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7-7-10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第七条 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 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 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条 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第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
(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
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严格控制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停止核发燃油助动车市区号牌。
第十四条 符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申领本市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的,国产车辆应当列入国家和本市公布的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车辆,进口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倡导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
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验,未经专项检验或者专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变更车身装置、颜色或者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的。
第十八条 需要改装机动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本市研制的新车种、新车型的安全技术论证和性能鉴定。
第十九条 准许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需要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变更、停驶或者复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应当对车种构成、车辆性能、车用燃料采取优化措施。
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耗、排污符合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报废的机动车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和解体处理。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车辆;
(三)擅自更换车辆发动机、车架或者底盘总成;
(四)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
第四章 车辆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助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或者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以下统称操作证)。第二十四条 申领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当符合上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居住证明;
(二)符合国家规定许可学习驾驶的年龄;
(三)驾驶适应性检测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动车驾驶申请表等有关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申领机动车教练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驾驶工作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发生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符合前款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教练员证。未取得机动车教练员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考试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实习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的车辆应当悬挂实习车示意牌。
第二十九条 申领操作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
符合前款规定,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操作证。
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肢体残缺影响驾驶的人员不利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违章情节轻重每次记一至二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累计记分满十分的,应当接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满二十分的,注销其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增强交通法制观念,接受以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各级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教育计划,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
(一)发生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从事公共客运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列之一的,应当定期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适应性检测部分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危险品运输的机动车驾驶;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进行审验。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领或者买卖机动车通行凭证;
(二)伪造、涂改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操作证或者冒用他人操作证;
(三)驾驶证、操作证被依法吊扣、注销后继续驾驶车辆;
(四)驾驶证、操作证被暂扣后,超出暂扣凭证有效期限继续驾驶车辆;
(五)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七)残疾人专用车乘坐非护理人员。
第五章 车辆通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遇有障碍物必须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需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设置或者调整车辆临时停放点。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闭主干道路、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十日前公告。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一)畜力车、独轮车、黄包车;
(二)履带式机动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拖带全挂车的机动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郊县号牌的燃油助动自行车禁止在市中心区域内行驶。
拖拉机不得在市中心区域内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交先行、方便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原则核定行驶路线及站点,并应当自收到行驶路线及站点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长途客运班车、通勤车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依次行驶;需要停车等候通行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道路禁止停车线内。
第四十条 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但遇非机动车道上有机动车临时停车、障碍物或者路面损坏等必须借道行驶的除外。在划有分道线、停止线的交叉路口,禁止非机动车越线停车。禁止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者任意停放。
第四十一条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并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载重量在八吨以上的货运车辆;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四十二条 高架道路车道分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在道路畅通状况下,车辆应当按车道所示速度标记行驶。
第四十三条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变换车道的,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四条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有车辆应当保持车况完好,不得发生因缺电、缺水、缺油造成的抛锚,不得任意停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应当将车辆移至路面右侧,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道路和停车
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的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设计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和管理的需要,其中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设施、路口渠化的设计等,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道路建设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四十七条 设置模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百二十厘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百五十厘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二十厘米。
第四十八条 禁止下列占用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或者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二)设点擦洗或者维修机动车辆;
(三)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标志、标牌。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和方便识别的要求,依法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对损坏、残缺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交通集散地和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楼,也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建设单位确有困难不
能按照规定配足停车车位的,应当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其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停车场(库)建设竣工后,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同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向社会车辆开放。
第五十二条 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占用的车位数补建或者缴纳占用车位数的建设差额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由市建设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一)违章停放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发生邦联不能行驶,影响道路畅通的。
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
(二)指导、监督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交通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四)开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和防范措施;
(二)组织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三)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检查,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以交通安全知识为内容,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贯彻以责论处、按责赔偿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前,应当对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组织评估。物损评估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部门或者专业人员进行。
对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意见。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导致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修理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的修理单位。
第六十一条 无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交通肇事嫌疑人,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肇事车辆及其他有关物品直至结案。
第六十二条 因道路、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道路附属施设缺损、养护维修单位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检修后检查井、箱盖未及时恢复原状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养护维修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市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人、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予以教育,对情节轻微又愿意接受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教育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不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者予以没收,对未取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助动自行车,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
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其中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并处暂扣车辆至暂扣原因消失,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并处没收非法财物;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证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其中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 没收非法证件;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或者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一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或者教育的,注销其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行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程序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是指有路名牌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车行立交桥、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以及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通勤车,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专供职工上、下班使用的机动车辆;
(四)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五)公共建筑,是指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等对社会开放的建筑。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2007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作者:DO1202-10 来源:市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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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省交警总队和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支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压事故、保畅通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以综合考评为载体,突出服从服务衡阳经济发展、构建“平安、和谐衡阳”这个中心,在队伍建设上谋发展,在安全管理上做文章,在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在事故预防上着力,在“三基”工作上求突破,全年交通事故同比全面下降,城乡道路交通畅通有序,队伍形象明显改观,群众满意率大幅度提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和发展。
一、强化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一是政治建警有新提高。一年以来,支队以“大整顿”、创“三好班子”和“四反”教育为契机,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队伍建设首位,从严治长,大力推行“一岗双责”和责任连带追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重大事情、原则问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了以过硬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加强。
二是从严治警有新举措。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支队实际,先后部署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理念、提素质、树形象”、“当人民警察,为人民执法”、交警系统“大整顿”和“四反教育”等系列教育整顿活动;组织集中观看了《堕落的灵魂》、《金钱的背后》、《公仆》等警示教育片;安排副科实职以上干部以及“窗口”民警到雁南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警令禁令,进一步端正了广大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支队还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移动抄牌、测速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交警执法形象的通知》、《案件审核审批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实施了精细化管理考核,完善落实了值日警官及法制专干工作机制,继续加大了警务督察和责任连带追究扣分制度。全年共组织现场督查1万余人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个(件)、政协委员提案25个(件)、信访件64个;评选“十佳民警”87人。全年没有发生民警重大违法违纪和涉枪、涉密案件,也没有因违反“五条禁令”、“四条禁令”被总队以上督查发现或挂牌督办。
三是素质强警有新水平。坚持“干学对照,缺补对应”原则,严格落实“三个必训”,组织民警参加了各类学习、培训和考试,举办了乒乓球、拔河等比赛,进行了交通手势指挥操、队列演练、射击、擒拿格斗等训练,并通过送法到基层、法制授课、举办主办民警资格考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了民警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0余期,培训民警1000余人次;市区282名交通民警参加市局组织的主办民警资格考试,其中264人成绩优秀。
四是文化育警有新气象。在紧张的工作过程中,支队坚持做到张驰有度,适时地组织民警开展篮球比赛、知识抢答赛,丰富警营文化生活,为民警提供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共同促进的平台。
五是从优待警有新突破。在干部级别待遇方面,今年4月,支队有36人解决了正科级职级待遇,61人解决了副科级职级待遇。在民警福利待遇上,切实落实民警强制休假制度,坚持一年一度的身体检查,保证民警身心健康。
二、强化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成效明显
今年来全市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846起,死亡325人,伤1101人,直接经济损失325余万元。与去年同比,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分别下降32.8%、8.19%、36.25%和24.25%。
(一)持续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畅通工程。按照《湖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方案》和《2007年湖南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及其配套评价指标体系,支队加强汇报,积极协调,并通过采取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整改治理公路隐患点段,优化道路基础设施,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组织专项督查等措施,大力开展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目前,市城区“畅通工程”被评为C类三等管理水平。
(二)持续推进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按要求将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校车纳入户籍化管理,并将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保险等管理数据纳入省重点车辆管理系统,并做到及时更新;责任民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了与车主和驾驶员的沟通和联系,进行了跟踪管理。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落实了督查管理具体责任人。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责任倒查和追究。目前,纳入客户化管理的重点车辆已达4322台,其中客车3175台、危化品运输车辆车183台、校车254台;纳入客户化管理的重点驾驶员5820名。
(三)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治理。支队积极争取政府重视,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进度,强化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改治理,按期将排查的29起事故多发点段全部治理到位。省交安委督办的S315线整改已明确由市公路局和衡阳县政府负责,规划投入1100多万元,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之中。
(四)强化车驾管源头管理。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和省交警总队的统一部署,支队以开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为载体,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所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全面提高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已有的四个县级车管所全部达到了三等车管所的标准,并呈报总队批准挂牌。同时,支队还严把“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筑牢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认真清理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确保病车不上路、不合格驾驶员不上路。
(五)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县乡级道路是交通管理的薄弱环节,对此支队积极应对,探索建设农村交通管理新机制,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县级车管所下乡办理业务,县级交警大队也千方百计、各辟蹊径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祁东县大队为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由县公安局牵头授权给19个农村派出所管理本辖区内的摩托车、乡村线路客车、清理报废车、农用车载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宣传,并由县局下文将派出所交通管理纳入考核内容。
(六)大力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支队先后多次开展全年性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常德桃源“10〃1”特大事故发生后,支队认真贯彻落实刘金国副部长的重要指示和总队“10〃3”会议精神,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切实落实客运企业联检互查工作,扎实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没有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强化路面管控,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整治
为强化路面秩序的管控,支队建立了对辖区交通秩序全面分析制度,科学制定了交通分流、疏导预案,将城区、各县市区中心城镇和国、省、县道作为管控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路面监控与严格查纠并重,确保了道路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一是优化城区勤务模式,全面推行责任制。支队推行民警责任路段、责任点、责任线制度,将支队机关1/3和大队2/3以上的警力压到路面,在原女子岗台等5个形象点手势指挥交通和点线面结合的基础上,增设6个交通示范点和11个高峰点,由支队机关民警轮流值守,并将大队警力向次干道、城郊结合部延伸。
二是突出日常管控,重点路段重点布控。派警在国省道、重点旅游线路、景点和市区解放路、船山路、中山南北路、蒸湘路、蒸阳路、东风路等主、次干道以及各县市区中心城镇,不间断地巡逻查纠交通违法,并对城区火车站、晶珠广场、西湖饭店等交通流密集点段始终保持严管重控。
三是圆满完成春运安全保卫任务。在历时40天的春运工作中,我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党委、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公安厅有关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早计划、早部署,重抓落实、周密布臵、综合治理,全力以赴开展春运安全保卫工作。据统计,2月3日至3月14日,全市共出动警力5522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1万余份,悬挂横幅和张贴各类宣传标语共3216条(张),发放《春运车辆临检合格证》5953本,《客运车辆春运准驾证》3462本,检查客车2.1万辆次,卸客转运4021人次。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113起,因事故死亡47人,伤159人,直接经济损失348520元,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3.5%、2.08%、44.79%、61.98%。无道路交通拥堵和大的涉路治安刑事、公路“三乱”案件发生,维护了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四是加强重点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针对“两会”以及“清明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期的不同特点,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早部署,精心组织,科学布警,有针对性地抓住各个时期的重点对象、重点时间、重点路段以及重点车辆,以路面防控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坚持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强化公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管理,全体公安交通民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放弃假日休息时间,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全力以赴奋战在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第一线上,确保了各个重点时期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为人民群众节假日出行创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尤其是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10月6日早上7时许在京珠高速潭耒段发生一起因煤气运载车翻车泄漏起火而引起的高速公路封闭事件,导致所有车辆都绕道国省道通行,107国道衡南至耒阳段、320省道耒阳段交通压力陡增。支队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道路交通分流和疏导工作预案,迅速调集警力,支队长李衡率领其他党委成员分赴各个交通拥堵现场,用民警一道参与事故路段疏导保畅工作,昼夜奋战近20个小时,确保了事发路段耒阳、衡南境内车辆正常通行,没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事件。共疏导指挥过境车辆达20万辆,出动警力近400人次、警车60多台次。
五是持续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支队先后组织摩托车交通违法、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载货、“五反”、“创安”严打、“决战70天”、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大会战、摩托车专项整治等40余项次不间断的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抓出成效,支队领导分片负责,亲自带班到路面一线检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在各次专项行动中,抽调机关警力充实各个基层大队、中队,运用移动电子警察、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摄像机等现代化设备,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白天与夜晚相结合以及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加大路面监控力度,提高民警管事率,强化路面执法,增强执法力度,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交通秩序整治高潮。全年共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5万多起(次),治安拘留407人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起,刑拘12人,逮捕5人。
六是圆满完成了各级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今年以来,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内紧外松、形式自然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李长春、曾培炎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委书记张春紧、省长周强等领导来衡、南岳国际寿文化节暨湖湘文化旅游节等各类大型警保卫工作任务40余次,其中一级警卫一次,二级加强警卫一次。在警卫护卫过程中,参战民警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投入到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中,确保了警卫车队的安全、畅通,展示出了衡阳交警的良好风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
七是抗洪抢险工作取得全面胜利。8月21日、22日“圣帕”台风来袭衡阳,衡阳全境暴雨不断,许多国道、省道及城区、乡镇道路被淹,一些山体发生滑坡阻断交通通行。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衡阳交警支队党委迅速应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紧急通知组织全体交警齐心协力抵抗洪魔。支队长李衡、政委何湛等支队领导分赴各县市区尤其是重灾区,亲临一线指挥调度、疏导道路交通,抢救被困群众。参战民警众志成城、昼夜奋战、齐心抗洪,舍小家、顾大家,有力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期间,未发生一起因交通疏导不力而引起的长时间堵车事件。
四、强化基层基础,狠抓“三基一化”建设
按照总队和市局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总体部署,支队从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深入推进了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加快科技强警步伐。支队联系各大队的网络光纤已由2M扩容至8M;并顺利完成了科目三考试改革和机动车检测系统改造;购进了一批科技设备用于驾管、车管、检测和监控系统,提高了科技管理水平。目前,支队本级百名民警拥有公安网注册计算机率达到80 %以上;市城区共建有16个 “电子警察”系统;除衡南大队外,耒阳、衡东、衡山、南岳、衡阳县、祁东、常宁等大队均已开通启用“电子警察”和交通管理监控中心;衡东、衡山、衡阳县大队各建有1个“电子卡口”。
二是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队注重内外兼修,不仅加强了对交通管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维护,而且更加规范了支队内部硬件设施建设。今年城区共新增交通指示标牌100块、旅游指示标牌42块,施划临时停车泊位286个,更换信号机路口5个,更换交通分流隔离墩200个。支队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如期完成了交通指挥中心工程的基建工作,新的办公大楼已于2月5日正式投入使用,缓解了支队人员多,办公室紧缺的境况。同时,民警家属楼也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是狠抓“一队一所一岗”建设。年内,衡东新塘中队、衡山东湖中队、衡阳县三、四、五中队、南岳半山亭中队办公房建成(购买)或投入使用,衡南交警大队及其巡逻、事故中队办公房完成主体竣工,其他县市区大队及其有办公房的中队全部完成外观标识改造。大队和中队直接参与执法民警分别占总警力的85%以上。全市各县市区大队基层交警中队共配有56名中队长、18名指导员,其中53人解决正、副科职级待遇,占总数的71.62%。车驾管部门严格规范办事程序,落实好领导监督民警、民警监督领导、民警监督民警的机制,有误就改、有错就纠,堵塞了漏洞,防止了暗箱操作。落实值日警官制度,每天派一名民警维护办证大厅秩序,驱赶混入办证大厅的“证托”,各窗口拒绝办理“证托”人员的车驾管业务,业务领导岗对“证托”办理的业务不批字,提倡驾驶人、车属人本人办理,采取“堵、赶、拒”和岗位互相监督,有力打击“证托”的非法活动,净化办牌办证环境。为方便群众,车管所还设立了“阳光栏”、工作台牌、告示、便民咨询窗口、领导值班台、群众办事等候区,车驾管部门还特别印发了十一种车驾管业务“导办卡”,引导群众轻车熟路办业务,设立了电脑触摸屏,介绍办事程序。目前,耒阳、衡阳、常宁、衡山、祁东各建成1个车管所并达到三等管理水平。事故处理岗建设也不断推进,支队从受案、立案、车辆扣押、责任认定、处罚、结案、放车等环节层层把关,建立完善了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同时,强化教育培训,确保事故处理民警全部持证上岗,80%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已具备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资格;同时积极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稳妥处理事故当事人的上访上诉。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6起,侦破41起,侦破率达89.13%;事故上访处结率和息访率达到100%。
四是努力搞好文秘、信息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强文秘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传下达,确保警令政令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全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服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全年共在总队以上网站采用工作信息445篇、调研论文56篇,其中被部局网站采用文章6篇,支队信息及各类文章在总队网站采用量排名全省第四。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教,进一步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
1、积极开展重点时期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今年来,支队围绕各个重点时期,结合交通管理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后开展了春运、清明、“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各项规模较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推动各项整治工作开展。
2、积极拓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层面。支队在交通管理业务窗口、农村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方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固定站、点,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了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违法信息曝光台、交通管理业务咨询解答热线、咨询服务栏目、“交警直播室”、“关爱生命,平安出行”等专栏专刊,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全国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日活动,并针对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居民、交通违法行为人和事故当事人以及旅游区开展了重点宣传。支队还聘请零就业家庭成员为交通协管员,在城区各个主要路口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进行管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9月21日,支队投入近10万元,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汽车行业服务协会和市西湖公园等单位,将西湖公园创建为交通安全宣传主题公园并将该园旁边的古汉大道和明翰路打造成交通安全宣传“一条街”。全年累计投入资金近160万元,编印下发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万份,挂图巡展4052场次,播放光盘6120场次,上安全课7312场次,举办各类主题鲜明的大型宣传活动21场次,开辟宣传专栏专版27个,在新闻媒体和工作网站刊发信息1500余条。
六、强化执法质量,法制建设更加规范化
支队牢固树立“抓法制就是抓全局,抓法制就是抓队伍”的工作理念,把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作为考核队伍建设、衡量业务工作、检验“三基一化”成效的重要标准,不断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创新法制工作方法,注入法制工作活力,拓展法制工作深度,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全年共办理行政拘留案件477起,行政复议案2起,行政诉讼案件5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起;执法服务队下基础大队和科室授课33场次,下车属单位、学校和部队授课15场次。
一是以执法管理为基础,健全法制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始终把法制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臵于优先保障、优先强化、优先发展的位臵,并建立了从支队、大队领导、法制专干到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五级执法质量责任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执法责任状,严禁越权越级审批(裁决),同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以及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终身负责制原则。形成诉讼案件,审核把关领导和法制民警一起出庭应诉,发生执法问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是以法制培训为重点,健全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针对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罚款、轻教育现状,以开展“大学法”活动和举办“主办民警资格”考试为契机,结合执法质量考评发现的问题,贴近实战,狠抓业务培训,增强执法办案的证据、时限、程序意识,切实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三是以执法考评为导向,健全考核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执法过程监督。先后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对交警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加大来信来访来函来诉的回复、复核力度,对反映属实存在执法过错的案件和不当许可,责令立即整改和反馈处理结果。并坚持每月自评、季度考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实行以正常工作为主,日常考评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采取平时考核、随时计分,年终汇总、综合评估的办法,将考评工作融入日常执法之中,切实将执法问题解决在平时。
四是以执法水平论实绩,健全奖惩工作机制,不断激发执法工作活力。以执法工作为主线,将执法质量、绩效考核和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并与民警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严格“问责”追究,最大限度杜绝执法问题发生。去年11月以来,市城区分别有3起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其中诉讼案件全部胜诉,复议案件维持2起,撤销1起。七、二00八年工作打算
(一)以创“三好”班子为龙头,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支队、大队思想意识建设,促使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思想观念,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努力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评选优秀基层领导和“好班子”活动,树立团结实干、开拓进取、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大队领导和大队领导班子的标杆,推进大队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继续以“三基”工程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1.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违法处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培训,培养一批业务能手。
2.推行“值日警官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站式”等举措,努力打造服务型警队。
3.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配强配齐中队领导班子。
(三)进一步深化勤务制度改革,继续探索适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勤务管理模式。借机构改革的平台,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让想干事的有机会,会干事的有岗位,干成事的有地位;下沉警力,确保县市区大队等实战单位警力和实战单位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人员分别占总警力的85%以上;对在政工、车、驾管、检测、行财、事故等热点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领导及民警按要求轮岗交流。
(四)深化人、车、路整治,全力以赴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强化对重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客运、危险品运输、公交、出租车等运输企业对所属驾驶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有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通报制度。
2、强化对客运车辆、摩托车、校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五类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治理。牵头组织实施摩托车交通违法综合治理。
3、强化对事故多发点段及危险路段的管控。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当地政府督促交通部门按计划完成新增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改。
4、抓好“四个运输高峰”的整治。春运、“五一”、“十一”和“两会一节”期间,督促运输、旅游企业严格客运准入机制,严格参运车辆及驾驶人资质审查把关。
5、健全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加强对事故规律、特点的研究,找准事故下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篇:道路交通管理发言材料
强化责任意识,创新管理机制,努力维护团
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133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位领导、同志们: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生命财产,事关团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133团历来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目标,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现将我团在道路交通管理上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安全首位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该说不缺思路、不缺办法、不缺措施,要说缺,缺的还是责任和落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就是要在抓责任和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133团党委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详细部署安排全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分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任务目标,确保了安全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团安全科、农机监理站、驻所交警中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目标管理考核,推动责任和工作“双落实”。
要求每个单位设置1名交通安全“兼职协管员”,具体由各单位政工员、机务副连长兼任,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进行摸排登记,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参与维护道路设施及交通秩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量。
二、广泛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事实表明,一些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和人们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安全意识淡漠不无关系的。因此,只有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人懂法、守规,从思想上重视交通安全,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团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不断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散发宣传传单,播放警示教育片和进行交通安全咨询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是在冬闲季节,利用“科技之冬”职工培训之机,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对职工群众进行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知识的宣讲。
二是严格源头管理,抓好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会员,全团目前已有会员750余人。抓好会员的法律宣传学习和服务工作。
三是切实解决职工群众购车办证难的问题,通过在摩托车销售点设立代办服务站,为购车职工代办车辆购置税缴纳、车辆落户等业务,方便职工群众为车辆办理落户和咨询相关事宜。
四是利用民族节日到少数民族单位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是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五进”活动为载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普及率,进一步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团安全科牵头,联合农机监理站、驻所交警中队深入加工厂、连队、学校、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发放安全宣传单、交通安全报等资料,并组织交通协管员深入家庭进行安全宣传。
六是结合“安全月”,建立并巩固了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不断推出交通安全宣传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加强宣传,全团广大职工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三、明确重点,齐抓共管,努力促进团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1、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团场出台了《一三三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团安全科、农机监
理站、派出所驻所交警中队,加大对人员、车辆、道路、交通运输等的监管力度,加大值勤力度,严格执法。无证驾驶、“黑车非驾”、超速、超载、超限、非法载人等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大降低了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范。结合年初春运高峰,在全团开展保安全、保畅通、迎春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学校开学前,对学校周边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肃清学校周围的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出行安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春耕春播和“三秋”期间,人流、物流增多,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期,团安全科、农机监理站、派出所交警中队等相关部门抽调骨干联合行动,加大巡逻值勤力度,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团场交通事故主要是摩托车事故,占交通事故总量的90%以上,因此我团将摩托车违法专项治理贯穿交通安全管理始终,开展涉牌涉证专项整治。对团劳务市场、农贸市场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了重点整治,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集中整治、清理;对辖区路面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酒后驾驶以及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治理,我团的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3、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在事故多发路口增加警示标志,在重点路段铺设了减速带,提醒人们注意交通安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在实践中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团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今后我们结合团场实际,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把摩托车、农用车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团场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要加大交通安全管理资金投入,有效改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我们会一如既往的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为提高我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四篇: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云政发〔1991〕15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章 道路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各种专用公路,以及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车属单位(车主)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团体、厂矿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卸、扣留、收缴或者在证件上记录。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九条
车辆落户、过户、转籍、移动、变更、改装、改借、重领或者冒领。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凡领有我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在车门两侧漆喷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必须在因厢后栏板外侧漆喷本车放在牌号或者挂车牌号,并经常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需漆喷单位代号或者行业标志的,必须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全国统一定型产品的行业标志除外)。
第十三条
不准在车辆外表漆喷、粘贴图案或者广告。
第十四条
出租车两侧车门必须漆喷单位名称,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或者标志,车窗不准挂窗帘、安装有色玻璃或者粘贴有色薄膜。
第十五条
大小客车、油罐车、救护车以及其也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安装牢固,取用方便,随时有效。
第十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安装前照灯、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除国家统一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外,不准在车辆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
拖带挂车应当执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带挂车的教练车还必须安装有效的副制动器等安全设施,车辆前后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
拖拉机类车辆不准改轮调整,改变原厂设计的速比,提高车速。
第二十条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者偏右位置,后端中部或者偏左明显位置;
(二)临时号牌、移动证、补牌证、养路费缴讫证(免费证),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但不得妨碍视线;驾驶室无挡无玻璃的,应当随身携带。带他证件、标志及物品不得在挡风玻璃范围粘贴、悬挂和堆放;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者偏左明显位置;
(四)集装箱车必须在车辆后端悬挂金属板放大牌号;
(五)二、三轮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正三轮摩托车的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端或者后左侧;
(六)大、中型拖拉机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前、后端的明显位置;
(七)手扶式及小型拖拉机号牌安装在挂车前挡板左侧,后号牌安装在车箱栏板明显位置。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号牌必须齐全,号牌不准遮挡或者倒挂。
第二十二条
军队、公安、武警车辆号牌,除军队、公安、武警使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我省机动车辆跨地、州、市或者到省外驻点运输三个月以上的,车属单位(车主)必须到驻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并报告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省外机动车辆进入我省驻点运输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到驻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领取牌证,并按期接受检验,无牌证或者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准戴耳机、耳塞,不准向车外抛物;
(三)服用足以影响驾驶技能的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直接作用的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伪造、涂改、转借、挪用、重领、冒领驾驶证等有关合法通行的证件,遗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按规定申请补发;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驾驶装载超长、超宽、超高等物品的车辆;
(六)驾驶装载超过道路、桥、涵负荷又不可解体的超重物品的车辆,应当先报经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上道路行驶;
(七)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分配到地方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民用机动车,持地方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军队、武警机动车。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驾驶员因执行任务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治安、消防、警卫部门的驾驶员因执行紧急任务,必要时,可以驾驶与准驾记录相符的同类军队、武警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除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货车,货厢不准载人;
(二)不准驾车牵引车辆,不准驾驶机动车试车;
(三)不准驾驶装载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载客的长途客车;
(五)驾驶大型客车(只限于城区行驶的公共汽车)和营业运输的小客车载客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车或者受雇驾车三个月以上的,必须报告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含省外到本省的驾驶员)驻点或者受雇驾车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到驻点或者雇请单位(雇主)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损坏公路设施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严禁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驾车逃离现场。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主动停车,协助抢救伤员,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可以进行部分科目或者全部科目复考。对审验或者省外转入的驾驶员发现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有关科目的复考。
第三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骑、驾车辆时,必须沿进行路线靠右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车;在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临时不能通行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行进;
(二)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者指定地点,未设存车处的地段,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以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三)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在车行道、人行横道上停留;
(四)骑自行车必须坐在座位上;
(五)非机动车不准推拉车辆或者被车辆推拉。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载运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如有溢漏、泼散,必须立即停车密封并及时清除溢漏物;
(二)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由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熟悉道路的驾驶员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规定的速度行驶。包装应不牢固,不准与其他货物混装。应当有专人押运,不准搭乘其他人员。沿途停车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体,装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三)客运汽车车顶上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其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客车不准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行李架;重量不准超过原厂标定的载质量;
(四)机动车车身的外部不准悬挂、捆绑超出车体的物品;
(五)二轮摩托车载物时不准载入,载质量不准超过七十千克;侧三轮摩托车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车斗,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货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坐人员不准站立;
(二)大型货运汽车运输货物运距不超过五十公里时,车厢内准许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货运汽车的挂车内不准乘人;
(三)短途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挂车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以及三轮汽车,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三人,并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四)手扶拖拉机不准经营客运。空车短途行驶,准许乘坐一至六人,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2、驾驶员必须有二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3、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五)手扶拖拉机重车在留有安全乘坐位置的前提下,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人;
(六)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七)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座前不准坐人,不准满载后又附载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安装有安全座椅的,可以载八岁以下儿童一人。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导向车道的交叉路时,必须在距离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内的地方按标志或者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变更车道。
第三十七条
受限制驶入城区的车辆,需要驶入城区街道时,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驶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时,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清运粪便的罐车、垃圾封闭车、绿化水罐车,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的限制。
第四十条
机动车通过村镇、人口稠密路段必须注意安全,按照交通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无限速标志的,小型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大型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需左转弯时,应当在距离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处开左转向灯,减速靠路中转弯,不准妨碍直行车或者右转弯车行驶。
第四十一条
各种车辆在行进中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权的执法人员发出停车信号时,必须在距指挥人员十米至五米处靠右依次停放。
夜间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权的执法人员发出停止信号或者手持红色信号灯面对来车上下移动时,前方车辆必须在距指挥人员五米处靠右依次停放。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在没有路灯或者路灯照明不良时会车,不准以防雾灯代替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四十三条
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让路条件的一方应当主动让对方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必须开危险信号灯或者示宽灯、尾灯。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长、宽、高超过规定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总质量超过道路、桥、涵负荷时,还应当报经市政府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通行。
第四十六条
大型客车白天连续行程在四百公里以上或者驾驶员连续驾车八小时以上,夜间边疆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架车五小时以上的,必须有相同准驾车类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四十七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车辆使用警报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
(二)两辆车以上一道行驶时,第一辆使用警报器,第二辆以后的使用标志灯;
(三)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音调、颜色、形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在城市道路上使用;
(五)不准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方、路段使用。
第四十八条 指挥交通的开道任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担任时,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首长决定;跨地、州、市的,必须报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行进中,遇前方交通受阻时,必须在本车道或者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准并列停车,不准穿插或者超越。在疏通交通时,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顺序通行。
第五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时,必须遵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环形道、单行道、商业集中路段、步行街和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不准停放车辆;
(二)路面宽度不足十米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障碍物对面一侧前后二十米内的路面不准停车;
(三)同向车辆不准两车并列停车;
(四)在允许停车的街道和公共汽车、职工接送车到站(点)停车时,前后轮距离路边缘或者站台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必须将车移至安全路段并按规定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或者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必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制造、改装、修理等单位,对新制造、改装或者修理后的机动车,需上道路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不准载运物资;
(三)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四)车体前后必须悬挂试车号牌;
(五)试车距离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人行道上进行妨碍他人通行的活动;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的人和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照料;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溜冰、打闹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四)不准攀登、跨越交通护栏;不准移动、污损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
(五)背、扛较长物体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准横背、横扛,妨碍交通。
第五十四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驾驶员闲谈,不准催促驾驶员赶路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活动;
(二)乘车人下车后应当注意观察,不准从车前、车后突然横穿道路;
(三)乘坐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必须遵守秩序,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四)乘坐货车应当从车厢右侧或者尾部上下车;
(五)乘坐职工接送车应当按指定站点依次候车;
(六)不准在车上燃放烟花、爆竹和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准在车上赌博或者进行妨碍他人乘车安全的活动;
(七)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必须坐在设置的座位上,双手扶牢,不准侧坐、倒坐。
第七章 道路
第五十五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的,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机关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检查证,按指定的地点、路段和分管的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检查车辆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检查。
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辖区内上道路履行职责。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执法部门因执行任务需要,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上道路检查车辆。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国家规定留地范围内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应当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经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的,必须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
第五十八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凹陷、隆起、溢水等情况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需临时中断交通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搭棚、盖房,设置停车场、停车点、存车处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条 横过道路的管、线、标语和其他设施,从地面算起必须有五点五米以上的净空。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电杆、电线等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复。行道树枝应当经常修剪,保证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第六十一条
在道路两则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伐木、采矿、施工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安全、损坏道路、堵塞交通。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设置遮阳篷帐、霓虹灯等,不得妨碍交通,设置高度从地面起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人行道,支撑杆不准妨碍行人通行。
第六十三条
装卸货物占道路时,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装卸。装卸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六十四条
公安、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按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并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重新设置。
由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并加强维护,保持完好。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移动、涂盖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种牌、匾不得与交通标志相似。凡有相似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权取缔。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人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紧靠道路一侧有间距地堆放,在傍山路段应当紧靠外侧堆放,不准占用车行道;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加盖牢固的覆盖物或者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告标志;在城市、夜间需设置红灯警示信号或者反光警告标志。
第六十七条
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路段禁行或者限时通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安全出入口道等公共交通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交通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新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等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修建公共停车场和临进停车场(点),必须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点)的管理。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七十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拆卸、扣留、收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在证件上记录的;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
(三)在道路上开启地下管道、井盖未设置安全护栏、警告标志、夜间警示信号或者无人看管的;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取沙、伐木、采矿等活动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故意损毁道路标线或者拆除、盗窃、擅自移动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特殊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明令停车而不停车的;
(二)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故意危及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轻微后果的;
(四)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五)驾驶未经批准改装、改型的机动车辆的;
(六)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客车载客的;
(七)伪造、涂改、冒领、重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八)未经批准驾驶总质量超过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涵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可以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挂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制动装置的;
(二)驾驶拖拉机类车辆改变原厂设计速比提高车速的;
(三)违反规定,互驾军队、武警、地方机动车辆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教练车标志和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
(二)违反试车规定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遇交通事故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
(四)大型客车长途运行超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无驾驶员换班的;
(五)未经批准在车辆外表漆喷单位代号或者行业标志的;
(六)发生故障的车辆不按规定移开的;
(七)遇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规定依次停放车辆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的;
(二)故障车不设警告标志牌或者不开危险信号灯,夜间不开示宽灯、尾灯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牌号、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人数的;
(四)出租车不安装标志或者安装有色玻璃、粘贴有色薄膜、挂帘的;
(五)车辆外表漆喷、粘贴图案、广告的;
(六)车辆载物在行驶中散落、飞扬、流漏影响交通的;
(七)驾驶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用物体遮挡号牌或者倒挂号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号牌号码或者入大牌号残缺、字迹不清的;
(二)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车辆时戴耳机、耳塞的;
(四)驾驶载客汽车,不按规定停靠的;
(五)客运汽车起步不关车门或者车未停稳即开车门的;
(六)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七)向车外抛散物品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货运车辆(含挂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十五天以下驾驶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大型客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十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小型客车除执行特殊任务或者抢救伤、病人员外,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二人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三人以上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非法安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十条
非机动车驾骑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驾驶未经过检验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转向、制动等机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车证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的;
(五)车辆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车证记录不相符的;
(六)未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使用证而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重大肇事嫌疑的;
(八)涉及犯罪案件有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章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患有影响驾车的疾病或者刚服过影响驾车的药物以及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作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六)实习驾驶员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或者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车辆的;
(七)学习驾驶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
(八)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九)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危害交通安全的。
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随即放行。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开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交通民警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被暂扣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暂扣凭证,在凭证有效期内继续驾驶车辆。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第八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第八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规定暂扣证件、号牌或者车辆后,除决定吊扣、吊销或者收缴的证件、号牌和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者有关单位。扣车期间的有关费用由车方承担。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超过半年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应当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证件、号牌予以注销。
第八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的人,可以视其情节,采取以下教育措施,并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组织学习交通法规,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协助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
(三)给违章人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
采取(一)、(二)项措施的时间,机动车驾驶员不超过三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其他人员不超过四小时。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及补充规定提取申诉和诉讼。
第八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地、州、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调整交通流量和城市市区道路禁行时间、路线等区域性的单项规定。
第九十一条
凡遇《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我省原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第五篇: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港内车辆行车管理规定
1、各车队车辆听从车队调度、安全员以及生产调度的安排与分配。
2、车辆安排一船一车队一计量衡,专船专计量衡。(特殊生产任务特殊安排)
3、车辆必须听从车队调度或班长指定的港内行车路线,严禁车队车辆擅自改变指派的计量衡以及行车线路。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车路线时,需要通报班长及调度;
5、车辆在计量衡等待过重时,要求停放有序、安全;
6、通过计量衡时不可占道、抢道,车与车之间保留安全距离,不可妨碍车辆正常行驶。
7、港外入港车辆进入隧道需要减速开启示宽灯。
8、港内车辆无论是重车还是空车,车速不得超出40公里/每小时。
9、车辆上下计量衡时要求不得超出5公里/每小时。
10、车辆进入或穿行作业区域时需要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出20公里/每小时。
11、通过十字路口和交叉路口时,要做到提前减速认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2、弯路、狭窄路段两车会车时,应注意保持车距,空载车辆尽量避让重载车辆先行。
13、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
14、港内车辆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15、车辆接到生产任务后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多个车队行驶一条线路。
16、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车辆横向与纵向交叉通过一
个十字交叉路口;
17、如有港外与港内货物同一时间运输作业时,尽量避免多个车队通行一个计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