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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11206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8 18:46: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1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2_.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8号)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2_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2_]1039号)

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2_]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2_]1346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2_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

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 1 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 3 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意见书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章 勘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人。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过程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后,煤矿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勘察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202_年制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合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勘察验收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勘察验收依据见附件 5 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勘察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条款内容。

二、现场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各种测量资料、设计及修改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主要设备及材料技术文件、设备(系统)试运转文件、试生产管理文件、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上文件及资料均包含必要的图纸、资料、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工期,勘察建设项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变更)的技术要求,勘察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储存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

五、获取必要的现场勘察及检测检验数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应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有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现场勘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过程协作,保证现场勘 6 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勘察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勘察验收通知书50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及勘察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按期完成勘察验收,应向委托勘察验收的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理由。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承担为对方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窃取对方的商业、技术及专利等机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暂缓验收或不予验收。

一、试生产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暂缓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暂缓验收。

三、违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四、建设单位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三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勘察验收资格等行政处罚。

一、勘察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出具虚假勘察验收报告。

二、不能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服务。

三、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六、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生产结论;

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9

(七)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复印件)

(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附件二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1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九)《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2_]1039号)

(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2_]1346号)

(十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2_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十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11 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2_]819号)

二、规程及技术标准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2_)

(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2_)

(三)《煤矿安全规程》(202_.10.25)

(四)《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2_.5.26)

(五)《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MT/T5032-202_)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_年版GBJ 16-87)

(七)《矿井通风装备标准》(MT/T5016-96)

(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_)

三、设计及地质勘察文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三)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四)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四、管理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四)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附件三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

勘察验收资料明细

一、建设项目原始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招投标及商务文件等

二、移交生产的技术、工程资料

建井地质报告、主要矿图、建设期各专业及系统原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试生产报告书、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检测检验报告

附件四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井巷工程、开拓系统

2、提升、运输系统

3、采掘系统

4、通风系统

5、矿井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井下给水及消防、灭尘系统

8、防灭火系统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地面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井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矿井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矿用产品符合性验收

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

二、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开拓系统

2、道路运输系统

3、采剥工程

4、穿孔、爆破工程

5、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排水系统及地下水控制

7、采场边坡管理

8、排土与排土场边坡管理

9、消防灭火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辅助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设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露天煤矿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

附件五

勘察验收报告主要附件明细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二、采矿许可证

三、矿长资格证

四、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六、地质勘探(补充勘探)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十、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一、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监督资质证书

十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文件)

十四、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十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十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十七、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十八、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十九、地方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供水证明文件

二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检验报告 二

十一、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

十二、主要设备、材料检测检验报告

二十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二十四、勘察验收过程收集的影像资料

十五、勘察验收必要的其它文件、图纸、资料等

主题词:煤矿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管理 通知

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保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行业规划管理处 202_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2_-09-21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我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于202_年6月1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手续齐全有效。二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有效。三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四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五是建设项目经1-6月的联合试生产,试生产运转正常,并编制了联合试生产报告。

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书,委托有资质和技术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勘察验收(预验收)。勘察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现场检查各类资料及所必要的图纸、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进行现场勘察。

验收管理办法规范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对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预验收)通知书。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备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继续按照我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顺利投产,早日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1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2_.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8号)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2_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2_]1039号)

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2_]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2_]1346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2_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第五条 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意见书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章 勘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人。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过程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后,煤矿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勘察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202_年制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合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勘察验收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勘察验收依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勘察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条款内容。

二、现场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各种测量资料、设计及修改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主要设备及材 料技术文件、设备(系统)试运转文件、试生产管理文件、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上文件及资料均包含必要的图纸、资料、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工期,勘察建设项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变更)的技术要求,勘察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储存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

五、获取必要的现场勘察及检测检验数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应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有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现场勘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过程协作,保证现场勘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勘察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勘察验收通知书50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及勘察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按期完成勘察验收,应向委托勘察验收的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理由。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承担为对方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窃取对方的商业、技术及专利等机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暂缓验收或不予验收。

一、试生产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暂缓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暂缓验收。

三、违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四、建设单位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第三十三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勘察验收资格等行政处罚。

一、勘察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出具虚假勘察验收报告。

二、不能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服务。

三、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附件一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六、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生产结论;

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复印件)

(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复印件)附件二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1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九)《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2_]1039号)

(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2_]1346号)

(十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2_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十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2_]819号)

二、规程及技术标准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2_)

(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2_)

(三)《煤矿安全规程》(202_.10.25)

(四)《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2_.5.26)

(五)《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MT/T5032-202_)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_年版GBJ 16-87)

(七)《矿井通风装备标准》(MT/T5016-96)

(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_)

三、设计及地质勘察文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三)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四)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四、管理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四)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附件三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 勘察验收资料明细

一、建设项目原始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招投标及商务文件等

二、移交生产的技术、工程资料

建井地质报告、主要矿图、建设期各专业及系统原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试生产报告书、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检测检验报告 附件四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井巷工程、开拓系统

2、提升、运输系统

3、采掘系统

4、通风系统

5、矿井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井下给水及消防、灭尘系统

8、防灭火系统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地面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井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矿井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矿用产品符合性验收

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

二、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开拓系统

2、道路运输系统

3、采剥工程

4、穿孔、爆破工程

5、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排水系统及地下水控制

7、采场边坡管理

8、排土与排土场边坡管理

9、消防灭火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辅助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设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露天煤矿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附件五

勘察验收报告主要附件明细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二、采矿许可证

三、矿长资格证

四、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六、地质勘探(补充勘探)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十、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一、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监督资质证书

十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文件)20

十四、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十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十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十七、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十八、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十九、地方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供水证明文件

二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检验报告

二十一、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十二、主要设备、材料检测检验报告

二十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二十四、勘察验收过程收集的影像资料

十五、勘察验收必要的其它文件、图纸、资料等

颁发内蒙古煤矿建设工程竣工质量认证书

所 需 资 料 目 录

一、煤炭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二、煤炭建设项目立项支持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单项工程鸟瞰图;

四、工业广场总平面图;

五、井田开拓系统布置图(或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六、竣工工程照片:能够反映工程全貌,以及主要生产环节工程的照片10—12张(如:选煤系统、联合建筑、主要运输大巷、车场、变电所、绞车房、办公楼等);

七、单项工程基本情况表一;

八、单项工程基本情况表二;

九、建设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认证申请报告;

十、已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矿、土、安);

十一、未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综合);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

十三、监理单位项目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十四、矿区质监站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十五、矿区质监站认证申请及自治区质监中心站批复;

十六、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证抽查材料:

1、单位工程抽查情况汇总表(包括现场实测、实量及检测报告);

2、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复检打分计算表;

3、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认证抽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十七、质量认证组对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表。

第四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2_〕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2_〕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2_)、《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2_)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2_〕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2_年4月17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煤炭〔202_〕119号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罚则、附则6章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2_〕119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2_〕10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2_〕10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2_)、《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2_)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 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 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委托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八)检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十)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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