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
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
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
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
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资格:依据中国《公司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条件:有限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章程:与设立其他企业不同的是,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有关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它像一个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则。
(四)公司的管理
1、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法定职权的公司非常设性权利机关;
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业务决策;
3、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4、监事会:公司中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五)公司的资本
1、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一般表现为股票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
2、出资形式: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资本制度是指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则。公司资本有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继期间必须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证公司的清偿能力,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经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得任意变动。
二、公司立法(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特性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消灭的条件和程序;
2、公司法是一种活动法,规定公司的行为活动;
3、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制定法形式的公司法仍然存在于许多国家;
4、公司法是一种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5、公司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正在显现。
三、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合伙企业是由独资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又脱胎于合伙企业,故人合公司与合伙企业并无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1)、均以营利为目的;(2)、两人以上的投资;(3)、以出资比例分配盈利;(4)、人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相近。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2)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以出资人的合意为基础,公司成立以章程行为为基础;(3)、成员的财产责任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4)、企业财产权属不同。
2、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
两者相似之处:(1)、均含有营利性特征的经济组织;(2)、均具有法人资格;(3)、均有一定人数的成员,具有社团性;(4)、均有出资份额并按资分配。区别:(1)、经营性质不同;(2)、财产基础要求不同;(3)、分配形式不尽相同;(4)、收回出资的方式不同。
四、典型案例分析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_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 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 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 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 东才知晓情况。
就上述案例,分析如下: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有效。《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单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不足采信。所以不能因为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单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单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损害赔偿。此外《公司法》第215条还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将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所以,电器商场可以根据单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单某以处分。
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
(一)案例
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案例
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
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
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
案例
三、202_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
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
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
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
案例
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telex first 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题:
1、你认为几个电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
五、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的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
六、某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贸易行签订了中国为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价值,总价款将过高,违反我国法律将得不到我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表面价值为100万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的另一方公司将50万美元的差额补给英国某贸易行。
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出口公司将以英国贸易行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海口中国银行开出。但英国贸易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没有发货,且将信用证退回。后查明,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人开发公司没有将50万美元差额交付给英国该贸易行。
于是,机械进出口公司以英国某贸易行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问题:
(1)合同是否有效?英国贸易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
2(2)改变上述案情,假设合同生效后,中方公司认为己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国公司不同意。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中国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
(3)假定本案不存在规避对外贸易管制的情节,即没有合同外找补差价的问题,且合同顺利被有关机关批准,又假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之后,因市场情况变化,机械进出口公司不再需要这批汽车。那么该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有利?依据是什么?
案例
七、202_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进出口公司与某贸易货栈联系,购买其兔毛以履行合同。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贸易货栈表示保证质量合乎要求。进出口公司要求签合同,贸易货栈不同意,言明他们是现货交易,如果当时不成交,第二天就将货卖给别人。进出口公司轻信贸易货栈的保证与许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每斤91元,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发现一包缝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检查了几包,都存在这种情况。经办人当即质问贸易货栈,贸易货栈在搪塞之下,提出可采取其他办法。在开发票时,贸易货栈开出的发票中写为每斤兔毛103.50元,而将每斤多交的13.5元作为回扣给了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达25万元之多。
进出口公司购入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问题
1.进出口公司的欺诈是否导致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什么?
2.新加坡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新加坡公司拒收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后,在当地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购买了原合同规定的同数量,同质量的兔毛,由价格上涨,多支出50万美元,此差额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4.假设新加坡方坚持要我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5.改变以上案情,假定我方进出口公司已将符合合同质量的要求的兔毛备好并通知新加坡方贸易公司。在即将交货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传回信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此情况下,我方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6.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是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听到的是贸易公司竞争对方的谣言,传回的假信息。但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7.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约担保,则进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了银行担保,即以新加××银行(资信颇佳)作为共履约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应当怎么办?
8. 假设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货物,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
八、某石油气管理站与香港九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购销汽车合同。合同规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气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价格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货,货到深圳验收后7日内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没有交货,也未说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于港币汇率下跌,日元汇率上升,无法按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原告增加货款202_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执行。但港方仍没有履行。此间,由于业务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车费太高,同年11月20日,从另一港商处购得同型汽车、价格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港方公司赔偿由于租车花费的租金和购车高出原合同的价款,共计港币12000港元。问题:
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迟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没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管理站自行租车,后又买车,其行为合法吗?依据何在?
3.管理站要求港商赔偿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4.本案中,港商赔偿管理站的损失额以多少为宜? 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2_港元
案例
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1.74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
问题:
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 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
B.日本秋元会社应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
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
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
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 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
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
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
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
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
案例
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
问题:
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 2.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 3.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1.5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
1.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2_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
合同法
(二)(要约、承诺、对价)
案例
一、Routledge v.Crant(1828)
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
二、Byrne v,Van Tienhoven(1880)
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
三、Jones v.Daniel(1894)
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问题:
1、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原告律师回信的措辞是:“接受你方要约,买方是否愿意先支付10%的定金?”,结果怎么样?(按美国法和CISG分析)
案例
四、Fdlthouse v.Bindley 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叔父和侄子的合同成立了吗?
案例
五、Adams v.Lindsell(1818)
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3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送达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问题:
1、合同成立了吗?
2、如果原告在7日才发出信件呢?
案例
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v.Grant(1879 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 8 告配发股票,但被告从未收到这封信。3年后公司进行清算时,要求被告作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应当偿还他拥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认缴款项,被告拒绝付款,并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打到了上诉法院。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
七、Eastwood v.Ken You(1840)
原告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措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曾经许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其许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责任履行他的诺言,他的许诺是有约束力的。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
八、Chappell & Co Ltd v.Vestle Co.Ltd(1960)
被告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说,任何人只要寄上3张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的包装纸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获得1张当时颇为流行的留声机唱片,该唱片的版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于是声称被告公司违反了版权法。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的关键变成了那3张包装纸是不是对价的一部分。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
九、Collins v.Godefroy(1831)
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起诉。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
十、Tweddle v.Atkinson(1861)
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先生商量达成意见,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
十一、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的祖父开给她一张支票,并附了一个说明,上面写道:“我同意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2_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原来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没有实践其诺言。祖父死后,原告对其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祖父的诺言。按照英美法,该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合同法
(三)(合同的形式)
一、选择题
1.依照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购买一辆汽车的案例,其债的约因是()。
A.某甲为开出租而购买某乙的汽车 B.某乙因资金紧张而卖掉汽车
C.某甲与某乙产生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因是不同的
D.某甲与某乙在此买卖合同中的约因是对致的,即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 2.()法律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3.在合同形式上,()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A.加以严格的限制 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 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才有效
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5.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土是有效的 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
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 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
6.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夫妻财产制合同 D.设立抵押权合同
7.在法国,商事合同()A.它是不要式合同 B.它是要式合同
C.订立时,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D.任何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
8.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C.转让船舶的合同
D.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 9.依照英国法律,必须以书面作成否则无效的合同有(A.海上保险合同 B.债务承认 C.货物运输合同 D.汇票与本票
5.在英国,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A.保证合同 B.抵押合同 C.金钱借贷合同
D.有关土地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
10.美国的诈欺法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A.不动产买卖合同 B.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
C.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D.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之内履行的合同)。))
二、判断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法国法认为,动机上的错误也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
一、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了买卖鱼饲料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质,一等品达到60%以上,含水量不超过5%,后来A公司寄去一份样品,说明货物质量与样品一样,后A公司完成交货义务后,取得了商检证书,符合约定,但英方公司检验后认为,货物与样品质量不相符,起诉A公司构成违约。问:A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二、中国A公司生产了假冒日本野马公司野马注册商标的收录机,后来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出口到日本的该收录机的合同,产品在日本销售时,被野马注册商标权利人发现,起诉B公司构成侵权。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A对B是否承担责任?
2.假设B在缔约时已经知道A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A对B是否承担责任? 3.假设A与B合同中的货物销往美国,野马公司起诉B,A对B是否承担责任?
4.假设A与美国C公司签订上述买卖合同,货物在美国销售,野马公司起诉C,A对C是否承担责任?
5.假设A知道C打算把货物销往日本,野马公司起诉C,A对C 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三、1994年1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卖给乙公司日本产槽钢3万吨,天津港码头交货,总价款12,000万元,乙公司于签订合同后预付货款1,500万元,收货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月25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预付货款1,500万元。同年6月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于同年8月5日前向乙公司提交3万吨日产槽钢的有效提单,乙公司在接到提单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同年8月1日,货到天津港,甲公司通过天津港货运船舶代理公司根据海运提单开出分割提单交付乙公司,槽钢数量为3万吨。乙公司收到提单后未付款,提出在提货后5天付款,甲公司不同意,坚持按6月5日协议付款提货,致使该3万吨槽钢滞压码头长达3个月时 间。其间适逢钢材市场价格下跌,甲公司支付码头费用及遭受降价损失达800万元。同年11月2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货款,赔偿预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四、1997年6月12日,A国金属材料公司与B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买卖螺纹钢合同,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卖给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宝钢产螺纹钢2万吨,总价款5,000万元,建筑工程公司于同年6月20日前支付价款4,000万元,款进金属材料公司账户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储存于该市某物资仓库的2万吨山海宝钢产螺纹钢的仓单交付给建筑工程公司,由建筑工程公司持单到该物资仓库提货,自收到2万吨螺纹钢仓单后的10日内,由建筑工程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付清余款。同年6月18日,建筑工程公司依约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000万元,并于次日进到金属材料公司的银行账户。但金属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再支付货款500万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金属材料公司未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2万吨螺纹钢的仓单。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储存于物资仓库的2万吨山海宝钢产螺纹钢仓单,并判令金属材料公司承担逾期交付仓单的违约责任。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五、广州某公司于1997年7月12日由广州发运电脑5000台到天津,预计7月20日货物可以抵达天津。货物启运后,广州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日本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以电子邮件通知广州公司要求转让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达成协议,为了稳妥起见又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日本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日本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广州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进水的原因。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六、中国环岛家具制造公司(简称环岛公司)与美国城外家具公司(简称城外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环岛公司在202_年3月份向城外公司提供家具300套,按照双方的商定,城外公司到环岛公司租用的某仓储公司仓 13 库查看了样品,并商定了价格。202_年2月,环岛公司已依约将城外公司所需家具采购齐备,并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库。3月5日、17日仓储公司两次传真并电话通知城外公司,速到仓储公司仓库提货,城外公司称,公司最近销路不畅,希望能延至5月份再提货,仓储公司答复请城外公司直接与环岛公司洽谈此事,事后,仓储公司一直没有接到环岛公司推迟交货的通知。4月7日,环岛公司邻近的工厂失火,殃及仓储公司仓库,存放其中的家具全部烧毁。环岛公司要求城外公司支付300套家具的货款,城外公司称,家具没有交给我公司,我公司不能凭空给钱,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七、甲、乙双方签订面粉买卖合同,按约定由甲方代办托运,5月12日面粉船运至乙方指定码头后,因甲方未按时将提货单证寄出,致乙方不能及时提货,5月14日码头货场遭暴雨袭击,部分面粉受损,乙方提出因甲方单证交付不及时,致面粉受损,要求甲方赔偿,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八、重庆某食品加工厂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食用猪油买卖合同,约定由香港公司提供美国产食用猪油50吨,每吨单价12000元,由深圳皇岗口岸入关后交货,猪油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香港公司将本地产工业猪油改头换面进行分装,贴上美国产食用猪油标签,将这批猪油放在集装箱车里层,又将部分美国原产食用猪油放在集装箱车外层,企图蒙混过关。猪油从深圳入关以后,因无法租到停车场,不能验货,双方商定货到重庆后,再进行检验。集装箱车进入重庆市时,边界卫生检疫站检验发现该批猪油系工业猪油,食品加工厂即与香港公司联系,提出拒绝收货,并要求香港公司速到食品加工厂处理善后事宜。集装箱车开往食品加工厂途中,经过某大桥时,大桥桥梁突然断裂,集装箱车翻入江中,汽车、货物全部损失。香港公司到重庆后,提出工业猪油也有利用价值,现因食品加工厂押运失职导致汽车、货物已全部毁损,不仅不退回货款,反而要求食品加工厂赔偿集装箱车。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九、甲国某电冰箱厂与乙国某百货商场签订了202_台电冰箱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冰箱由甲地某电冰箱厂代办托运,该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1999年10月15日。甲地某电冰箱厂于1999年10月10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火车运输中,突然山洪,使托运的电冰箱毁损一半。乙地某 14 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甲地某电冰箱厂和某铁路局赔偿损失。
问题:
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产品责任法
中国公民甲旅行至日本,在日本商店A处购得美国B厂生产的饮料,饮后感觉十分难受,此时发现口腔咽喉受到刺激,导致出血,A商店急送甲至医院,经查,甲系饮用有毒性的强碱性液体使身体受到伤害,同时,查明甲之食道,胃肠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问:(1)由于甲系外地游客,A商店在经医院确诊甲无生命危险后,即要求甲出院,甲要求A商店给予赔偿,遭A拒绝,A称:甲应向生产者B厂索赔,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该说法有无法律依据,请按中国法分析
(2)假设甲买来饮料后招待朋友乙,乙发生损害,乙要求A商店赔偿,A称乙与A没有合同关系,不能赔偿,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请按中国法分析
(3)假设甲在美国喝到了中国F厂生产的饮料受到伤害向美国法院起诉,按照美国法,美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依据是什么?美国将会如何考虑本案适用的法律?
(4)假设甲是从生产者的仓库中偷来饮料,喝后发生上述损害,生产者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请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法分析。
代 理 法
案例
一、A公司委托其业务员B与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于是写了一份委托书,说明从5月8日至5月18日由B处理一批服装出卖事宜,并交给B一份盖好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C公司迟至5月20日才派人来签订合同,B出示了委托书与空白合同,于是在5月21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即时钱货两清。后公司认为服装出卖价格低于向业务员B交待的最低价格,于是否认合同有效,要求B赔偿A公司损失。
问:(1)该合同是否对A公司有效?为什么?(2)B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假设合同未履行给C公司造成损失,C可否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赔偿 15 责任?为什么?
(4)如果没有委托书,只是给了B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结果会怎样呢?
案例
二、某食品公司国外代理人陈某持食品公司代理委托书在A国推销芝麻糊,委托书写明陈某工作是推销芝麻糊。一次他看到A国土产公司削价出售核桃,价格十分便宜,于是以食品公司名义将当时所剩的202_多斤核桃全部购下,以推销芝麻糊收回的款项,交了500元定金,并给对方出示了代理委托书,约好其余的钱由公司再汇来。
(1)本案中陈某与土产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陈某走后,土产公司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权代理人签订的,这时他可采取什么行动来予以补救?
(3)如果食品公司拒收核桃,拒付贷款,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土产公司的损失,怎么办?
案例
三、1921年,原告货主委托被告铁路公司运西红柿至B地,半路遭遇铁路工人罢工,被告担心西红柿腐烂,未联系原告就地卖掉了西红柿,(价格大体合适)问:被告是否具有卖掉西红柿的代理权?(英美法)
案例
四、某公司于8月15日举行开业典礼,8月10日,甲被授权购买10台X牌空调安装在公司,后董事长赴国外出差,甲发现X牌空调在市面上断货,至8月13日,与董事长一直联系不上,甲于是购买其他品牌的空调安装,董事长回来后,认为甲擅自作主,须承担赔偿责任。
1.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甲有一商场,把自己的春兰空调卖给该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 3.甲在购物时被某商场售货员打伤,甲是否可以要求该商场赔偿?
案例
五、A公司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从德国S公司进口一套啤酒生产线,进出口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S公司签订合同后,S公司如期交货,但设备在生产中出现质量问题。问:
1.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S,要求S公司承担责任?
2.假设S公司收货后不付款,S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假设S公司起诉A胜诉,但A已破产,于是S想起诉进出口公司,这是否可以?
商事组织法
案例一: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在两名董事的提议下,董事会召开了临时会,有三名董事出席,在会议上,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增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决定。
问题:
本案中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
二、我国某机械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汽车,经与某国一家汽车公司协商,达成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出资,出资额为15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专利技术50万美元(已设定抵押权);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4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内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双方未约定合营期限。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国家的法律解决。
问: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什么问题?依据是什么?
案例三: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决定委托中外合作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在董事会会议上,四人赞成,一人反对,通过了委托决定。
问题:
审查批准机关是否会批准该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决定?为什么?
案例四: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约定,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继续经营,提前终止。在清算中,外国合作者拒绝交回根据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已先行收回的部分投资一并进行清算,因此导致中外合作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本案中外国合作者是否应缴回提前收回的投资,为什么? 2.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原本的方式有哪些?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案例
一、巴拿马A公司所属“×-×”轮从国外某港口装1万吨烧碱来我国某港口卸货,外轮理货公司理货时发现短卸499包,破损l35包,水湿776包,损失价值达40万元人民币。货主(××经济协作公司)多次与船方交涉均未获得解决。某日,得知该外轮即将驶离我港口,货主遂向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该外轮。
请问: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货主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什么?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
二、某涉外合同案件中,被告是居住在美国的华人,原告居住在我国。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判决书于1992年7月20日送达给原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天,故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可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于1992年9月20日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从被告收到判决的第二日算起,虽已过六十天,但由于7月21日是星期天,故上诉期应从7月22日起算,认定上诉未超过期限予以受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议庭认为原告不到庭,无法进行审理,经审判长裁定对原告采用拘传。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于是,二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告之当事人不得上诉。
请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
三、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A)与科威特胡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洽谈,1991年9月,A与B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A 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因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便向中国 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如何确定该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
(3)如果A、B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应如何处理?
(4)假设法院经过法定途径无法查明应适用的某外国法,我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5)假设B公司在美国有财产,如果中国法院判决需要在美国执行,美国将会按什么程序处理?
(6)我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是否可以去跨国执行?可以怎么做?
案例
四、日本一公司与中国一住所在广州、财产在深圳的某外贸公司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时发生纠纷,日本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中国公司反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后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结了此案。
请问:
1.日本公司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2.中国公司反诉请求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3.中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日本公司怎样申请执行裁决?中国公司以未得到指定的仲裁员和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为什么?
5.假设中国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应向哪个地方的什么机构提出?同时日本公司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撤销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
案例
五、美国某电脑公司与中国一科研机构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中国的仲裁机构同时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电脑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 科研机构认为该开发项目已列入国家计划,若不经过上级主管机关调解,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案,仲裁条款无效。因此科研机构不同意仲裁,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1.科研机构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3.哪个机关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案例
六、河北省××县食品厂A与美国某工厂B签订了购销饼干机的合同,合同规定,先付款后提货,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但没有约定明确仲裁委员会。食品厂在提货时发现饼干机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B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食品厂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2月15日收到仲裁申请书,2月25日受理了该案。食品厂选任了两名仲裁员,B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食品厂指出首席仲裁员是B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求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了其回避请求.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了该案.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足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
七、日本A公司与中国B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了水泥的规格、价格和质量要求.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又对合同进行修改,对水泥的规格、价格以及质量作了一些变更.建筑公司按合同规定向A公司汇去预付款25万元.A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建筑公司发送水泥,经建筑公司验收发现,水泥全部不符合质量要求.为此,建筑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A公司则认为原合同已经变更,仲裁协议不存在,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本案应由哪个机构管辖?为什么?
案例
八、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因经济贸易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按照与B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前,由于B公司认为A公司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在做出回避决定后,同时另外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在开庭审理之前,B公 20 司要求公开审理,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同意公开审理此案,后A公司和B公司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即按和解协议做出调解书,从而终结本案的仲裁。
本案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
九、某美籍华人高某有两个儿子在中国分别为甲和乙.高某去世时,在美国遗有房屋八间,存款一万元。甲和乙签订了仲裁协议,声称如果为财产分割事项发生争议,提请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两兄弟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于是甲持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
1.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为什么?
2.若乙也于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案例
十、某国化工厂和中国某科技开发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化工厂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科技开发公司不同意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予以仲裁,并口头通知工厂和科技开发公司开庭审理。经两次通知后,科技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即以被诉方不到庭,案件无法审理为由,拘传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审理后作出裁决。科技开发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并不自动履行裁决书,化工厂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该经济合同案件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第三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
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
(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
(2)见案例分析
(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
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2_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2)尽管东大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万美元订单的业务,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索赔?
(3)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如果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述问题的结论如何?
1.有权。根据《公约》,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里差价与利润的损失显然包括在内。2.可以索赔,本案中,7万美元订单CAL知晓,根据《公约》,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能索赔,根据第二条回答,10万美元订单CAL不知晓,因此东大公司不能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依据我国《合同法》,结论与《公约》结论相同。
2.202_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2_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随即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答: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买方要求合理,应该按5.6万减5万的差价进行补偿(2)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三、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某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4月25日到达,但是货物已灭失。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问:1.买方3月份没有派船来接货是否违约?
2.卖方认为买方已经违约,合同终止,对不对?
3.风险由谁承担? 答:1.违约,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
2.不对,买方确实已经违约但是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根据《公约》第二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卖方规定了合理时间,所以合同没有终止。
3.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卖方货物的灭失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2)卖方对该货品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公司 合伙 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产品责任 代理 无权代理 知识产权
简答题 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代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
第四篇: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为什么
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
第五篇: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摘要: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反人道与人性的刑事犯罪,而以涉外因素为特征,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与恐慌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更具有远远超越于一般国内恐怖罪行的危害性。目前,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各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首要任务。尽管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程度在逐步提高,世界各国也在积极谋求共同防御、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合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内容的理解,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难以发挥其效力。随着国际恐怖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规模及破坏力日益扩大,其严重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本质使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开始共同寻求一致的解决之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控制日益国际化、激烈化的恐怖主义事件,就必须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责任,恐怖组织,责任承担方式。正文:
进入新千年以来,世界各地所发生的反人性、人道主义的恐怖事件更加频繁,并且在其剧烈及残酷程度上,已达到相当高的峰值。仅以亚太地区为例,202_年至202_,就爆发过数十次恐怖主义劫持人质事件。例如缅甸武装分子扣留泰国医院人质;马来西亚海盗在马来西亚西部的西巴丹岛劫持20名游客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赎金;阿富汗客机上73名乘客被劫持到英国;菲律宾反政府武装扣留两批人质,以此向政府讨价还价;菲律宾反政府武装劫持中国大陆人质,勒索高额赎金,并造成两名人质死亡,等等。上述恐怖活动一次又一次在世界上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国际社会的频频关注。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对自己所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国际刑法中,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将主体设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容,所以一般是在刑事责任之中考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团体与国家,下面分别论述这三个方面。个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一般而言不具有太大争议。“国际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这种观点,不仅源于现有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都是以个人的犯罪行为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而且因为这一点在一系列官方和非官方的国际文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反复强调。”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角度看,即指个人能否认识其行为具有恐怖主义的性质,并判断其行为的危害性质。
除了个人而外,能承担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也包含团体与组织。所谓团体与组织,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亦有规定:“团体是指由一个以上的一致行动以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构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组织或团体的犯罪之中,一般实行双罚制,既不仅行为的个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其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这个问题至今尚存有争议。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国际犯罪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三种犯罪的主观心态,分别为:蓄意、明知、轻率。这三种主观心态的分类是按照英美法系中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划分的,蓄意就是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结果。明知,是指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去实施这种行为。轻率,就是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由于“蓄意和明知,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希望故意与放任故意,因此可称作‘蓄意故意’和‘明知故意’,轻率和疏忽由于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因而也可以称为‘轻率过失’和‘疏忽过失’。”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等客观事实。一般而言,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包含有危害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等。但是在各种不同的国际犯罪中,对客观要件的要求是不相雷同的。有的国际犯罪要求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对象都确定,有的国际犯罪则只须具备行为要素即为构成,而有的国际犯罪则以达到某种危险程度作为构成条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由于各种罪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于行为的客观要求也不同,但一般认为主要是行为犯(包括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以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达到一种行为样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而无须特定结果的出现。
(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指受国际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为国际公约所保护的国际利益。在客体要件中,应当注意的为三个问题。
1、客体的国际性。
2、客体的内容是利益。
3、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由国际公约调整和保护的。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分类
(一)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1、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怖行动,危害国际民用船舶航行安全,破坏海上航行秩序的行为。其涉及的区域包括所有在海上发生的,完全在海上实施的空对海、陆对海、海对陆、海对空等全方位范围。目前此罪主要活动集中于马六甲海峡及东南亚海域,斯里兰卡沿海地区,波斯湾,亚丁湾,索马里沿海,里海及黑海地区。
2、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罪
1.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罪是指故意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破坏海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破坏海上秩序的行为。
(二)航空恐怖主义犯罪
1、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一般是指藉暴力之威胁非法干涉、劫持或其他不正当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或正准备犯此项行为。其中航空器一词,专指民用的运输航空器,不包括军事上的侦察机,轰炸机等作战用的航空器及海关,警察值勤用的航空器。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只能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而利用该危害性来劫持和控制航空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关于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三个公约
由于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是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国际公约也最为详细。针对其中三个最有功效及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三)侵犯基本人权的恐怖主义犯罪
1、劫持人质罪。《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劫持人质罪定义为:任
何人违背另一人的意志故意和非法地劫持或扣押另一人,即构成扣押人 质罪。另外,劫持人质罪犯罪具有跨国性,既可以是劫持一国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该行为全部或部分地发生在一个以上国家。
2、对受国际上保护人员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罪。该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应为直接故意,有些学者认为该行为可以由间接故意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后果,却仍然放任该后果发生。我们认为此看法不妥。从该罪行为的方式及其直接性来看,实行该行为的主要方式为暴力,而一般人针对暴力行为后果都有明确的认识,而且行为的性质是积极的实行行为,实行了该行为,针对该事件而言,即应构成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信息恐怖主义犯罪
信息恐怖主义犯罪是伴随着今年来日益全球化的信息网络进行的恐怖主义行为,由于此类恐怖行为属于一种新兴的犯罪方式,在其手段与形式上似乎不具备传统恐怖罪行所具有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形式,因而被一些学者视为非恐怖犯罪,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将所有实施了威胁他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其预期目的的行为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的原意只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如果对恐怖活动的手段不予限制,则有将恐怖活动扩大化之虞。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措施 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措施,主要是指在一国领域内进行的针对本国境内发生的恐怖主义所采取的应对方法,但也可以包含针对国际上的恐怖主义,本国采取的措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方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的行为”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国内措施制止恐怖主义也是国际社会所关心的问题。制止恐怖主义的国内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制定国内立法与建立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以及其他对抗恐怖主义的具体方法。
(一)制定国内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
(二)成立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
(三)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方法
四、恐怖主义产生原因
首先,从经济方面上分析,贫富分化的加剧是恐怖主义赖以滋生的经济根 源。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使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平等性质更加突出,经济落后的弱势群体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世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和贫富悬殊的扩大,极大地刺激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增长,为恐怖主义泛滥提供了某种社会基础。
第二,从科技方面上讲,随着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为标志的知识时代的来临,恐怖主义赢得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许多现代化的高技术手段在恐怖活动中得以运
用,其造成的破坏力也更加严重。
此外,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重要根源。两极格局解体后,许多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迅速得到释放。在尖锐的民族矛盾和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得不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下,极端民族主义者和宗教极端势力便活跃起来,并且以实现民族独立或高度自治为目标,以复兴宗教原初教义为旗号,以恐怖主义的暴力手段开展活动。
恐怖主义虽然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构成直接的现实危害,但恐怖主义也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进而危害社会的稳定。
总之,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旨在制造恐怖气氛的非法暴力活动,其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是相当突出的。这种影响不但表现为它严重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和社会的安全感,而且表现在它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秩序和政治安全,甚至酿成**与战争;恐怖主义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造成各种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挤压了国家用于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资金,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五、对策
反对恐怖主义必须治本。应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方面同时开展工作,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彻底铲除恐怖主义。
面对恐怖主义的新挑战,世界各国显然予以了高度重视,并积极寻求新的应对之策。美国开始重新评估其反恐战略,并制定了“反恐B计划”,将“重点转向打击恐怖组织的中下层”。俗话说,擒贼先擒王。这些年来,美国动用了浑身解数布下天罗地网,力图把拉登等恐怖头目捉拿归案。国际社会的反恐决心和勇气无疑给了恐怖主义沉重的打击和震撼,使得他们不敢抛头露面。从这一层面上说,反恐斗争还是颇有成效的。但从最近发生的恐怖活动,特别是这次伦敦爆炸事件来看,恐怖分子开始采取不同的破坏策略和方式。同时,参加自杀性袭击活动以及各种破坏的人已经不再是恐怖网络头目,而是“清一色的中下层人员”。美国出台的“反恐B计划”就是为了打击恐怖组织的生力军,破坏其后备力量。在国外的军事研究方面,有这样一句老话:外行研究战术,内行研究后勤。“反恐B计划”还将采取新举措破坏和打击恐怖组织赖以运转的后勤基地,摧毁其进行联络、获取经费、解决交通和供应等诸多能力。
应当说,“反恐B计划”无疑会给恐怖组织以更为沉重和精确的打击,但是,从恐怖主义的根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只靠简单的战术转变是不太可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的。人所共知,贫困是恐怖主义得以滋生和赖以生存的温床,而恐怖活动又会造成更多的贫困和绝望。正如日前举行的八国峰会发表的声明所说,反恐斗争不仅需要遏止恐怖活动,同样重要的是防止更多极度贫困的人投入恐怖主义怀抱。
六、我的思考:
全球贫富差距大是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性原因,但它的形成是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和地理差异的,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全改变的,需要全球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分步骤。现在的时代给予了我们很多的资源和优势,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它们帮我们解决问题,比如互联网。
国际恐怖主义的确是我们全人类的肿瘤,为了不让那些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发生,我们每一个人都责任和义务去关注它,为解决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年 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