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石卡一中党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覃塘区石卡一中党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
支委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支委会委员
党支部书记 谭岁寒 党支部副书记 黄建恒 宣传委员 李志冲 组织委员 陈思远 纪检委员 黄鸿贤
二、岗位职责
(一)支部委员会职责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同时,也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
党支部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2、做好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3、处理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文化生活;
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6、保证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二)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组织委员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活动,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四)宣传委员职责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和掌握党内外思想情况,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的计划和建议。
3、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业务知识;按时组织好党课。
4、指导和推动各部门和群众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文化体育活动。
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五)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情况;
2、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向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4、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二篇: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为确保本公司各项工作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使各部门职能清楚,每位员工职责明确,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言行,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故根据我公司实际特设定其管理机构及制定出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岗位设定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依据公司的现状和规模并考虑持续发展的情况制定。机构设置示意图 第二节 岗职设定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暂设17个岗位及职务,今后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1、董事长一人。
2、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助理一人,秘书一人,共三人。
3、副总经理二人。
4、客户部:客户经理一人,业务联络二人,业务洽谈一人,共四人。
5、后勤部:后勤经理一人,小车班二人,后勤保障一人,共四人。
6、行政部:行政部经理一人,人事及劳资管理一人,档案及资源管理一人,共三人。
7、财务部:财务部经理一人,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共三人。
8、工程部:工程部经理一人,工程管理二人,共三人。
9、设计部:设计部经理一人,工程设计师六人,预算师二人,共九人。第二章 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 第一节 部门职能
一、行政部
属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文书档案、员工考核和办公室管理工作,并负责各部门的协调与统筹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等。
二、工程部
属副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工程施工人员及材料的调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三、设计部
属副总经理室管辖并向总经理负责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交底以及投标标书制作,主要负责公司的各项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和现场验证工作。
较强的计划、协调、团队领导力和执行力,较强的成本控制意识,较好的人 际沟通能力,工作细致严谨、责任心强。
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行业的最新技术,熟悉装饰项目开发流程,熟悉装饰概、预、结(决)算整体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国家定额。
招标人有如下权力。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自主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都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有如下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节选自《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教程第十四章项目采购管理》)
第三篇: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管理制度
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管理制度 目的
为确保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管理制度》。2 工作职责
2.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过程的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人员任命,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2.2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任命工作。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委会委员。
为便于工作,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委办设于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兼任安委办主任。
安委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应以正式文件发布。3.2安全环保科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安全环保科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与环保管理的职能部门,并为之配备能力与数量相适应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安全环保科的设置及负责人任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以正式文件发布。
安全员配置人数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4 安委会工作要求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决定等。
对重大人身、设备、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职业危害或重大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督促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协调各单位、专业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审定企业安全环保工作总结、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和重大安全环保措施及计划,审定企业安全环保奖励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各单位和部门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牵头组织开展安委会的工作,安委办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因特殊原因安委会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授权安委会副主任主持会议。安委会主任每半年应至少主持一次安委会会议。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办筹备,准备相应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安委会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制定新的工作要求、形成工作任务清单,未完成项目必须有整改措施。会议纪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安全环保科工作要求
安全环保科是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委会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制(修)订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
负责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与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取(换)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厂级各项安全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跟踪、落实;配合相关单位对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装置等按规定检查和校验工作。
5.1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评审和完善。
5.2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组织重伤事故、轻伤事故、一般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各类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监督、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5.4对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改。1)明显处于危险运行状态的设备、设施。
2)高危作业(含进入容器、登高、动火、煤气区域作业等)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5对相关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6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6.1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6.2 3年以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经历,中专及以上学历。
6.3具有一定的风险评价能力、事故调查分析技能、应急处理能力、安全检测能力、系统安全评价能力、写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和对内对外沟通、协调能力。6.4了解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系统掌握安全技术和管理基本知识,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标准,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原理和各生产环节、过程。7 变更管理 7.1 安委会成员变更
安委会成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安委会组成进行变更并下发新的安委会组成成员文件。
7.2 安全管理机构变更
企业组织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变更。7.3 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发生以下情况时,对被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变更: ——出现安全事故被撤职的;
——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被任命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 ——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变更的。
第四篇:机构设置
工会机构设置
主席:王俊
副主席:武秀丽
委员:于占江、于菁华、王中吉、王占礼、王宏志、王承学、毛志阳、田景岩、白文峰、刘新宇、刘喜明、孙晓春、纪澍琴、李秀竹、张小倪、武秀丽、周清源、秦继军、崔得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
于占江、王人东、孙长春、许春艳、柳翱
文体委员会:
孙晓春、王承学、朱兴国、李春郁、娄杰
教学科研委员会:
王占礼、王中吉、王宏志、刘喜明、纪澍琴
生活委员会:
田景岩、秦继军、崔得文
提案征集委员会:
武秀丽、毛志阳、张小倪
女工委员会:
周清源、于菁华、李秀竹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刘新宇 武秀丽 李雪飞
校工会下设分工会
机电工程学院分工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工会、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工会、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分工会、工商管理学院分工会、化学工程学院分工会、生物工程学院分工会、基础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工会、人文学院分工会、外国语学院分工会、艺术设计学院分工会、信息传播学院分工会、高职学院分工会、软件学院分工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品德教研部分工会、体育教研部分工会、图书馆联合分工会、机关总支分工会、校医院分工会、后勤集团分工会(含就业处)妇委会机构设置:
校妇委会主任:武秀丽
基层妇委会主任、兼职计生干部:刘虹(机电)、徐小丹(材料)、王志文(计算机)、李华琼(电气)、王丹(工商)、刘芳(化工)、赵伟(生物)、韩连顺(艺术)、李慧玲(基础)、杨昌群(人文)、李红月(外语)、胡宇红(信息)、周彤(体育)、刘艳红(高职)、韩冬(软件)、臧宏玲(两课)、杨岚(机关)、张小蓉(图书馆)、孙立君(后勤集团)、梅丽(校医院)、李秀竹(就业处)
第五篇:17 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
第六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七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批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八条企业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管理会计、税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第十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程
2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出纳以外的电算化录入等操作工作。
第十一条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的精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由公司统一委派。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直接参与本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职务。
第十四条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逐步实行委派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对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全公司在职在岗会计人员的注册、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对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公司工作的,应持原所在地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公司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报刊即: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登报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行为的,由企业开具证明可到所属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下半年,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办报理。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
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年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并提供有效证件: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的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罚则。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依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持证人员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年检的,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当年年检结束之日起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虽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以上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知识。
(5)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以下学时:
(1)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1、接受培训形式包括:
(1)公司委托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批准的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
(2)高级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
(3)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2、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有下外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I、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是由财政部门审核、计算机打印、登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同时进入会计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负责全公司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审核和记录工作;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中、初级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
当理由,予以警告。
第三十五条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合格才给予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第五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和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