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
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GPS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度
(一)平台建设
1、为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安全管理,保证教学车辆的行驶安全,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建设GPS平台监控系统,对公司所有教学车辆实行动态行驶监控。
2、公司在GPS专业营运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做好GPS平台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工作,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有效监控。
(二)管理制度
1、系统管理负责人工作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公司GPS监控平台全面负责,在行业监管部门及GPS专业公司的指导下,对公司GPS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等技术和规范管理。
(2)指导、督促GPS系统操作员认真做好公司GPS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3)规范完善GPS监控系统的工作流程,协调生产调度部门、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控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通,有效衔接,使生产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与安全监督实现“无缝连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做好GPS分段限速管理工作。
2、GPS平台操作员岗位职责(1)妥善保管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落实有关安全措施,防止他人违规操作使用。
(2)负责计算机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做到勤检查、保养,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及设备完好。熟练掌握计算机设备的操作技能,熟悉计算机基本维护保养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为避免软件冲突,严禁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浏览恶意网站和利用计算机从事非法活动。
(4)要对监控平台进行定期维护,确保GPS系统运行正常安全,监控数据准确可靠。
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软件或硬件故障需及时上报,由乘风智能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处理,严禁私自拆机检修,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操作员需及时升级系统内的杀毒软件,确保设备运行安全。(5)必须每天及时开机,对所属车辆进行监控管理,确保车辆全程监控,在线率达到100%。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分段限速监控工作。对违法超速车辆应重点监控,同时将其违法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安全科进行处理。
(6负责对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每天进行适时监控,指导教练员正确使用、维护车载终端设备,对违法违章车辆进行适时警示和纠正,对查实的违规违法车辆和人员应及时书面报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对因设备或技术原因造成的数据异常应及时查证、处理,收集保存相关质证材料并做好记录。属车辆终端故障的及时向GPS营运商保修解决。
(7)对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数据进行年、月统计分析。分析GPS平台采集的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8)建立健全GPS系统档案,内容包括:GPS维修检查、GPS 监控日志、GPS 监控记录、GPS违规处理、GPS 月分析报表、GPS年分析报表、GPS通报材料、GPS警示教育、GPS 漂移材料等。(9)雨天、雾天、酷暑天、寒冷、路滑等恶劣环境下应利用GPS平台发短信提醒警示驾驶员小心驾驶车辆,保障安全。
(10)每周至少发两次短信警示教练员安全行车,并做好记录。(11)同时应使用好以下系统管理功能: 1)实时查询;
2)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线路、行驶速度等跟踪监控;
3)实时调度; 4)下发和接收短信;
5)自动记录和回放监控期间被监控车辆的历史记录; 6)警示教育。
二、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有教学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报废更新的车辆在投产营运前必须全部安装动态行驶记录仪。
(二)安装工作由车辆技术管理科协助GPS专业营运公司人员完成。
(三)车载终端管理既驾驶员职责
1、教练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或故意拆卸、改装、损坏、遮挡、屏蔽、关闭GPS车载设备,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设备或取出其中的SIM卡。
2、教练员不得私自加安控制开关及在行驶中关闭车载系统,不得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3、为保证安全,只能在车辆行驶时操作使用车载终端,停车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在车辆进入加油站、加气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操作液晶屏。
4、教练员在行车中应规范操作,严禁超速,一旦超速,公司GPS监控平台将立即对其警示,同时进行核实是否属于误报或飘移。驾驶员收到监控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5、及时缴纳终端设备的维护使用费用,不得故意拖欠,
第二篇: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车站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及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粤交运[2010]1794号文、粤安监[2009]69号文、XXX韶府[2011]65号文等有关通知和要求,并有效实施对本站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制修订本制度:
一、安装范围:为了加强本站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否则未安装的车辆不予安排发班。
二、落实部门:车站配备2名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与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车站。依据违规实情按车站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 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班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五、车站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附1:监控中心职责及工作要求 附
2、驾乘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附
3、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附
4、监控管理规定
附
5、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附
6、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附1:监控中心职责及工作要求
1、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站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2、负责本站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5、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6、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7、协助落实质量管理、安全标准化建设。附
2、驾乘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车队GPS监控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GPS监控系统正常工作。附
3、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车站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车载GPS。
2、治保处监控室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
3、车队GPS监控室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4、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站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治保处监控人员与车队GPS监控人员现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车队GPS监控人员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6、车队GPS监控与治保处监控室对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附
4、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2、治保处监控室与车队GPS监控应坚持车辆运行时间内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4、监控人员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站分管安全副站长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客车出站登记关,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病”车上路。
8、应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监控车辆每天至少发送一条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安全管理处GPS监控室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14、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力保科技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附
5、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车站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县际班车、乡镇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县际班车、乡镇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
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通知到本车站的站长、主管安全副站长、车队队长,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站长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6、夜间运行车辆必须在凌晨2点至5点禁止运行,停车休息。有违反规定的车辆,及时上报监控中心和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严厉处理违规营运车辆。附
6、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GPS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的使用,对本站†含喜安公司‡所有营运车辆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应对突发事件的动态指挥,遏制营运车辆的违规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规范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保障行驶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有效利用GPS,监控车辆规范运行,实现行车动态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结合韶运集团公司和本站GPS运行管理系统的建设情况,特修订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本站GPS监控部门职责:
1、车站GPS监控系统由安全管理处负责管理。对车站所属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建立监控台帐;
2、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记录处理制度、车辆维护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日常监控值班制度等;
3、完善所属车辆的基本数据,并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当的监控参数,如最高时速的限定等;
4、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对系统监控到的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和记录;
5、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报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检修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6、定期统计、分析车站监控管理情况,对车站所有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专职监控人员应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认真做好监控工作,及时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和严重违章情况等重要监控信息,及时报告车队队长、主管安全副站长和韶运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7、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一般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营运车辆运行相关监控数据应建档保存,在规定时限内不得丢失损坏,重要数据应及时备份。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重大以上†含‡事故应向本站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提供有翔实数据记录的分析材料,重大以上事故的车辆监控信息应至少保存3年;一般事故,至少保存1年;日常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
(二)GPS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职责
1、对车站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2、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车队队长或主管安全副站长汇报;
3、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车队主管安全副队长处理;
4、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要及时通知韶运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5、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信息和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人发送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7、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三)客运驾驶人职责
1、驾客运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2、接受车站GPS监控管理平台的管理;
3、发现车载监控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车站GPS监控管理平台;
4、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GPS信号,不得向车站GPS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报警信息;
5、收到车载终端或车站GPS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车站GPS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GPS监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
(四)经济扣发
1、驾驶人驾驶客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50元。A、行车时未关好车门的;
B、无正当原因,随意按动报警按钮或发送无关车辆安全运行信息,经教育不改的;
2、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100元; A、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高速公路100km/h,低速路80km/h以内,且报警时间超过一分钟,经监控人员提醒,仍继续超速行驶的;
3、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200元; A、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内,且报警时间超过一分钟,经监控人员提醒,仍继续超速行驶的;
B、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 息时间少于20分钟;
C、擅自改变线路运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4、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500元; A、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B、故意损坏车载终端的(自行承担修复或重新安装的所有费用)。
5、驾驶人当月扣发超过三次者,车队应将其班次作出停运处理,并对驾驶员重新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6、GPS监控室有下列情况的,扣发当事人10元至50元; A、GPS监控室各项工作记录不全,每次扣发10元; B、已安装的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车站GPS监控平台未能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处理的,每次扣发20元;
C、对车辆发生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未记录、未发出纠正指令的,每次扣发50元;
D、利用监控电脑玩游戏、聊天、看电影或有其他违反专用设备要求行为的,每次扣发50元(对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
7、驾驶人同时超速又超员的按以上规定加倍处罚。
8、凡是发现当班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的,立即停班并解除聘用以及扣除全部安全风险金。
9、凡是故意掩盖、撤除、扰乱GPS监控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主动报修和不接听监控人员警示电话的,每次每项处1000元罚款。凡是GPS监控设施设备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好,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管理处不得配客发班。
10、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安全驾驶。驾驶人连续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以内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更不得驾驶车辆时随意接听电话。若不按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备案驾驶人中途脱岗、离岗、擅自更换驾驶人者。
12、凡是违法驾驶人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约见抄告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管理要求,车站将对抄告者进行继续帮教,同时,对抄告者比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进行再处罚。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为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实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所属危险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系统,对客运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车内驾驶人及乘客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企业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
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2名,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
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超员等行为。
四、建立登记、记录,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检查、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情况,根
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
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
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八、公司每日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及时处理违章和报警。
第四篇: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
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
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4.管理职责
4.1安全保卫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为早班车发车前至最末次班车停运后,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2.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2.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全部。
5.2.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2.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2.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5.2.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全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8监控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5.2.9公司应为监控人员提供满足规定的工作条件。5.3监控值班室职责
5.3.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3.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3.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5.5.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货运车辆可以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分体机。
5.5.3安全保卫部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5.5.4安全保卫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5.5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5.5.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5.7安技部负责与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5.5.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5.5.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6监控管理
5.6.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6.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的全过程监控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监控时间为
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6.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6.12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6.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内容包括监控平台状态、上级指令信息、在线情况等。
5.6.14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7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7.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7.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8处罚规定
5.8.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8.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5.8.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
第五篇:07-ZD01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3.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4.管理职责
4.1安全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监控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5.1.1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范围
1)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营运客车,包括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间的客运班线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班线;
2)旅游包车。
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定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5.1.3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3)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随意停车、变更路线、站外上下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适时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5.2从业人员工作要求
5.2.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5.2.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车辆达4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2.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5.2.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5.2.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 2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5.2.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GPS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5.3设备管理
5.3.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5.3.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
5.3.3监控室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
5.3.4监控室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3.5 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5.3.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5.3.7监控室负责与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5.3.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5.3.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3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做出处理。
5.4.2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5.6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5.7处罚规定
5.7.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7.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5.7.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 4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正常处理。
5.7.4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集约化驾乘人员罚款2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租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
1)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以内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9)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5.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3)故意在GPS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4)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5)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5%~10%(含5%)的,加罚50%;超速10%~20%(含20)的,加罚100%;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2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办理。
5.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200元罚款: 1)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
2)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 3)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4)安全部对发现的所属车辆驾乘人员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未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处理、通报的;
5)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6)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6.相关记录
6.1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车载终端登记台账 6.2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台账 6.3监控平台校验和维护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