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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场规划[全文5篇]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6370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5 09:46: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停车场规划

城市停车

城市停车场是支撑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缓解我国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的停车难问题,2015年8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提出了“以停车产业化为向导,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兴,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停车场建设”的思路。现就城市停车场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的必要性

我市城镇建设起步晚,基础设施拖欠账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今年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将解决停车难问题作为了实施方案。

二、基本情况

今年,为解决巴中市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我市规划在2017-2020年内将新增50000个公共停车位泊位纳入“十件民生实事”,总投资为20亿元,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路内施划、利用闲置土地和拆迁空地等方式增加停车泊位供给。

三、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新增公共停车泊位8126个。其中,市本级1360个,巴州区新增停车泊位2797个,南江县新增停车泊位1211个,平昌县新增停车泊位1000个,通江县新增停车泊位962个,恩阳区新增停车泊位378个,经开区新增停车泊位418个。

第二篇:停车场建设规划

停车场建设规划

停车场计划分为三大区域(后附草图):有业务办公区、便民生活服务区和停车区。各种车辆以类划分按区停放,进出自如互不影响。

一、车辆管理

1.依据停车场地理位置特点,方便车辆进出车场为前 提,进出停车场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设置南、北两个进出口,按照南进北出原则,从南口进停车场,进门时登记车号排队备案,在指定区域指定车位停车。出门时按右行原则至北口销号领票出停车场。停车场内每班有不少于2名车辆调度员负责停车场秩序指挥,全时监控车辆状况。

2.建议对所有外运车辆收取停车管理费10元/车。除用于停车场日常维护(道路场坪维护整修、卫生、水电费等)外,其余费用上交公司财务,即为公司创收,也能更好的制约车辆服从管理。

3.对公司内部生产使用车辆部分进停车场统一管理,确保厂内及部分公路交通顺畅,同时也便于管理。(停车免费)

二、停车场硬件设施建设

停车场自临时投运以来,实际是边建设边使用,硬件配套设置基本没有,临时场坪经常出现窝车险车现象,车辆不愿意进场停放,管理只能靠人员现场督导劝解维持,没有任何现代化自动化的方式方法来进行有效制约与管理,随着车

辆的不断增多,安全风险不断恶化,管理难度更加巨大。1.从长远发展看建议公司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硬化停车场坪,或在现有基础上夯实压平,表面平整具有一定的承载强度,使划定停车标线重车停车成为现实。

2.车辆全部集中停放后每天预计车次达千辆,单靠人工实行不了长效管理。建议进出口安装门禁系统,实行刷卡式管理,一车一卡自动登记进出车时间及信息,便于掌控管理。

3.安装大型电子显示屏,及时通报货源和车辆排号等相关信息。

4.安装扩音设备,通过扩音设备下发语音通知,做好交通疏导、安全警示及业务提醒等服务工作。

5.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南、北进出口及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随时监控场内运行情况,防患安全隐患,确保停车场秩序正常。

6.设置便民生活服务区(商店、开水供应、小吃摊等),使司乘人员足不出场,就能满足各方面生活需要,保证人员随时在位,利于公司生产需要。

7.修建厕所、设立垃圾堆放点,保证停车场环境卫生。

第三篇: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指标。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2规定。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3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4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宽度不小于2.5米。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6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7至表18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表1

项目 尺寸(m)车辆类型

各类车型外廊尺寸(m)

总 宽

车辆换算系数

总 长 总 高 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较接车

3.20 5.00 8.70 12.00 18.00 1.93

1.60 2.00 2.50 2.50 2.50 0.60

1.80 2.20 4.00 4.00 4.00 1.15

0.70 1.00 2.00 2.50 3.50 自 行 车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表2

平行通道

项目

垂直通道方向车型分类 停车方式 的停车带宽(M)的

停车带长(m)Ⅳ平行式

30°

45°

60°

60° 停车

前进垂直停车 式

停车 后退停车

后退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前进

381111

1Ⅴ3111111

Ⅲ174443

3Ⅳ1744433

Ⅴ2744433

Ⅲ4568619

Ⅳ4569711

Ⅴ5671811

Ⅰ2221111

Ⅱ332223

2Ⅲ765555

5Ⅳ9766666

Ⅴ1788899

议程

通道宽(m)

(m2)单位停车面积

.6.8.5.5.5.2.0 2.7 6.0 2.0.0.0.5.5.0 1.3 3.6 3.0 2.0 32.0.2.2.4.0 1.0.2.6.0.0.0.0.0.0.8.0 4.4 4.7 2.3 6.1 8.0.9.2.1 0.4 4.7.7.0.9.9.9.0.0.0.8.0 0.0 8.5 4.4 7.5 9.2.3.9.3 2.1 7.3.0.2.0.0.0.0.0.0.5 0.0 8.9 6.9 3.2 7.4 9.2.3.9.3 2.1 7.3.0.2.0.0.0.5.5.5.3.0 8.2 6.1 0.2 2.9 5.2.2.0.7 3.0 9.0.0.8.5.5.5.0.5 0.0 3.0 9.0 8.7 0.1 1.5 8.3 9.8.2.0.7 3.0 9.0.6.8.5.5.5.2.0.7 3.0 9.0 6.4 5.5 0.8 8.3 9.8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皎接车。

30m2/车位

车 辆 纵 横 向 净 距

表3

车辆类型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 尺寸(m)项目 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

纵 横

2.00 1.00 1.00 0.50 1.00

4.00 1.00 1.00 0.50 1.00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

行。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表4

车 辆 类 型 铰 接 车 大 型 汽 车 中 型 汽 车 小 型 汽 车 微 型 汽 车

最小平曲线半径(m)13.00 13.00 10.50 7.00 7.00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表5

通道形式 坡度(%)车辆类型 铰接车 大型汽车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微型汽车 10 12 15 15 8 10 12 12

直线

曲线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表6

停车带宽停车方式

斜0° 3.00 41160 2.(m)

单排

1.0

0.5双

车辆横向间距(m)

0.50

1.2排

1.2过道宽度(m)单

单位停车面积(m2)单

单排

双排一侧停车

2.00 1.65

双排两侧 停车 1.80 1.51

双排

排侧停车 两侧停车

2.20

1.8

2.00 1.70

2.0 2.0 列式 5°

60° 垂直式.40 1.70 2.00 26 2.77 3.20 0

0.50

0.50

0

1.50

1.50

2.60 2.60

1.85

2.10

1.73 1.98

1.67 1.86

1.55 1.74

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表7

旅馆类别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客房)城市类型 大 城 市 中 等 城 市

0.20 0.18

注: 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饮食店停车位指标

表8

项 目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m2营业面积)

机 动 车 1.70

自 行 车 3.60

0.08 0.06

第一类旅馆

第二类旅馆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表9 项目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100m2建筑面积)城市类别 一类 二类

0.40 0.25 注: 1.一类: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国外驻华办事机构。.2.二类:其他机构。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表10 项目 停车位指标

0.30(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0

机动车

自行车

0.40 2.00

机动车

自行车 注: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适当增加。

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表11 项目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百座)类别 一类 二类

2.50 1.00

注: 1.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2.体育馆:一类 座位数≥4000;二类 座位数<4000。 3.体育场:一类 座位数≥15000;二类 座位数<15000。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表12 项目

停车车位指标(车位/百座)类别 一类 二类

3.00 0.80 注: 一类: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

二类:一般影(剧)院。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表13

项 目 停车位指标

0.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医 院 停 车 位 指 标

表14 项目 停车位指标

0.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0

机动车

自行车

1.50

机动车

自行车 15.00 15.00

机动车

自行车 20.00 20.00

机动车

自行车

注: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表15 项目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m2游览面积)机 动 车

城市类别 一类 市 区 0.08 郊 区

0.12 二类

0.05

注: 一类:古曲园林、风景名胜。二类:一般性城市公园。

火 车 站 停 车 位 指 标

表16 项 目

机 动 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0 码 头 停 车 位 指 标

表17 项 目

机 动 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0 表18住 宅 停 车 位 指 标

 项目

停车位指标(车位/户)机 动 车

类别 一类 0.50 二类

注: 一类: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二类:普通住宅。

自 行 车

0.50 0.20 0.20

自 行 车 4.00

自 行 车 2.00

自 行 车

1.00

第四篇:公共停车场规划

阳城县公共停车场规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停车难”、“行车难”的警报也在县城响起,特别是凤凰古城及其周边,更为突出。由于受用地的限制,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占道停车”、“乱停乱放”现象尤其严重。

一、停车现状

现状停车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大部分地段都没有配建的停车场,仅在滨河东西路两侧近几年新建的居住小区中配建有少量的停车位,且不能满足小区内部居民自身的停车需求,更不用说解决外部公共停车的需求。

相关部门也曾多次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但由于特殊的地势条件,土地成本昂贵,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难以取得,即使有少量的可用土地也被土地所有者用来进行商业开发,从而取得建设停车场投资成本过大而无法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二、停车政策

1、停车场发展模式: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补充;

2、车辆拥有管理政策:推行车辆拥有者自备车位;

3、配建停车场建设政策:提高配建停车位指标,监督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实行配建公共化;新建住宅采用较高标准配建停车场,按“一户1.5车位”配建;

4、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节省土地资源,形式灵活,总量控制,分散布局;鼓励民间资金投资,采用政府指导、市场经营模式;

5、路内停车政策:严格限制路内停车,控制路内停车总量;旧城区停车紧张的住宅区附近,可利用交通条件较好的支路设置夜间路内停车场;

6、结合交通枢纽、重要公建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客运中心、公交车站、会展中心、体育中心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地区配建公共停车场,有效解决停车问题。

7、停车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强化规划、管理一体化;鼓励和保障高科技应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并在主要地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

三、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研究

1、古城停车场:针对旧城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古城复兴改造,对古城中的一些没有保存价值的危旧民居进行拆除,同时结合古城内行政事业单位的迁出,整合出适量用地建设与古城未来居民数量相符的停车位,用来解决古城复兴后少量的居民停车。

2、古城周边地段停车场:对古城周边风貌协调区,结合天桥路凤桥段改造、荣泽路改造、后小河改造、滨河西路城中村改造和步行街两侧用地城中村改造等工程,在古城周边规划四处公共停车场,用来满足古城复兴后作为县城旅游景点的旅游车辆停车需求,同时为古城商业配套服务。

3、结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在满足服务半径300米的条件下,本着布局均衡、规模适中的原则,同时保证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优先考虑用地的可得性,在城市各个区域规划公共停车场,每个停车场的规模为100-200个泊位。

4、停车场建设的规划控制:在城市规划中,为停车场预留用

地,为城市基本设施配套提供可持续性;结合交通基础设施,政府出台适当的优惠政策和条件,如零地价等,降低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在此基础上,利用综合开发,使停车场建设与商业开发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使停车场建设有利可图,从而使停车场建设成为可能。

5、对于成片开发的地段,在规划设计阶段即加强停车泊位的数量控制,从而使小区车辆不进入公共停车位,减轻公共停车场的停车压力。

第五篇:潍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有效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潍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5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坊子区、寒亭区。其它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可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其中有偿为车辆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为经营性停车场;无偿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为非经营性停车场。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扩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批准施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停车场竣工后须经规划、建设、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车场准停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车位挪作他用。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停车场的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和交通部、建设部、公安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设施标准》、《停车场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赔偿能力;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须经停车专业管理常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配发统一制式的停车场管理员证件后方能上岗。停车场管理员须统一着装,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行为端庄和气,注重人性化服务,促进和谐共处,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时刻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各类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和场地硬化、标志标线、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交通指示标牌、收费标识、岗亭等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符合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安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咪表),繁华街、商业街停车场应当设置停车诱导系统,逐步实现停车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停车诱导系统向出行者提供目的地停车场车位停放情况、具体位置、当前车位实时数据等信息,指引出行者选择合理的出行方式、停车场和通向停车场的路径,同时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停车管理部门提供实时数据。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停车场管理责任、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

(二)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防碰刮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入出口的交通秩序;

(七)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八)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栏;

(九)工作人员应佩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管理员证件,统一着装;

(十)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十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管理费;

(十二)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车辆停放凭证;

(十三)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四)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有序停泊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十八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它停车场。第十九条

为减少无效交通流量,提高道路使用服务水平,提高现有停车场的利用率,以经济方式推动停车位的快速循环使用,城市停车场应逐步实现由非经营性停车场向经营性停车场转变,由专人管理,提供车辆有偿停放服务。

(一)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为经营性停车场,提供车辆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车管理费;

(二)配合消费而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大型商场、酒店、银行、保险、医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配建的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可以设为经营性停车场,提供车辆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车管理费;

(三)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为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车管理费;

(四)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为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的停车管理费,除部分用于管理经营外,其它主要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停车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类别,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场所、不同泊位、不同时段、不同车型,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计费办法: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泊位、不同时段,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固定收费三种计费办法,计费办法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六类:

(一)酒店、商场、超市、车站、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及相邻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二)医院、学校、金融单位、体育场馆及相邻的临时占道,除留足各单位自备车辆的停车泊位外,其它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三)住宅小区公寓内的公共停车场和区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公共停车场(24小时)实行月租计费办法,即:(白天计次收费标准+夜间计次收费标准)×30天;住宅小区里占道停车场,可参照公共停车场的计费办法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四)临时占道(便道、路侧)停车场,计费办法实行计次与计时相结合的办法,即停车2小时内计次,超时后按计时收费;

(五)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停放暂扣车辆的停车场,实行按天计费;

(六)因举办各种大、中、小型活动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收费的价格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由外围城区到中心城区,停车场收费价格逐渐递增原则 [中心城区是指月河路(含)以东、北海路(含)以西、健康街(含)以北、北宫街(含)以南的区域];

(二)坚持在同一区域内,由道路以外停车场到占用道路停车场收费价格逐渐递增原则;

(三)坚持停车低峰时段到平峰时段、高峰时段停车场收费价格逐渐递增原则。

(四)坚持地上停车场收费价格高于地下停车场收费价格原则。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它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招标拍卖活动由政府组织财政、公安交通管理、建设、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统一规划、确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该区域缺少车辆停放场所;

(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

(一)城区主次干道,交通繁忙的支路;

(二)学校、医院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陡坡、急弯处50米以内的路段;

(三)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的;

(四)其它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占道停车场使用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或暂时禁止停放的,应当及时以显著标志进行公告。对于严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占道停车场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临时停车位的建议。临时占道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交纳停车管理费。经营性临时占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停车者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在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

第五章

停车场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确需占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统一规划定点,并报市政府批准。

2、经营性临时占道停车场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确定的临时停车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非经营性临时占道停车场,可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或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3、临时占道停车场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符合要求,照明、消防设施保持齐全有效,设置统一式样的停车场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

4、临时占道停车场必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数量按每10个标准车位1名管理人员,大于50个车位的停车场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管理员证件。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临时占道停车场有关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持政府对统一确定的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批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停车场申请表》并制作停车场详细示意图。由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现场,在《停车场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

2、申请单位持《停车场申请表》、政府批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凭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复核手续,申领《停车场准停证》。

3、申请单位持《停车场准停证》复印件到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停车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4、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及停车场管理人员明细表,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

非经营性临时占道停车场有关手续除不需办理停车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外,其他手续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配合消费而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大型商场、酒店、银行、保险、医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配建的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式样的停车场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

2、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设置符合设计标准,保证车辆出入安全畅通。

3、停车场要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迅、通风、排水、消防等必要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停车场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数量按每10个标准车位1名管理人员,大于50个车位的停车场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须佩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管理员证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停车场有关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持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停车场申请表》并制作停车场详细示意图。由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现场,在《停车场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

2、申请单位持《停车场申请表》、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凭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复核手续,申领《停车场准停证》。

3、申请单位持《停车场准停证》复印件到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停车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4、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及停车场管理人员明细表,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

非经营性停车场有关手续除不需办理停车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外,其他手续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停放暂扣车辆的公共停车场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停车场具有沥青、水泥或经过铺装整修的其它硬质地面的院内场所。

2、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式样的停车场交通标志和停车场名称门牌,施划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

3、停车场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设置要符合设计标准,保证车辆出入安全畅通。

4、停车场要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迅、排水、通风、消防等必要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6、停车场必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数量按每10个标准车位一名管理人员,大于50个车位的停车场不少于5名的标准配备。停车场管理员须佩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管理员证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关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持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停车场申请表》,制作停车场详细示意图。由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现场,在《停车场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

2、申请单位持《停车场申请表》、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凭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复核手续,申领《停车场准停证》。

3、申请单位持《停车场准停证》复印件到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4、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及停车场管理员明细表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院内专用停车场或空闲地,面向社会开放,并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其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的各种大、中、小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停车场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实行有偿看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准停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审验,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证向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和审查有关证件后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复核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停车场准停证》,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还《停车场准停证》。《停车场准停证》有效期满后,须重新申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收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停车场准停证》,责令其整改,并抄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金融机构、学校、娱乐场所、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自责令整改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一百元。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改正、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于

****年**月**日起施实行。

城市停车场规划[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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