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方法
大型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通常周期长、投资大、质量要求高,在现阶段还承担着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和支撑军工、能源等国有基础产业发展需要的重要责任,影响范围比较广,因此对项目从立项到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加强内部审计十分重要。本文从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实施角度出发,探讨内部审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具体做法和特点,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各阶段的审计监督,可以有效预防和发现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前期工作的重点,也是项目投资、质量和建设周期三个主要目标的确定阶段,因此,在这一环节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几个要点:1)调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是否全面、准确和客观,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是否委托符合项目规模要求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全面,结论依据是否充分;专家意见是否独立和客观,反对意见是否得到充分表达。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在客观的前提下,通过对各种影响项目的环境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多方案比选和论证后提出的;3)可行性报告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所采用和基于的数据是否有效、客观和具有针对性,评论结论是否有指导性;4)环境评价是否具备可行性。
二、对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国有独资控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均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通过招投标,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能有效的控制物资和服务的工程造价。在此阶段,审计的重点工作是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的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审核、招投标程序的审核、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核等。具体措施:一是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违反现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查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工程量是否准确,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的描述是否完整和准确;二是审查招标控制价计价依据是否充分,计价水平是否合理,与类似工程相比,价格水平是否存在明显偏高偏低现象;三是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小组专家是否从政府备案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招标各项目工作时间间隔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过程中有无串标和假招标的行为;四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相关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特别主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如工程付款方式,周期,比例;工程变更的条件,计价办法,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供应方式,是甲供还是乙供,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计价的影响;工程结算的原则;合同履约金,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付款方式;索赔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三、对项目施工阶段的审计
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这一阶段持续时间长,参与单位多,各项活动交叉进行,因此审计工作难度也比较大。
在这一阶段,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材料采购,审计人员应重点抽查甲方采购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关注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材料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规格型号和质量是否与满足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二是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和资料是否完备,时间是否及时,与合同是否冲突矛盾;三是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四是工程款是否按实际进度支付,是否存在多付超付的情况。五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对索赔金额的认可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对项目竣工阶段的审计
竣工结算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比较重要的收口环节,因此,在这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确认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书是否完整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严格按照终版图来编制的;二是项目部选定的审价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有无徇私舞弊等明显不合法合规的情况;三是项目部对工程结算费用的复审是否符合各项规章制度,复核流程是否合规,核增核减费用是否依据充分,客观真实;四是项目部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是否到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施工过程质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是否完成,真实、客观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否完备;五是项目部对施工单位分包管理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按照分包管理制度执行,各项文件和过程记录是否完备有效真实。六是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验收是否严格按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进行。
五、对财务决算阶段的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这个阶段审计工作重点是是对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真实、合理进行审计,主要工作有:一是总投资决算资料是否合法合规,资料是否完备、真实并且全面的反映了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情况,决算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越权违规审批的情况;二是各项目组成费用是否真实有效,包括工程前期费用,工程费用,其他费和生产准备费等是否真实合理,费用发生依据是否充分;三是有无违反立项的规定,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无审批新增建设内容。
六、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独特性、单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审计人员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建立起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理念,工程项目由于其周期长,参与部门人员多,投资较大,施工工程比较复杂,因此更要审计人员从全过程的角度看待问题,对工程项目分阶段,对每个不同的阶段把握其重点审计的范围。二是审计工作要抓重点,项目从立项到施工,持续周期长,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比较繁杂,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业务范围的要求去开展工作,不能越权过多的干涉各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要重点把握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而不是去干涉某些岗位的具体工作。三是知识结构要求特殊。工程项目的特点要求内部审计不仅要掌握财务方面的知识,更要熟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人员对知识结构的复合性要求更高,只有掌握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应对复杂的工程建设审计要求。
第二篇:浅谈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是其起点和重要内容。内部控制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制度与程序。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则是指
建设单位为保证项目得以按照预定的目标或计划按时、保质地的完成,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则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行为。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内容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属于工程管理审计的范畴,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审计等内容。涉及对投资立项制度、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各方面内部控制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一是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建设项目管理不仅涉及建设单位内部各管理部门,而且与施工、监理、设计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商等各参建单位密切相关。管理内容也涉及工期、质量、造价和安全等各方面,因此为保证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地实施,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参建各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重点关注招投标、合同及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家现行法规的符合性审查,避免与现行法规相悖。并结合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和行业管理经验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主要关注制度的合规性和适用性,避免制度设计缺陷。
三是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首先,审查建设项目业务流程的有序性。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业务流程,明确划分业务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重点审查是否落实各业务流程环节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处理时限等;其次,审查内部组织架构职责设置的合理性。审计人员需要关注项目管理单位的内部组织分工是否明确,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组织架构的设置应考虑对概预算编制和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核等不相容岗位要进行分离。
三、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重点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价款支付、竣工决算控制等内容上。故此,在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中,其重点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制度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以及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此外,根据项目的特点,检查是否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业务,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相关人员需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二是概算、预算控制制度审计。首先,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核等是否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概算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其次,检查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算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是价款支付控制制度审计。首先,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是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在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时,是否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是否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其次,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及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是竣工决算控制制度审计。首先,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决算、审计、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
第三篇: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
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
(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
(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每一会计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第七条 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
(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二)设计勘察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
(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三)招投标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合同管理方面
(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
(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章 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
(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
(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
(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
(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
(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
(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
(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
(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第十二条 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
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四条 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 工程用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监督审查采购材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牌及其价格,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概算方面
(1)审查项目概算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2)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
(3)审查工程造价部门提供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二)施工图预算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取费单价套用定额、取费基数、费率等直接费用的正确性;
(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基数、收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等间接费用正确性;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金和利润计取的合理性。
(三)合同价审计方面
审查合同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价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审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
(1)审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审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审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结算方面
(1)审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审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和零星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计内容,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方面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消防验收规范等;
(3)审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5)审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7)审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试运行方面。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
审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前期的立项通知、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决算书等一起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决算金额,经审计管理部门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送至财务部门挂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决算金额以审计管理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最终决算金额,未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挂账结算。
第七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支付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面
(1)审查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2)审查筹资金额的合理性;
(3)审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借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挤占生产费用、税费及其它流动资金项目;
(5)审查有无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工期、不能投产等情况。
(二)资金支付使用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外设备购置或其他投资等情况;
(2)审查专项技改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其他建设项目投资或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
(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有无违规多付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情况,有无违规提前支付、多付情况、质保金有无挪作他用情况;
(5)审查资金支付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账务处理方面
(1)审查财务部门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转入固定资产情况;有无拖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2)审查有无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用材料、备件等物资列
入项目领用情况;
(3)审查有无将生产经营用资金贷款利息资本化情况;有无将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费用化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运用恰当;(5)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专用资金和物资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管理部门对整改措施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或产生其他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6月25日
第四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摘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提高人防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人防系统内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属行政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组织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保证。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方法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审计:立项程序是否合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报批程序是否规范,可行性研究过程是否科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行为等;
2、项目承发包程序的审计:招投标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公正,工程发包是否合法有效等;
3、项目建设期管理的审计:项目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是否真实,合同价款的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扩大建设规模、降低防护等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等;
4、各个阶段造价确定、控制的审计:各个阶段造价的确定、控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追加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5、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的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遗留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6、财务管理的审计: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应核销的投资及其他支出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问 2 题,有无转移工程投资问题,有无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设备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等。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2)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3)下达审计通知书;(4)收集审计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1)了解审计情况;
(2)恰当取证,完成审计工作底稿;(3)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人员整理、归还审计资料,整理审计档案。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技术经济审计、项目过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选择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内部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应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下达。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合同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概算计价依据的合规性、概算审查情况、概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等内容。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包括:检查项目列项、划分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计价依据的使用情况、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采用计价依据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与材料价格取定是否合理;计价子项划分是否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招标控 制价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是否合规,与合同价不同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预留尾工工程预算是否经过审查,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处理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处理: 审计单位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1、建设单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应查明责任,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增加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否则,应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3、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超付工程款,应查明责任,限 期追回。
4、设计单位未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项目投资,或未经批准越级设计,或不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调整设计文件,或擅自改变工程防护功能,影响工程使用者,应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其设计资质等级。
5、动用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搞其它开发建设,应予纠正,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投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领导责任。
6、基建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建收入,应予追回并收缴。
7、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经费浪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承担经济责任。
8、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损失,由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单位吊销其审计资质(格)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内部十种审计方法
一、假设问题存在审计求证法 审计人员带着疑问和问题去实施审计是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审计方法,也是最见成效的。这一点符合国家审计存在的前提假设,即国家审计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审计客体舞弊客观存在为基本假设,通过国家审计成本的较少支出去遏止或阻止因舞弊问题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与国家审计同时发挥审计作用的还有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但三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审计的本质就是监督,通过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经济活动行为进行约束,国家审计维护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内部审计则是针对内部集团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维护的是本部门或本单位团体的利益; 社会审计则是一种受托行为的中介服务,因对委托的审计客体发表公正性的审计师意见而倍受报表使用者或社会公众的关注,由于社会审计的有偿性往往会使最终发表的审计师意见受制于委托人。因此,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在审计实践中通过假设问题的存在去收集审计证据,从而求证问题的真实结果,验证审计人员对问题的最终判断符合舞弊行为发生的基本规律,也是提高审计的效率的有效途径,使审计人员的审计活动行为有的放矢。其必要的审计路径为:利用审计客体提供的资料评估其经济活动行为→找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找问题存在的可能疑点→分析疑点对经济活动行为影响程度→确定审计样本→收集审计证据→求证问题的真实性。
二、审前征集审计线索法 审计线索的提供者一般情况下都是知情者,因为舞弊的最终结果是在使得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侵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或是社会公众利益,这些都会促使知情者在安全的情况通过第三者(如审计组)予以遏止的愿望,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对审计客体的经济活动行为的了解是不充分的,国家审计所面对的审计客体的经济活动行为也是多样化的,在审计人员处于信息掌握的劣势地位去揭示审计客体舞弊问题往往如大海捞针。一方面,国家审计成本与审计作业时间的制约要求审计组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审计任务。另一方面,审计客体舞弊行为的预谋性与隐蔽性藏匿在巨大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环节或事件中,并在虚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保护下使审计人员在有限的审计时间里难以揭示,导致审计工作事倍功半或审计失败。此时,最有效果的审计方法就是寻找审计线索,通过审计线索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路径:公告审计事项→提供审计组联系方式→获取审计线索→甄别线索的真伪→收集证据→查证问题。如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在某市进行国土审计前,召开大型审计进点会,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广泛发布审计消息,公布了4部举报热线电话。40天内就接到了106封举报信,312个举报电话,接待上访达195人次,经查证,发现违法倒卖土地等案件6起,6人次被司法机关逮捕,另向有关部门移送了70封可信度高的人民来信。
三、审计经验判断法 审计经验来源于审计实践是审计人员长期从事审计实践积累的结果,因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持续学习专业技能能力以及接触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工作时间的差异性,使得每一个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经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因此说审计经验具有独有的特性。厚积薄发是审计人员最典型的特征,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审计也不例外。一个优秀的审计人员所形成的审计经验就是通过从事、分析和总结一个个典型的审计项目或审计案例的基础上取得,并通过长期的审计实践培养了审计人员职业判断的敏锐性与直觉,形成了以揭示审计客体舞弊问题存在为国家审计的基本理念。此外,审计经验也来源于审计人员对日常生活、经济活动行为和社会交往中细节的关注与感知。审计客体的千差万别性长期以来一直挑战着审计人员对不同领域知识与信息的持续获取能力,审计经验或审计专家经验也往往决定着一个审计项目的成败,就如同传统中医中的国粹“望闻问切”一样决非一日之功夫,诸多的客观与主观因素作用的结果最终导致不同的审计人员所形成和拥有的审计经验是不同的。国家审计的核心一般不发表审计师意见(外资审计是个例外),主要是报告所揭示问题对经济和社会的危害性,所以国家审计过多关注的是对审计客体舞弊问题的揭露,即审计人员凭借审计经验能够尽可能的揭示问题存在的真实。由于审计经验的独有性、差异性的存在,审计人员的审计路径也将是不同的,但最终结果是以完成审计目标为根本出发点。
四、追踪资金流向审计法 按照资金的流程实施审计是审计人员最常用的审计方法之一,此方法适应于专项资金或单一资金的追踪检查,通过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检查是否存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的“跑、冒、滴、漏”行为,直到资金最终的合法、有效、效率和效果使用。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经常会发现因资金流转过程中的资金“渗漏”或“蒸发”的现象,使专项资金的使用达不到预期目的或专用目的,损害了资金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追踪资金流向审计法在审计实践中具有明显的审计效果,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审计人员的可控制范围之内,其缺点是耗费时间、精力,也扩大了国家审计成本支出。在具体的审计业务中审计人员往往采取抽样的方式确定样本,完成样本审计的流程过程以期获取舞弊存在的证据,从而决定是否放弃或扩大审计样本。审计路径:确定源头资金总量→确定资金流转环节→审查流转环节资金的安全存在性→计算资金流转的时间性→审查资金流转末端的完整性→测试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
五、走访调查审计法 当一个单位的管理层有预谋的从事舞弊活动事件时,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起作用的,审计人员所接触到的记录经济活动行为的载体似乎是合规合法的,此时审计人员已经很难就会计资料所记录的事项作出符合审计目标的专业判断,可审计直觉与审计经验使审计人员觉察到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审计人员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直觉判断,选择走访调查的审计方法很可能会得到令审计人员十分惊喜的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走访调查哪些对象、谈话技巧与方式方法、调查的内容以及陪同人员等因素都在影响着真实结果,实践证明,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目标的需要突击而秘密的进行会有明显的效果,反之,如果审计人员将走访调查事项告知被审计人,走访调查的结果往往令审计人员失望或无功而返。此方法面对基层、社区审计、资金量小点多面广、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经济行为事件发生的诸多活动行为审计效果十分突出,在老百姓中影响很大。
六、分析性复核审计法 几乎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使用的一种方法,分析性复核顾名思义就是在面对审计客体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记录的载体上,利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在审计人员收集到的相关联的审计记录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推断、验证、计算以及法律法规的量度,进一步核实其提供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一致性,通过审计人员理性的分析与复核作出具有证明力的审计结论,从而揭示出问题存在的真正根源。
七、环境因素影响审计法 环境因素影响审计法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作业时要要考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以及审计客体自身环境的影响,可能导致舞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计判断的一种审计方法。也就是说审计人员要通过对审计客体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因素的作用力,作出符合审计目标和能够收集审计证据的基本线索依据,有针对性地组织和进行审计作业。
八、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结合审计法 抽样审计是确定审计样本的一种审计方法,是基于审计成本与审计时间的制约而考虑的。从技术手段上看,抽样审计潜伏着巨大的审计风险或是因样本的确定可能导致舞弊不能被揭示的内在存在性; 从实现审计的目标来看,抽样审计是在一定成本与时间的基础上能够相对效率的实现审计目标。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确定审计样本是基于内控制度与重要性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当对某一样本产生怀疑时,审计人员可能会扩大样本的数量或对某一样本的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审计。
九、实物观察与计量审计法 此方法也是审计实践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审计方法,即通过实物的现场观察与实际计量的手段来核实资产账面记录的真实性、存在性和准确性,通常使用的审计工具是各种类型的度量衡,如卷尺、电子称等计量工具。如对粮食企业、煤炭企业的审计来核实真实的库存和产量,对基本建设项目核实工程量和查看项目的形象工程进度也多用此方法。
十、部门行业对比审计法 对比分析法也称比较分析法,他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对照考察,比较其异同,进而予以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在国家审计中对比分析法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始终,在审计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审计分析诸方法中最常用的方法。由于对比分析的方式和方法种类较多,具体应用中往往存在方式选用不当或者方法应用混淆等问题,导致审计情况分析出现误差,降低了审计成果的质量。在对比分析法中常用的方法有百分比、比率、绝对比、相对比、倍数比和比重等,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会作出一种或几种的选择进行比较与求证,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在正确选用对比分析时,还要考虑选用最适合的对比方式,然后才能运用分析方法实施具体分析,只有选用科学的对比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才能正确把握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纵向对比、横向对比、计划与实际比、整体与部分比和综合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