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投资评审的重新定位
财政投资评审的重新定位
李和森(2009年2月)
内容提要
本文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性质、关系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性的研析和探索,发现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应定位为我国财政部门的一项“技术管理”职能,它和“制度管理”共同形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只有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管理职能或范畴,才能明晰、理顺和打通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部门预算、政府审计等之间的关系,才能根除人们对其相互之间所谓“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将财政评审机构改定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特性的“还原”或“回归”,也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公共财政投资规模越大,越要重视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效能化,越要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财政评审是公共评审,应牢固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着力构建和完善“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
一、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
在我国,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不是财政部门的什么新工作、新职能和新要求。但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实践相比,“财政投资评审”概念的正式提出和应用,以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正式组建和成立,却比较晚,始于90年代末。遗憾的是,历经十年的实践、研究和探索,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或概念,国内各界一直持有不同的理解、表述或界定,始终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科学的和高效的界定。
综观既有的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对“财政投资评审”表述或界定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应是2001年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该界定可以充分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的份内事,而不是其他部门的职能或其他行政职能;评审的范围或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性投资项目,也包含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可以说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促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建立,推动地方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改革和发展对财政评审的新需求,以及投资评审业务自身服务力、贡献力和影响力的加大,上述概念或内涵界定逐步暴露出其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其最大的现实缺憾也许是:(1)似乎模糊或扭曲了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关系。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界定,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是平行或非相容的关系(姑且不论级别的高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不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而似乎是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机构。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委托”二字,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界定,似乎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或矛盾性。(2)似乎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必然性和强制性,内涵了财政投资评审的不确定性、被动性和随意性。既然是“委托”,就意味着具有一定或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度。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评审,似乎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似乎可以早委托,也可以晚委托;似乎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也似乎意味着受托方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必要或余地。(3)作为“暂行规定”而言,历时十年之久,似乎也难以解释。更何况,这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地财政投资评审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并不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规章也不规范,呈现出各自为战、各走各路、盲目脱序的发展态势。我国财政投资评审之所以“暂行”十年而难以走上科学、规范、统一与和谐发展之路,也许与上述界定不无关系和影响。
财政评审的定位决定财政评审的地位,但现阶段我国财政评审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庞敦之,2008)。如何结合财政预算改革来设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谢旭人、张少春,2007),无疑是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和必然选择。基于上述分析和比较,并充分考虑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要求与改革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以简称为“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可以作如下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对这一概念或内涵表述,也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1)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或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财政投资评审属于“管理”范畴,是财政预算的“管理”职能,而不是财政的“监督”职能。(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专职评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实施。(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5)财政投资评审是预算管理的法定环节,应实行依法评审,由非正式约束转向正式约束,全面实现财政评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6)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性投资和专项支出。(7)财政投资评审的终极目的或服务宗旨,不是、也不应当是为了压减投资或支出,而是如何更有效、更规范、更安全地保障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供给。(8)鉴于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技术特性,可以并应当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相结合,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或一体“两翼”,或“双轮”驱动,或“两手”齐抓,或“两腿”并行。
二、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相继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并着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财政评审机构累计评审财政投资项目65万多个,完成项目评审额32000多亿元,审减和查出不合理资金3100多亿元,同时,还提出许多合理化评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改进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与高效化,保障公共财政的有效供给,发挥了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引起了各级的高度关注。现在,党政领导同志、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谈评审、议评审、看评审、用评审、重评审的气氛越来越浓,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领导决策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正在由过去的“我要评审”转向“要我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尹慧敏,2008)的新阶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和热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部署,亲手督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如,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同志在《省财政厅加强和改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做法及建议》和《我省各级高度关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省财政厅对此提出强化工作建议》上明确批示:“这项工作很重要,效果也好。所提建议请仁元、兆前同志阅示。”“可发一期政务信息。”(特刊专发省委省政府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威海市委书记王培廷同志批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今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把好超预算关。凡是财政投资或担保项目一定要提前介入,从预算编制、招投标、决算全程参与,减少失误,节约投资。”“这项工作开展的有成效,不但节省资金,保证工程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望今后继续完善,提高评审质量。”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同志在《烟台市积极探索政府投资评审监管新模式》信息专报上批示:“很好。请在全市财政系统推广。”滨州市委书记邓向阳同志批示:“对大项目就要这样,严格要求、严格程序、严格预算,要完善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和评审制度,增强责任感,工程要投、责任要清、主体要明,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加大预算管理的力度,保证工程顺利推进。”日照市委书记杨军同志批示:“在当前扩大内需、加大财政性投资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省投资,而且在于防治腐败,规范运作。”
公共财政在发展,预算管理在发展,财政评审不能不发展。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成为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张少春,2008)。对于财政评审机构的定性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一直存有争议,多年来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没有统一、科学地界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性质,管理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目前,财政部投资评审机构已由原来多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河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11个省份,已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机构,有的为全额财政补助和部分财政补助的事业类,有的为自收自支性质,也有少数为行政管理类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有的甚至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现在,正处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定性和职能转向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级财政评审大发展和大突破的战略机遇期,各级财政部门强烈呼吁和
普遍建议,应尽快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历史、发展地评判和界定,并统一明确为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主要考虑:
(一)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排除财政投资评审改革与发展障碍、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力的关键和根本所在。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加速扩大,当前和今后,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投资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但是,由于我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定性不科学、不统一、不明确、不完整,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也直接阻碍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与发展,累积和隐含了诸多问题。也许主要表现在:(1)严重扰乱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界定。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很不统一,犹如“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行其是。有些比较健全和规范,有些评审范围很窄;有些是全过程,有些是单环节;有事前评审,也有事后评审。总体而言,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现有职能定位是不全面的,有残缺的,甚至是严重缺失(张少春,2008)。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明确和履行,也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理顺和规范。(2)严重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多年来,尽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被定性为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身份,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长期行使的仍然是行政性的财政管理职能,可谓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从评审项目的计划制定,到评审任务的委托,再到现场评审的组织实施,评审机构常常处于受委托、要我评的被动、应急、忙乱状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均衡性和统一性,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定位和定向。(3)直接影响着评审机构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与壮大。事在人为。评审力的提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壮大的评审机构队伍。但是,面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性的差异、滞后、残缺和错位,评审队伍难免会产生思想疑虑和后顾之忧。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职能会不会弱化?人心会不会散?待遇会不会降?换位思考,恐怕这是不可避免、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财政评审机构的现有定性,也使许多地方感到茫然和疑惑,诸多决策者甚至当事者,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财政评审跟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混为一谈。这也许可以进一步解释或回答:历时十年,为什么至今仍有许多地方迟迟没有建立起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更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也许是,财政评审机构定性的缺失或浑沌,对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职能和管理体系的安全、完整与健全,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远虑和近忧。
(二)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其实不是什么创新、发展或突破,而是原有特性的“复位”、“还原”或“回归”。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我国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当时的建设银行相当于财政部的行政性司局;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尽管还叫“银行”,但作为企业性质的银行就不能、也不应当继续“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了。自然地,财政部门就“收回”了被代行的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并由财政部门的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应当说,这是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一次“回归”。之后,财政部机构改革,撤消基本建设司,组建经济建设司,并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当时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只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随后各省财政部门相继设立投
资评审机构。然而,这时期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不再是行政性的机构,而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差额或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职能历来都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一部分,那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类的。企业性的或其他非行政性的机构,都不应当履行或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这一预算管理的重要职能。显然,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由“行政”走向“事业”,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三)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也可以退一步讲,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或起码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机构。
(四)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现实的制度基础。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如《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实施“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对各类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都要进行预评审;凡未进行预评审的,不能进入预算“项目库”,不能安排预算;经过评审的项目预期效益指标和完成指标等,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参考指标。很明显,上述制度办法已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而且,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类机构的角色。
(五)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选择。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至于精细化管理,则相对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以此不断推进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显然,只有将财政投资评审定性和定位于财政预算的“技术管理”范畴,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才能科学合理、现实有效地理顺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政府审计等之间的职能关系,才能各司其职、并行不悖,才能防止和消除所谓的相互之间“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
三、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内外的关系
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和性质,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财政评审与财政部门内外机构及其职能的关系定位。
(一)财政投资评审与部门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或必要环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和扩展(张少春,2008),而是延伸和扩展后的“集合体”,统一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执行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它和财政部门内设的各个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之间,应是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和谐共进的关系。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涉及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就要延伸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管理手段的应用,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则主要侧重于制度和政策管理手段的应用,共同支撑和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目标。但是,在工作指导和具体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突出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的智囊、参谋和助手角色,着力搞好三项服务,即:通过细化基础性审核,为合理确定项目服务;强化技术性审核,为准确确定预算服务;深化项目绩效评价,为优化支出结构服务。在制度安排和职能定位上,部门和单位申请的项目进不进预算、资金安排多少、何时要安排,最终由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依据或参照评审意见和建议去研究裁决。
(二)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之间的关系。多年来,诸多主流研究和决策层面对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的关系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一直缺乏统一的科学定性与定位,有的模糊不清,有的混为一谈,有的相互替代,反差比较大。有些地方,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一部分,或等同于监督检查职能,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中内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些地方,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在职能界定上相互交叉,在工作部署和安排上重复进行。凡此种种,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职能定位、关系协调、工作展开等,都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或消极影响。其实,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检查之间,从职能定位上是两码事,从机构设置上也是两码事。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侧重于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绩效的量化分析和量化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决策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则主要侧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定性评判和检查审定,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财政监督机构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内设职能机构之间,不管机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机构设置上都应是并列的、平行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复。财政投资评审不可能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取代、否定或拒绝财政监督检查,相反,财政投资评审本身理应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三)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财政作为管理部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二者分别以《预算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环节,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必须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政府审计不仅可以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进行审计,所有的被评审事项,乃至整个财政管理活动,都应当是被审计对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不管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有多大,只能是财政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能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根本
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政府审计,更无权拒绝政府审计。同样,审计部门行使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不能等同和替代财政的管理职能。因此,可以简单地说,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审计也是两个概念、两个范畴,尽管有时可能或必须同时对同一项目行使职能,但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替代、对立或否定关系,完全是两个部门的两种职能。
(四)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人对财政投资评审不了解,有把评审看成评估的,有把评审看成监督的,有把评审看成审计的,也有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尽管这不是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但对财政投资评审事业的巩固、发展和壮大,是极为不利的,要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中介与财政投资评审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自身收益或利润的最大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则不同,决不是、也根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代表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是一种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效能化行为。当然,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特性,并不意味着财政投资评审要对社会中介力量进行限制或排斥。相反,要积极探索如何更规范、更高效地聘用优秀的社会中介力量为财政投资评审所用(张少春,2008)。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应当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决不是、也不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评审人员和力量不足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而且应当花钱购买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但任何一个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都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不应当也不能简单地一“托”了之,由社会中介机构去独立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的审减与审增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是公共财政的评审,而不是市场化和营利性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强调节省、节约、节支或审减资金,是必要的,但必须突出和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在评审工作的指导上,要真正“跳出评审抓评审”,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深,摆得更开。要本着有利于预算管理、有利于公共财政、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审减的审减,该审增的审增。必须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审减是成效,审增同样是成效,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是更难、更大、更重要的成效。当然,无论是审“减”、还是审“增”,前提都必须是“实”。这个“实”,可以理解成是实事求是,理解成不唯项目本身,不唯经济效益,也不唯社会效益。然而,这并不是随意性,并不是降低标准,也不是削弱或否定评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实践证明,这是拓宽财政投资评审路子、扩大财政投资评审影响力、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地位的重要因素,也是科学发展观在财政投资评审上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指针。
四、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的机制
基于对财政评审内涵、财政评审机构性质、财政评审关系的上述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重点和改革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强化以下财政评审管理机制的定位。
(一)财政基建投资支出预算评审机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投资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支出,需在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之下进行。但是,长期以来,财政投资的决策过程与预算过程是分离或相对分离的,表现为一种软预算约束。可以说,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基本上是投资主管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概算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安排是否恰当,投资额是否准确,财政部门基本上是事后被动应对。有的还将财政资金切块给投资主管部门分配管理,财政部门在预算环节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仅承担财政投资资金的被动供给,大大削弱了财政对投资支出的预算控制作用。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审查项目概算。财政部《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2000〕43号)规定:“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据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尽快建立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倒逼”机制,切实行使预算评审管理职能,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投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是否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的意见,以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形成“倒逼”管理机制,扭转财政部门只能事后“亡羊补牢”,而不能事前“防患未然”的被动局面。
(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评审机制。现阶段,部门预算编制的重点是支出预算,而支出预算的难点则是项目支出预算。随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需要尽快建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机制,通过明确评审程序,界定评审范围,理顺财政内部关系等措施,对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预算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使财政评审成为预算审核的重要手段,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最终实现财政评审服务部门预算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1)加快项目库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项目库,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的建设,要统筹结合本部门、本行业规划,要有前瞻性和连续性。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相关手续资料要齐全。部门向财政申报项目,原则上要从部门项目库中提取。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过财政评审并商申报部门同意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排序,列入财政项目库。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要从财政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库的建立,能够解决财政评审工作量过于集中的难题,还能够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质量。(2)建立项目支出指标体系。标准化是一种基本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财政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是标准化理论的延伸和实践。财政评审机构应通过整理、归集、分类和加工项目数据,对带有共性的项目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定量指标(定额),为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提供技术依据,从而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3)延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在国外,预算编制时间一般较为充足,如美国预算编制时间长达18个月以上,日本预算编制时间为10个月。而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则短得多,“两上”、“两下”这四道程序往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已成为制约项目支出预算评
审和编制质量的一大瓶颈。我国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预算编制经验,将预算编制时间提前一年半进行,为包括财政评审在内的各编制环节留有合理的时间。
(三)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重大进展。项目采购从拟定计划开始,其间要经过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款项支付、项目验收等一系列程序,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头绪繁多,稍有不慎将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对财政部门来讲,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实质上就是项目造价管理。如何合理确定项目造价,这是对项目招标的有效控制、监督和确认。经验表明,通过建立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可以为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提供依据,为确定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审核把关,为签订项目合同提供意见建议。其实,项目合同签订也是当前财政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当前,市场主体不规范,合同管理也不规范,如果不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而任由项目单位签订,将可能给财政管理造成很大的被动。因此,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的评审,及时纠正不合理、不合法、不明确的条款。
(四)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项目高估冒算、超概算等问题,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很有必要。但是,项目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相比,支付对象多而且分散,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各类材料设备供货商、监理、设计、勘察、招标代理、论证咨询、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等等,迫切需要建立实施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通过勘察项目现场,查核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及时制止不合理变更洽商或协议的发生,为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准确信息,避免资金超拨或欠拨现象的发生,确保每笔支出的真实、准确、合理、安全。同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督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五)财政评审的法律支持机制。基于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个前提和基础,财政评审作为一种政府性的行政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使财政评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真正走上依法评审、刚性评审、权威评审和规范评审的路子。现有的财政评审依据,尽管根源于《预算法》,仍缺乏直接性。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其层次、刚性、权威和可操作性,都显然不足以有效支撑或支持“依法评审”,而且有些制度已严重滞后,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对财政评审的职责和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当务之急,建议有关方面尽快修订《预算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职能,将财政评审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必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结果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管理。各地也可以结合财政评审实际,一并研究制定地方性财政评审工作条例,依法推进财政评审事业的发展和机构队伍建设。
(作者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第二篇: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汇报
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汇报
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历史沿革
1954年,隶属财政部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专司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基建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概预决算审核管理工作。1980年,建设银行成为国务院直属部门,不再作为财政部内设机构。财政部于1984年发文委托建设银行代为行使相关管理职能。1994年,在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后,建设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收回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成立了基本建设司专司其职,为便于工作衔接和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财政部仍将办理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审查,以及工程概、预、结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银行负责。1998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再次收回委托建设银行上述职能,并于1999年5月成立了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财政部门自此组建起一支专职承担财政投资基建项目评审的技术队伍。
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拓展
从建国初期到二十世纪末,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围绕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而开展。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被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财政投资评审领域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突破:从中央到地方,财政评审机构开始承担部门预算中的专项支出评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财政部为实现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的新一轮改革目标,站在“大财政”的高度,于2014年将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更名为“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明确赋予部门预算项目审核、具体项目支出标准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制定预算评审操作规程指导培训全国预算评审业务、中央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预决算评审、协助国际财金合作司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支付审核管理及世行(亚行)有关贷款项目债务资产的清收和监管等职能。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从基建投资单一领域,向着为支撑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服务而不断拓展。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定义和定位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定位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不断调整,评审工作重点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前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由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三算”评审拓展到部门预算项目审核,评审关口的前移及评审范围的扩大赋予财政投资评审更新、更多的内涵,使财政投资评审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定义为:财政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和预、决算审核方法,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专业技术性的审核,对财政投资效果和财政资源配置质量进行评价,从而达到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源公平分配、高效配置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实践证明,财政投资评审切实起到了为政府公共投资“把关”和“顾问”作用,是财政在实施资源配置职能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四、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及流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的规定,评审范围、内容及流程如下:
(一)评审范围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6、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二)评审内容
1、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4、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5、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6、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7、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8、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9、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10、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11、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12、其他。
(三)评审程序
1、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5、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6、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7、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五、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状及工作思考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00年8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于2003年5月9日正式挂牌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能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函〔2007〕33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要职能为:
1、负责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专业审核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
2、负责本级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监管和资金拨付的专业审核工作,审查工程变更,提出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3、负责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专业审核工作,提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意见;
4、负责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的专业评价工作,提出预算执行绩效意见;
5、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工作等。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1、开展的主要工作
成立以来,主要开展了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评审;基本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调整评审;配合省、市预算处(科)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资金专项核查等等。
2、取得的主要成效
在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大力支持和历届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财政投资评审在我市已经形成了一套健全成熟的机制,成为大中型投资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管理中的必要环节,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三算”的评审,规范市本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程序,为政府节省大量投资资金。
(2)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形成了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倒逼”机制。
(3)支持财政改革,为项目预算管理搭建了技术支撑平台。(4)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机制的建立,积极配合预算科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为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财政投资评审成立至今,共计评审各类项目518个,送审金额57.11亿元,审定金额48.35亿元,节省投资8.76亿元,平均审减率15.34%。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做好现有工作基础上,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主动作为,积极拓展评审职能,一是配合预算科为做好财政部门预算项目、具体项目支出标准的审核和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二是配合预算科抓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协助做好评价项目方案(包括:筛选评价项目、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组人员及评价时间、线路安排等),以专业技术支撑服务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三篇: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注释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 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穗科信字„2012‟240号)执行。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评审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内容的条款,在财政部“管理规定”基础上增加第(二)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余根据实际需要有删减。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参考:•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16号)•关于申报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穗财编„2011‟162号)规定: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类、购臵类、基本建设类项目交由财政投资评审。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 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的条款,工程项目的造价跟各时期行业规范、定额标准、人、材、机价格、费率规定相关,是一个动态确定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项目的概、预算更是如此。所以为更准确制订资金安排计划,把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得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更吻合,制定本条款。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说明:因评审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应的评审效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实际工作中,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的条款,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对评审投诉和评审争议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和处理。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 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 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职责】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除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外,还可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开展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工作以及其他事项,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则属于民事合同主体关系,在投资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与评审中心有所不同,所以本办法将评审中心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开章节撰写。本条款主要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六)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 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接受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是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审过程中由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参考: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依据,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主管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对项目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对所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主管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主要指一级预算单位或政府投融资主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行使督促、内审、监督、管理等职责。在工程的预、结算过程中无需送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内审,项目主管单位将审查结果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审查费用在项目主管单位的部门预算内解决。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 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的管理、建设、维护和资金使用的工作。按照评审的要求,将资料准备充分,齐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应配合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最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五)点评审 结果即指结算评审结果。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报审工作,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各单位的意见,力求尽快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安排和支出的进度和效率。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三)对评 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
(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刚刚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送审条件】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3000万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以上)及相关资金安排文件已批复,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步设计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概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施工图预算: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项目为单 位送审,否则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已批复,按规定施工图设计需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的已通过审查,预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工程结算: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工程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项目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审,评审材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在项目支出预算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送审应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给予评审的条款。分别就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阶段提出送审要求。其中项目概算一般应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不能将一个立项项目分成多个概算送审,否则即无法控制项目概算的总投资,是否超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也无法确定,同时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是以项目总投资为计费基础的,分开评审不好准确计算此类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费用。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目前项目立项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财政部门立项两部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行,应报送概、预、结、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部门通过项目支出预算审核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工程竣工后再进 行项目结算的评审。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指在财政部门立项批复的文件,等同于财政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评审】 申请人申请评审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递交预受理申请,预受理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申请表;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及预受理申请表报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预受理通知及评审预受理申请表作为申请函附件。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申请程序的条款,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申请前应完成备齐送审资料的工作,申请时需完成填写申请表单,提交评审申请函等工作,其中按要求提供的送审材料非常重要。根据送审程序,首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要求向评审受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受理表及送审材料,填报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材料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受理表及材料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评审受理机构盖章预受理后,报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填报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材料3: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将材料1,材料2附于后。未按此要求报送的项目视为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材料1-材料3作为本办法说明的辅助材料附于后,一并征求意见。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点: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第九条第
(二)点: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受理评审】 受理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说明:本条是关于受理评审工作程序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核定送审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下达受理评审通知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请评审前将拟送审的资料准备充分、齐全,接到评审委托通知后立即将材料送至评审受理机构,评审受理机构指财政部门本身或受其委托评审的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机构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 合受理条件的自送审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评审资料将予退回。如需重新送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整理材料,准备充分、齐全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申请程序重新报审。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点: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第(二)点: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初步意见时限要求】 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项目评审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一)送审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20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概、预算20个工作日,结算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概、预算25个工作日,结算35个工作日。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时限要求的条款,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项目初审、踏勘现场、双方核对、补充材料、报送复核、进行确认、出具报告等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财政投资评审 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评审项目】 项目评审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部门(以下简称“复核部门”)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
(五)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项目工作程序的条款,也是财政投资评审的核心环节,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项目初审、踏勘现场、双方核对、补充材料、报送复核等工作,部分项目如需调整项目送审内容和送审金额的,也应在此阶段完成。调整项目送审内容和送审金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涉 及项目的分部工程费用、项目措施费、其他费用、规费、税金等整体漏项的;
(二)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重大设计调整(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查)造成部分项目增加或减少的;
(三)项目送审性质(指概、预、结算)发生变更,包括由此引起项目送审金额需要调整的;
(四)以上几种情况,项目性质发生变更或送审金额变更幅度超过10%,或未超过10%但发生变更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发函到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评审变更申请;未超10%且发生变更的委托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由评审机构参照以上条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复核和确认】 项目复核和确认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复核部门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2-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部 门复核意见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形成评审结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的条款,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环节,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初步复核、核对复核意见、补充问题说明、进行整改、盖章确认,出具报告等工作。项目复核分一般性复核和全面性复核两种方式,其中,一般性复核2-5个工作日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完成。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点: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第(五)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审批复】 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批复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审核报告、批复报告工作。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执行和整改】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批复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审核报告、批复报告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点: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协调处理】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论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处理的条款,对提出评审异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 应当予以协调处理。对疑义较大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机构会同监察、发展和改革、建设、审计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幅度在10%以下(含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调整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再出具评审结果。如确实无法调整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本条是关于初步设计概算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批复关系的条款。明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如有超过则根据超出比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控制。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 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预算评审与招标投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应内容的总价。
说明:本条是关于预算评审与招标投标的条款。明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 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第三十七条规定: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管理】 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管理的条款。明确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 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财务决算规定】
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其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务决算规定的条款。明确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单方确认和退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组织协调评审工作不力或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原则上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方确认和退审机制的条款。所谓单方确认是指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一方或多方缺席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在评审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定价清晰情况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现有资料依法对评审项目做出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项目所提供资料不能达到评审条件,评审事实不清晰,定价较为模糊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做退审处理。
单方确认或项目退审的条件:一是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不配合评审工作(包括不配合评审初步意见的核对工作及评审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二是不能按要求时限提供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等情况;三是存在较大争议问题评审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催办无果情况下,可申请启动单方确认程序或项目退审程序。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若重新报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为提高评审效率,防止出现刚退审又报审及规避原评审机构等情况发生,退审的项目应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由原评审机构重新核定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达到后再安排评审委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法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
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责任的条款。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不得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点: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不配合评审工作的责任】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不配合评审工作责任的条款。明确对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评审机构监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
(七)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限交付评审报告的;
(八)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
(十)不按要求保管评审资料的。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监督管理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取消或暂停其采购资格或执业资格。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
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相关主管单位进行监管的条款。对于有违法违规的主管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擅自扩大投资预算或者擅自扩大政府投资总规模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具有检举权的条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 “出资为主方”是指市、区(县级市)级财政在同一项目中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大的一方。
本办法所指“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制定细则】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效期五年。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各区(县级市)财政投资评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38
第四篇: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
心得体会
《财政投资评审》心得体会
今天,我们在主楼报告厅聆听了卢立波总工程师的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她对我们做了如下几点的详细介绍。
在新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下,如何发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将其作为财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一环,是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
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二、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范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微观市场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将大大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其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多就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率来评审,考核项目本身的活动情况、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更侧重于微观经济,而不是投资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
虽然项目的评价涉及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但仍然是围绕着项目本身来进行的。
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
要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
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
三、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切实有效地发挥财政职能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运作,发挥其在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中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评审机制,做到与财政职能的充分结合与紧密链接。
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具有工作量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评审中心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手段,配合财政部门搞好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使基建项目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从而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为财政部门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很多问题仍直接制约着财政投资评审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职能还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实现依法评审。目前投资评审在涉及微观范畴内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了评审工作的不规范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制定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法律法规,可以使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行为规范。2.以调整机构性质为切入点,使评审机构真正履行财政职能。把评审机构定性为行政系统或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赋予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职能,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信贷资金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当地开展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将面临灾难性的损失,影响其继续开展业职能
3.以提高评审质量为切入点,提升投资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的生命线。目前,全国投资评审行业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评审报告质量参差不齐,格式各不相同,势必造成委托者在比较、决策时的困难。制定统一规范,明确行业标准,不仅有利于比较,对比,而且有利于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为昀终的财政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4.以建立全国投资评审电子网络为切入点,实现人才和技术资源共享。
如果存在全系统的专家人才库,那么就使异地聘用专家成为可能,而技术资源的共享又可以避免地区之间技术避垒存在,甚至由于网络的存在,可以实现远程评审,这势必大大节约评审成本,昀终实现成本昀小,效益昀大的理想目标。
总之,财政投资评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改革和建立健全的一项新课题,需要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化和完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勇于探索财政投资评审的新路子、新领域,让财政投资评审正真正成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一环。
第五篇: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目标是: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和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的“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和《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的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送审资料和相关业务股室签署的资金来源及意见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的时间,由评审组长和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的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和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详细记录和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计算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的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和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的反映,包括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的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的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的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的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的理由、依据、计算调整的额度。
(三)、评审完成阶段
1、项目评审三审制。项目评审实行初审、复审、评审中心主任审核。参加评审的人员均要客观详实地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评审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如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的,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评审组在上报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对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合理的说明。
2、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各评审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填写报告签发单(见附表五),报财政局相关领导签发。
(四)、施工过程中的投资评审
1、隐蔽工程。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隐蔽工程,评审中心以现场查勘计划表(见附表六)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到相关部位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的通知评审中心现场查验,否则结算时对该隐蔽工程不予认可。对于现场及隐蔽情况,评审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查验,查验人员应留好相关资料(文字、图片)并填写好工作底稿,为结算评审提供依据。
2、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必须征得评审中心的同意,未经评审中心同意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资料存档
1、评审资料整理存档。项目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各评审组在项目评审报告发出后,除了将评审结论、相关表格、评审底稿、资料清单等文本资料存档外,还应将定稿的评审报告、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审核意见表和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存档。
2、评审资料借阅。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评审资料的,由借阅人填写资料借阅单,并经评审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借阅人须对借阅评审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负责,用后要及时归档。
三、评审内容
(一)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2、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3、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完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4、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正确;
5、材料、设备的取价是否合理。
(二)工程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完备(有无立项、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批文,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2、工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工程款的现象);
3、现场踏勘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审核情况;
4、工程量验收与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
5、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6、竣工决算是否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
7、工程税费控制。
(三)评审要点:
1、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对象,以定额为依据,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逐项审查送审的工程量,查看是否有错算、漏算、多算或重算。尤其对下列单价高、工程量大和容易出错的子目应认真审查:钢筋砼部分(基础、梁柱、墙壁、楼板、楼梯等);以块料装修的地面和墙面工程,以及有吊顶的天棚工程。
2、审查定额基价的套用
审查预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应着重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的单价相符,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以及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一致。
3、审查换算单价。
首先对已换算的子目,审查其定额是否允许换算,然后再审查换算结果是否正确。
4、审查补充定额。
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这种单价计算有时候无依据可循,因此必须对其各组成因素做调查分析或进行具体计算,使其尽可能符合实际。
5、审查间接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审查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间接费的计取基数;取费标准等级,查看是否有高套取费标准;人工工日数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动态工资调整工资价差;主要材料用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文件价和市场信息价调整材差。费率与取费标准会因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在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时,应注意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6、工程合同的审查
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评审人员应认真阅读,熟悉工程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工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类别确定取费标准。二是审查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送审的结算相符,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对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不进行评审。三是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是否详细、明确。审查预算包干费所包干的内容及其费率,审查工程质量、工期等奖惩条款。
7、现场签证的审查
现场签证费用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评审人员应依据定额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来判断每一张签证的内容是否允许调整,调整的额度是多少。严格防止合同之内的子工程重复签证。
四、评审纪律
1、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投资评审程序,围绕中心的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2、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工作“十不准”》。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不准索取或借用被评审单位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宴请和参加由被评审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建私房侵占被评审单位的财物和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办理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人情评审业务,以提高造价等方式作交易换取个人私利;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不准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有关工程、财务等方面的商业机密;
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评审对象; 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中心形象的活动。
3、发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给与纪律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