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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1-61919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21:37: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4]32号 【发布日期】1994-04-13 【生效日期】1994-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政<1994>32号1994年4月13日)

现将《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2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 第四条 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不作变动;

(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的各种差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价格和其它商品的差价率或者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第五条 除食盐(国家定价)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差价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加工费率。

(二)馒头和油条的毛利率。

(三)民用煤的省辖市市场销售价格。

(四)液化石油气的出厂价格。

(五)民用煤气的出厂价格。

(六)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七)医疗费的收费标准。

以上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毛利率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差价率,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牛奶、鸡蛋的出场价格和零售价格。

(三)猪肉、牛羊肉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四)蔬菜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五)酱油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六)馒头和油条的零售价格。

(七)食糖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八)洗衣粉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九)小学生作业本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十)市内公共汽车的票价。

(十一)县级市场民用煤的销售价格。

(十二)平价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和议价气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

(十三)民用煤气和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十四)省委托市地管理的学杂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五)房租和托儿费的收费标准。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监审的种类和确定代表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的品种在调整价格时,必须在调价出台前1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生产、经营企业和品种实行价格审核制度,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一)省粮食主管部门所属有关公司及其经营的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

(二)省对内贸易主管部门所属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和批发、零售企业及其经营的食糖、洗衣粉。

(三)石家庄炼油厂、沧州炼油厂、保定炼油厂和华北油田、冀东油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

(四)保定市、唐山市、廊坊市和秦皇岛市燃料公司经营的民用煤。

(五)省教育主管部门(不含委托市、地管理的)和省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本地区应当审核的品种和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审核的品种,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备案和审核的内容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时间间隔和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调价幅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地区的调价备案情况和审核情况以及对附表所列品种的其它监审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一)监审品种的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力度过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调价频率过高,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造成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调价、延期调价或者限制提价幅度,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猪肉、牛羊肉、鸡蛋和蔬菜价格波动过大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参考价、浮动价或者在集贸市场挂牌限价。

(三)附表所列品种价格出现突发性过度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权限内制定临时性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执行情况,并依据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被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附:河北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

│ 种类名称 │ 代表品、规格、项目 ├─────────────────┼───────────────┤

1、面粉 │特一粉、标粉 │

2、粳米 │标二

3、食用植物油 │花生油、卫生油

4、猪肉、牛羊肉 │ │ │

5、鸡蛋 │ │ │

6、牛奶 │ │ │

7、蔬菜 │主要大路菜

8、民用煤 │峰窝煤、煤球、散煤 │

9、液化石油气 │ │ │

10、民用煤气 │ │ │

11、自来水 │ │ │

12、食糖 │棉白糖

13、洗衣粉

14、食盐 │ │ │

15、馒头、油条 │ │ │

16、酱油

17、小学生作业本 │ │ │

18、市内公共汽车票

19、房租 │ │ │20、学杂费

21、托儿费 │ │

22、医疗费 │ │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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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72号

颁布时间:1997-7-31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精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信用合作社呆贷帐核销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准确核算企业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呆帐准备按信用社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出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用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第五条 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管理,专用用于贷款呆帐损失的核销。

(二)以后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应充回呆帐准备金。

(三)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

第六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七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 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 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实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别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取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不满3万元(含)以上,由信用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核销;

(二)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3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的,由主管信用社的市级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核销;

(三)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核销;没有主管部门的信用社呆帐损失按上述审批权限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核销。

第九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以信用社为单位核销呆帐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六条 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联社审核后报国税局审批。

二、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核销呆帐的程序。信用社发生的呆帐可由县(市)联社统一进行核销。年出由县联社按辖区信用社年出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拨核销呆帐贷款额和照顾亏损社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县联社。

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 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有关说明及证明材料,上报联社。县联社按第六条 的规定,审查认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县联社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金额,下拨有关信用社等额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两种核销办法,农村信用社各县联社可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县辖范围内执行。城市信用社按第一种办法执行。

三、以城市合作银行为单位核销呆帐的程序。合作银行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可由合作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年初由合作银行把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分解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合作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合作银行。中间,各分支机构半符合条 件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及证明材料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认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金额,下拨有关分支机构等额呆帐准备金,用于各分支机构的呆帐核销。

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各级国家税务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转给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将核批结果抄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信用社的一笔贷款呆帐经认定审核后,若当年的呆帐准备金不足以核销时,可用以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不必分申报审批。

第十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对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劳务费采用分节提取的办法,并从“手续费支出”科目“代收放款手续费”帐户列支,具体提取比例为:(1)收回金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外部人员和社员按收回金额的8%提取劳务费;内部职工按收回金额的6%提取劳务费;(2)收回金额在50000-100000(不含)元的外部人员和社员按收回金额的6%提取劳务费;内部职工按收回金额的4%提取劳务费;(3)收回金额在100000以上的,外部人员和社员按收回金额的4%提取劳务费;内部职工按收回金额的2%提取劳务费。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收回的贷款利息,信用社可直接冲减“其他营业支出”帐户中的坏帐损失。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安监管应急„2008‟8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应对安

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四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2007]156号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7-07-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和操作流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市自行印制。

附件:1.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该系统开具的带有税控信息的机打普通发票,是购销双方的收付款凭证。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不得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商品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购发票等)。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设立票证中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制定、保管、调拨等工作由票证中心负责。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用作记账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各市局随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省局。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省局统一调拨,原则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库(柜)存放。

第七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开票限额管理。纳税人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申请时,需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授权为十万元,对确实无法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可授权百万元及以上。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每月供票数量。

第九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填报《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附件2),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附件3)、税控IC卡和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发票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根据购买方性质填写:当购买方为企业性质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纳税人名称、地址栏,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货人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要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4),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将相应的数据电文(含未打印的发票)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为销售方开票当期;

(二)未抄税且未记账。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报税,岗位受理人员按照专用发票的采集规定,准确核实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开具份数、金额,保证数据采集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一窗式”比对。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在纳税人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核销相应的发票电子数据。在征管系统中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缴销的纸质普通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 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通过国税机关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 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反发票限额、限量、验旧供新等发票管理制度,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用植物油库存

检查省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8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冀粮检字〔2011〕3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省级普查工作,根据《河北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省级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省复查组开展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河北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省级普查工作方案

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库存检查的省级普查阶段是整个油脂库存检查的核心环节,普查情况是汇总全省检查结果的依据。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油脂库存检查普查阶段的工作,根据《河北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间

普查时间从2011年6月16日开始到6月25日结束。6月8日前落实普查工作人员。6月14日,所有参加普查的人员到石家庄集结。6月15日,对参加普查的全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6月16日,各普查工作组分赴各地开始工作,6月25日前完成普查工作。

二、普查人员构成及分组

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从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和油脂承储企业统一选拔、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骨干参加普查工作。打破区域和管辖界限,按实物、质量、统计、财务、仓储管理等专业混合编组,从市、县抽调的检查人员不安排回本市辖区内开展普查工作。

全省共分5个普查工作组,每组13人左右,由省粮食局正处级干部任组长,每组负责普查若干个企业并完成对非政策性油脂企业商品油库存的摸底调查核实。每市派2-3人协助普查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时,以5月25日的库存时点数为依据。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以下统称“政策性油脂”)库存,以及上述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的商品油库存。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进行摸底调查核实。在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对相关企业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普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油脂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油脂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企业执行政策性油脂购销、加工、储运的政策和计划是否规范,相关购销业务是否真实等。

(二)油脂库存质量卫生情况。重点检查油脂质量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同时,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油脂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以及质量档案管理情况。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0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油脂库存费用补贴拨付情况。重点检查2010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保管费、轮换费,国家临时存储油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实际承储库点。

(五)政策性油脂库贷挂钩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油脂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油脂仓储管理情况。一是执行油脂仓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二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三是储油设施及安全管理情况。

此外,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安排在普查阶段一并进行。

四、普查程序和方法

(一)合理安排工作程序。普查工作组到达各市后,首先听取市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对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以及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汇报。然后根据该市油脂储存企业(库点)分布情况,确定普查企业(库点)的先后顺序,普查工作组要按照“有库(点)必到、有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所到市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企业(库点)的所有库存油脂进行逐

一、全面的检查。

到达被查企业(库点)所在的县(市)后,要听取县(市)督导企业自查和企业自查情况的汇报,查看工作方案、有关文件,特别是各阶段的工作底稿、报表、报告等材料,了解企业自查的工作情况。结合普查结果,对所到市、县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自查工作情况做出评估,在普查工作报告中反映。

到达被查企业(库点)后,要求企业提供普查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账;统计账;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反映检查当日企业油脂、油料库存实际情况的货位分布平面图和货位明细表;油脂、油料库存保管账资料。包括保管总账、货位保管账、备查保管账、保管专卡,承储、轮换计划文件,出入库凭证资料,入库验收资料等;油罐容量测算资料。包括日常检查的测量数据及计算过程,油罐设计图纸,标定油罐的容量表等;企业自查资料。包括反映油脂库存自查和油料库存延伸检查情况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汇总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记录等。并要求企业选派业务人员配合检查。

在实际普查工作开始前,要根据企业库存数量及分布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工作程序,落实好统计、会计、库贷挂钩、质量等各专业检查和实物检查中的测量油罐体积、打尺、测温、扦样、传送样品、测量密度、记录数据等各重点环节的人员分工,检查各类设备、工具是否完好,备齐现场记录所需的表格,做好对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教育工作。要注意统筹实物检查与质量检查的协调配合,尽可能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二)严肃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各专业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检查方法,严肃认真地开展检查工作。

实物检查人员按照《食用植物油实物检查方法》和《食用植物油仓储管理检查方法》,通过对被查库点的库存植物油实物数量和仓储管理情况的检查,完成表1-

1、1-

2、4-1的填写。

账务(含统计、会计、库贷挂钩)检查人员按照《食用植物油账务检查方法》,通过对被查库点的各类账务进行检查,完成表2-

1、2-

2、2-

3、2-4的填写。

质量检查人员按照《食用植物油质量检查方法》及扦取样品的有关规定,与实物检查人员密切配合,完成质量扦样及对被查库点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实物检查人员不再进行单独扦样操作。质量检查人员所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从中分出部分,交实物检查人员送实验室检测油脂密度。剩余部分由质量检查人员在罐区现场进行混样、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封装后加贴封条和统一编号条,集中到指定地点,完成表3-

1、3-2的填写。对被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化验室、化验人员等情况进行检查后,完成表3-5的填写。

送样工作应指定检查人员担任,不得由被检查库点相关人员代为送样。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普查工作组组长要召集各专业检查人员开会,全面核对各方面的检查结果。各方面的检查结果互相印证、核对无误并与企业自查结果一致的,各专业检查人员形成的各种报表,交组长指定的数据录入人员统一录入,形成该企业的检查结果,并统一保管各种资料。普查结果与企业自查结果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核清实际情况,如实反应并说明原因。各种表格要按填表要求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三)非政策性油脂企业商品油库存的摸底调查。对非政策性油脂企业商品油库存的摸底调查核实工作的目的,是摸清这些企业的库存底数,搞清是否账实相符。各普查工作组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库点进行抽查。在确定具体抽查库点时,要尽量选择油脂储存量较多、对市场供应影响较大的企业。

到达所抽查企业后,各专业检查人员共同协作,完成以下工作。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调阅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向管理人员询问情况,了解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相关信息。

2、检查核对企业统计报表。逐月核对企业上以来各月份的商品油库存统计报表,检查相关的统计台账、加工台账、销售台账等,核定企业上商品油经营、加工数量,最高、最低库存,检查时点商品油账面库存,检查时点后库存变动等方面情况,必要时检查相关购销合同、财务账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延伸核实情况。

3、现场检查库存数量。现场查看企业储油设施,了解检查当日商品油库存的实际数量。检查企业的实物数量,可采取根据实物保管账,对所有储油罐上罐进行查看,随机抽取部分

油灌按照《食用植物油实物检查方法》进行深入细查,进而推断该企业全部油灌存油数量是否准确的办法。然后,根据检查时点后库存变动的具体情况,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报送的统计月报数量是否准确。统计库存与实际库存存在差数的,要详细了解具体原因。

4、填写检查工作底稿。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统计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填入《非政策性油脂企业商品油库存摸底调查工作底稿》(附表2-5)。

(四)做好检查结果的汇总。普查工作组所有普查和摸底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负责数据录入的人员要把所有表格(包括工作底稿、登统表等)录入电脑,并根据有关工作底稿汇总形成表5—

1、5—

2、5—

3、5—

4、5—5。其中5—5汇总所抽查企业的情况。各类纸质表格分企业按顺序整理成册并妥善保管。

五、普查工作组的交通及食宿

普查工作人员到省集中的交通费由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报销,返程交通费回原单位报销。普查工作组赴各市,由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负责租用社会车辆送达。普查期间转移工作地点,由各工作组自行租车,费用由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报销。普查工作组要在所到地的定点接待单位按标准住宿,费用由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报销;普查工作组的用餐原则上自行解决,费用由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按标准报销。普查工作结束后,除普查工作组组长指定的需回石家庄继续完成后续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就地解散。

六、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查工作由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职责:一是负责普查人员的抽调、培训、分组;二是负责协调普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三是负责普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四是负责普查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几点要求

1、精心组织,确保实效。今年的油脂库存检查,是国家第一次大规模组织对全国范围内油脂库存进行的全面清查,是加强油脂库存监管,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油脂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重要措施,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普查工作组务必扎实准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保证普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2、加强领导,密切合作。这次油脂库存检查规模大,参与人员多,各普查工作组组长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协调和解决检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专业的检查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参加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不管来自哪个单位,都要服从组长的领导,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严肃认真,扎实工作。普查工作是确保油脂库存检查质量的一个核心环节,各普查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做好普查环节的每一项工作,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

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要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普查工作组组长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如发现普查工作走过场、隐瞒问题、编造数据等情况,要追究组长和具体检查人员的责任。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保密规定,落实检查数据传递的保密措施,电脑要明确专人管理,不允许利用查库专用电脑上网,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对弄虚作假、违反检查纪律和廉政要求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切实加强整改工作。对各环节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油脂库存检查联合办公室。普查工作组组长负责跟踪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结果的上报工作。现场发现重大储油安全隐患的,要责成企业立即纠正,必要时进行整顿;发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将实物封存,正在出库的暂停出库。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在总结报告中予以反映。

6、高度重视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与粮食库存检查相比,油脂库存检查难度更大,危险性高,检查人员要进行高空作业,检查时段又正值高温多雨季节,要高度重视安全防护工作,切实采取更为严密、更为有力、更为有效的安全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人身安全,坚决杜绝检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7、认真总结报告情况。普查工作结束后,各普查工作组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普查工作总结报告要按照《2011年油脂库存检查省级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撰写要求》(另发各普查组)进行撰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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