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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1-115945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02 20:0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从而优化我校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要求。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中层干部,要着眼于提高学校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拓宽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通过推荐选拔,选出德才兼备、工作务实、群众威信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调整现有学校行政干部队伍,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综合素质水平高、勇于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战斗集体。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该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成立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褚振福

成员:李莉 李孝智 龚海燕

三、选拔职位设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中层干部设置为:教导室正、副主任,教务室正、副主任,总务室正、副主任。

四、选拔范围

全校在编在职人员。

五、任职资格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一级以上职称,近3年来的年度考核均应达称职;

4、具有较强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5、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程序与方法

(一)公布职位

召开教职工大会,贯彻学习选拔实施方案,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侯选人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在全校在编教师范围内推荐侯选人,主要就侯选人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经与侯选人谈话后拟定人选,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民主测评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校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投票的人数应占学校在岗总人数的90%以上。民主测评采取100分制。

(四)领导小组评议。

领导小组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拟订人选。

(五)任前公示

将各职位拟任人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教师的意见。

(六)正式聘任。

各职位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正式聘任(聘期与校长任期相同),试用期为一年。

本实施方案由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报学区审批备案后实施,并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的条件

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

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2)按组织推荐,群众互荐,毛遂自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②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的意见;

(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 为考察对象。

(4)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4、党支部考察

(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考察程序如下: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竟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

6、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按时转正。

(3)实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年龄上限的。

2、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考核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参加教职工全员测评,并进行分管工作述职。中层干部试用期满一年后,向全体教职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小结,并接受全员测评,测评合格,按时转正。

十一、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讨论稿递交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试行)

巴彦港镇中学党支部

第三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高陵县电力局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发挥 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

第四条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

第五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 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干部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局党支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第十条 民主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局党支部领导、局领导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个人向局务会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局务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职工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局务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务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务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局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务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局务会决定任职的,自局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务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党支部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三分之

一、经局务会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三)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影响极其恶劣或虽不属重大事故但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有关规定,向局务会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局务会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

第三十三条 选拔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局务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干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三)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中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五条 局党支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 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班站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局务会及办公室举报、申诉,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局务会、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选拔任用条例。

通过领导带头学,全体同志坚持学,我们认真学习了《条例》和中央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公务员法》等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宣传面,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坚持选拔任用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我局坚持干部任用条件,严格干部任用程序,真正做到了“启用想干事的人,重用会干事的人,培养能干事的人,调换不干事的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认真把握好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期制,自觉防止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了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我局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为局党组成员,推荐了两名副局级后备干部。

三、严格选拔任用监督。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局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

四、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我局领导班子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高度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工作,注意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干部参加省、市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组织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并派出两名干部到信访局和石帆镇挂职锻炼,营造良好的学习锻炼氛围。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我们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中层干部超职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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