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档发 [2002] 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第五条
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第十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第十二条
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02年7月22日发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 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三篇: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 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
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第九条 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投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档案应当列入移交范围:
(一)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线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
(二)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
(三)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
(四)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类档案;
(五)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
(六)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企业破产申请报告;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
(四)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
(五)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
(六)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七)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
(八)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
(九)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顶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
(十)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
(十一)破产终结裁定书;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十三)银行受偿财务清单;
(十四)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
(十五)贷款呆帐稽核报告;
(十六)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
(十七)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十八)其他反映呆帐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十九)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
(二十)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二十一)破产预案材料;
(二十二)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二十三)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
(二十四)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
(二十五)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二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篇: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一、借、查阅资料人员必须填写《档案资料借、查阅单》,借出的档案资料规定于1周内归还,不能及时归还的,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可办理续借手续;阅毕及时归还: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确认档案完整之后再入库存放。
二、非公司人员借、查阅档案资料的,须持有有关单位介绍信,并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查看。
三、借、查阅资料人员必须爱护所借、查阅的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化、圈点或做其他各种标记,不得遗失、抽换、转借,并对借、查阅的资料负有保密的完全责任。
四、借、查阅资料人员若需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复印;图纸资料若需借出复印的,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查阅资料,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随意翻阅相关资料。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派命令,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为其递送资料,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登记、查阅。
七、副矿长以上领导可借、查阅普通级文件;若需借、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由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查看;常用性资料查阅,须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查看。
八、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资料室,确需进入资料室的则须由管理人员陪同并相伴始终。
九、借阅者不得在借阅时大声喧哗、吸烟,保持资料室的清洁、整齐。
要继续深入的实施档案分类学细化管理,严格又严格的控制档案室所有的原始文件的出库借阅制度,继续大力度的收集所有与企业有关的各类各种往来文件、文字以及项目资料,要继续实施档案室掌握公司印章使用动态的职能和作用,同时留取管理印迹,与其他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并轨多重管理参与管理,必须做到动则有痕迹、查其有证据、说话有依据、办事讲规矩、档案是证据、管理重实据的档案工作原则。要对所有档案室的人员实施保密教育和保密管理培训,使其明确的知道其岗位和职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必须做到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专一性,必须做到只讲原则、不听原因、不管客观、只讲主观严肃性,文件一但出档必须跟踪管理,按时追缴收档。
珠拉公司档案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围:建立公司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程序,确保公司档案完整、齐全、高质,档案资源得到妥善保管、有效利用和持续补充。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公司档案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即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总体管理,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档案室对各部室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2财务档案(包含各类合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使用时,由财务计统部指定专人调档。
2.3鉴于人事档案的特殊性,公司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自管,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按集中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室提供存放点。
3.流程: 3.1档案分类:
3.1.1文书档案:即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普发性内、外部文件。
3.1.2基建档案:即以竣工图为核心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材料。
3.1.3财务档案:即在公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3.1.4人事档案: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辞职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3.1.5经营销售档案:即公司房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合同评审记录、签订的合同、客户档案、市场调研资料等。
3.1.6对外联络档案:即公司在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批文、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等。
3.1.7声像档案: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保留价值的、以音像或图象记录成电子档案,并配有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3.2 具体管理: 3.2.1 立卷归档: A.流程:
各部室资料员在每年年初,根据以往本部门文件运转情况,预计当年可能形成的文件,拟制或修订立卷类目,并将空白的文件清单置于该类目文件的最前面。随时将已发放完毕的文件按已编好的类目及时归入卷内,并按文件收进顺序随时填写文件清单。一个较长时间段后,对手头上的所有文件进行清理,对不需归卷的文件材料另备文件夹单独存放文书档案每2年为基建档案在财务档案在会单位工声像档一个归档周期。各竣工决算工计终了程预决案的归部室资料员在逢作完成后两后,暂由财务算可在档时间偶数年的6月底,个月内归计统部保管3清尾款同文书将前两年形成的档,项目前年后再存放于后半年档案,文件整理后向图期资料一年图书档案室,内归档书档案室移交后归档。
B.要求:
a.各部室向图书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均需附上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移交时,交接双方据此进行清点签收,并各自保存一份(移交清单即文件清单)。
b.各部室向图书档案室移交档案时要做到种类齐全、份数完整,图书档案室不接收未经系统整理的零散文件。
c.文件在各部室保存阶段,要注意保持字迹清晰、份数完整,防止发生霉变等,复写件、圆珠笔书写件或传真件等均应重新复印存档。
d.各部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存文件,但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则应按规定的归档范围进行。
a)总经理室:会议纪要、董事会文件、诉讼文书、项目策划与计划文件、有关公司送交的文件、各部门送交的文件、外来文件、外送文 件、大事记等;
b)人力资源部:人事行政发文、企业设立与登记材料、员工的人事资料(应聘表、编制表、工资单、培训记录等)、内部刊物等;
c)工程材料部:前期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图和声像材料(亦即内业资料、竣工资料、设备说明书等);其中前期文件由工程部负责收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文书如外送文件、外来文件、有关人员出差带回来的文件等;
d)财务计统部:财会档案见第三层次文件《财务档案管理程序》
e)审计核算部:决算资料、签价单、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f)经营销售部:合同评审记录、售楼合同、协议、广告宣传资料、客户资料、市场调研资料、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g)设计研发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图纸和说明、扩初设计图纸和说明、勘察设计报告及招标文件(标书、合同等)、工程设计概算说明、各项目往来文件(传真、工作联系函等)施工设计图纸和说明、设计变更、设计合同、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h)对外联络部:联络函、活动计划、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客户服务部:客户投诉记录、处理方案、落实反馈记录、客户满意度 调查及分析记录等。
3.2.2 整理上架: A.流程鉴定:对各部室移交的档案,图书档案组卷:通过鉴定的文件材料严格按室档案员要重新审查其价值性,并剔除规定排列、打号、装订、著录并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作卷内目录,组成案卷。上架:案卷按档号顺序竖放在密集架上,造册:制作全引目录和案卷目录,一般小号在左,大号在右,自上而下,形成保管清册。
B.要求:
a.卷内文件的排列应条理系统。文书档案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具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应依一定的次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基建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为文前图后。
b.不同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分开组卷。
c.凡有文字部分的均应打上号码(采用打号机,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
d.文件材料装订前应剔除金属物。
e.图纸采用手风琴式折叠法,规格为 30cm×21cm;装订边应加垫纸以使左右平整并注意露出图标。
3.2.3 保管: A.库房管理:
a.库房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不堆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物品,不从事与库房管理无关的活动;库内档案必须按顺号上架,不得错架、乱架; b.除档案员外,非档案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房,确需进库的(如维修库房 或设备等),则须有档案员陪同并相伴始终;
c.库房设有中央空调、除湿机、温湿度测量仪和消防喷淋等设备,档案员要定期检查,以确保以上设施的安全有效;
d.随时注意库房温湿度的具体指数,务必使温度保持在 140C200C,相对湿度 5065;
e.档案入库前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工作,特别注意检查易于生虫的部位;同时对档案必须进行定期的防疫检查,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档案进行翻动;
f.每月中旬定期对库房进行清扫擦拭,包括擦洗密集架、地面、门窗等,特别是对一些小角落、缝隙要进行清洁消毒以防害虫滋生;
g.档案员离开库房时应随手锁门,并注意检查库房门窗的紧闭性;
h.公司采用移动式密集架作为档案装具。档案按部室存放,密集架的编号及档案的存放顺序为自门口起,从左自右,从上到下。
B.流动中的安全防护:
a.档案在库房外未被使用时,不允许长时间摊放在桌子上,而应及时放入库房或专用的柜子中锁好,更不准擅自带离规定的使用场所; b.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将所借档案转借他人,以防泄密;
c.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擅自拍照、抄录、复印; d.尽量减少档案原件在同一使用人手中的滞留时间,以防因档案外借时间过长而出现的泄密现象。
3.2.4 提供利用: A.加强基础工作:
a.编制必要的全引目录和案卷目录,为档案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
b.安装使用快捷便利的档案管理软件,提高查档效率; c.开辟阅览室,向档案用户提供档案信息。B.开展查借服务: a.借阅:
a)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的,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阅毕及时归还;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档案页数,之后再入库;
b)非公司人员借阅档案的,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并经公司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借阅;
c)借阅者必须爱护所查阅的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圈点或做其他各种标记;不得撕去档案内页;
d)借阅者不得在阅览室吸烟、大声喧哗。b.借出: a)档案使用人如需借出档案,须填写《档案借出登记表》,并按规定于1周内归还,不能及时归还的,经档案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当面确认档案完整性后方可入库。
b)非公司人员若需借出档案,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并征得公司相关部 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借出;
c)借出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档案,不得遗失、抽换、拆散、涂改、转借,并负有保密的完全责任。
c.复印:
a)档案使用人若需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档案员同意; b)图纸资料若需借出复印的,须经档案员同意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3.2.5 销毁:
A.流程:图书档案室档案复查结果上报图书档案室档案员将确员每两年对已到人力资源部经认销毁的档案材料登记保管期限的档案理审批在《档案销毁清册》上,资料进行复查并组织销毁。
B.要求:
a.准备销毁的档案材料在未批准前应单独保管; b.批准销毁的档案可送造纸厂作原料或用碎纸机销毁,严禁将需要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更不允许出卖。
c.档案销毁时,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4.相关文件:
4.1《珠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4.2《珠拉公司档案管理流程》 4.3《珠拉档案管理制度》 5.相关表单:
5.1 文件清单/移交清单
5.2 档案借阅登记表(借出时间、文件名称、份数、借阅人、批准人、经办人);
5.3 档案查阅登记表(查阅时间、文件名称、份数、是否复印、查阅人、批准人、经办人);
5.4 档案销毁清册编制(时间、名称、序号、备注、监销人)。
公司档案管理流程方法
第一条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印本。
第五篇: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一节 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
第二节 档案分类及编号
一、档案按其内容及关联部门可分为六大类:
1、行政类
2、财务类
3、人事类
4、经营类
5、工程类
二、机要档案须在档案编号后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具体划分规则见本制度第三节第二条。
三、档案编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四、归档后须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第三节 机要档案
一、机要档案按其内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
二、划分标准: 绝密档案包括:
公司经营发展中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战略性的合作协议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机密档案包括:
1、财务资料;
2、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3、公司经营情况;
4、人事档案、薪资性档案、劳动合同;
5、技术资料;
6、金额在10万-100万元的合同。秘密档案包括:
1、重要项目资料;
2、项目合同协议。第四节 档案装订
一、以左方装订为原则,右上角标明档案号。
二、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再装订。第五节 保存期限
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特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簿;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4、公司证照;
5、各级批文;
6、印鉴;
7、公司经营计划;
8、公司经营总结;
9、财务报表;
10、技术资料;
11、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
12、人事资料;
13、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
14、其他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二、十五年保存:
1、会计凭证;
2、其他经核定须十五年保存的文书。(其它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三、五年保存:
1、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
2、完结后的项目方案;
3、其他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四、一年保存:
1、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
3、完结后无长期保存必要文书。
五、公司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限予以保存。第六节 保管部门
一、财务专项机要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二、人事专项机要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四、其他档案均由总经办指派专人保管。第七节 档案移交
一、公司各类证照、批文在颁发之日起移交总经办。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应自签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总经办。
三、合同协议应在签订之日移交总经办。
四、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由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管理。
五、其余档案半年移交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六、档案移交须填写《档案移交清册》(附表2)。
七、《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一份,总经办留存一份。第八节 档案调阅
一、因工作需要需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附表3),并经相应核准人核准后方可调阅。
二、行政类档案、财务类档案、人事类档案、业务类档案、工程类档案、拓展类档案的调阅须部门经理核准,跨部门档案调阅须总经办主任核准,但仅仅限于档案的查阅、复印,使用原件或调阅机要档案资料须总经理核准。(保密性档案的范围见《机要档案管理制度》)。
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
四、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
五、《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六、档案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时。
七、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第九节 档案销毁
一、超过保存期,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销毁。
二、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附表4),经相应核准人核准后方可销毁。
三、部门内部档案由部门经理核准销毁;机要档案由总经理核准销毁;其余档案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销毁。
四、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总经办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附表5)。
五、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六、《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总经办一份。第十节 其他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二、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三、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四、本制度附件包括:《机要档案管理制度》。
五、以上表格均由总经办统一编号。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保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