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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11018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3 00:51: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一、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主要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了十六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一)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八项。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三)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四)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三项。

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主要情形?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违反公务员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处分的前提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 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处分有六个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三)处分的原则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处分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五)公务员受到处分的法律后果

1、考核。根据《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2、待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其他。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如何建立起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务的日益公开化,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提法不断见诸报端,把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的履行职责,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势必有助于培育领导干部良好的从政道德,对于防止公务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前期预防机制。我们认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应将工作重心前移,采取有效机制,“防患于未然”,尽最大限度避免公务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加强对公务员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二是建立分工负责机制。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执行工作由各级党政组织负责,实行公务员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抓好监督落实,组织部门把好受处分干部的任免关,人社部门把好受处分干部的工资关,组织人社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把好年度考核关,受处分干部所在单位要抓好处分执行的各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及所在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及时沟通,防止出现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或程序脱节的现象。

三是完善责任追究流程。对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办理外,在作出处分决定后,还应该注意后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应按照处分—执行—反馈的程序办理,即处分机关向受处分对象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后,应跟踪监督所在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所在单位办结完毕后,应将执行结果及时报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如何界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还需要哪些部门参与?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均应发挥相应的职能职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决定;对情节较轻,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及时沟通,防止出现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或程序脱节的现象。

对于触犯国家刑法、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司法机关在将司法文书送达受处罚人所在单位的同时,还应将司法文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否则,如果所在单位拖着不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不掌握情况,就无法及时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特别是对于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应予开除公职,但如果接不到司法文书,就不能及时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将给下步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六、对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及上级制定有关法规有何意见和建议?

(一)搞好政策衔接。制定《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应结合《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已经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政策冲突或矛盾。

(二)明确处分主体。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责任追究,尤其是由哪个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应有明确规定;同时还应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限。

(三)规范操作程序。应体现出责任追究的整个流程,便于操作。在整个责任追究过程中,哪个环节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应规定明确。

(四)体现刚性政策。《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政策性强,比较敏感,因此应该以刚性政策做支撑,否则操作起来难以把握实施。7 比如,对不按《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的应该给予相应处分,该处分应该是具体、明确并且能够实用的,而不是“含糊其辞”。

(五)责任追究的操作建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处分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复纪检监察机关的;未将处分决定、职务任免、职务、级别工资调整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组织人事档案的;

未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核减手续的;

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和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恢复受处分人员的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手续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视情况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处分决定未按规定送达和宣布的;

为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晋升职务、级别,为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的;

将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的受处分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评为优秀等次的,将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人员在其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的; 对开除公职的受处分人员,其所在单位未及时办理减编减资手续仍旧发放工资的;

其他违反处分决定执行的行为。

3、故意拖延、妨碍、阻挠、拒绝执行处分决定的,视情形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

4、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篇:XX市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市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是促进公务员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准确行政的有效手段,建立健全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制度保证,按照省市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06年《公务员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在全面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探索并扎实实践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配套法规,以此来约束和监督公务员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二是发挥大督查机制的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积极参与大督查,扩大督查工作覆盖面,建立监督长效机制;三是在党政机关倡导并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和督促公务员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依法行政;四是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创人民满意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大力弘扬公务员精神,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心教育。目前,一个以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重点的违反公务员法预警、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二、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

对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我们是这样理解和认定的:一是公务员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务员个人不履行公务员法所规定的9项基本义务和违反16项公务员基本纪律的具体行为。二是行政机关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务员法的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 ;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等问题。从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以公务员个人行为为主,主要表现为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和违反财经纪律。对于单位而言,主要表现为由于受编制限制,公务员数量与承担工作量不相适应,或科办员严重不足等客观原因出现的混岗现象。

三、意见及建议

1、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可采取多项措施,从源头扼制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三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四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五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

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六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加强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奖惩、回避或者退休制度的性质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制度内容和实施条件。如,规定了给予公务员个人奖励的10种情形,规定给予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6种情形,规定了公务员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的情形以及公务员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需要有相应的年龄、身体以及工作年限等条件,这是公务员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的实体性内容。机关在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实体上的违法。因此,公务员法有必要对违反这些条件的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责任。此外,在录用公务员,公开选拔、考核或者奖惩公务员的每个管理环节,除了要有实体性内容规定,还要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把这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明确,机关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

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关于违纪情节的轻重,规定的相对笼统,没有统一标准。容易造成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上级和下级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对同一错误的处理结果就不同。建议以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做出具体规定。

4、司法部门与违纪人员单位沟通不协调的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由于工作部门和程序的限制,一些处理决定不能送达违法违纪人员的单位。如某个人被检察院立案并最终经法院进行刑事判决后,其判决书一般只发至本人,而没有向其所在单位送达的程序,从而造成本人已经被依法判决,但所在单位可能并不知情,在年终考核及工资等方面都没有给予相应的调整。此外,有些单位党委对违反党纪的人员给予警告等处分,但这些单位并没有将处分文件及时送至人事部门备案,直接影响这些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等处分结果的使用。建议加强纪检、人事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真正将违法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XX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我院接到市院《关于就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开展调研活动的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抓紧部署实施。成立了纪检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调研小组,组织董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有相当工作经验的同志,针对相关业务工作就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开展调研活动的内容认真分析、认真调查研究。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错 案

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后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方法。

《人民检察院错 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的执行后,使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干警的执法行为都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办案中违反程序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较好的预防了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极了检察机关文明、公正执法。存在的问题是: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细化岗位职责的确定,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认定。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改进方法就是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如何确定岗位职责,划分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技术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或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而导致错案的,技术鉴定人员应当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复议人、复核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而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分管副检察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决定错误的,如果属本院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提供情况的人员承担责任。

三、如何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故意包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关键情节。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六)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批捕错误:

(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犯罪主体不够的;

(三)情节显著经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五)批捕后,在案情无变化情况下,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批捕错误,撤销逮捕决定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查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起诉错误:

(一)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二)对不构成犯罪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

(三)认定事实、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影响定罪量刑的;

(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法院判决正确的;

(五)起诉后,指控罪名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而撤回起诉的;

(六)适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

对自侦案件嫌疑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因事实、证据有出入而造成撤案的。

案件在诉讼的后一阶段发现与原认定的事实、证据不符,并经检察委员会确认前段诉讼是错案的。

部门发现错案线索后应及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纪检部门;发现错案责任人涉及本院负责人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控告申诉部门和纪检部门受理错案线索后,应填写《错案线索登记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开始调查。追究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纪检部门或

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部门、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调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对于办理的错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确认。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错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确认。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理,结束时依据工作目标对办案错误的科室分别按标准扣分。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追究错案责任,应当依照检察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篇: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

制度(奖惩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根据医院领导分工由院长或副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医务科、防保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报领导实施处罚。

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防保科)及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处理。

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院,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1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待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第五篇: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鄞州区XX公司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鄞州XX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规范运行,根据市局(公司)制定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 的主要措施;

2、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

事项;

3、局(分公司)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

4、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

6、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9、确定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

10、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

11、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

2、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

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计划;

2、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

3、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

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5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项目支付;

2、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二)凡是局党组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替代。

(三)出席决策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四)集体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在讨论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

(七)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有关部门执行的,应以文件等形式下发,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责任认定标准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违反相关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四、“三重一大”责任认定程序

(一)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应承担的责任,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追究相应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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