第一篇:招标规定上海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
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截标期间)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三、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经招标人核准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材料)
投标人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投标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理物业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资格评定)
招标人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被确定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理念、目标;
(二)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四)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应管理设施的配置;
(五)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六)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七)物业维修养护设想;
(八)物业管理应急措施;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为保存,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期日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开标)
招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选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评标组织)
招标人应组建评委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房地资源局提供的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违背投标文件的本意。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结合投标文件,公开答辩,投标人管业实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以百分制逐项计分,综合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经密封的评标报告,并推荐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人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察看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评标中止)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悔标的处理)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费用)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或在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的时限)
新建商品房需预售的,其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新建商品房出售的,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个月完成。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2个月完成。
第二十九条(物业档案材料移交)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下述档案材料移交给中标人:
(一)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
(二)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三)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四)公共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五)以幢为单位的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六)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七)财务收支帐册;
(八)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九)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五、附则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通过作弊,哄抬标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变相行贿。
投标人以前款所述的方式获得中标的,所签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招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招标的方式获取他人的物业管理方案,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招标
上海为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设定的远景目标是,到2015年,上海将基本拥有比较完备的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框架。“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万商云集,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与中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入功能突破新阶段,推动了上海商务领域结构优化、转型发展,2011年上海主要商务运行指标全面增长,2012年上海将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商务投资环境。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支点之一就是会展,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非常明显。预计未来几年上海会展业将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
2011年12月26日,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揭牌暨中国(上海)网上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开通仪式在上海举行。中国(上海)网上国际贸易中心平台由商务部和上海市合作共建,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与上海外经贸计算中心合作运营,是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的配套服务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以商务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以商务部公共信息服务资源和上海市商务领域信息资源为依托,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商务公共信息与决策支持服务。项目二期主要是围绕内、外贸等业务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平台的功能性服务。目前项目一期建设已完成并正式启用。
依托浦东“三港三区”、虹桥商务区和后世博园区等重点区域 上海将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建设。加快国家会展项目建设步伐,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展会。举办中国(上海)国际技术交易会,加快发展技术贸易。建设中国(上海)网上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形成有影响力的商务信息及贸易促进综合服务门户。
今年,上海将进一步扩大口岸对外开放,完善“属地申报、口岸验收”等通关模式,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一单两报”等试点成果转化。大力推进国别商品中心、海外营销促进中心、国际设计和贸易促进中心等一批功能性平台和多个进出口基地建设,增强高附加值产品进口集散功能。
上海将通过打造十大平台,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体系。其中: 建设中国技术进出口交易平台,加快服务贸易发展
建设国家级会展设施平台,提高会展业发展水平
第三篇:招标时限规定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3.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
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 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4.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
6.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 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专家≤72小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 2
天工程招标 未规定
7.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8.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9.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
货物、服务招标 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10.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12.开标备案开标后2日内通知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国际招标)
13.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中标公示时间 工程招标不少于2天国际招标不少于7天
15.发中标通知书时间 工程招标:公示期结束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 5日内 未通知违法;国际招标:公示期结束;政府采购招标:
定标后即可发出
16.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
17.退投标保证金时间 工程招标: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中、未中)国际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者自
签约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 政府采购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自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退还本金资金占用费— 贷款利率上浮20﹪
18.招标控制价投诉时限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9.质疑工程招标: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政
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国际招标: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20.履约担保退还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1.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2.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工程招标:中标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24.文件保存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篇:邀请招标规定细则(本站推荐)
邀请招标规定细则
邀请招标是指公司自己有能力对此项目进行招标,且找三家以上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没有收到邀请函的供应商进行投标,那么投标无效,邀请招标不对外公开,可以减少招标时间与社会压力;
如果要编制招标文件,可以到我的文档内下载标书模版,希望可以帮到您。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条件:
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 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
第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中共国资委纪委《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继续开展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招标业务,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2008年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要着重解决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问题,防止该招标的不招标,或以邀标代替公开招标,以国内招标代替国际招标,不断提高公开招标率;要着重解决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问题,完善招标监督的操作规程,深入检查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招标业务的规范性;要着重解决整改措施的落实问题,加大跟踪监察的力度,综合查找制度缺陷,促进制度建设,优化招标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监察效果;要着重解决追究不力的问题,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邀请招标程序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供应商范围较小、公开程度较低、竞争不够充分。采用邀请招标限制条件是: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按照上述规定,邀请招标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且潜在供应商较少或项目标的较小而公开招标的经济效益不高的政府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的定义
邀请招标流程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公开招标虽然是最能体现充分竞争和“三公原则”的采购方式,但是也存在着程序环节多,采购同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邀请招标则不仅在一定程序上能够弥补上述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因此,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的注意事项
在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注意以下几点
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第五篇:招标文件售价规定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5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1500元人民币;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2000元人民币;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