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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78532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6 12:30: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鄂水利规〔2009〕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3)现场管理机构: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

(4)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六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1.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 对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采取分次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一次办理结算手续的形式,按结算量计入建设成本,并扣回全部预付工程款。

2.定期(每月)结算

对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采取定期结算的形式。

3.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

对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时,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达到该形象时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形式。

4.竣工一次性结算

对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采取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或定额单价)价格一次性结算工程款的形式。

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形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1)承包商申请。(2)监理工程师审核。

(3)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4)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5)承包商提供发票。(6)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7)信息反馈。

第九条 承包商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或向建设单位反映。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见附件1),签发计量支付凭证(见附件2),报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下同)审核。无须监理的小项目由承包单位直接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作进一步核实,并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见附件3),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同本期支付数不一致,存在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开发票后,才能支付本期的工程结算款。财务部门应将支付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监理及承包商反馈信息,确保下期工程价款结算的连续性。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1)本期结算数。(2)累计结算数。

(3)工程预付款的本期支付数、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4)质量保证金的本期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5)本期支付数。

(6)累计支付数。

(7)合同数。

(8)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数。

第十四条 当合同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要在同一个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反映,依据变更的内容进行结算。(2)结算项目的增加,必须要重新核定结算单价。核定单价的方法有按市场定价、按定额标准定价及其他方法认定的价格。

(3)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变更,要重新核定单价后才可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可采用支票、汇票、汇兑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 预付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第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 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起扣点、比例等,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第二十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号、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第六章 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管理,做到一一对应。合同管理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定期与承包商核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接收的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财务部门认可后方能生效。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在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退还。

第七章 完工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后一次进度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2)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达成一致。(4)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填制说明及其作用:

一、表头部分

(1)结算期,指结算月周期,合同根据通用条件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

(2)合同项目名称,指本月结算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施工单位名称,指签订合同承包商单位名称。

(4)单位,指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5)支付证书号,指本合同项目第几次结算。

二、列栏部分(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指合同约定的项目对应部分,招标项目为投标报价表中的对应部分,除总价承包的项目外,约定的单价在结算过程中不变,若为合同变更增加的项目单价,要按一定的程序确定。

(2)合同工程量和合同金额,按合同约定数填列。

(3)承包单位本月申请量,根据申报的本月完成工程量清单填列。

(4)上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金额,指本期上一期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金额。

(5)本期完成的工程量、金额,根据对承包商报的本月完成工程量清单审核一致的数填列,本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金额,等于上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金额加本期完成的工程量、金额。

三、横行部分

(1)前面为结算项目,为工程量清单或变更项目。

(2)工程量支付合计,为本月结算各栏目合计。

(3)工程预付款记录的本期支付数和累计支付数,要按合同约定支付。

(4)支付合计等于工程结算支付加工程预付款支付,分本期和累计。

(5)扣还预付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分本期和累计两部分,达到全部扣回条件时累计扣回的工程预付款等于累计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6)保留金指按合同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分本期和累计两部分。

(7)净支付为结算加减预付款数再减保留金,分本期和累计两部分。

四、表尾部分 表尾部分为计算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以明确结算责任。

本表由监理在审核承包商结算申请的基础上填制,是本期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表。

附件2 填制说明及作用:

(1)支付证书编号同月进度支付报表编号一致。(2)合同项目名称与月进度支付报表一致。

(3)支付内容为某期的工程结算款。

(4)表示同意支付工程款的函。

(5)列出详细的对承包商所报本月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情况。

(6)附上月进度支付报表和承包商月进度支付申请及附件。

(7)明确结算责任的签字盖章。

本表由监理部门负责填制。监理部门根据本表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建议。

附件3填制说明及作用:

(1)合同名称和编号与“支付证书”一致。

(2)支付项目、结算期、支付金额与“支付证书”一致。

(3)工程技术部门审核意见。

(4)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5)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6)单位负责人审批。

(7)附上结算证书的有关资料。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根据附件l和附件2填制。本支付单的作用是满足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的需要,是对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的认定。

第二篇: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09〕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3)现场管理机构: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4)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六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1.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

对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采取分次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一次办理结算手续的形式,按结算量计入建设成本,并扣回全部预付工程款。2.定期(每月)结算

对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采取定期结算的形式。

3.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

对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时,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达到该形象时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形式。

4.竣工一次性结算

对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采取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或定额单价)价格一次性结算工程款的形式。

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形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1)承包商申请。

(2)监理工程师审核。

(3)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4)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5)承包商提供发票。(6)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7)信息反馈。

第九条 承包商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或向建设单位反映。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见附件1),签发计量支付凭证(见附件2),报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下同)审核。无须监理的小项目由承包单位直接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作进一步核

实,并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见附件3),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同本期支付数不一致,存在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开发票后,才能支付本期的工程结算款。

财务部门应将支付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监理及承包商反馈信息,确保下期工程价款结算的连续性。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1)本期结算数。

(2)累计结算数。

(3)工程预付款的本期支付数、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4)质量保证金的本期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5)本期支付数。

(6)累计支付数。

(7)合同数。

(8)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数。

第十四条 当合同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要在同一个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反映,依据变更的内容进行结算。

(2)结算项目的增加,必须要重新核定结算单价。核定单价的方法有按市场定价、按定额标准定价及其他方法认定的价格。

(3)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变更,要重新核定单价后才可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可采用支票、汇票、汇兑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 预付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第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 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起扣点、比例等,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第二十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号、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第六章 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管理,做到一一对应。合同管理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定期与承包商核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接收的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财务部门认可后方能生效。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在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退还。

第七章 完工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后一次进度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2)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达成一致。

(4)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推荐)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2006]5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拒绝发包人的变更通知;

二、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双方认可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索赔事项进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报告索赔事件,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件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其结算资料应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设计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查必须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查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查委托给中介咨询单位审查的,咨询单位的审查初步成果应书面征求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发、承包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审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见书后15日内,应做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并通知咨询单位。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得以工程审计或其他理由拖延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和劳务工程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使用之日为准;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审查完成之日为准;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或仲裁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不符合《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承担有关工程结算业务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如与《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 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 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 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十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提前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并应妥善保管好计量、签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现金结算合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或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时间:2011-11-26 来源:110fs.com 点击次数:947 字体[大 中 小] 防水热线:400-680-6922

嘉程防水讯: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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