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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措施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1-40591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5:55: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措施

武川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措施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另一方面要改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氛围。

2、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广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职能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能力,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的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当前,仍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本级组织的配合下,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调解手段无法化解矛盾纠纷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认真解决好群众的问题,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1、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把开展依法治县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政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要切实抓好单位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单位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2、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组织的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要建立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司法所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3、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在所属辖区调解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强化预警与处置,严格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保持信访工作超前性,把群众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信访问题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因此要充分重视农村的信访工作。一要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使其“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二要切实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申办的事项,要热情接待,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要采取“主动靠上去”的工作方法,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2、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性降至最低限度。完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格局。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第二篇: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总结

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总结

本,我所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的原则,深入推进矛盾化解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矛盾排查化解制度,调整充实了各级调解组织,制定了具体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提高“以案定补”标准,化解了一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有力的维护了我所辖区的社会稳定,保障了我所辖区的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我所对开展排查调处矛盾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明确了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大调处的目标、任务,提高了对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迅速成立了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所长江军担任,全所其他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工作。

二、加强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群防群治力量

人是搞好工作的前提,我所编制少人员紧缺,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也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矛盾化解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完成三项重点工作,我所在经费十分紧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乡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全身心投入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去,调处了一批重大复杂疑难矛

盾纠纷,得到了领导的肯定,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如今年五月份西板乡鼓楼坡村村民蒲某某给本村修公路后未得到工程款,本人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果后,我所为避免事态扩大,通过一周的走访调查,成功的化解了这一矛盾。本案成功调解得到了西板乡党委政府的表扬,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所充分发挥村级综治机构第一道防线作用,对辖区内矛盾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掌握了各种矛盾的产生情况,及时化解和调处产生的矛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了矛盾的激化、恶化。在本年我所共排查出各种民间纠纷 32起,调处成功 32 起,成功率为100%。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5 起,一般民间矛盾纠纷基本不出村,显示了群防群治的强大力量。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为依法开展排查调处奠定基础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全所民警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排查调处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调处,严格按程序调处,提高了调处质量,真正依法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在下村时,不拘形式,借田间地头开展普法,走到哪里,就把法律宣传到哪里,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杜绝了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矛盾的现象,也减少了矛盾的产生。

西板派出所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三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 2 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

(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

简单案件确保调。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对历史遗留纠纷、重大群体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纠纷,各方协作,想尽办法以调解结.5

(二)练好“爱学习、会应用”的内功,学会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的技巧。

积极建立法官传帮带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开展裁判文书的定期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交流学习;严格控制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数量,特别是对当事人分歧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判决文书,应当面送达,向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开展撤诉案件的自查和剖析工作,防止对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

(三)练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功,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十分注重法官的培养,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专门安排时间保障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使法院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均处于良性状态,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练好“细节规范、作风严谨”的内功,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规范化度,每人一表,确保量刑的客观公正;建立巡查督导制度,落实庭审行为规范,开展庭审瑕疵行为评查;采取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为各庭室配备摄像机,做好重要诉讼环节的证据固定。

(五)练好“敢创新、善创新”的内功,以司法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一流法院活动。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主动到所在社区走访,听取当地群众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全面了解;实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询制度,根据对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心理疏导,完善其人格,促进其改造;完善裁判文书的结构,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庭前调查,促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模式,通过落实法律释明、行政首长出庭、多方沟通等措施,促成和解

第四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芦阳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集中解决当前影响我镇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按照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芦阳镇党委决定开展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现结合芦阳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集中化解影响全镇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健全完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镇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十二五”期间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是进行重大社会和积案攻坚化解,使往年遗留的积案和当年新发生的重大社会矛盾化解率达到95%以上;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推进排查化

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三是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确保群体性事件发生数和参与人数不超过去年,并努力实现稳中有降。

三、时间步骤

芦阳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化解攻坚(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底)。各村结合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行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要求及时上报镇综治办,综治办建立工作台账,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进行分析梳理组织调处化解,对当时不能调处化解的归档分流到各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实行一件矛盾一名领导包案制度,及时监督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调处化解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解决一件,销号一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必要时召开部门、行业联席会,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调处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保今年12月底化解率达到95%以上。

第二阶段,深入排查调处(2012年1月至6月)。按照省、市、县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活动,各村和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的镇属有关部门全面排查各类社会矛盾和隐患,并坚持边排查边化解,及早化解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重点排查截止上年底前尚未彻底解决、已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点社会矛盾,特别要着力排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宅子用地、邻里纠纷、企业改革改制、安全生产、土地矿产、涉法涉诉、执法管理、养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矛盾。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逐一完善工作台账,确保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化解的目标任务和化解时限,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及时有效进行化解。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2年7月至9月)。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

提出工作要求,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已经化解,但仍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的,要落实好稳控措施,巩固调处成果、防止发生反弹。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为重点,进行检查、抽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建立月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查找存在问题。9月上旬前,各村对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写出专题报告。9月中旬起,组织工作组,对各村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当年排查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率达到90%以上,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

四、组织领导

芦阳镇成立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的组织领导、案件督办以及反映情况、交流总结等日常工作。

芦阳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王涛 芦阳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 常蓬东 芦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晓斌 芦阳镇副镇长

寇明玉 芦阳派出所所长

成员: 王维武 芦阳司法所所长

徐新彩 芦阳镇纪委书记

刘兴杲 芦阳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张宏涛 芦阳镇综治专干

雷寅虎 芦阳镇综治专干

范丽娟 芦阳镇综治专干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兴杲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督导组,抽调工作人员,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协调合作,确保工作实效。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对矛盾纠纷突出的村组,加强工作力度配调政治责任心强、熟悉法律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组

成工作组驻村、组开展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村、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具体人员,限期进行化解。

二坚持领导包案,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个工作组、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领导包案,组织开展攻坚。在化解工作中,注重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化解矛盾,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把化解矛盾和落实稳控措施结合起来,坚决防止矛盾激化、矛盾激化升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梳理遗留的积案,根据活动进展情况,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开展攻坚工作。

三完善风险评估,健全长效机制。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景泰县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和《景泰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考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将风险预判化解和控制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对各类稳定风险和隐患的科学识别、行业性管控和就地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认真总结可排查化解矛盾的经验,坚持全面排

查与重点可排查相结合、常规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区域排查与部门行业排查相结合,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一般矛盾就地化解,重大矛盾发现得早、稳控得住、解决的好的目标,努力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五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1-10-8 9:20:51来源:本站整理作者:佚名 【大 中 小】 查看评论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摘要:实践充分证明,在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今天,采取科学的、综合的、更加注重治本的犯罪治理方略,切实落实宽严相济、注重矛盾化解的社会政策,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犯罪的实际,是完全必要、切实可行的。同时也表明,我们已经探索、并初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矛盾化解的正确之路。通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是我们的老话题;注重创新刑事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我们的新课题。只有理论上弄懂弄通,实践中才能做好做

实。

关键词:刑事审判 社会矛盾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我国的一项重要并具创新意义的社会政策。对此,要从治理犯罪的策略选择、社会矛盾化解提出的社会背景和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上来解读。治理犯罪,从古到今,无非是三种手段。一是严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通过严厉的刑罚,剥夺罪犯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使社会成员畏法度,不敢犯。二是预防。扎紧篱笆是预防,满足需要是预防,思想教化也是预防。无疑,最根本的犯罪预防还是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仓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当然就不会实施犯罪。三是打防并举、宽严相济。强调在充分发挥刑罚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理性认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强调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切实重视源头预防。通过综合治理,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

不和谐因素。

以上三种手段,对于严惩,我们并不陌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一直都没有放松。但实践证明,“严打”是必要的,效果却往往很短暂,也有限;注重预防,需要长期的投入和规范的治理才能达到理想境界,非一日之功可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治理犯罪,只有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不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还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根本宗旨就是化解矛盾。

通过依法严惩犯罪,使人民群众对严重犯罪的打击要求和人身安全感得到满足,使受犯罪侵害形成的负面情绪得以抒缓,这是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外观,是“治标”;通过经济发展,完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平等诱发、产生犯罪的根源性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则是“治本”;而

打防并举、宽严相济,不仅通过“严打”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强调依

你不

关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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