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测绘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公司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以及西安市保密局、市规划局有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和我院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二、移动存储介质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又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三、本院各部门拟用于处理我院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填进行申报、登记、编号,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我院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方能投入使用。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秘密信息
四、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的,应由主管生产院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必须一事一盘(可用软盘)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上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八、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九、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十、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登记,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移动存储介质重要涉密场所。
十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每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十二、含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进行维修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院保密小组进行备案,再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收回。
十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应由院保密小组履行批准、清点、登记手续,由院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必须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四、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院保密小组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涉密和非涉密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暂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本制度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指局内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之外的所有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我局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到各部门使用。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应首先向局办公室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带出,并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局内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存储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我局内部相互借用或复制,应首先向
局办公室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借用或复制,并且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非涉密信息如需导入局内涉密计算机,可采用设置“中间
机”的方法,“中间机”应单机使用,其非涉密信息经查杀病毒后方可导入涉密计算机,也可以采取刻录光盘后导入的方法。
第十条 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或恢复其存储数据的,必
须在局信息中心进行,并由使用部门派专人负责送取;无法修复,需要报废的,应按本制度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首先向局办公室申请,申请批准后,由局信息中心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 局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报废的,应经局办公室登记备
案后,送区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
法进行处理;对泄露国家秘密的局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2_年7月
第三篇: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四条 各股(室)所、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五条 局保密办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统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1-
第七条 一般信息应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携带、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股(室)所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局保密办。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第十一条 每半年要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若有混用的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股(室)所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股(室)所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局保密办销毁。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局保密办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张掖市委机要局、市保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市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三、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由单位或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四、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
六、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九、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要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一、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五篇:财政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财政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第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
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第九条
各财政所,股室(中心)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