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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008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2 09:27: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经资源〔2004〕499号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制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鼓励单位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生产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的验收是指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对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申请验收的单位,其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评审工作。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合格单位验收及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向省清洁生产办申请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

第四条 合格单位验收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单位或个人不能强求已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进行本办法所指的合格单位验收。

第五条 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根据自愿审核(含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核)和强制审核的区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强制审核的单位,在清洁生产实施后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原则上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合格单位验收所发生的费用,须遵循以市场运作为主和尽量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参照“云南省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建立并培养了一支能开展审核工作的审核员队伍;

(五)建立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

(六)建立了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七)制定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规划。

第八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根据行业的不同分别组织制定具体的清洁生产合格验收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基本条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员工培训、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法规的执行、企业管理状况等;

2、资源、能源的利用,包括原、辅料的选择和利用、能源及水的消耗等;

3、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4、生产过程及产品,包括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先进性、清洁生产方案的科技含量、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清洁产品等;

5、资源综合利用;

6、环境管理。

第九条 合格单位的验收工作分两个层次:一是经过省清洁生产办备案的,由各州、市(指地级市,下同)或省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清洁生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的,对申请单位的初步审查验收工作;二是由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的最终审查验收。

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是由清洁生产工作机构牵头、组成3-5人的专家验收工作小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初步审查验收。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单位须首先向各州、市或协会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申请表》(附后);

2、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洁生产七个步骤(策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结果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过州、市或协会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各州、市或协会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清洁生产办。

第十一条 审查验收。省清洁生产办首先对上报的申请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第二步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清洁生产的总体情况进行现场评定。主要通过听取单位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基层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参与情况;看单位生产(工作)现场;查单位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验收工作小组通过现场审核后,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合格,并向其通报审评结果。

第十二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验收合格单位的名单,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经委名义发文公布,并通过省经委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同时以省清洁生产办的名义在相关会议上或者分批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有关规定,省清洁生产办在省经委和财政厅的领导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评选并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清洁生产办优先推荐合格单位中有条件的单位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合格单位的高费技改项目,并协调在省级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省清洁生产办将积极协调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清洁生产的合格单位,按规定享受云南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十七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加强对合格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省清洁生产办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省清洁生产办对不符合合格单位条件的,撤消其合格单位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建议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指南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指南

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验收实行两级审查验收制度,一是申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其上报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验收。二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格企业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的验收申请。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申请“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在所在州(市)初审的基础上,经对条件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后,形成验收结论。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条件审查

(一)依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二)查看企业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的文件和该机构工作痕迹;

(三)查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或相关人员清洁生产培训档案;

(四)查看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的相关文件和开展工作的记录;

(五)查看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二、材料审查

—1—

(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一式二份);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一式二份);

(六)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现场审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

(一)现场审查准备

1.组成验收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组组成人员必须以专家为主体,组成人员中行业专家2-3名、其他人员1-2名;组长由负责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并及时将申请单位上报的资料分送验收组成员,帮助尽快熟悉情况。

2.熟悉资料,提出问题。在熟悉资料的基础上,组长应组 —2—

织验收组集中,对照体系提出问题,共同讨论,力争形成共识。

3.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了保证验收工作能落到实处,组长应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明确分工到人,并明确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和验收要求。

4.联系企业,协商配合。与企业协商并落实配合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其中要请企业为每位验收组成员安排一位对口的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5.初定时间。验收组经协商初步框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6.确定日程。验收组确定具体的工作日程后,通知企业,并与企业协商确定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实施现场审查

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场验收时间不超过2天,主要工作如下:

1.召开验收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验收组长介绍验收工作的安排和打算;二是听取申请企业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企业汇报重点:本轮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要求以及有关规定,企业测算打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企业汇报重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等有关内容;本轮提出的 —3—

清洁生产方案、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要求以及有关规定,企业测算打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三是验收组成员针对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

2.开展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要坚持以清洁生产理念为指导,以实事求是为工作原则,以促进企业切实实施清洁生产为目的。

2.1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企业现场审查内容:

2.1.1资料的收集及数据分析

(a)生产状况资料,包括工艺流程与设备、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及产品产量等;

(b)环保状况资料,包括环保技术与设备、执行标准及其达标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数量和组成、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废物处理与处置情况等;

(c)管理状况资料,包括从原料采购和库存、生产及操作、直到产品出厂的全面管理状态。

2.1.2 必要时,应对缺少的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实测核实。

2.1.3 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工人座谈,以了解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识别关键部位、关键问题。

2.1.4 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

2.2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企业现场审查内容:首先对照《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通过评估的,按照第2.1规 —4—

定继续完成现场审查内容。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有:

(一)验收组各成员分别介绍所负责的验收工作内容及检查情况,初步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价并陈述理由,在此基础上,验收组各位成员分别对自己和其它专家所承担的验收内容和条款逐一进行评分,评分完成后将结果交验收组组长汇总。

(二)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按测算分数达到评价指标体系中 “清洁生产企业”最低分数值即可通过验收。具体采取两种方法计算评分结果:一是将验收组成员的评分结果分类,按分类用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得出结果;二是在上述分类结果中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分,将剩余的评分用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得出结果。验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结果。

(三)验收组讨论,起草“验收意见”。

五、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一)召开座谈会。验收组组长介绍验收情况,验收组成员对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提问,同时向企业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验收组会。验收组成员针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评分结果等内容进行最后的讨论、调整和确认,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在“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意见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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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通报会议。验收组组长向企业宣读“验收意见”。

(四)上报。验收组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意见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验收组工作结束。

(五)颁发证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验收工作审定后,将拟授予“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在本委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发文公布,同时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验收工作结束。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6—

第三篇: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广 东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文件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粤经贸资源„2003‟23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科技局、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制度,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首次开展清洁生产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坚持企业自主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应的验收工作。

二、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要及时完成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的初审工作,由市经贸局(经委)于6月25日前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将于7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李晓燕,电话:020-83133257、83133335(传真)省科技厅,陈为民,电话:020-83562395、83548587(传真)省环保局,陈雪英,电话:020-83134685、83549381(传真)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环保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 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需填报《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报市经贸局。报告内容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经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经贸局(经委)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不属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第二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可按此程序申请验收。第八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接到各市上报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然后,验收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定,通过“听、问、看、查”:听取企业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车间及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开展工作情况,看企业生产现场、计量器具、工艺流程、安全文明生产,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等情况,通过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合格。

第九条 通过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联合审定的清洁生产企业,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条 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在省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根据粤财企[2001]208号文件精神,优先安排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第十四条 对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省三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将加强对验收合格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需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使用淘汰设备等违法行为,立即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 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需填报《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报市经贸局。报告内容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经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经贸局(经委)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不属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第二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可按此程序申请验收。

第八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接到各市上报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然后,验收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定,通过“听、问、看、查”:听取企业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车间及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开展工作情况,看企业生产现场、计量器具、工艺流程、安全文明生产,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等情况,通过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合格。

第九条 通过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联合审定的清洁生产企业,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条 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在省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并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根据粤财企[2001]208号文件精神,优先安排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第十四条 对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省三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将加强对验收合格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需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使用淘汰设备等违法行为,立即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清洁生产验收有关内容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CP审核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

4.CP审核评估意见(平顶山市此步骤省去)

5.CP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现场考察

2.资料查询查验、物料使用、能源消耗)

3.对CP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

提出最终验收意见:通过不通过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查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收拾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是否按 源头消减、全过程控制原则 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列表统计每个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绩效、环境绩效根

据二者说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企业稳定污染物排放达标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有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经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已经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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