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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1-24755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22:33: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检定站规范质量事故的管理,防止由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中的失 误造成客户利益的损害,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特编制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应:

3.1.1组织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

3.1.2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结果。

3.2质量监督员应:

3.2.1协助质量负责人对质量事故工作技术部分的核查。

3.3档案管理负责人应:

3.3.1保存质量事故的记录:

3.3.2保存检定站处理质量事故的文件;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报告及受理

4.1.1发生质量事故后由客户质量事故的信息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接收到 后,接受人应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记录质量事故详细情况,记录后的文件 交由质量负责人实施处理。遇重大投诉时,质量负责人应将记录报常务副站长 批示。

4.1.2质量负责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析,找到处理质量事 故的方式。

4.1.3当质量事故涉及到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时,质量负责人应和技术 负责人共同组织核查。核查应执行《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保证程序》。

4。1.4当质量事故涉及到检定站的管理体系时,质量负责人应执行《纠正 措施程序》和《预防措施程序》。

4.1.5当质量事故涉及到人员职责或检定站的质量方针和程序时,质量负 责人应及时地制定内审计划,按照《内部审核程序》开展对检定站有关人员职 责或质量方针和程序的审核。

4.1.6如质量事故涉及到检定站的质量方针或管理体系的结构时,质量负 责人应尽快将内审结果报告常务副站长,由站长对管理体系的评审。管理 评审应执行《管理评审程序》。

4.1.7当质量事故涉及到收费问题时,应核查当事人是否违背收费标准,确属收费不当,应退回多收部分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4.1.8当质量事故涉及到违约事件要求赔偿时,质量负责人应立即协同技 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并与投诉方联系,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做相应处 理。

4.1.9质量负责人应将质量事故处理的全部过程记录交档案管理负责人归档保存。

第二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管理。3 引用法规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年、《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等。4 事故分类

4.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4.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6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7 人身事故:除上述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5 事故等级划分

为了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

5.1 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下同)(1)一次轻伤1-2 人;

(2)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次;(3)严重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汽及严重的跑料,经及时处理不使事故扩大的。

(4)由于操作处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

5.2 一般事故

(1)一次轻伤3-5 人;

(2)直接经济损失1-3 万元以下;

(3)一次事故造成一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或二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25%以上。

(4)一次操作失误造成合格产品受污染在50 吨以上者。5.3 大事故

(1)一次轻伤在6-10 人;(2)重伤1-2 人;

(3)直接经济损失3-5 万元以下;

(4)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 天以上,或2 个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均在50%以上。

5.4 重大事故

(1)一次轻伤10 人以上;(2)重伤3-10 人;(3)死亡1-2 人;

(4)直接经济损失10-50 万元。5.5 特大事故

(1)一次重伤10 人以上;(2)死亡3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5.6 未遂事故

(1)由于偶然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

(2)由于违章作业或误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事故发生了,则后果不堪设想。6 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6.1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 6.2 产品质量事故品管科负责管理。

6.3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6.4 交通事故由保卫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6.5 设备事故由公用组部门负责管理。6.6 火灾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7 人身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8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处理、存档。

6.9 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研究、处理情况报送安全科。7 事故报告

7.1 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各类大、小事故,都应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交公司安全科。

7.2 微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班长应及时向科长报告。

7.3 一般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科长,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7.4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援助;接着向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进行灭火救灾。

7.5 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科长报告,科长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7.6 凡是发生重特大以上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科长,科长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在抢救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快速向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7.7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总工会、检察院;破坏性事故应迅速报公安部门;中毒事故应报卫生部门。

7.8 凡发生重伤事故,在报告期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超过报告期死亡,不再补报死亡,年底不予更正。8 事故调查

8.1 发生小事故,由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8.2 发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全小组决定。

8.3 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市经贸委、劳动局、总工会、市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8.4 恶性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8.5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8.6 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8.7 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8.7.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8.7.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7.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8.8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8.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8.8.2 确定事故责任者;

8.8.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8.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8.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 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9 事故处理

9.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

9.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于造成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9.4.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9.4.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9.4.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4.7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10.工伤事故处理

10.1 工伤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3)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因履行岗位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7)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救治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10.2 工伤处理

1)由单位统一安排伤员到医院治疗,治疗方案和治疗时间按医院执行,工伤修养期间应凭本人申请和治疗证明,经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后休息。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3)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对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负伤的职工,除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外,工伤休息期间按因公出差处理。

5)工作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奖金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核实后,由公司领导核批报销。11 事故统计

11.1 事故统计范围

11.1.1 职工范围:本公司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佣的员工等。11.1.2 事故范围

11.1.2.1 职工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1.1.2.2 职工虽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11.1.2.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11.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1.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11.2.2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11.2.3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11.3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1.3.1 停工、停产损失价值。11.3.2 工作损失价值。11.3.3 处理环境污染的价值。11.3.4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11.3.5 其它损失费用。12.本制度由安全科编制、解释。

第三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一、计量标准、精密仪器、仪表,造成非正常损坏或报废,均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计量负责人。重大事故,应报质管部和公司总工,并召开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明原因不放过,未定出防范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责任者按设备制度规定赔偿。

二、各种计量器具的帐、卡、证必须填写正确,清楚。有涂改的合格证一律无效。

三、计量器具发生错检、漏检损失重大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新疆通达热力公司

计量室

第四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事故的分类、报告及管理提供指导。

2、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于工伤处理的事故。

三、事故分类

1、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额》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公司定义的事故等级: 1)、按照受害程度分

(1)、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员死亡或损失超过10万元,或造成停产4天以上的事故。

(2)、二级一般事故:1人重伤住院治疗30天以上,或损失5000-100000元,但未引发停产的。

(3)、三级一般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接受治疗30天以下,或损失2000元-5000元,但未引发停产的。

(4)、四级一般事故:受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及不影响上班,损失不足2000元的。

发生以上由公司定义的事故,按受害程度除轻微事故外,其它情形的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事故由班组提交事故报告;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化验室负责处理,生技科审核,其它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处理,事故报告由安全科提交,各类事故报告的提交原则上必须在事故发生三天内提交,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周。

四、职责

1、事故单位职责

(1)、在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生技科汇报后,将事故概况报告安全科,安全科上报集团安全部,并于3天内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书》。

(2)、轻微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及等级管理工作。不需要向集团安全部提交事故报告。

(3)、完成整改措施,并留有相关记录。

2、安全科职责

(1)、负责对公司定义事故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故等记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事故单位必须上报的事故报告。

(3)、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4)、负责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的交费工作。

3、生技科职责

(1)、负责对生产车间发生的事故的确认,并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负责督促事故车间提交事故发生报告。

4、公司经理负责对事故最终调查报告的审核、确认。

四、事故管理

1、抢险与救护

(1)、发生作业事故和生产事故后,事故车间、班组必须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法,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伤亡事故时,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2、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科,公司负责人立即报告集团安全部。

(2)、重大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本公司安全科及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报告集团安全部、企管部和总经理。集团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在一小时内决定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轻微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立即报公司主要负责人。(4)、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调查

(1)、事故车间或班组要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对事故的调查。

(2)、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科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3)、发生轻微事故后,由事故发生的车间和安全科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安全科负责措施的落实,由生技科监督再防止发生对策的落实。

(4)、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生技科、安全科配合集团安全部企管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公司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集团安全部,必要时请上级安监部门参见事故调查。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公司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意见落实防范措施。(5)、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集团及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2)、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安全、生技科、设备科等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其他处罚。(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6、事故处理审批

(1)、轻微责任事故者的处理,由安全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批。

(2)、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后实施,并上报集团安全部,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执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3)、事故处理结案后,其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向全体职工公布。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五篇: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9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和工作中发生的伤亡、火灾、爆炸、交通、设备、通讯、生产操作、产品质量、环保等事故的报告、调查、问责、统计。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各类事故处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第八条 生产运行部负责管理生产事故与环保相关的事故。第九条 总工办负责产品质量、设计、三剂等事故。

第九条 设备节能部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事故及生产机械、电气设备、计量有关的事故。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事故。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交通、通讯事故。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负责管理职责有关的事故。

第十三条 各类事故处理完成后,除负责调查的主管部备案外,还需交安全管理部统一存档管理。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二)公司级事故:

1、一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事故; 2)重伤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3)岚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

2、二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含10万元)万元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6人以上(含6人)因工负伤休息满1个工作日,且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3、三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含2万元)万元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3~6人(含3人)的轻伤事故。

4、四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下(含2人)的轻伤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生产调度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生产调度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大小等级,按下列规定上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按事故类型逐级上报至岚山区和日照市有关主管部门。

(二)公司级事故中一、二级事故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级事故中三、四级事故按事故类型逐级上报至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逐级上报事故有关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九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和各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情况,应立即组织或协助展开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大小,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按照条例规定组织调查。

(二)公司级事故中一、二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三)公司级事故中三、四级事故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若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应提请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责任制: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二)公司级事故中一、二级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公司级事故中三、四级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各级领导或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在安全管理部归档保存。

第六章 事故问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公司将按照事故调查组给出的建议执行,并有权根据本制度继续向事故调查组给出处理建议责任人以外的其他责任者问责。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按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扣分。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四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由本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

(二)三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以50~100的经济处罚,并由公司总经理约谈,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安全管理部。

(三)二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降薪一级;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以100~500的经济处罚,并严重警告;负有监管管理职能的部门管理人员处以100~500的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安全管理部。

(四)一级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的20%的经济处罚,并降职一级,;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0%的经济处罚,并降薪一级,负有监督或管理职能的部门管理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0%的经济处罚,并降薪一级;主要领导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0%。

(五)偶然事故或不可预料事故:小事故由车间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对车间不予处分,出现一般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对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六)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小事故由车间处理,报相关部门,须加重处罚;相关领导负连带责任;出现一般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并加重处罚。

(七)故意造成或性质恶劣的事故:小事故由车间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并加重处罚,可给予降级留公司查看或开除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加重处罚。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并公司领导追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责任,车间处理当事人,给予解职或停职,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除按上述第三十五条及相关事故管理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各级负责人实行行政追究,行政追究原则范围如下:

(一)小事故,由车间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班长进行行政追究,并报企管部备案;

(二)一般事故,由主管部对直接责任人和车间主任(含)以下的干部提出行政追究,报企业管理部执行;

(三)较大事故,由主管领导或部对直接责任人和各部负责人(含)以下的各级干部提出行政追究,总经理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重大和特大事故,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和公司第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以下的各级干部进行行政追究;

(五)行政追究的处分有:通报批评、领导约谈、警告、记过、降薪(工资)、降职(级)、撤职、解除合同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分:部(车间)、公司两级。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分执行:

(一)对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车间讨论决定,相关部门审核。

(二)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审核,或由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报企业管理部执行。

(三)对较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经理班子会讨论决定,公司审查执行,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处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经理班子会提出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奖金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事故整改和教训汲取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范围

第四十一条 事故统计范围:

(一)生产实习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参观人员和代培人员在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由所在生产单位统计、报告。

(二)甲单位职工在乙单位发生事故,如果甲单位是乙单位的承包单位,应由甲单位负责统计、上报;甲单位职工如临时被借调、支援乙单位后发生的事故,应由乙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统计和报告,并通知甲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事故的处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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