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审计的几点思考
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审计的几点思考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也称为“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尤其是工程决算审核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本文针对这一情况,从工程项目造价审计角度,探讨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方法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直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计存在与《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绕开这一误区进行“间接”审计。笔者结合工程审计实践,初步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对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以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一是审计部门事先介入政府(公共)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地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审计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或慢半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计被搁置。
二、完善事中跟踪审计机制,加强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纪录,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对隐蔽工程的审计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对此项的审计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持对项目进展的关注,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建立长
效地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计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计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计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力。
工程变更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之一。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变更往往是某些任务减少和某些任务增加并存,如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决算审计,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以致扯皮不清。笔者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计力度,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审计依据,为决算审计做好准备工作。
此外,由于审计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不可能仔细地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和第三方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合作,确保事中审计工作的有效进展。
三、建立事后对合同执行、设计变更的检查、核算机制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实现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审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审计环节缺失,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决算审计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计上,使审计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如果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变被动为主动,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位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完全可以依据《审计法》进行完全审计等。(对于施工单位,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业主方的结算等,结合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对项目施工所用材料、劳务支出、财务相关数据进行检查)
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审计,使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始终处于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中,减少工程造价“黑箱”的发生,以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总价的真实、准确、合理、合法。
(对诸如此类包死合同,建立有效的合同评审体系,对可能会发生变动的部分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在发生后及时索赔。而不是对已发生的问题不知、不闻、不问)
第二篇: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杨磊律师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
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对于承包人的风险
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人投标报价。此时承包人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人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者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人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有在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时,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所以,承包人的所赔机会有限,而业主对工程造价容易控制。
固定总价合同有扩大使用的趋势
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较,结算更为简单,容易控制成本,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对于承包人的风险较大。虽然固定总价合同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基于业主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存在扩大使用的范围倾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探讨如何突破固定价,帮助承包人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十分必要。参考本所律师处理大量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纠纷案例,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结算办法:
1、施工合同无效,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因为合同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均无效,包括双方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方式也就当然无效,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惯例,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一般要给承包人预付款或者风险金,如果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预付款,也没有约定风险金,那么,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就是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或者风险金,但是,发包人逾期给付的,此时发生物价上涨,承包人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
3、如果发包人以初步设计图纸让承包人进行报价,以后又按照深化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承包人既可以提出按照两图纸的工程量之差,追加工程款。
4、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5、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6、对于由发包人逾期给付工程款,和其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期间所发生的物价上涨,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索赔
第四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固定总价合同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出现,其具有巨大的优势,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的许多纠纷。今天,张律师给您系统介绍固定总价合同及与其有关的风险防范,以便大家顺利结算价款,完成交易。
一、固定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二、适用
固定价合同计价简单、操作便利,有利成本控制等给发包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其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小工程。小工程因其具有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的特点,当事人一般选择固定价合同;
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三、固定价合同
固定价合同虽然便利,但也给承包人带来了一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
张律师跟大家分享一些结算技巧,以规避一定的风险。
四、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结算办法:
1、施工合同无效,价款应重新确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合同价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要随着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此时承包人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找机会变更合同条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惯例,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一般要给承包人预付款或者风险金,如果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预付款,也没有约定风险金,那么,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就是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或者风险金,但是,发包人逾期给付的,此时发生物价上涨,承包人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
3、约定事项变更,如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4、对于由发包人逾期给付工程款,和其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期间所发生的物价上涨,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索赔。
第五篇:总价合同,工程计量
总价合同,工程计量
篇一: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10010830 10工程(2)班 卢青阳
【摘要】: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是合同价款支付的两种不同计价方式,本文通过阐述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定义直观展示了它们的特点、使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文根据江苏省相关建筑规范及法规文件和GB5050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阐明了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方式的重要性。同时本文还通过各种案例综合结合清单规范分析了价款结算对于甲乙双方的利害关系,以相关法律条文及表格等形式定性给出结论。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缺项;工程量变更;价格争议;附加工程;工期拖延
Analysis of fixed price contract with fixed price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Abstract:Unit pric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ith two different pricing contract price pai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total price of the contract price contract with visual display their characteristics, conditions of use and existence value.According to Jiangsu Province, building codes and regulations relevant documents and GB50500-XX construction of the Bill of Quantities, to clarify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ice agreed in the contract to adjust the way.Same article also lists a variety of binding norms Cas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ice settled at stake for both parties to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nd tables and other forms of qualitative conclusions are given.Keywords:
BOQengineering
missing itemsengineering changesprice dispute additional engineeringschedule delays
目 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一、定义1
(一)单价合同 1
(二)总价合同 1
二、计量支付方法2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2
(二)总价合同的计量支付6
三、价款调整方法7
(一)总的原则7
(二)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8
(三)单价合同的价款调整11
四、结 语15 参考文献15 致 谢16
一、定义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条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应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
(一)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工程量表,它通常是按照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的。但其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使用范围为广,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该类合同。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的内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在正常情况下,可以 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 注:○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GF-XX-0201)相关条款○ 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1
会)审批的麻烦。
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的内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
二、计量支付方法
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的内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
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第条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的内容约定执行:规定引用如下: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1][1]
篇二:工程量清单在固定单价和总价合同中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在施工合同中的管理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XX-10-29来源:《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理论版)》XX年第8期文/马彩红
[导读]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合同价款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商和承包商发包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不仅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而且在我国推广使用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这也表明我国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从概预算——结算制向合同制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为完善建筑市场的法规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如何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实施有效地管理,成为项目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以及风险因素,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价”的风险,真正体现了“量”、“价”分离的原则: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又是招标文件的重中之重,准确、全面、规范、如实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控制,而且由招投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增大了招标投标市场的透明度,杜绝了腐败的源头,而且为投标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和环境,真正体现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说发包商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价格计算,灵活、准确的报价,既能体现出投标人的技术优势又能体现出价格优势,因此说承包商在投标中承担“价”的风险。
二、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它具有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相关条款多等特点,例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费用、计量、变更、结算、保修金、技术资料的交付、材料
三、施工合同形式的选择
工程量清单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所谓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针对图纸内的施工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因物价涨跌、施工环境、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合同总价,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者施工签证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待竣工时结算;固定单价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只是针对单价一次性包死,同样不因物价涨跌、施工环境、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合同单价,待竣工结算时,承包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合同单价进行报量。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毕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很容易造成亏损。固定合同单价作为市场上常用的合同形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性,但对承包商来说安全系数相对较高。
四、工期、质量、风险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质量、的奖罚条款,这对保证工程顺利的进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采用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是不予考虑的,但其他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应明确是否调整,例如:没预见到的地质情况、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等,如果不进行约定,承包方是可以进行合理索赔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约定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必须办理正式变更会签手续,并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未经发包方批准的现场签证不能作为正式结算依据。如首钢京唐钢铁公司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变更的约定“经发包人确认后的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不超过合同额3%(含3%)时,合同金额不予调整;超出3%时,发包人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超出3%的部分支付费用。减少量按实际发生量依据合同综合单价调整结算额”。
六、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
在合同中应就工程量和单价的调整进行明确的约定。执行总价合同时,应明确变更的分项工程量超出清单分项工程量的比例,或变更的总价超出合同总价的比例,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合同价,还应明确变更的部分是执行相应的清单单价还是执行定额进行结算。执行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是按实际计量进行结算的,单价一般不予调整,但实际计量超出清单项目一定比例时,可以约定调整单价,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计算失误,被投标人发现,采取不平衡报价法,而造成招标人的损失。
变更工程量单价的确定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其他约定调整。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中包括了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措施费),实际施工图(含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时:(1)合同中已有适合综合单价的,按已有价格调整工程造价。(2)合同中有类似于新增(或变更)工程的造价,新增(或变更)的价款的调整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变由价格,或参考相邻合同段清单价格,报经业主或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要件中规定:“承包人参照XX年《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并经发包人审定后,计算新增(或变更)工程的价款……..特使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等)、一般措施费、联动试车费(包括保驾护航费)等其他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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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5页)
索赔与变更往往同时发生的,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与处理都应当及时,这样便于双方有效的核实情况、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和资金的周转,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的程序和相应的时限要求,如当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其工作内容是工程量所不包含的,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当承包人不按清单要求履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要求。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九、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投标文件.篇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一)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二)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
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二)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即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既单价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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