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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1-103116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12:51: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 附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2_〕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和补考费。

十六、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样式及内河船员身体条件要求见附件7。

十七、持旧版《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按《10规则》划分的类别要求合并计算为持新版《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

十八、复转军人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及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满足《10规则》规定的要求,并参加相应科目的适任考试(各类别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见附件8、9、10)。

十九、从事航海教学和培训、航运企事业管理或者海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不能满足重新签发《适任证书》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可签发受限制的相同类别、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备注栏签注:不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

持有受限制《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但如果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在相应类别内河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参加相应类别、职务资格的实操考试并合格,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取消限制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

二十、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签发,并满足规定的资历要求的,等同于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的发证要求。

二十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不满足《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要求,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二

十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超过1年以上,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考试。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超过5年以上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参加相应类别的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是指船员参加各类别适任证书最低一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如仍持有未过渡的旧版《适任证书》需申请换发证书的,参照过渡期新旧《适任证书》换发要求对应的关系,按《10规则》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应类别的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二十三、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截止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船员,如仍需在船上任职,应在《适任证书》截止日期前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

二十四、《适任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机构应注销其《适任证书》:

(一)死亡;

(二)本人提出注销申请;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

(四)年龄在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在一个换证期结束后2年内未申请重新签发的。因第(四)项情形被注销《适任证书》未超过2年的,除提交《10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通过适任考试后,可以重新签发与原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二十五、持证人申请取消在过渡期换发《适任证书》备注栏中关于船舶吨位和功率的限制,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船员适任考试。

如通过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且合格的,视同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六、因《10规则》第二十八条情形被吊销《适任证书》2年后申请《适任证书》,除提交《10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成绩合格后发证机关签发与原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5年后申请《适任证书》的,需重新申请初级适任考试。

二十七、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下列情形可免于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

(一)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灭失《适任证书》并提交事故证明。

(二)提交公安部门相关证明对《适任证书》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更改。

二十八、《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或航线签注页损坏、错证、丢失的,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发证机构应对损坏或错证的原件进行注销处理。

二十九、补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当前时间,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截止日期一致。三

十、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扣留、吊销《适任证书》。

十一、《适任证书》的航区(线)签注不因其类别、职务资格的改变而失效。

十二、船员应向其《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航线考试,如发证机关不具备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船员应直接向具有该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该考试发证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十三、除珠江水系外,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区(线)签注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如“长江干线:武汉——上海”,其中长江干线重庆至上海间航线签注节点为:重庆、宜昌、武汉、九江、芜湖、上海,航线签注方式为以上任意两点之间航线;长江干线重庆以上航线根据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签注航线。

(二)签注水域名称,如“某省内河”、“某港”、“某水库”,对渡运船舶的航线也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进行签注。

十四、发证机构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水域航线不需另行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内河J级航区(线);

(二)国家海事局有规定需单独签注的航区(线)。三

十五、旧版《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换发为新版《适任证书》时,在新版《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该新版《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的船舶上使用。三

十六、珠江水系航区(线)签注办法由珠江水系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十七、考试发证机构应按《内河船舶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船员过渡换证和签发新版证书的技术档案进行归档、转档和管理。

十八、在内河非机动船上工作的船员应通过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经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本办法自《10规则》生效之日起实施。原202_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_]19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员[202_]199号

202_年6月8日)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顺利实施,逐步提高内河船员的业务素质及文化水平,特制定本过渡办法。

一、对持有以下有效旧版《适任证书》且技术档案符合规定的船员,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相应新版《适任证书》:

1、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及三、四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直接换发新版《适任证书》,其等级职务不变。

2、三、四等船舶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统一换发相应船舶等级的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

3、五等驾机员、五等驾驶、五等司机适任证书直接换发五等驾机员《适任证书》。

凡202_年1月1日后沿长江各发证机关对于未参加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而是通过参加由沿长江各发证机关自行组织的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初考、升等、升职等考试)取得的适任证书,在换发或发放新版《适任证书》时均应在《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签注有“非长江统考”的《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船舶上使用。

二、原持有三、四等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24个月的船员,以及原持有三、四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相应船舶等级船长、轮机长职务的升职考试。

三、持有202_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且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等考试,考试科目同《05内河考规》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职考试科目。

四、在202_年5月31日前参加各类船员适任考试有部分科目不及格需补考的船员,除在《05内河考规》中未设置的考试科目不需补考外,其他补考科目(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应在202_年6月1日前完成。

五、持有202_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四等船舶各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三等船长、轮机长除外),在202_年5月31日前申请三、四等船舶各职务升等升职考试的,可不受《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文化程度限制。

六、202_年5月31日之前,符合以下条件的船员,如在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时不符合《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可参加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公布的水运院校开办的“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以下简称“等效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水运院校签发的“等效职业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视为符合《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 1、202_年5月31日前持有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适任证书》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船员; 2、202_年5月31日前持有三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船员;

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申请参加一等船舶初级职务适任考试的船员。

06

第四篇:1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_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_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_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

202_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

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六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考试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二条 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202_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_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_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_ 年 第 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_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 附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2_〕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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