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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推广计划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1-21689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3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众筹推广计划

众筹微信推广计划纲要

一、关于众筹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Kickstarter网站,它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让有创造力的人有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以便使他们的梦想实现。后来,众筹几经蜕变,演化出诸如“购买模式、捐赠模式、奖励模式、投资模式等等”多个变种形式,已是当前商业化操作上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借助互联网思维,在不同平台和不同传播策略的支持下,它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二、线上推广

1.微信推广及其优势

众筹是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用户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更为灵活。对圈子的精准把握,是微信适合众筹最核心的竞争力。无论是从发起者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去考量,众筹都是一个风险投资效率较高的方式。对于发起者来说,筹资的方式更灵活,而对于投资的用户来说,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好的收益。因此微信众筹思维也是一个较好的微信营销方式,传播方式快,扩散范围广,产生效益大。

2.微信推广进度 1)项目策划期

微信众筹活动开展之前,完成策划方案,方案重点是把传播过程中的“知道、参与和转化”做到有效衔接,让用户自然过渡。2)项目运作期

核心作用是用来推广产品。活动由发起者发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者支持发起者完成众筹目标而结束。传播过程中,以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转换身份,成为众筹的发起者,让自己的朋友圈来支持自己为目标。3)项目成长期

活动结束后,微信平台基于积累的初级用户群,升级为资讯类微信公众平台,以行业要闻等吸引用户关注、转发传播,保持平台活跃度。并穿插理财课堂、转发赠礼、游戏植入等灵活多变的互动形式。4)项目成熟期

微信平台积累并培育一定用户量级后,开展帮助平台内用户的微众筹活动,通过此方式,将每个人变为众筹平台参与者,转发传播众筹理念。

第二篇:美容院众筹计划

众筹计划

一、什么的众筹:

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Massolution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总募集资金已达51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美市场。世界银行报告更预测2025年总金额将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将占比将大幅成长

二、众筹时代已经到来:

股权众筹已成为当今最热门话题之一,随着两会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方案,股权众筹正式被国务院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讲话点燃了全民创业的激情,股权众筹做为解决创业者融资的助推器,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自2011年股权众筹进入中国以来,经过四年的发展,股权众筹领域将迎来爆发趋势,随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出台,股权众筹将正在走向合法化,正规化,而近期,京东,阿里、平安,腾讯、苏宁等一大批行业巨头纷纷进军股权众筹市场,预示着这将是下一个财富盛宴的风口。

三、中国财富机遇史: 1、80年代错过下海→第一次与机遇擦肩而过 2、90年代错过股市→第二次与机遇擦肩而过 3、00年代错过楼市→第三次与机遇擦肩而过 4、10年代错过众筹→第四次与机遇擦肩而过 总结:网络时代已经走来,跟上脚步决定未来!

四、众筹优势:

1、众筹,(筹钱,筹客,筹智),一次众筹,三大问题长期解决,完胜传统模式,起步就成功!是人人需要的新商业模式!

2、市场基础:广阔的市场,各行业都需要众筹。大学生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要当老板;成熟项目想开分店;品牌要扩张做连锁,处处都是筹客,遍地都是筹企;

3、全民众筹时代,无筹不欢!而加盟人人合伙就是以你为中心,在你的辖区内搭建了一个帮助创业者,帮助企业实现众筹的平台;大数据时代,本地商业尽在你掌握,未来具有无限想象空间,商机无限!

五、公司众筹构架:

发起人:刘杰、黄爱喜、姚明智

众筹对象:美容院经营者、管理团队(后期包括院内团队、顾客)众筹项目:苗药养生项目(后期包括:其他产品、仪器、耗材)众筹资金:60万(每人3万)众筹人数:20人

众筹目标:

1、建立行业第一家众筹联盟企业 2、3年内完成500家健康众筹联盟生活馆3、5年内完成销售业绩突破3000万目标

4、实现单店连锁化经营,达到管理完善、培训到位、业绩翻番目标

5、建立公司自己的生产研发基地,产品完善并扩大推广

6、启动公司上市流程,进行资本市场IPO,完成集体造富梦想

六、原始众筹股东优势:

1、产品成本降低;

2、培训众筹;

3、宣传众筹;

4、公司分红;

5、平台共建共享;

6、实现衍生效益;

7、共享品牌价值收益

8、享受股权升值收益

七、众筹流程:

1、被众筹人向众筹账户注入30000元人民币

2、成立一家注册金100万元的众筹公司

3、公司总股本1000000股

4、公司配送原始股本30000股/人

5、公司组织项目生产

6、成品成型后每位被众筹股东按股东价分配30000元苗药产品

7、启动众筹开发计划及利益分配机制

8、每季度结算一次效益分配

9、本店及下属开发店完成60万业绩任务,股本解禁为实体流通股本

10、全体解禁后视为一阶段众筹顺利完成

八、分配机制:

第三篇:众筹合同

股权认购协议书

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 】 签署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发起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椿萱乐中医养生中心(以下简称“椿萱乐项目”)是乙方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乙 方对椿萱乐项目的前期创意、融资、运营公司的注册及后期运营管理全权负责。

2、甲方已经详细了解与椿萱乐项目有关的信息和事宜,完全认同椿萱乐项目的 价值理念、运营模式及利润分配机制。甲方愿意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章程、承诺的约束下,参与椿萱乐项目的投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 参与认购椿萱乐项目股权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项目发展,在长期的合作中以推 广健康生活理念和利益共享为目的。第二条 椿萱乐项目投资额度

椿萱乐项目拟投资49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万元整)。拾万元每股,拾股起投。

第三条 甲方认购金额

甲方以现金方式认购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 甲方入资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一次性缴存于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示的账户内。

第五条 入资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六条 到账通知

甲方应在完成缴款后的 3 日之内,向乙方出具电子汇款收据,乙方签字确认后,回传至甲方。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在签订此协议时,已知悉认购股权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益。

2、甲方用于认购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

3、遵守乙方关于认购股权的条件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创意椿萱乐的投 资及运营活动。

4、若甲方原因致使股权认购及设立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缴付的股权认购资金,除作为注册资本缴存于拟设公司的账户外,不得随意动用。

2、在本次认购股权的资金全部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等。

3、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股权认购及设立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的认购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甲方利息(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

4、公司成立一年后,甲方有权将股权转让他人,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第一个经营完成时,如有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原价购买期初股权或由乙方补亏。

第九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乙方项目详细计划书。

第四篇:众筹协议书

股份制公司众筹协议书

在投资人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基础上,经投资人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公司名称:廉江麦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股东投资人: 编号: 身份证:

二、投资

1、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大写:※ 仟 百 拾 万 元整(¥ 元)

2、股东投资情况:出资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元整(¥ 元),持有公司 %股份

三、采用共同协商的经营形式

多人股份制公司以持股够高的前七至十一位大股东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共同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事物。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公司的盈亏共同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责任。真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检查,相互信任,透明办事,共同把公司经营好,把公司业务做大、做强。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股东会出席权。股东会原则上是所有持股人共同参加,如果其本人实在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但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决策下达执行。

2、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和提出合理建议。

6、查阅权。为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

7、红利发取权。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经营所产生的红利。

8、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新增资本或投资新项目,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动作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

9、股东有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有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0、股份转让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但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股份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

11、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12、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完结后,公司财产在按照法定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13、其他权利。如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利规定。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实物,其它产权功能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交补其差额。

2、壹年内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股东在协议签订后,壹年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壹年期满后,股东有意要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须得到其他原始股东同意,但股东要向原始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得全体原始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原始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如转让或退股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新投资人入股,经全体合伙人通过方可加入持股成为股东。在入股的第一年内不得退股及转让;

3、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公司股东同意方可退股。

4、遵守公司章程和义务。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行为的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5、以其所交纳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责任的义务。

6、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7、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股东会职责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投资项目,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等相关事项。

3、审议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4、修改公司的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多数通过相结合的协商表决方式,有效表决按优先顺序依次为:

在所占股份等同的情况下,以人数占多的股东一方通过为准。在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1、改变公司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2、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3、转让或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增加新股东。

九、税后利润的分配

按照下列顺序先后进行分配:

1、按规定所交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上年的亏损。

3、发放员工奖金后按个人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

十、退股要求

1、声名退股。即自愿退股,要求是投资人在入股一年后如出现退股事由,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在客观上不会给公司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得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退股。

2、当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资人因某种客观情况并非基于投资人自愿而退伙。如投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能力人;个人丧赔偿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在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份额。当然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公司当中除名,退回(或不退回)

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执行公司经营事务时不正当行为;以公司经营事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其个人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负责赔偿,并且视情节轻重经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

公司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除名的,必须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除名生效,在公司退还(或不退还)其股资后完成被除名人退伙形式。如被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退股(退伙)的结果是退股人脱离由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参与分红经营事宜,其他股东应当与退股人进行退股结算,根据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退还其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退股人退股时,公司财产少于公司债务的,退股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部分。

十一、其他

本协议书共 份,除留一份在公司备查外,各投资人自持一份,经全体投资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公司破产、解散或个人退股后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篇:众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征求意见稿》指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的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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