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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树立法治理念 尊重法律权威(15版试题库及答案)(共5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1-110761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8:55: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七章 树立法治理念 尊重法律权威(15版试题库及答案)

第七章 树立法治理念 尊重法律权威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包括()。

A.树立法律信仰 B.宣传法律知识

C.维护社会秩序 D.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A.调整社会关系类型相同

B.调整方法相同 C.保障权利途径相同

D.调整机制相同 3.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应当坚持()优先原则。A.道德思维

B.经济思维

C.政治思维

D.法律思维 4.国家的根本法是:()。A.行政法 B.刑法 C.宪法 D.民商法 5.以下哪个不属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A.讲法律 B.讲证据 C.讲程序 D.讲法学 6.讲法理,不要求:()A.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B.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C.提供结论 D.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7.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8.下列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包括()。A.树立法律信仰 B.宣传法律知识

C.维护社会秩序 D.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A.调整社会关系类型相同

B.调整方法相同 C.保障权利途径相同

D.调整机制相同 10.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应当坚持()优先原则。A.道德思维

B.经济思维

C.政治思维

D.法律思维 11.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A.法的国家强制性 B.法德普遍性 C.法的国家意志性 D.法的不可违抗性

1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A.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 B.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C.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D.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1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法律的()A.政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B.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C.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 D.对外建设方面的作用

14.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检察机关 C.监察机关

D.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5.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 年宪法 B.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三大 D.党的十五大 16.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 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

A.农民意志的体现 B.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C.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 D.各阶级意志的体现 17.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1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A.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9.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 B.必须做出或不做一定行为 C.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一定行为

20.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是()A.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B.资本主义民主法治 C.共产主义民主 D.政治民主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有:()A.宪法 B.经济法律 C.民商法律 D.行政法律 2.依法办事包括(): A.依法享有权利 B.依法行使权利 C.依法承担义务 D.依法履行义务 3.以下属于法律不作为义务的有:()A.依法纳税的义务 B.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C.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 D.不得挪用公共财产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B.公民在执法上一律平等 C.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D.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它要求()A.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分情况给予保护 B.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C.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D.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分情况区别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 A.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B.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C.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D.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7.以下哪些属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A.讲法律 B.讲证据 C.讲程序 D.讲法学 8.讲法律,要求()A.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B.某种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C.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D.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可以抛弃或搁置法律。9.讲法理,即要求:()A.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B.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C.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D.提供结论 10.讲程序,要求()A.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B.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 C.关心行为的实质 D.注重内心的想法

11.大学生可以通过()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A.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 B.掌握法律方法 C.参与法律实践 D.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12.法律知识通常包括():

A.关于法律规定的知识 B.关于法律的原则 C.关于法律的原理 D.关于法律的规范 13.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来源于()A.法律合乎情理、通俗易懂 B.维护正义、促进效率 C.执法公平D.司法公正

14.对于大学生来说,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应当()A.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 B.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C.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D.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5.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A.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B.事中和事后制止 C.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D.看情况而定是否制定违法行为 三.简述题

1.简述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2.简述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3.简述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2.论述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C 5D 6C 7A 8C 9A 10D 11D 12C 13C 14B 15D 16B 17A 18B 19B 20A 二.多项选择题 BCD 2 ABCD 3 CD 4 AC 5 BC 6ABCD 7ABC 8ABC 9ABC 10AB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BC 三.简述题

1.简述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2.简述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很多,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机会和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养成科学的法治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养成守法习惯。

3.简述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就大学生而言,作为一个公民,要在尊重法律权威方面加强砥砺,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作为,养成敬畏法律的良好品质,努力成为尊重法律权威、信仰宪法法律的先锋。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目标和内在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中国工人阶级是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代表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具有大公无私.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等优秀品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求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幸福,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之中;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必须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决不搞西方国家少数入主导的精英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时代的呼唤。只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基本方式,才能用法律凝聚人民和全社会的共识,全面.持久地调动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个群体和各个阶层的意愿和诉求,保证依法治国始终得到人民的拥护、支持和参与。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始终保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始终保证人民在依法治国当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人。2.论述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法律,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法律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法律权威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和关键。以法安天下则天下安,依法治天下则天下治,这也是千古不易的经验之谈。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任何个人意志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当国家的最高权威系于法律时,国家就不会因领导者个人的变动和更迭而变化,从而有助于保持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讲,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坚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逐步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让人民利益和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面对如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与网络安全、生活安全与校园安全等各种风险。有人把当今社会称为风险社会,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依靠什么化解各种风险进而保障个人权益呢?在法治社会,只有依靠有权威的法律。有权威的法律能够威慑人、警示人、保护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障守法公民享受安宁祥和的生活。因此,公民尊重法律权威,也是对个人幸福的最大尊重。

第二篇:202_版思修第六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第六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2、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

3、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

2、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

3、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123、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4、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二节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法律思维方式,取向。

特征:法律至上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第三节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二、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推进依法执政

提高立法质量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提升司法公信力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努力成为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

1、树立法律信仰

2、引导他人尊重法律权威

3、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篇: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最新202_版教案讲稿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核心关键词:

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律权威 核心内容: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同一性;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二要加强宪法实施。三要加强宪法实施,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人类社会的美好价值,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最可靠的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特征——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2.权力制约

要求: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3.公平正义

内容: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权利主体公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起点平等;发展平等;代际平等。

规则公平: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

救济公平:司法救济公平;行政救济公平;社会救济公平。

4.人权保障

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重要条件;行政保护——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最后防线。

5.正当程序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4.养成依法办事习惯

三、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一)重要意义

1.法律权威的取决要素

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起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2.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二)基本要求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

第四篇:浅论“法治”与“法律权威”

[内容摘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坚持了法治建设的方针路线。笔者认为,进行法治建设就必须对法治,尤其是当代意义上的法治的基本精神有所认识,同时,笔者认为,建设法治就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有权威本身就是对法治建设的保障,因此,本文尝试着从对“法治”和“法律权威”的阐释分析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一番理论探索。

[关键词] 法治、法律权威、亚里士多德、通性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蕴涵隽永,然幽昧经年,即便在标榜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一百个法学家恐怕就有对“法治”的一百种解释。法治何以成为法学家乃至普通民众关注的热点,我想,正在于法治不光是现实中法律的实践,更承载着人们对良好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的追求,以及对法律应然状态的思考。

另一方面,法治若要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首先,它的内在基础——法律规范,必须是有权威的,法律若无权威,等于没有法律,甚至比没有法律更加糟糕,因为那意味着法律的尊严正在遭受践踏和蹂躏。没有人会服从会信任没有威势的法律,则更谈不上法治。因此,当法治观念渐入人心,让我们高扬法治旗帜,将其上升为治国方略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平心静气的想一想:法治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法治的内核和通性是什么?以及法律何以值得人们普遍服从?法律凭什么是权威的?法律的权威于法治有何意义?通过这些思考,或许有助于准确把握当前我国朝向法治的各种努力的历史与逻辑定位以及所处语境的特殊性,从而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皆有一个良好的起步。

一.什么是“法治”

“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或者说,法治应该首先被看作人类的一项历史成就。如同“宪政”、“司法”等法律概念一样,“法治”也有自己的历史渊源,亦即是说,在不同历史阶段,在古今中外,“法治”有其不同层次的内涵表现。

在我国,“法治”一词为汉语所固有,源于春秋时期的儒法之争。在对待用什么理念治理国家时,儒家主张人治,即通过道德礼仪去感化人,国家的治理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德行去实现,而不能通过刑罚。因为那只会败坏人的品行,使之行为更加恶劣。儒家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与之相反,法家把法律看成“尺寸”、“绳墨”、“规矩”,主张用法律(主要指刑罚)来治理国家,让民众畏惧刑罚,从而指引民众的行为而不出格。“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法家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要“不务德而务法”,实行法治。

综观古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法治”扮演的是与“人治”相对应的角色,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治”的主要品质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意即代表神意的天子用法律(刑罚)治理国家,在法律之上的是天子,是人,因此从根本上看亦然是“少数人之治”的人治。

第二,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其根本是要产生并置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下,二者只是服务于天子的工具,而不可能真正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

因此,“法治”在古代中国,其通意是指,以天子为核心的封建贵族阶级用掌握在其手中的法律,谕令等具有强制性的工具去统治国家及臣民,实现少数人意志的一种状态。

现代意义的“法治”之意,起源于西方。追寻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在《政治学》里,他说:“若要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明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人来统治,便不异于引狼入室。”这段话是针对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治国理念提出的反驳。柏拉图认为,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他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成为“第二位最好的”,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亚里士多德反驳道,“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即是说,人治使政治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同时,他还主张,“法律的确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亚里士多德的这些关于“法治”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国家的治理应该依托法律而非“贤人”,“人治”应该只是辅助和补充而非主导。他的这一主张,把“法治”和“人治”有机结合了起来,避免了“法律绝对论”和“法律万能论”的出现。

第二,法治之下的人治也该是“众人之治”,不是“多数人之治”,更不是“少数人之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执政的偏见”,同时法律要体现众人的意志,因为“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因此,他主张,即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与古代中国相对比,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权威源于众人的意志,并且民众必须服从法律,统治者从大处看是被纳入众人的意志下,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民众发号施令,而古代中国,法律的权威建立在统治者的暴力之上,法的君主是天子,因此前者是从“法”为中心的国家治理,后者是以为中心的“法治”。在这些思想、主张为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法治应当优于人治”,即法治的定义是“众人之治”,进而,他提出,“法治应

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两个论述,在法治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是法治论的源头。在某种意义上,后人的研究皆脱根于此,而与之背道而弛的,必是对法治的错解。可谓源与流、根与枝的关系。

在对亚里士多德的这段经典发展完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对法治内涵的认识:

第一,古罗马时期,西方的法治概念是以罗马法和诺曼法的历史文本为基础的。与其他法律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并饶有趣味的是,罗马人和诺曼人乃是以那些重视操作而非耽于理想的法律实践者的视角和需要出发而走近法治的。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体现了对这样一种信念的强烈承诺:由法律而不是由专横的权力来提供私人纠纷解决方案的语境地,“万民……皆受法律和习惯的统治。”这确认了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政治社会应该是一个法律社会。同样,诺曼人的法律制度也表现出对法治原则的喜好。1187年格兰维尔在总结亨利二世的法律变革时,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70年后,布莱克顿在《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国王创造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

第二,欧洲中世纪时期。罗马人和诺曼人,丰富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不仅铸入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的辉宏体系,而且被用来继续锻造关于法治的理想、原则和规则。

首先,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教俗两种权力要想“和平共处”,只能通过对法治的共同承认,承认法律高于它们。

其次,在教会体系内部,教会法学院描述道:“教会是一个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度”,因为“仁慈的上帝掌管着一个依照法律来统治的世界,赏罚分明。”《萨克森明镜》明示:“上帝自身即是法律,故法律为上帝所钟爱。”据此,人人有权利抵御国王的法官的违法判决。

这一时期的法治观念,对近代的当代资产阶级法治观产生了如下影响:

其一是法律至上。不管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应该置身于法律的统治下。

其二是权力的制衡与分立。虽然这个时候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主要是就同一地域内不同的政治实体而非同一政治实体内各部分的关系而言的,但权力由此而分立,并发展出一套分权制衡的法律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分权制衡及其规则有效地将权力的存在和运作置于法律之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制衡当做法治的基本要求,甚至等同于法治本身。

第三,近代及当代的主要法治认识。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子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以已有的法治经验及体验为根据,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他指出,“法治”应该有三层含义: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人人皆须平等的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再次,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亦即,对个人自由与尊严的承认与保护应当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成为法律的内核和品质。

综观西方法治的演化史,我们可以从中大体总结出“法治“的一般概念为,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及其体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调协、管理各个独立人以及各个不同的势力的运作状态,它既是动态概念,又是静态概念。

同时,我们可以从上述分析中,归纳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具备的一些基本品质,我称之为法治的要素或通性。

二.法治的通性

法治的通性,即法治的通常属性,是从法治经验和实践中抽括出来的法治应有的基本要素,是法律的特定品德的体现。

我们可以说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这是法律与道德、宗教、政策相区别的一般特征,是法律之为法律的缘由。但是,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具备法治这个特定品德。我们可以说我们需要法律,但这并不必然代表我们需要法治。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但是,这并不妨碍他坚持人治。作为制度品德,法治相当于古人所说的“使法必行之法”。它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也不是凭靠严格执法或“一断于法”就可以实现的。应该把遵循法律与遵循法治严格的区分开来。

因此,真正的法治就应该是其法律制度具备以下三个具体的特定品德,而也正是这些通性使法治成为必然之治。

1. 普遍的法律——法治的前提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要有统一性,法律规范的制作、适用要有一般性。基于法律不可能包罗、涵盖所有情形,因此不能一事一法、一事一例。所以应该用高度抽象的技术手段提高规则调整的普遍程度。在现代法律中,作为母法、根本法的宪法在原则和规则的表述上尤其必须具备高度的抽象性、一般性,不能因事立法,因人设制。

另一方面,法规的使用在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如果一项命令:“为本法20条所管辖的一切人不得进入赌场”,那么,它就必须适用于受20条管辖的一切人和赌场,不能有特别的人和赌场享受特权。即是说,法律应该使用于普遍人,实现条文上的人人平等。

再者,法律制度应该具备统一性。此乃古人所谓“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在此意义上,一国可以有两制或多制,但不能有两法或多法。一国之内可以有属于不同法系、不同语言、不同渊源、乃至不同政治性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理上严格说来都应该看作一法之下的两制或多制。

所以,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无论它是以法典为主导,还是以判例为主导。

2.法律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为公众所遵循——“良法”的必备要件

富勒指出,“为了让规则的接受者知道他们被命令去做什么,命令必须是公开的、协调的、不矛盾的、清楚得足以明白的,而且不能改变过快;为了规则的接受者去做他们被命令去做的事情,命令必须是可预期的、不相矛盾或抵触的,并且在物理上、精神上或环境上不是对被命令的人来讲不可能遵循。”

具体分析说来,首先,法律必须是“公布”的,这是法律可循的前提。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将法律藏于官府的做法只会导致权势者借助法律的“神秘感”行人治之实。因此,法治的一个要素,必然是法律向公众公布,昭示天下,让民众知晓其内容,知道他们行为的指导要求,哪怕“百人里仅有一人去了解公布的法律,也足以说明法律必须公布。”此外,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以民众还有两个原因:其一,人们通常不是因为直接了解法律而是因为仿效了解法律者的行为样式而守法,故少数人的法律知识可以间接的影响许多人的行为;其二,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众评价并约束其行为。正所谓“守法者,非知立法之意者不能;不知立法之意者,未有不乱法者也。”

其次,法律可被遵循还应具备以下品质:

第一,法律必须明确,无内在矛盾。知晓是遵循的前提,然则,法律本身的严密性是法律可依以及按照法律的要求正确行事的内在要求。否则就会“知而无所从”,其实质是对法治的破坏。法律明确是让受众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律无内在矛盾,则要求法律条文本身不自相矛盾以及几个法律之间应该尽量避免相互冲突。对于后者,公认的解决之道有诸如,“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基本法优于派生法”等处理原则。

第二,法律稳定。这并不是否定法律应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动,及时的废,改,立。而是指频繁改变法律,会使民众感到难以学习和遵守。一方面破坏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则会造成社会的权势者通过法律侵害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尤其是保持宪法的稳定对于一国的法治至关重要。

第三,法律可预期。即法律应不可溯及既往。因为,法律如果溯及既往,则意味着,你今天吃饭的行为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在某一天被法律规定为非法行径的危险。那么你还敢不敢再吃饭了?没有人能遵循溯及既往的法律,因其行动时该项法律并不存在。因此规则之存在须在时间上先于按规则审判的行为。

法律可预期性是支撑法治价值的一个较为关键的要素。如前所述,溯及既往必然会大破已然事实的时空性,导致秩序的颠覆。这显然与法治相违背。这样的法律也难逃“恶法”的罪名。因此,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使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即使不得不为,亦要慎重而为,不能违背法治之基本精神。

第四,法律本身应尽量正义以及切合实际。非正义的法律是否是法律,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恶法”必不是构成法治的法律。因此,基于少数人意志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或者由少数人制定的代表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

另一方面,法律的时效性要求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一部法律在此时可能是“良好的”,但在彼时,它就可能演化为“恶劣的”。比如,国务院颁布的收容条例,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于现今高速发展的中国社会,已经显现出了巨大的不适应,最终因孙志刚事件引发全国的广泛声讨而终被废止。可以说,废止本身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胜利。

此外,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良好的法律必须为众人所服从,所切实执行。正如前述,需要法制,不等于必然需要法治,众人不按良法的要求去做,良法就只能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因此,法律能有效的被遵循就要求法律必须有权威。

3.法律是有权威的——法治实现的保障

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但权威的建立却可能是通过众人的心悦诚服,也可能是统治者的暴力为之。另一方面,权威的层次亦可高低,法律权威的地位应处几何,是高于诸如政府在内的各种势力还是低于某种势力。基于此的权威于法治有何意义,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三.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

显而易见,基于法治的要求,法律权威的建立应该体现其正义性,这是其内在要求。这一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自然法的观念与传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理念基础。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经久不衰的一种思想传统,它通常是指人类所共有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往往与国家的“成文法”相对照。考文教授十分经典的概括了自然法的思想:“有某些关于权利和正义的特定原则,它们凭着自身内在的优越性而值得普遍遵行全然不用顾及那些支配共同体物质资源的人们的态度。这些原则并不是由人制定的;实际上,如果说它们不是先于神而存在的话,那么他们仍然表达了神的本性并以此来约束和控制神。它们存在于所有意志之外,但与理性本身却互相渗透融通。它们是永恒不变的。”而人定法基于人的理性限制以及社会的变化发展,总会有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甚至不可调和的时候。因此,人们需要一种“永恒的”实在进行裁判。如果一部法律能基于这些自然法的先验规则制定,那无疑会受到人们的追捧。其中,诸如平等、自由、独立、尊严等理念正是自然法的组成。

第二,人们对法律、对法治的需要,从人性论的角度看,正是基于“人性恶”的预设。简单的说就是,人是靠不住的,人治是危险的。这既可能是一种事实判断,亦可能仅仅是一种假设。基于恶的、悲观的估计,使人们对统治者心存不信任,对其权力的膨胀和腐败有着深刻的警惕,由此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权力制衡机制,要求政府置自身于代表众人意志的法律之下,从而树立法律高于政府的权威。

第三,法治的功能是决定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法治应该是工具价值与实体价值的结合。

对于法治的工具价值,在波斯纳看来,其一,法治首先是法律秩序的一种管理功能,是一种程序框架,通过这种框架,法律结果更容易识别并用于取得其他政治目的的计算;其二,在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意义上,法治是一种“公共的善”。

只有法律能够切实的实现独立人、势力的权利,保证其履行义务,这样,法治才不会成为一种“道德”的号召。

在莱兹看来,法治还应具备如下实体价值:

其一,法治能够抑制专横的权力。

其二,法治使法律自身成为一个人计划的一个稳定、可靠的基础,即实现个人的自由。

其三,如果法律是尊重人类尊严的,那么就有必要谨循法治。尊重人意味着把人作为有能力计划和规设自己未来的个体来对待,因此,尊重人包括尊重他们的自治,尊重他们控制自己未来的权利。

莱兹把人的自由和尊严看作是法治的内核,事实的确

如此,法治的终极目标其实是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在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环境下有序的存在,因此,法治理当以人为本。我国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人权写入宪法,正是传达了这样的一个信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依然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

在此意义上,法律的权威源于对自然法规则的趋近,对其它威势的制衡,对人的尊重。反过来,法律的权威也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是不能缺少的要素。

此外,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法律权威的建立必须具有两个外部条件。其一,必须有国家的强制力做保证。正如莱兹所说,“设若法治不过是良法之治,那么,在阐释法治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可是,如果这样的话,法治这个词汇就会缺乏任何有用的功能。我们无需仅为昭示笃信善良当居优势而皈依法治。”因此,罗尔斯强调,“法律制度是公共规则的一种强制秩序。”;其二,就是要求按法律的规定严格行事。法律的正义、公平,归根到底要靠法律的实践,人的执法,守法来边为现实。如果当事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公正,那么法律的权威岂不就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内在应有品德,是实现法治的保障,同时,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不仅是法治追求的目标,甚至其追求过程就是动态的法治表现,其结果正是静态的法治之体现。

四.结语

法治之所以是法学上的奇葩,其魅力所在正是它自身本就是充满悖论和陷阱,任何对它的解释,天然的就存在模糊与含混之处。

比如,纵观古今西方法治发展对法治都力图做到某种超然,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法律应体现众人之意志,法律应高于一切实体。但是,法律的制定只可能是由少数人制定,按阶级意志论,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要把法律置于统治者之上,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另外,既然法律是“众人之意志体现”,那么为什么还要借助统治者的强力对它进行保障和强制施行,要求众人遵守?

其实,这样的矛盾不一而足的充斥于法治本身。

对此,莱兹认为,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某些模糊之处,完全符合法治是不可能的;由于某些受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尚受青睐,最大限度地符合法治也是不受欢迎的。因此,符合法治只能是一个度的问题。

这一点对我们解决党与法的关系,以及如何把握法治的程度提供了借鉴。

党的领导最基本之处是执政,因此我国的依法治国就表现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因此,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按照前述法治的“众人之治”原则,党应该把自己的行为置身于法律之下,因为,法律本就是党的意志体现,严格依法办事,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必然会树立法的权威,同时,在完善法制建设时,法律应该尽可能广泛的囊括对民众的权利义务的设置,这也是我们党作为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党性所要求的,也只有在法律里体现对人民的关爱,法律才会成为“良法”,党才能真正作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基于法治的“度”的问题,我们不能排斥除法律外的政策、政令等其他规范,因为这本身就是“法律万能论”的错误表现。因此,在我们的法制没有尽善尽美的今天,我们依然有必要以政策和政令为治国手段的补充,既不能“以党代法”,更不能“以法代党”。两者本就该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法治的争论还会继续,让我们在把握现代意义的法治的一般要义的基础上,果敢的扬帆起航,在探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勇敢前进!

[参考文献]

1.《法律与权利》 高志明主编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2_年

2.《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张文显 《法理学论丛》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 202_年

3.《法律权威论》 刘 杨 《法理学论丛》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 202_年

4.《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 夏勇 202_年

5.《“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 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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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树立法治理念培养公民法律素养

树立法治理念培养公民法律素养

【摘要】法治的要义是“普遍守法”与“良法之治”,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素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树立法治理念,培养公民法律素养。首先探讨法治的内涵及法治的特点。其次探讨切实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政府推动或政府主导,促成四个条件、坚持三个原则、两条标准,走好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后探讨在树立法治理念基础上,培养公民法治素养。略论作为公民,不同职业职位的公民的道德修养、法治素养修炼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关键词】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2_)07-073-0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中国社会的重大课题。树立法治理念和培养公民法律素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治的内涵和特点

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现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摒弃人治实现全面法治。“法治”不仅是我国社会重大的学术理论命题,也是重大而急迫的社会实践课题。实现中央提出的社会体制改革与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法治是基础是前提。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至理名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阐述的就是法治。名言彰显法治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是普遍的守法。其关键点不仅是老百姓要普遍服从法律,国家权力掌控者也要守法。计算是否普遍守法的办法,不能用简单的数字方法,比方说社会上有100人,99人服从就是普遍的服从,关键要看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是否守法。普遍的守法,要求立法者、国家治理者都要守法,带头守法。我们的法治总跟“国家”联系在一起,“依法治国”不是单治老百姓,包括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循规蹈矩,法治也要依法治“官”。第二是“良法之治”。“良法”,用简单的办法评价,首先法律的条文、语言要规范,也就是法律的外在方面、形式上看上去“良好”,格式形式表达方式要好。同时法律在内容上、实质上表达出来的意图、精神、宗旨、目的也得好。良法是形式和内容的融合,外在和内在的统一。

比如现行《婚姻法》,普遍认为该法在202_年修订通过时,是个比较好的法律规范,该法把当时社会出现的婚姻法律问题特别是离婚问题也作了全面规范,并且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但是现在仍然面临修改,比如如何对待“闪婚”(这个词不能直接写进新的修正案,因为形式上不符合法言法语表述规范)问题。“闪婚”,今天认识对象明天就结婚,“闪婚”常常带来“闪离”,一旦感情不和就离。离婚时涉及财产房产分割,如果是按揭购房,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买房子,钱没还完就结了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另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目前《物权法》规定以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为准,如果还贷是以另一方的收入为主,而产权登记却不是还贷方,甚至房产证具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过错,离婚时如果简单依据《物权法》规范将有失公平。再如,在“闪婚”期间又怀孕,而男方不知道,女方以此主张多分割财产并保障其胎儿享有权益份额。面对这些情况,法律要表现“良好”,规定的条文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好。内容上要体现公平正义。以前的法律没有细致规定,《物权法》、《婚姻法》条文相对比较简洁。新的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频繁出现,法律也要做适当的调整修改。当然,法律的原则也可以指导判案,比如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过错责任承担、尊重公序良俗等,可以内化为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则。

法治彰显两条基本原则,呈现两个基本标准。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然注重这两条要求。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仅有这两条还不够。笔者认为,还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探讨法治的内涵和特点。

(一)领会法治的内涵

首先,法治是治国的方略,是社会调控治理的基本方式。过去我们曾简单认为,法律是治国的一种工具。千百年来,儒家讲治国、平天下,封建统治者要靠“德主刑辅”、要“明德慎罚”,都把法律和道德当作治国的工具。今天讲治国谈法治,也认为法律是治国的工具,这是儒家的观念,是封建时代的逻辑。现在的法治,提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县”,甚至还在图书馆、在学校,提“依法治馆”、“依法治校”等等,不是说这些管理、治理都要完全靠法律,提法律是管理或者治理的工具不科学。因为在家的问题上,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治理上,在国家的治理上,不是单靠法治。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是一种社会调控的基本方式。比如在幼儿园的管理上,给小孩讲法律,他们难以听懂;依法治幼儿园,也仅是针对幼儿园的管理行为。社会调控需要多种手段,而不仅仅是法治一种。理解法治树立法治理念,首先要明确,法治并不绝对万能,它是治国的方略和基本方式。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强调依法办事原则。依法办事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

一方面,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首先依据法律处理个人事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而不是首先依据别的规范。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具体规范已经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和基本的方面,道德的、纪律制度的精髓大多被固化为法律规范或法律的原则、精神。我们过去习惯上根据个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处理事务,办事寻求“找关系”。美国当代有一个著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字,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在不少外国人眼里,中国被看成一个“关系型”社会。曾经流传一个笑话,说卡马乔(音译)要到中国当男足主教练,他来中国之前不太了解中国的情况,就找米卢给他指点一二。他问米卢,在中国想和球迷处理好关系,应该怎么做?米卢说,你最好与球员处理好关系;他说我怎么样才能不被球迷骂呢?他说你最好与媒体处理好关系;他说如何才能进世界杯呢?米卢说,这个不好办,那你得跟上帝处理好关系。这个笑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关系社会”的状态。因此,中国社会要全面实现依法办事还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也是相对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是行为的顺序、步骤、方式和时间限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按照这个要求处理法律事务就是依法办事。作为当事人、作为老百姓常常不了解办事程序,尤其是办理公共管理事项的程序。比如向政府提交一项经营申请,申请人可能不了解办事的规程。申请人有权要求掌握公共权力、承办管理事项的主体(管理人员)事先告知,管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全部程序。这是公权部门特别是政府的义务,政府不履行义务不按程序办理就是违法,违反程序法。在法治理念之下,程序违法该行为无效。从程序上看,法治要求政府必须带头依程序办事。

第三,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有着内在的关联)。法治是通过法律实施、法律治理而呈现的一种良好秩序。有了法律、法律程序并不一定呈现良好法治状态。秦朝时期有法制,社会也有秩序,但这样的秩序不能够与现代的法治相提并论。因为秦朝的法律秩序是建立在“严刑酷罚”的基础之上,违背了平等、人权等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当时的法治缺乏良好的价值基础。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皇任用李斯为宰相,重视法律的作用。不仅秦始皇,其祖先也重视法家思想,秦孝公曾经重用商鞅,进行变法,使秦国强大起来,成为战国七雄之一。由于秦国的法制是靠强大的专制统治、严厉的刑罚建立起来的,尽管秦朝建立强大的统一的帝国并形成了一套法制秩序,但并未带来民众拥护,相反,这样的法制反而导致民众的反抗。评价秦末农民战争,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义的重要原因就是反对秦朝的严刑峻法,刘邦灭秦。《汉书》、《史记》记载,刘邦入关中,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就是杀人要偿命;伤人伤害人,致伤人的身体;盗,就是偷抢钱财;要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施以相应刑罚。秦朝,自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秦律三千,大辟八百,连死刑就有八百种,老百姓苦不堪言。刘邦的法律简约,条款不多,忌繁琐而与民休息。汉初的统治者无为而治,后来的汉文帝、汉景帝也如此,创造了汉初的兴盛时代。所以,现代意义的法治不同于封建法治,是一种平等自由民主的良好秩序状态。

法律不一定都是良法,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深受其价值观和历史局限的影响。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上,战犯曾依“恶法”为自己的罪行辩解,但是经过辩论,法庭认为,纳粹德国的法律是反人类的不人道的,“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对战犯应当予以严惩。善法为法,恶法非法。法治需要善法而不是恶法。

第四,法治代表了某种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就是某种有价值规定性的、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就是法治秩序。我们的社会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化。中国的传统社会,主要靠礼仪、道德维系社会关系,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中国社会十分推崇仁治德治,人们的生活方式靠道德维系。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把中国传统社会描述为“乡土社会”,这样的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亲缘性的,社会相对封闭,大家是亲戚关系、熟人关系,注重道德崇尚礼仪。而在工业社会、城市化社会,一个新的城市小区,邻居之间大多互不认识。现代社会、城市化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陌生。现在的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转型。要正确对待陌生人,比如在家里,父母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在学校,老师告诉学生不要相信陌生人带路,警察告诉市民,不要相信陌生人推销的广告。正确与陌生人交道,谨慎而不排斥。

陌生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互不认识属于正常。陌生人社会要靠法律来维系基本的人际关系,继续沿用亲疏关系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将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生活。即使有关系,法院检察院有熟人,打官司也不是靠关系,法律最终靠得住。现代社会,要有与陌生人友好相处的观念,这也是一种法治观念。

第五,“法治”融入了多重意义的社会观念和理想。我们谈法治的时候总是蕴含一系列的观念,离开了这些观念,法治就不是法治,甚至是孤立的法律专制。法治跟多种社会观念、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这些观念包括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民主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法治。秦始皇的时候有法治,属于不民主是专制。这些观念还有理性、文明、诚信、合法性等等。现在的社会,这些观念并不缺乏,但有些方面还与社会的发展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或者程度不是很高存在一定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呈现为更高层次的观念和理想。

(二)理解法治的特点

法治具有其标志性的特点,法治的实现必然呈现其相应的秩序状态。

第一,法治状态下,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都已纳入法治轨道,受到法律制约。法律居于所有“社会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传统社会主要是道德规范主导,现代社会主要靠法律规范主导。社会主要靠法律统治,不是靠少数精英及其行为范式来统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就像中国加入WTO,入世后的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就会有形无形受到“世贸规则”规制。WTO规则不单是经济类的法律规则,也是政府、企业以及公民处理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则。

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整合。社会整合涉及到意识形态、政治观念、利益矛盾、行为冲突、信仰思想等方面的整合,整合是实现社会生活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种思潮、各种观念在社会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信教的,还有信邪教的,意识形态复杂化。需要社会整合,以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社会意识形态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实现社会整合,尤其需要法律的治理。比如现在的大学生,思想意识比较复杂,行为方式也颇具特点。老师给学生讲课,学生的秩序并不井然,课堂状况并不理想。有上课吃东西的,有来回走动的,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别人的感受。类似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社会上更多、情形更复杂,各种各样的观念、思潮、意识、行为出现。现代社会的整合靠强权、靠权威、靠威权领袖已经不行了。要实现有效的社会调控与社会治理,得靠法律。当前社会尤其需要法治――有效的科学的法律治理。

第二,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尊重人权、人民主权基础上,并能保护和促进经济有效增长,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秩序、社会进步基础之上的法律。法律首先要建立在民主机制之上,同时能够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现代国家的法治以人权保障作为衡量国家法治程度、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强调民主与法制建设,注重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权。202_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2_年4月,中国政府着手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作为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行动规划,对于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保障与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受到民众欢迎与支持。这也是法治建设的成就。

保障人权,就要尊重并发挥每一个人的智慧,充分发挥人的潜能。要特别注重保障社会公平,法治要公平。我们过去过分强调效率,片面追求效率,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结果造成社会不公正不公平凸显,垄断利益集团、官商勾结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中央高层明确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各项政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上正在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强调法律保障人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尽管现在的人权状况还不能尽如人意,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中国的人权必将呈现良好状况。

法治要求具备一整套凝结并体现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这样的宪法、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意志。法律至高无上,不是权威至上领袖至上。立法,制定政策必须经过民主的程序产生,不能由少数人“拍脑门”立政策、“关门立法”,法律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立法应当首先征求民众意见,而不是看重利益集团代表和官僚代表的意见。立法、修订法律已经越来越注重通过“听证会”、网络征询等方式征求民众意见、采纳民众建议。

第三,法治状态下,一切公共权力都源于法律,并且得依法律而行使,法律能够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失控与嬗变,国家公共权力保障一切法律主体的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宗教信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情况特殊而有所差异。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可能表现在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这种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也只能因其从事的行业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平等权为例。曾有媒体刊载,202_年,湖南某地招考女性公务员,当地当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女性妇科检查要求“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很显然,这条规定带有明显“歧视性”,后来因群众异议予以废除。法治是承认差异的,但这些差异不应当成为就业“门槛”,不应当成为歧视条件。法治强调平等,有些职业在就业条件上有差异,这个差异应当是必须的合理的,就业机会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体现机会平等的原则。法律的“人人平等”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

第四,法治秩序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皆为合法的或准许的。对于公民及非公权力主体,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即为许可。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就是可以做什么,享有什么权利和自由;有义务性规范,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还有禁止性规范,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一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禁止的,对公民来讲意味着有自由、有权利,即“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即为自由”。相对应,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为,即为禁止”。这是很重要的法治原则。

第五,法治秩序下,公民的权利、自由和获取权益机会,无充分理由、非经正当程序不被剥夺,一切非法及不正当侵害都必须给予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补偿。首先是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无充足理由、非正当程序不被剥夺。权利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剥夺人的自由权利,你得有正当合法理由并依程序办理。警察要把一个犯罪嫌疑人带走,根据法治原则,得依据正当的理由和程序,讯问过程也必然遵守法定程序。个别警察办案不依程序,很蛮横。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你跟我们走一趟!嫌疑人问,凭什么要跟你走?警察说,你跟我走一趟就知道了!嫌疑人说,怎么走一趟就知道了?警察说,你干了什么不知道?那好,你到那儿就知道了!这是个别警察惯用的手段。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警察办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则。首先要求办案得有两名执法人员,要明确告知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要说明办案的理由,带走的理由,涉嫌什么犯罪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事项告知嫌疑人的成年家属。犯罪嫌疑人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法治的要求。

第六,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纵观世界法治相对完善的国家,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都不言而喻,法律都具有其崇高的权威性。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全面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或者政府主导,这是一条基本经验。当前法治建设比较稳妥的做法仍应依靠政府的力量,相信党能带领我们有序推进法治。西方的法治大多不是政府推动型,考察发现,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主要是靠社会力量自发促成,是自生自发的,主要靠社会自治逐步成长。中国的社会发展,秦汉以来都是政府主导型、中央主导型带动。纵观中国历史,社会改革改良(非革命活动)如果缺少政府有力推动,国家就可能出现不稳定,出现停滞、倒退甚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是靠政府推动的,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有一本书《中国1978-202_》,介绍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重大成就,社会巨变天翻地覆。我们有幸经历这个时代,见证这个过程。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主要靠政府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然如此。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笔者赞同要促成四个条件、要坚持三个原则、坚持两条标准,走好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首先,要促成四个基本条件,一是促成广泛社会自治。社会自治就是让公民让社会组织主动地自觉地依法依规治理我们自己的社会。由社会主体自主推动社会进步,这个过程要有法治的维护。这个过程促使自然的人转变成社会的人,要求每个人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具有自主的意志。社会的发展不但要靠每个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来推动,而且要靠享有权利的社会组织来推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与良性运作,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受到保护,不被非法干预。二是促成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这是经济条件,市场经济不能是官僚经济、更不能是利益集团的垄断经济。三是有宪政和民主政治,特别是民主政治,政治上得有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这是政治条件。四是有理性的文化。理性文化首先要求文化要宽容,同时要体现科学精神,反对愚昧和盲从。

其次,要坚持三项原则,分别是“良法之治”的原则,普遍守法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前面已述及不再展开。

还要把握两条标准,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法律必须是良法,是形式上和内容上的良法,而不是权威自封的良法。

最后是坚持一条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搞法治建设,要坚持具有“三个代表”属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培养公民的法治素养

我们进一步探讨公民应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树立法治理念,并进而通过培养训练达到较高的法治素养。我们身为公民,职业岗位不同,实际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有所差异;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其道德素质、法治素养也应当有差异化要求。

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其法律素质的要求,不仅应当具备普通公民的法律素质,必然还要具有高一层次的、与其公职岗位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如果是警察,就应当熟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熟悉并熟练运用警察法、公安机关关于警察录用、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执行公务中严格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不失职渎职。

作为领导干部,除应当具备普通公民和一般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还必须具备与其领导职务相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尤其应当具备宪法意识、掌握宪法知识,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具有依法决策和依法治理的能力,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第一,要对社会主义法治有比较全面的科学的认识,有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第二,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强化依法办事意识;第三,要树立程序法治观念,遵守法治程序,按程序办事。比如依序排队、买票、乘坐公交车,就是最简单的按程序办事;第四,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作为一般公民可能没有多少程序法律知识,但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法,想到要依法办事,这就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养。遇到事情首先想到法律想到规则,知道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知道哪些是允许做的,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应当做,哪些禁止做;这样,我们就会逐渐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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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树立法治理念 尊重法律权威(15版试题库及答案)(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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