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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1-41922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9 09:56: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驾驶员依法驾驶能力和热情服务,爱护车辆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此制定。

第一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遵守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公司车辆进行检修并作好记录,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随时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确保车辆准时出行。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需送往修理厂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违者修理费自负。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将钥匙交给管理人员,严禁私自用车。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司机要确保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第九条、司机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公司领导的指令,司机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司机应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一条、司机因违章(公司原因除外)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不予报销。第十二条、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当即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三条、公司用车时,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作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每月末统计当月行车里程总数,合计数应与当月车辆总行驶里程一致,不一致则由驾驶员承担多余里程。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及车间。有要事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五条、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第十六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说明原因。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和通知公司,并与公司保持联系。

第十八条、公司每月给予司机手机补贴50元。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手机,保持电话随时畅通。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当月三次以上通讯联系不上,取消该月手机使用补贴费,并给予相关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当事司机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包括驾照有效期、车型及驾照真实性);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车辆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拉货拉人。

第二十条、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

公司的交通车辆由上下班回家的工作人员(有驾照)驾驶,车速不得超过65码,或工作人员开车外出办事,因车速过快,违的交通则,因其本人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其赔偿金由当事人承担。

(1)、违章停车、证件不全、超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当事人负担全额罚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责任。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全全负责。

(3)、公司车辆违章的罚金以及公司车辆停放不安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用外,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事故现场,司机应做到。(1)、及时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如发生人身伤害,应将伤者急送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准确记录对方车辆的行驶证号、车牌号和发动机号,做好事故报单。另外还需记录如下内容:

——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码、名片等有关信息,以便事后联系;

——守望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条件许可时,可用手机、相机进行拍照;

——记录好现场目击者的姓名、电话和住址等基本情况; ——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准的问题,不得随意接受任何人的询问;

第二篇: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调度

(一)局车辆调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用车须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根据当时车辆情况统一调度。2人以下(含2人)出差,原则上不派车。驾驶人员必须接到办公室的安排方可出车。

(二)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凡私自出车到市区以外的,每次罚款300元,并同时按私自出车实际行驶里程2元/公里计罚,油耗及相关费用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出私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三)无论工作日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局领导、局办公室能够随时找到。因通讯工具损坏、丢失等情况无法联系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去向及其它联络方式。如因无法联系而影响车辆调度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罚款100元;第二次给予纪律处分,罚款300元;第三次停车待岗。

(四)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脱岗、误岗。上班时如不出车,应在驾驶班待命,并不得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等,上班时间车辆一般不要驶入车库。

二、车辆维修

(一)定点维修。所有车辆到指定公司维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到其它厂家或外地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二)维修程序。驾驶员向驾驶班长报请维修项目,驾驶班长对维修项目进行确认后开具《车辆维修审批表》,并将维修费用初步预算填入申请表,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驾驶员应始终在维修现场实际察看,以确保维修内容的真实性。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新故障,经费预算有较大突破时,驾驶员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违反上述程序,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修理费用不予报销。

(三)途中维修。驾驶员要尽量减少途中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分管主任汇报;确需维修的,经同意后方可修理,事后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四)维修考核。办公室建立单车档案,严格车辆维修记录。对同等可比的车辆修理费用进行考核,对无特殊原因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要进行重点解剖,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加油管理

(一)定点加油。所有车辆未外出的必须定点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二)外出加油。出差加油,应及时持发票到分管主任或财务人员处登记,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报销。

(三)油耗考核。办公室对每台车行车里程、油耗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和比较并公示,对油耗不正常的车辆,要进行重点解剖,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安全行车

(一)驾驶员自觉参加安全法规学习,结合实际总结行车经验,不断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平时要注意加强车辆保养,保持车辆良好性能和车辆整洁卫生,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三)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开“斗气车”、“英雄车”,确保行车安全。

(四)实行安全行车奖励,按发放安全奖。对发生事故者,我方为主要责任的,扣发全年安全奖,我方为次要责任的,扣发一个季度安全奖。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隐瞒交通事故的后果自负。除承担一切费用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实行专人专车,私自借(换)车或交给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以上停车下岗,其间发生的事故责任及一切费用自负。

(六)没有外出任务的车辆夜间全部停放在局院内、车库。违反规定停放的,一经查出,一次罚款50元;车辆丢失、损坏的后果自负。出车中,车辆要停在安全地方。

第三篇: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保障业务用车需要,最大限度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驾驶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是集团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资料保管、审验保险管理、维修管理、加油卡管理、油耗、行驶里程记录及核对和GPS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理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

第四条 公司车辆主要保障以下工作需要: 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用车; 公司客户接待用车; 财务部门办理大额现金业务; 其他紧急、重要的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部门其他用车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原因确有需要用车的,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使用。

第六条 部门因业务活动、接待、工作检查等特殊原因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车队安排出车。

第七条 车辆原则上应指派专人负责驾驶、清洁、维护、年检等工作。第八条 除高管人员用车外,其他用车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具体流程: 用车部门填写《出车单》,写明出车时间,事由、路线等事项; 《出车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车队安排车辆出车;

出车后,司机在车队出车登记本上登记出车时间、出车人、出车事由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使用,特殊原因需借用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车辆借用归还时,车队队长参与车辆交接工作,并详细登记借车时间、里程表数、车辆外观、随车物品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员工如遇急病就诊等紧急情况用车时,总经办可先安排出车,事后补办用车手续。第十一条 配备车辆的高管人员自购车辆在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报实销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自购车辆用于部门业务用车的,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业务经费中给予相应补贴;当月用车费用超过部门业务经费总额20%者,部门可据实向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补贴。

三、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三条 总经办指派专人负责完成车辆油卡充值、加油登记、行驶记录核对等油料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加油主卡由总经办主任保管,副卡由车队队长保管,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油卡转交他人使用,违者考核10分/次。

第十五条 总经办应每月统计车辆行驶里程、加油金额,计算出单车月度油耗数,油耗数值应在合理范围内,超出正常值且无合理理由的,考核责任司机20分,取消评优资格。出次两次同类问题的,责任人应降为试用员工。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管理流程:

1、司机从车队队长处领取副卡;

2、前往指定加油站(点)加油;

3、加油后在票据上注明车号、加油时车辆的公里数后将油卡连同票据返还车队队长;

4、车队队长收集加油票据,在需对油卡充值前统一交总经办用于登记车辆加油情况;

5、检查中如发现司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予当事人当月考核不合格,降为试用员工,并处罚金500元;

6、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使用现金加油的,由专管员核实行驶公里数,加油发票金额无异常后按财务审批流程签批报销。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 车队队长应掌握车辆的保养周期要求,安排司机在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

第二十条 车辆出长途前,预计行驶里程、时间超过保养需要的,应在出车前提前对车辆进行保养。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维修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车队队长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说明车辆需维修项目名称,预计费用等情况,申请经总经办主任核实,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特殊情况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经批准,擅自在非指定厂家维修和保养车辆,考核20分/次,相关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护维修时,百元以上的零部件须交回旧件。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如有超出原申请保养维修范围的项目,驾驶员不得擅自做主,应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修理。对新增维修项目,总经办应及时补办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必须维修的应及时报总经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修理。任务完成后,应到总经办及时补办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保养维修经费的结算,总经办与定点修理厂以月或季度结算。费用结算前,总经办会同财务部与修理厂核对相关单据,核对无误的票据,按审批权限签批后由财务部转账支付。

五、安全行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经办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杜绝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发生。总经办指定外事专员为兼职安全员,对车队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长途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车辆检查经车队队长或总经办主任确认后方可出车,长途出车前司机应保证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七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及指示灯指挥,杜绝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发生违章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车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除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外,应报告总经理。第二十九条 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酌情报警,无论事故大小,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定为准。主要责任属我方驾驶人员的,当事人除了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公司相应处罚:

按保险公司认定的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6%,并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 对损失在1-5万元以内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5%,并降为试用员工; 损失不足1万元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金额的4%,当月考核不合格。事故认定应附带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严禁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违者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员每次出车后,应将车辆停放到公司指定地点,统一保管,以确保车辆的存放安全。第三十二条 司机全年无事故的,由总经办给予表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六、司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班期间司机应按要求着装,服装应干净整洁,夏季不得穿短裤等服装,违者处5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司机应每天早晨出车前或随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擦拭,维护车辆内、外饰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如总经办主任或其他领导检查中发现车辆未做清洁,或被其他部门投诉车辆不整洁的,对该车辆分管司机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司机应服从车队队长管理,驾驶指定车辆完成安排的出车任务(司机原则上只能驾驶所分管车辆,特殊情况队长可另行安排),无故不服从队长安排任务的、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完成任务的或未经队长许可驾驶其他车辆的,首次处100元处罚,全年累计三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降低费用,对不符合《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出车情形的,车队有权拒绝出车。一般任务应尽量减少出车,特殊原因的也应尽量安排小排量、低油耗车辆出车,司机有违反本规定的,给予100元处罚,队长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严禁司机在车内吸烟。违者处罚金100元,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制止; 第三十八条 为便于统筹管理,除队长安排出车任务外,司机在有其他出车任务前和回到公司后必须报告队长,未报告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司机不得驾驶超过本人驾照准驾车型的车辆。第四十条 司机应按公司考勤制度按时到岗打卡考勤,无特殊原因未打卡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因出夜班或早班车需要休息的应提前报告队长后可延至12时到岗,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司机未经队长批准而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违者如在市内驾驶的处以100元罚款,跑长途的处500元罚款,如造成的人身、经济损失的,由当事司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禁司机酒后驾驶,违者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司机不得慌称领导安排任务或其他理由出私车,队长和总经办主任可不定期向高管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发现上述情况的首次处500元罚款,再犯者按除名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司机加油时,应保管好加油小票,并在票据后登记经办人,加油车辆,返回车队后交队长保管并转交总经办,队长应随时检查票据后信息是否登记完整,如发生遗失票据或未登记加油信息的处队长5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队长应随时查看加油卡剩余金额,并及时通知油卡管理人向油卡内充值,由于队长通知不及时造成无法向卡内充值的,处队长50元罚款,队长申请充值后油卡管理人未及时完成充值的,处管理人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队长应按月安排检查车辆是否有违章记录,如发现违章的由分管司机自行处理违章,公司不承担责任。属车辆外借或他人驾驶发生违章的,应根据出车记录查出责任人,因记录不全致使无法查出责任人,由分管司机承担处理责任,未分管车辆因记录不全造成无法查出责任人的由队长承担处理责任。

第四七条 司机全年无事故的,由总经办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0元,从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上述规定除第三、十、十一条规定外,其他条款当月累计有三次者,处当月考核不及格。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罚金均从个人经费中扣除,试用员工无经费的,从薪资中扣除。

第四篇: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是指公司持有正式驾驶证的员工;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公司车辆(含外借车辆)和领导私人车辆。

第三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车辆的相关证件及年审等事务统一由行政部管理。车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由使用人填写派车单,经公司部门经理、行政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无派车通知,任何人不得私自开车。夜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紧急出车,使用人必须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用车(私家车除外)。

第五条车辆实行专人管理,禁止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禁止将公司车辆开回家过夜(如当晚有公务应酬或第二天上班前用车,当晚须开车回家,须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过夜),违者除予以批评和处罚外,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自负。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维护和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和车况良好,消除事故隐患,降低油料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司车辆维修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修车时,先填写《维修申请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维修结算时由主管领导和送修人共同签字验收核定;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送车维修或擅自购买车上用品。

第八条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时,应先用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九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车时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及随车物资、工具、证件的保管,防止发生被盗、丢失和损坏;不得随意拆装车辆配件及随车工具、器材。

第十一条公司车辆的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统一由行政部安排,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增强法纪观念,严禁违章开车,不得超载、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因违章行车被扣证、照或罚款及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解决,公司不承担经济及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和违章操作,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驾车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外出时,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须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六条驾驶员要绝对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总经理反映。

第十七条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四章油料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统一为每辆车办理一张“中国石化加油卡”,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车辆需要加油时,使用人到行政部签领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完油或办完事后将加油卡交回行政部,并填写加油量及金额及行驶里程;外出途中加油,必须请乘车者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业务需要须长途用车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所发生的油料费、过路费由公司财务报销,否则自负。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公司依事故责任情况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使用公司车辆,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因私用车使用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一切责任由使用人承担,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除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私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车辆器材的,视情节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证、牌补办费用和器材损失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私自将油料送给他人、变卖或留存自用,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因公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交警部门所定责任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100%,并罚款200元,对使用车辆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各100元。

2、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80%,并罚款150元,对使用车辆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80元。

3、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50%,并罚款100元,对使用车辆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50元。

4、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30%。并罚款30元。

5、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本市所辖区县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在次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公司领导,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分别交本部门和行政部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7月15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工作。

广西德兴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第五篇: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

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贵管线天水项目部车辆租赁、使用、结算管理制度,促进内部车辆和外租车辆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保障和车辆使用效率,结合中贵管线天水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司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拟聘用的车辆司机应做以下资格审查:

1、司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3、指定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4、对于货运车辆司机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

第二条、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当地道路情况。

第三条、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员超速,严禁司机、乘员不系安全带,如有违反的一次给于司机罚款1000元。

第四条、严禁不按照规定路线行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驾车时使用手机、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人货混装。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条、严禁疲劳驾驶,司机连续长途驾车超过3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司机上岗后项目部应指派车辆,做到专人专车,严禁私自窜岗,私换车辆,私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对司机和驾车人各罚款500元。

第七条、司机必须听从带车人的安排,如带车人要求路线与行车任务单路线不一致时应及时与车辆调度联系,车辆调度同意后才能改变路线,若车辆调度不同意改变路线时,司机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否则将给于司机每次200元罚款。如无带车人时,应严格按照行车任务单行车。

第八条、严格执行谁带车谁负责餐饮、食宿,如无人带车,按照出差管理规定进行补贴。

第九条、司机出车前应接车辆调度的通知或接《派车单》后才能出车,司机严禁私自出车,如有特殊情况(紧急事件处理、车辆调度不在的等)下,司机应及时向车辆调度补报,特殊情况不补报的按私自出车处理,不计当日考勤。

第十条、司机需请假时应提前向车辆调度汇报,应得到车辆调度同意后才能离开项目,晚通知或不通知车辆调度的一次罚款200元。销假时也应通知车辆调度,不通知车辆调度不计考勤。

第十一条、司机在工作中听到的有关项目内部信息均不得向他人传告,如不能做到守口如瓶和保守秘密的司机一次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出车时司机要携带好内部准驾证、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派车单、有效的通讯工具、应急联系电话号码和该车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等。

第十三条、司机接到出车通知后不能按照要求准时出车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租赁管理

1、车辆是指使用的小车、吊车、运输车辆、皮卡车、客货车、挖掘机、装载机等所有机动车辆。

2、租赁的车辆到场后由HSE部负责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填写《设备技术状况评价》表。特种车辆需提供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及司机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扫描件,由HSE部留存备案。

第二条、车辆使用管理

1、项目部车辆调度派车时,严格出具派车单。

2、司机在出车时要按照《派车单》的制定路线行车,在出车前做好对车辆状况的检查和各种随车物品的检查,如备胎、打气泵、随车修理工具、拖绳、灭火器等。

3、司机每日应检查车辆的油料和水的量,不得在出车办事过程中加油、加水。

4、长途行车和夜间行车行驶距离超过50公里,必须经过项目部值班经理批准,严格控制在夜间及恶劣天气条件下长途行车和夜间行车。

5、所有车辆应按规定做好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以防在用车时出现抛锚现象。

6、司机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三自检”(即出车前、行车中途、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司机根据车辆调度出具的行车任务单执行任务,用车单位要据实填写出车情况,任务执行完毕后由司机将任务单交还车辆调度。长途行车则以此作为报销费用的依据。

8、各部门用车应提前半天提出申请,需说明使用车型、作业内容、使用时间及工时,由车辆调度协调平衡派车。

9、吊车、运输车辆司机根据车辆调度的《行车任务单》执行任务,调度分配车辆是要力求判断准确,合理分配;用车单位要记录实际用车时间填入《行车任务单》,作为结算依据。

10、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辆调度和物

资设备部,同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及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及车辆运行记录,每月末交物资部装订存档。如因车辆问题影响出车,对司机进行每次100元罚款,出车前与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各部门车辆使用。

11、司机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12、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辆调度,并说明原因。

13、节假日期间,车辆停放项目部,司机将车辆钥匙交给车辆调度。如需使用,需项目主管经理进行审批。

14、客货车、货车、半挂等货运车在行驶中后箱板上不能有人。否则对司机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车内物品管理

1、司机对车内存放的物品履行保管职责,严禁私自交予他人,如有私交他人或遗失,对司机处于100元—500元罚款,对于贵重物品丢失,按原价进行赔偿。

2、司机应及时提醒乘客下车时携带好个人贵重物品,以免丢失或损坏。

第四条、车辆卫生管理

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座套每月清洗不少于两次,要保证内外部车辆目视清洁。否则对司机每次罚款50元。

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条、总则

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轻微的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通过快速理赔机制和协商机制处理。二是对于造成较为严重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拨打120及122电话,及时救治伤者,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不能破坏和移动现场。破坏移动现场,或者逃逸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项目部主管领导和项目车辆调度,并随着事故动态的变化即时报告给项目部主管领导和项目车辆调度,以便项目部了解事故的变化和做出更好的判断和事后处理。

第二条、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责任都要立即停车,不得逃离事故现场。除项目部车辆及人员没有损伤又不承担责任时可通过双方协商离开事故现场。

2、如果有人受伤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求助医疗救助。

3、自己承担全责时,应立即告知保险公司和122报警服务台,求助保险公司和交通警察现场协调解决事故,同时通知项目相关领导和车辆调度共同协助解决事故。随后进行现场拍照(受伤人员、人员受伤部位、车伤、车牌、被撞物、相关场景及相关人)、留对方联系电话以备事故处理期间联系。

4、对方承担全责时,应立即留下对方联系电话和身份证(拍照也行)以备事故处理过程中用。让责任方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和122报警服务台,求助保险公司和交通警察现场解决事故,随后进行现场拍照(受伤人员、人员受伤部位、车伤、车牌、被撞物、相关场景及相关人),同时通知项目相关领导和车辆调度共同协助解决事故。若责任方不通知保险公司和122报警服务台时,我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122报警服务台,求助保险公司和交通警察现场解决事故,以免耽搁事故处理时间。

5、双方责任不清时,双方均应立即告知自方的保险公司和122报警服务台,求助保险公司和交通警察现场解决事故,同时通知项目相关领导和车辆调度共同协助解决事故。随后进行现场拍照(受伤人员、人员受伤部位、车伤、车牌、被撞物、相关场景及相关人)、留对方联系电话以备事故处理期间联系。

6、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时,拨打交通事故122或120报警,可通过交通警察到现场协调解决事故。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

1、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均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

2、对方承担全责时,司机协助事故处理调查期间不计该司机的考勤。

3、自己承担全责时,司机需承担保险公司对项目部车辆所承担总费用的10%和承担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费用,司机协助事故处理调查期间不计该司机的考勤。

4、双方都承担责任时,司机需承担保险公司对项目部车辆所承担总费用的10%和承担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费用的10%,司机协助事故处理调查期间不计该司机的考勤。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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