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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推荐阅读]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84821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6 00:39: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理

工程的安全监督,本工程将由市安监站

科监督,联系电话: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使监督工作有序顺利实施,现将市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程序

1、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派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条件,对参建各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并签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如果现场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工程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如果现场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整改完毕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才能开工。

2、第一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楼面,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将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抽查,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给予认可,并备案。

3、第二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评抽查,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备案。

4、巡查和抽查:市安监站还将对该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和抽查。

5、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等安全管理资料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2_]89号)、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2_]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_]248号)及市建委《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质安[202_]11号)规定:

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理责任制及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①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②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③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对本工程项目危险源辩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

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各个程序中,项目监理部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或市安监站报告。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

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账户,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

1、第一次付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取得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持申请4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提前介入函等),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40%措施费用的手续。

2、第二次付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大门、冲洗平台、临时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支付30%措施费用的手续。

3、第三次付款:房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80%工程量,施工单位持申请30%措施费用的《支付申请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表》,到建管大厦安监站综合科核查后,即 可持《支付申请表》和支票到银行办理余下30%措施费用的支付手续。

五、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的抽查

1、抽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抽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3、抽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抽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的抽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2.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4.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4吊篮脚手架工程。

5.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5.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6.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6.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7.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7.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7.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7.5预应力工程。

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2.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 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4.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4.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5.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5.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6.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6.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南宁市规定无深度限制)6.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必须填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报告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到市安监站备案,以便市安监站安排监督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单位补报。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抽查。

(三)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的抽查

1、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

2、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

3、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

2、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3、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五)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

1、《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

2、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

3、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抽查 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

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履职印证

市安监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印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是真实或是虚假,是流于形式或是认真细致,从而得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程度的结论。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一)现场监督执法

1、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市安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对项目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次数不足,发现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除按第1款发出整改通知外,市安监站同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项目部履行法定职责。

3、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市安监站将通知监理单位,要求其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4、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对现场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实行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制度

1、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确定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经市安监站查实报市建委批准后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6)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规范要求;

(7)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8)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2、重点监督期限

重点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或企业不按第(四)款要求定期自查的,立案从重从严查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3、重点监督工程公告

被列为重点监督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名单,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并责成招标承办单位将最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4、施工单位定期自查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监理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监理检查应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 成记录备查。

5、监督站跟踪监督检查

市安监站每月至少对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6、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经市安监站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并及时告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企业与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

1、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若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所管工程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3、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市安监站将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在全区大众传媒上发布。

4、依据有关规定,将企业和持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报告给招标管理部门,与招投标挂勾。

八、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市建委和市安监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请本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并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本《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市安监站存档一份(项目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的原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第二篇: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_]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2、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0、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按规定登记使用。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13、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四、其它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和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部分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安监机构收到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结合自身监督力量,科学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一、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其它。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部分 安全隐患处置及事故报告

一、安全隐患处置

监督人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且存在重大隐患的,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3)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部分 安全生产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分阶段进行评价。

一、评价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评价报送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自检评定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5日内报送安监机构。

1、基础阶段评价: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60%。

2、主体施工阶段评价:主体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和主体工程验收前。

3、装饰装修阶段评价: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

4、其它工程类别按工程量完成30%、60%、90%阶段进行评价。

第六部分 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监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安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第三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13、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省、市要求整理安全生产资料。

四、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计划表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4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对其实施政府安全督管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注册号: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此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站各一份

第1页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内容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立权限,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第2页员。

4、建设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多塔作业时,必须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向区安监站提供多塔作业方案。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3页

第四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

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

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

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

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

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8、勘察、设计情况;

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

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所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

五、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按图施工、工程合同履约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2、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电梯、防雷等;

3、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5、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执行情况;

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情况;

8、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检验和抽查情况;

9、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10、竣工验收观感质量及实测实量检查情况;

11、对工程档案核查情况;

12、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问题

1.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2.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市总站建质管[202_]75号“关于加强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执行。

3.监督抽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日期内文字报告监督部门,需要复查的项目应经监督人员复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办理下一步相关手续。

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监督报告报告。

5.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质量监督总站下发的《关于实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管

[207]14号)的要求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6.依据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2_]564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

7.监督抽查频率说明:⑴每月质量抽查不少于1次;⑵地

基基础工程抽查不少于1次;⑶高层建筑每5层主体抽查不少于1次;⑷多层建筑主体抽查不少于2次;⑸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封样抽测,每次监督封样抽测不少于10组;⑹对建筑材料每月至少抽查1次。

送达人:河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王黎、刘凯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第五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交底告知书

项目编号:徐开建安[ ]第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签定日期

安全监督交底告知说明:

1、建设单位领取《告知书》后,应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仔细阅读。

2、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告知书所述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备审。

3、各方责任主体如有好的建设性意见,亦可提供备用。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致:

(工程名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工程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由我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给予支持、配合。

一、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下列三份资料向安全监督站报监:

<一>、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此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一);

1.共18项要求。按照顺序,标明页码。

2.其中:第9、10、11三项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

3.第12、13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第7项由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其他各项由施工单位提供。

<二>、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一>、<二>(此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二、三)

1.“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 ”㈠或㈡[表㈡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概况资料]1-8项资料,由总包单位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签述意见按照注1、2要求整理,按照顺序、标明页码装订成册。

2.表内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人员。3.第8项《安全管理协议》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第九项是一样的。4.表㈠第7项由建设单位提供。

5.表㈡第8项“安全管理协议”是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相互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约定。

<三>、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此项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四)1.此资料1-6项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第7项由安监站到现场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填写。

2.安全监督登记证办理表复查意见由安监站对资料审查填写复查意见。3.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单应填清日期,应加盖施工单位章。

注:1.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㈠、㈡[如无分包项目,报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㈠即可];

2.以上三类资料各自装订成册,同时报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单位如有特殊需求,安全监督站可以给予现场服务,对上述相关要求有不明确的,请与安全监督站联系。

咨询电话:87730186。联系人:颛孙惠琴(资料),许运桥(现场)

二、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监督站对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安全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等进行监督抽查。

1、开工前安全条件复查:按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设置临时用电、消防、临时设施、围档、施工道路,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等,并按照《徐州市防护产品标准化图集》在工程明显位置处设置五牌二图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资料:本项目由项目部建立一套安全管理资料,资料使用现行版本(我站提供电子版);

3、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该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行告知制度,安装之前须报安全监督站备案,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要办理使用登记证,拆除时也要报安全监督站备案;

4、脚手架工程监督:初次搭设时须报安全监督站核验见证(安全管理资料:脚手架初次搭设核验见证表、脚手架工程验收单);分包的,必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搭设,人员持证;

5、对该工程的巡查、抽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和节日性检查;(1)、预防高处坠落的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用品配置、使用等防护;(2)、预防坍塌的支护、支撑方案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等防护;(3)、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帽配置、使用,防护棚搭设等防护;(4)、预防触电的外电防护,现场内用电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等;

(5)、预防机械伤害的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等防护;(6)、预防机具伤害的平刨、圆盘电锯、手动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防护;

(7)、预防其他事故的防护。

6、对于不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将依据建设部规定给予不良行为纪录;

7、积极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工地要推行定型化防护产品,可参照图集自行开发制作,但配电箱要按照图集订购标准产品;

8、积极创办民工学校,民工学校的教学场地、制度、管理网络、学员守则、教学计划、教材均要齐全符合要求;

9、认真执行有关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设施和技术,如:QTG20、QTG25、QTG30塔机、简易井字架等起重设备,石板闸刀、HK1、HK2、HK2P、HK8型闸刀、瓷插式熔断器等电气产品,钢管悬挑脚手架、滑槽等;

10、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备案的专职安全员应到位,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到位情况;

11、实行工程竣工报告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_ J375-202_)等标准、规范;江苏省现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筑工程各主体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四)安全监督站提出的整改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安全管理资料:5-7)及时回复安全监督站;

(五)工程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站,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程序施行。

(六)工程参建单位对呈报给安全监督站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责。1.施工单位:(1)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证》;(2)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进行使用管理;(7)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8)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10)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2.监理单位:(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提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的要求;(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_ J375-202_)等标准要求;(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站报告。

3.建设单位:(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3)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其他有关单位。(1)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要求具备安装的资质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进行验收、调试等;(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监督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备案)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站申请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4)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并形成审查意见,和《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一起报安全监督站备案。

3.安全监督站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及其他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其他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合格并经站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二)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程序(现场查看、调阅有关管理资料、询问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1.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先由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检查内容主要有:(1)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4)现场文明施工;(5)各项安全防护;(6)临时设施、消防、施工用电。在报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站持《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表》(附件六)申请安全报监。安全监督站在接到申请报监后,统一安排时间进入现场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书》,和《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等三份资料一起交站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现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安全监督站复查。

2.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站主要检查:(1)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3)安全管理资料;(4)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与送审材料是否相符的情况;(5)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6)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3.安全监督人员检查完毕,作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书面通报有关单位。4.安全监督站除在主要施工节点实施监督抽查外,还对其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体防护和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5.接到群众投诉或监理单位报告等提供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线索,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一)安全隐患。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一般项目”要求的隐患,现场提出改正要求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保证项目”要求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责任主体行为。对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但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在限期届满次日内将整改情况送安全监督站备案(法定假日顺延),安全监督站视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复查。要求停工改正的,必须按程序复查,达到要求,方可复工。

(四)安全监督站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适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

(五)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站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责任

(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 四 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安全监督站存一份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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