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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1-69983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21:3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中心就春节法定节假日安排,以社会抽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是否包含除夕引起网友热议。

在忙碌的现代社会中,节假日很重要。那么如果时光倒流几千年,古代那些为朝廷工作的官员,他们的春节是如何放假的呢?

唐朝:春节期间按单双号上朝、休假

古代官员过的新年,其实是指农历年,即正月初一。唐玄宗颁布的红头文件《假宁令》写道:“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元正”指的就是新年,意思是说,春节放假7天,冬至放假7天,一年里有这么两个“黄金周”。

事实上,到了唐朝后期,黄金周有3个,而且小黄金周并不比我们少。《唐会要》第82卷有一段专写节假调整,说唐德宗贞元年间,把寒食节的假期从3天调整到7天,加上春节7天、冬至7天,刚好3个黄金周。至于小黄金周,就更多了,中秋节、腊八节、夏至、唐太宗过生日……这些日子统统放假3天。另外还有21个只放一天假的传统节日,唐朝的法定假日之多,远超忙碌的现代人。

唐朝春节虽然也只放七天假,但是按“元正前后各三日”放的。也就是说,以大年初一为中心,初一之前放假三天,初一之后放假三天,加上初一,刚好七天假。

也不是所有的唐朝人都按照法定的春节假期休假。有的人可以提前休假,例如私塾先生和学生,一般腊月二十就能放假,正月二十才开课,放假整整一个月。有的人永远没有固定的休假,像农民,必要的时候,大年初一也要到庄稼地里挥汗。孟浩然有一首诗叫《田家元日》,田家就是农民,元日就是初一,这首诗里有两句:“桑野就耕父,荷锄随牧童。”说的就是大年初一那天,还能见到农民劳动。

某些唐朝官员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像样的春节假期,因为唐朝有两个规矩。第一,大年初一那天文武百官和高级地方官必须早早地上朝给皇帝拜年。这个规矩使得京官和高级地方官不能在初一当天跟家人团聚,而是要跟皇帝团聚,至少是先跟皇帝团聚,退了朝之后才能跟家人团聚。

第二个规矩就是,地方行政长官在春节期间严禁离开衙门回老家。这个规矩断绝了地方官在老家过年的可能性,他们要想跟家人团聚的话,地点只能定在单位。

唐朝有个很著名的田园派诗人韦应物,他写过一首《元日寄诸弟》,五言十二句的古风,大意是说:我自从做了市长之后,每年春节都没回去过。我在这个衙门里感到很冷清,也很无聊,什么时候才能与家人见面呢?

唐朝皇帝也写诗,唐德宗李括写过一首《元日退朝观军仗归营》,大意是大年初一那天等百官拜过年,他又阅了兵,一整天没有消停。唐德宗属于那种勤勉类型的皇帝,他在安史之乱以后登基,接手的是一个烂摊子,决心削夺拥兵自重的地方节度使的权力,连连用兵,忙得不可开交。他在任的时候,春节期间照样上朝,大臣叫屈,他说:那按单双号吧,单号上朝,双号休假。于是唐朝高层就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腊月二十八放年假,腊月二十九上班,大年三十继续放假,大年初一接着上班,初二又放假,初三又上班……

宋朝:地方公务员腊月二十收工,回家过年

宋代的春节叫元旦,专指正月初一。春节包括忙年、过年、闹年(春)三个时段,元宵也是“年”的一部分。

《水浒传》直接描写春节的场面不多,更钟情于元宵节。宋江在清风镇被刘高拿住,梁山集团攻打大名府,宋江、柴进等人在东京赏灯谋求招安,均发生在元宵夜。

在宋朝,春节放假7天(一般是大年初一前后各3天),元宵放假7天,加一块儿接近半个月。宋太祖其父腊月初七去世,由此形成惯例,前后共放假3天。宋仁宗其母腊月初十生日,放假3天。旋即,冬至来临,放假7天。随即,天庆节,放假7天。一个多月的春节长假诞生了。

如果你是地方公务员,还有项特殊福利,每年腊月二十“封印”,停止公务,回家过年省亲,与老婆娃儿老爸老妈联欢,只要在第二年正月二十那天赶回衙门“开印”办公就行。如果你是首都高级公务员,初一则不得休假,不能请假。先守岁,再打个小盹儿,凌晨就得穿戴整齐,顶风冒雪,披星戴月,往皇宫赶,开“正旦大朝会”:百官给皇帝拜年(朝贺),俗谓“排正仗”。朝会上,常有辽、高丽、西夏、于阗、回纥等地的外交官前来献礼。会后,皇帝赏赐每人一朵帽花,插在官帽上,你举办家宴时得戴着,喝屠苏酒、饮术汤,也得戴着。

除了陪皇帝开会和耍乐子,还得陪吃。年前冬至,皇家要设宴。初一办朝会,要吃正旦宴,规模宏大,允许臣僚带家属。普通的朝会之后,也安排吃喝,由皇宫“埋单”,叫“赐食”。赐食又称“廊餐”或“廊下餐”,宋代廊下餐最出名。《宋会要》记载,廊下餐宴席安排在左、右勤政门北的东、西两廊下,文官坐东廊,武官坐西廊,规矩少不得。

如果你是生活无忧的细民,则没这么辛苦。从正月初一开始,开封府“通知”允许关扑三天。关扑是商品交易时赌博的一种。举凡食物、蔬菜、鸡鸭鱼肉、水果、鲜花、木炭、绸缎、珠宝、化妆品、衣服鞋子、梳子、帽子、玩具各类百货,甚至酒楼的饭卡酒牌,都可以参加关扑。愿赌服输,你可能花费1万钱,还买不到一个柑橘。

正月期间,开封沿街搭起彩棚。享有自由时间的细民,在御街(皇宫正南的大街)一带,可以看灯会,欣赏歌舞百戏,遍地喧哗,声震十里。吞铁剑的、玩木偶的、演杂剧的、说书的、吐五色水儿的、炼丹的、弹琴吹箫的、驯猴的,甚至驯鱼的、驯蝴蝶的、驯蚂蚁的……那叫一个热闹,摩肩接踵,花团锦簇。

看来,锦时素年要写作锦时俗年。春节,热闹,世俗莫过如此。

明清:冬至、元旦、元宵节,一休就休一个月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在逐渐削减甚至取消“旬休”制后,全年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即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等,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

政府消减假期的措施遭到了大多数官员的反对。帝王将相考虑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声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后来在三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因此,新增的寒假可以看做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一个补偿。不过到了清朝,公务员的“黄金月”又回来了。冬至、元旦、元宵三个节假又以封印休长假的方式贯通,前后也有约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每至封印之日,官员们都会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

古代历代王朝只规定了官员的休假制度,对于其他阶层的群体没有什么规定。因为在中国古代还不可能出现关于阳光普照的休假制度,那时乡村中的农民、街市上的商人等阶层群体只能按照惯例放假。如街市上的商人一般在纪念某一行业或职业神祇的特殊假日放假。这些假日常常会举行盛大而热烈的庆祝活动。乡村中农民在春季和秋季都会有一定的假日,还有土地神的节日,就是人们常说的“社日”也会放假。

不过,他们依然没有固定的休假制度,因为他们是不属于国家体制之内的群体,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时间。

民国:春节不放假,发现不在岗,就可能下岗

追溯到民国初年,不论是除夕还是大年初一,政府各个机构都要正常上班。除夕时,若是发现有公务员不在岗,这个人可能就要下岗了。

1912年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宣布废除旧历改用国历(公历),并决定把公元1912年定为中华民国元年,把1月1日叫做“新年”。但是,因为民间习惯使用农历,仍然把农历正月初一当做传统“新年”,所以袁世凯上台以后,便把农历正月初一即传统“新年”改称“春节”。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又再次颁布命令,要求自192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国历,废除农历。为了雷厉风行贯彻这一命令,政府还规定机关、学校、商店不得在春节期间擅自放假,否则就要对相关负责人实行严厉的制裁和处罚。著名作家老舍,曾在北京一所小学做校长。春节时期,学校照常上课。大过年的,他只能抽出两个小时回家探望。母亲见他回来了,以为能陪她过年,哪知老舍说一会儿还得赶回学校。母亲一愣,叹口气说:“走吧!”老舍虽然心里难过,可还是要赶回学校。途中,他看见街上那么热闹,想起母亲在家那么冷清,泪水便迷了双眼。

可见,即使作为一校之长,老舍也没有宣布春节放假的权力。尽管政府企图用行政手段来制止民间过年,但是老百姓并不买账。于是,民间便出现了“禁令自禁令,过年自过年”的情景。

政府虽大力提倡国历,可公历新年,只有政府机关相互拜年,民间则冷冷清清。反观春节时民间却热闹异常,许多商人在春节时也关门谢客并贴上传统的春联。国历在民间也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社会日常生活还是沿用农历。各军政机关和学校对国历是“表面上尚能遵用”,而商业结算、发付工资等一般社会生活均沿用农历。

到了1918年,北洋政府也觉得这种违背民意的改革不太可取,终于开始允许春节放假了。

1928年张学良东北易帜,中国实现了名义上的大统一。统一之后的国民政府显然没能吸取北洋政府的教训,不仅重申春节不准放假,而且决定结束两种历法并行,欲彻底废除农历,以显示其“革命”的决心。

1934年的春节是2月14日,2月13日正在清华大学读书的季羡林在日记里写道:“明天是旧历年初一,今天晚上就是除夕。对于过年,我始终拥护,尤其是旧历年,因为这使我回忆到童年时美丽有诗意的过年的生活。”

1930年1月2日国民党的《上海党声元旦特刊》发表《推行国历废除旧历的工作》,也承认国历推行艰难,“习俗相沿,积重难返”。鉴于此,1934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停止了强制废除农历,不得不承认“对于旧历年关,除公务机关,民间习俗不宜过于干涉”。从此,民间又可名正言顺地过农历春节了。

第二篇:中国古代官员怎么上班和休假

中国古代官员怎么上班和休假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五一、十一、除夕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休息或者走亲访友的好日子。而且,随着人们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这些节日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很多人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在现在的社会中,节假日如此重要,那么在古代中国有没有节假日呢?如果有的话,又是怎样的情形?

【汉朝的休假制度】

据《汉律》记载,早在西汉时,政府就在典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意思是说政府工作人员,每工作四天就休息—天。政府的本意是,工作了四天也的确够辛苦的,那么第五天就放假让他们洗澡更衣,修发刮脸吧。

这个制度,在西汉两百年的时间里得到很好地贯彻。到了东汉,这个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地实施。司马迁在《史记?百万君传》中说道:“官员每五日洗沐归谒亲。”相比于西汉时期的规定,这时的“休沐”不但可以洗澡休息等,还可以网家看望老小、夫妇团聚。

【隋唐的休假制度】

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了隋唐。不过到了唐代,延续了数百年的每五日休一天变成了每十日休一天,即在每月的上旬、中旬、下旬的最后一天休息。唐代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国事频扰,朝廷改“五日休沐”为“十日休沐”,此即所谓的“旬休”。据王聘三《古今事务考》载:“永徽三年以天下无虞,百司务简,每至旬假许不视事,以宽百僚休沐。”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官员工作十天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上旬、中旬、下旬各一天。这三天休息时间被称为“浣”,从此假日又有了“浣”的称谓。

这样,一年三十六旬可休三十六天。而且,相对于今天的请假,唐代请假要难得多。当时政府对于“旬休”规定颇为严格,凡三品以上官员,休假前要“告假”,假期满后要到衙门销假,是谓报到。

否则,就要扣发一个月的俸禄,甚至罢官。

通常情况下,唐代以后,大多数政府官员们习惯于上午或整天都在官署里办公,傍晚才下班回家。对于京城内的官员而言,如果需要上朝,他们就要一大早先去上朝,然后才到自己的官署办公。

而地方上的官员大部分都是和家眷住在一起,前面办公、后面居家。

因此,可以说,放假与不放假也都是一回事。但相对低级的官员,如幕僚,因为地位卑微,是没有官邸的,甚至得离家别子住在官署里或租屋而住。因此,节假日对于他们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宋、元的休假制度】

“旬休”制度在宋、元两代相以沿袭。宋朝时期,除这些常规假日外,法定的节假日更加丰富。据宋史笔记《文昌杂录》记载,元日(春节)、寒食、冬至各放假七日;天庆节(正月初

三)、上元节、天圣节(皇帝母亲生日那天)、夏至、立春、人日、中和节、清明、七夕、末伏等也都放假。这样,一年的法定假日达到了七十四天,加上三十六天旬休日,共一百一十天,和现在的法定节假日总数非常接近。

当然,和今天不同的是,在伦理盛行的封建社会,基于人伦血缘和宗法观念,除了上面的法定节假日外,政府还出台了很多“人性化”的政策:父母住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定省假(不含旅程);在五百里外,则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儿子行冠礼时有二天假期;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父母亲去世,解官戴孝三年(军职为一百天);亲戚去世,根据关系远近设不等的假期。

和之前的各个朝代相比,元代在节假日制度上显得迥然不同。

法定节假日更是少得可怜——元代规定全年只有十六天节庆假日。

为什么元代的假日这么少,或许与其游牧民族的出身有关吧!

【明清的休假制度】

或许是受了元朝的影响,到了明清两代,政府官员就没有汉唐宋时期宽松的休假制度了。“旬休”制逐渐削减甚至取消,全年只保留三个假期,即春节、冬至及皇帝的生辰。具体的是月假三天,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冬至等节日可放假十八天,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

不过政府的这一措施遭到了大多数官员的反对。帝王将相,考虑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声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在三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但是政府的这个规定是有条件的——长假期间官员仍要不时地到其官署处理必办的公务,涉及司法的事务更是不能停止。

清朝后期,休息制度开始发生了变化。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人大量进人中国,他们每星期休假——天,时间一长,国人产生了认同感。到了1910年,清朝政府在上层基本上实行了星期天为公休日的制度。

在千年的休假制度里,除了法定节假日,政府也对“临时请假”

制度作了规定。举个例子,如果官员因为有急事而无法及时回官署办公,晋代就规定:“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中延二十日。”到了后晋时期,家居外地的官吏探亲时,政府还会单给路程假。

这种“急假”在今天看来颇具人性化,当个人要执行对家庭的责任时,政府的法令有相应的假期规定。最宽大的是唐代的规定,包括: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近亲行婚礼,则假期分别为五天、三天、一天;父母亲去世,强迫解官三年,如果是军职,则为一百天;五月有十五天的田假,九月有十五天的授衣假。

可以说,节假日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沿袭已久,源远流长。这可能与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社会的因素有关——农民可以根据自己农事活动的闲忙和节气变化来适时安排自己的休息闲暇。而政府官员不能像农民那样随意规定自己何时休息——但又不能不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休假制度诞生了。

第三篇:休假制度

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请假制度规定

1、带薪假期

公司在坦华人员工在坦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假期,为期24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副总以上级别可享受每年两次带薪假期,公司负担往返机票。

1)2013年1月1日以前入职员工,第一次休假可休3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第二次及以后休假按照公司正常标准执行。

2)2013年1月1日以后入职员工,可在工作满11个月后,向部门或分公司申请批准在第12个月享受第一次休假;第二次休假可在第一次休假结束7个月后的任意一个月申请,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第三次休假则需在工作满24个月后提出申请批准,以此类推。

3)公司所有员工每两年可享受一次休假提前至春节期间的休假待遇,即按规定第一次休假结束半年以后,可申请第二次休假提前至下一的春节期间,以此类推,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

4)带薪年假超期,须报部门或分公司B级批准,超期7天以内(含7天)扣除相应天数的4倍工资,超期8-15天以内(含15天)扣除相应天数的3倍工资,超期16-30天以内(含30天)扣除相应天数的2倍工资,超期30天以上,则

自动离职。

5)工作满一年且一年内没有申请过事假者,如申请不休年假,公司可提供一张往返机票用于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来坦桑探亲,在此期间,除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外,并额外给予员工24天全勤工资奖励。如补发奖励之后在有效休假年限之前如需要再请事假或者请年假的,则之前的补偿奖励一并扣除。

各分公司可酌情自行调整,但不可高于此标准上限.2、病假

员工申请3天以内(含3天)短期病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员工申请3天以上病假或须回国治疗,除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外,须报集团行政部审批,并出具由坦桑当地医院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明。

重大疾病,除根据保险公司条款予以相应赔付外,公司不予以额外报销。

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全薪,但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备注:凡新入职员工须提供本人的《旅行健康证明书》。

3、事假

事假和带薪年假必须分开,不得连休。

2周以内(含2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C级审批,3周以内(含3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B级审批,3周以上事假须由A级审批。

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事假,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送行政部审批。如需回国,申请事假人可使用公司原先提供的往返机票,或公司可协助事假申请人另行购买回国机票,由事假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回国相关费用。

事假结束后,事假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再来坦桑的往返机票,如不能返回,公司将扣除事假申请人留存公司的800美元押金。

如果事假需要延期,必须向A级权限提出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如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延期的,7天之内(包含7天)的扣除一个月的工资,超过7天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相应的工资、补助待遇。

4、婚假

申请婚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带薪假期,报销往返机票,且婚假可与带薪年假连休。

5、产假

1)产假:申请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9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

数)的假期,报销往返机票。

产假期间,只发放国内部分工资。

依据个人情况,产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准许适当延期,产假延期期间不发放工资。

2)陪产假:申请陪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陪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6、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过世,员工可申请丧假。

2)申请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7、该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集团行政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第四篇: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第一节 假别及请假

第一条 公司假别有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年休假、法定节假。各种假别的计算最小单位为半天,不允许按小时计假。

第二条 除法定节假日等无须专门履行请假手续外,员工休假应事先履行相应的书面请假手续。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请假或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当天与部门负责人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在获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于请假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报人事管理员处备档。

未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如实填写《休假申请单》,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时必须留下有效的假期联络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后,应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员工请假一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一日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综合办主任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第六条 员工请假经批准后,应将批准签字后的《休假申请单》报人事管理员存档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 经批准的假期期满而未按时返岗且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或请假有欺骗行为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当时或当地规定执行。第九条 综合办负责考勤管理制度、请假制度的解释、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二节 事假

第十条 员工因个人事务无法上班的,应提前1天请假。因突发原因需要临时请事假的,可当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均为无薪假。每位员工每年事假连续不得超过7天或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含双休日),超出部分公司不予批假,如仍未上班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 病假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病假应于当日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事后1日内补填《休假申请单》,并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方可作为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如仍需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员工,一经查证,均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四节 工伤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而产生的假期。

第十六条 工伤假期的时间及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假期满,未能返岗工作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节 婚假

第十七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若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

第十八条 员工请婚假须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连同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一起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做好部门工作安排后,交综合办负责人核实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第十九条 婚假包括婚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六个月内一次休完。

第六节 丧假

第二十条 员工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1天。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丧假包括丧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七节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顺产分娩,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流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等按照国家规定假期相应予以调整。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三条 除流产等特殊情况外,女员工拟休产假的,应在产假休假前一个月,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共同批准,指定工作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后,女员工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机构发给的生育补贴。产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续假的,须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五条 晚育的公司男员工可享受带薪护理假(含节假日)10天,提前填写《休假申请单》,休假结束后2日内向公司综合办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带薪护理假须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休完,不延期。

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从其产假后重新工作之日起至其子女满一周岁之日止,享有每个工作日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员工可以每天一次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无论何种休假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经与部门经理协商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至人事管理员和综合办备档。

第八节 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休年假5天,司龄在5年以上(含),可休年假10天。员工拟休年假时,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综合办审核,按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统一放假或组织旅游活动,年休假与相关天数进行冲抵,法定假期与公休假除外。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前,当年应休年休假未休完的,应在离职前申请休假,否则其未申请的年休假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年假须于当休完,不可跨累积。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后,有出现前一条情形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病假、事假在履行过请假手续后,可申请用未休的年休假冲抵。

第九节 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安排出勤工作的员工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依法放假,员工无须另行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法定节假日内出勤工作的员工,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给予加班工资。

第三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出勤工作期间仍应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如发生旷工,迟到或早退情形等违法公司考勤制定规定,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打卡的情况,另附情况说明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方予认可。

第五篇:休假制度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国庆节:1天(十月一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制度附表。

4-2-2 放假

除法定假日由公司统一放假外,其它原因放假需填写放假单,经部门主管及人事最高主管同意后方可放假,月薪人员放假期间不扣薪资,日薪人员放假期间不扣生活补助。

4-2-3请假:假别分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

4-2-3-1请休假应填请假单,经代理人签名后,视其职称及请假天数,依核决权限呈核准并于请假前送人事单位登录,作为核算薪资考勤依据。4-2-3-2事假: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天,若一次需超过三十天以上者需办理辞工手续,请假期间不予计薪。

4-2-3-3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可申请工伤休假,申请人需附医务室之休假证明或

指定医院之诊断书(证明)方可申请,工伤人员之休假申请以请假单方式提出(需注明 为工伤休假)并送权责主管签核后交人事部门计薪,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活补助。

4-2-3-4年休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其年资计算(入厂满整年后次月起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3-4-1 年资计算方式依月为单位计算,若当月满整年、满10年或20年者,次月方可申请规定之休假天数。

4-2-3-4-2 需申请年休假人员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依实际工作情形安排休假,若经主管确认,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休假者,未休之年休假天数将折算薪资发放给本人,人事部于每年6月份及12月份统一核算,并于次月发放于本人薪资内;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活补助。

4-2-3-5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依法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4-2-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依法享受3天以内丧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2-3-7产假:女员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产假期间薪资照发,待销假后在薪资条上补签收。

4-2-3-8以上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为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正本、丧假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当地派出所出示之亲属关系或户籍正本、产假及看护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出生证明正本,否则视为请事假。

4-2-3-9以上假别未享受到而离职者,均不予以补休或折算薪资。第八章、公司休假制度

1.法定节假日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于每年年初公布。

2.公司可在生产、经营状况许可的情况下,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年休假以日历为实施期间,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休完,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休完者,公司不予任何补偿(因业务需要,经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3.员工休年假,须提前一周向权责主管提交【员工休假审批表】,经部门权责主管及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对未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并获批准,擅自以休年假为由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4.员工在休年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安全,若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等人身安全以及违法乱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均有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5.员工休年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冲抵事假或分多次休完。员工在修年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而中断,导致实际休假天数不足年假办法规定的,不足天数可以于本内另行安排休完。6.年休假天数参照如下:

 凡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可休年假三天。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天数增加一天。年假天数最多为十五天。

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及各项福利,绩效考核按照正常考核标准计付。

 员工一年(自然)内休病假天数累计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不予休年假。

7.员工事假规定

 员工因个人紧急情况或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经权责主管批准可请事假,全年最多请事假15天(不含节假日),事假不带薪。事假审批规定如下:  请假一天以下的(半小时起),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 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下的,必须提前三天向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向部门经理及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 请假期间,公司不予支付工资。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请假、续假、补假的相关手续。

 缺席必须有合理理由,并应提供使公司满意的证明。员工如无法按时上班,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部门主管;但若因故未作出事先通知而需晚到或缺席者,必须在当天早上打电话给部门主管,报告事由。反之视为旷工。

5.本公司员工因病请假的,应当事前向部门领导申请,或者病发当天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事后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办理病假手续。如不能提供相应病情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 凡病假2天(不含)以下,按规定需填写病休申请单,并应检附区级以上医院之病历证明(急诊时不在此限,得就近就诊),经权责主管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并结算半薪。

 凡病假2天(含)以上,按规定需填写病休申请单,并应检附区级以上医院之病假单,经权责主管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并结算半薪。

 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治疗者,须有医院的住院或治疗证明;病假天数及工资依相关法令办理。

6.本公司员工公假规定办法如下: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员工不能上班时,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行政人事部确认,可做公假处理,薪资照给:  因天灾(火灾、水灾、震灾、风灾)或其它事故引起交通中断而不能上班,公司认为有必要休假而所需的时间;

 同室人员或居住地区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因预防传染病而交通中断或公司认为需要停工所需时间。

7.婚、丧假天数参照如下:

婚假:婚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 凡法定年龄结婚的正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不含节假日) 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正式员工,可享受13天带薪婚假(不含节假日)

 凡法定年龄结婚和晚婚的正式员工,如果异地结婚可按路程时间延长假期。

 凡休婚假的员工需提前提前安排好工作并向权责主管申请,经批准后填写婚假申请单并提供婚假期间的有效联系方式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冲抵事假或分多次休完。丧假:

 凡正式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过世,可享有带薪丧假五天(不含节假日),异地奔丧可按路程时间延长假期。

8.本公司员工产假规定:  凡正式女员工生育期间可享有产育假90天、难产假105天,产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正式男员工在妻子产育期内,可享受5天(不含节假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

 产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产假结束后的三天内,须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

 女员工的怀孕得到证实后,须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医院的预产期证明和休假申请,最迟不能超过预产期前12周。

 产前医院定期检查可请公假,惟应尽量利用班余时间,并需提供预约检查证明。

9.可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10.工伤假天数依法令规定执行之。

11.员工请假依规定提出之证明文件,如有虚伪情事,其请假期间以旷工论。12.员工享有的其他休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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