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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1-39851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23:55: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目的

为了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的领用、使用及归还。3 职责

放射源的存放管理归工程公司安全处负责,使用管理归HSE管理室负责。4 使用程序 4.1 放射源的领取

项目部试验室需要使用放射源,必须先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并经过工程公司安全处同意后才可领取放射源。4.2 放射源的使用

放射源在现场使用,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自己或他人伤害,一切责任由操作者承担。

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操作者必须携带报警器,违者每次罚款50元。操作者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将放射源收回,并仔细检查装置,分析原因,若操作者不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在排除异常之前不得使用放射源。4.3 放射源的归还

项目部试验室在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将放射源装置表面清理干净,并整理好后放到放射源储存库存放。放置好后由设备管理员签字确定后才算归还。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

第二篇:放射源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的准备

1.1 必须明确所要实施操作的放射源的辐射强度、材料、安全操作半径等资料。1.2 检査所配备使用的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及相关放射性场所操作标志,并确认其均安全可靠。

1.3 熟记安全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1.4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卡片”,以便监控累计辐射度; 2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

2.1 公司放射源已经做防护处理,采用远程控制,非维修需要,严禁接触或者拆除防护罩进入安全操作半径内。

2.2 凡需在安全操作半径之内工作(维修)时,需穿戴防护工具等。2.3 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4 注意事项:A.严禁用尖锐锋利物碰划源箔表面

B严禁拆开密封源 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

3.1 放射源盒从设备上掉出时,操作人员应先行退出车间之外,加强警戒防止外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汇报,按照“放射源辐射是个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3.2 放射源闸出现故障不能关闭时,应由有经验和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技术人员在处理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3.3 仪器的下探头(含源部分)发生被盗事故时,立即向上级汇报,按照“放射源辐射是个应急预案”规定处理。测厚仪使用登记制度:

4.1 在线测厚仪非独立使用的设备,需配合拉浆线同时运行,所有在线测厚仪严禁私自拆除,单独使用;

4.2 每班生产开机前对在线测厚仪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确认没有破损泄露,并在使用记录表上签字;

4.3 每次开机停机时间做记录登记在“在线测厚仪使用登记表”中;

4.4 非生产部使用在线测厚仪时,必须由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否则1

禁止使用在线测厚仪;每次使用前后,都需要登记记录; 4.5 使用登记表定期由设备管理部门回收,并存档; 附录:在线测厚仪使用登记表

第三篇:炼钢厂放射源管理及登记制度

炼钢厂放射源管理及登记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存放、登记、管理,减少因放射源泄露或其它原因带来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炼钢厂安全环保科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炼钢厂连铸车间。

3、管理及登记细则

1、辐射体屏蔽只有在检查设备或开浇前才能拿下,工作结束或浇铸完毕必须立即将辐射体载体放入储存铅罐内。

2、在结晶器区域内工作,尽可能远离辐射体,必须靠近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3、在大修或更换结晶器时,应先对辐射体做好屏蔽,然后将辐射体拆下存放在专用储存箱或专用储藏室,方能开始工作。

4、发生溢钢或漏钢事故后,必须对屏蔽功能进行检修,如屏蔽功能发生损坏,应停止使用,送专用储藏室存放。

5、在存、取使用过程中,为强化管理到位,一定要按放射源的编号在结晶器与屏蔽铅盒之间进行存、取。

6、在生产或检修过程中,放射源的在线或存放状态应有当班的机长进行记录或登记。

7、若出现放射源损坏、泄露、丢失等情况,不但要启动应急预案,并快速(5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当班机长必需将

事发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

8、在放射源由存放状态变为在线状态或由在线状态变为存放状态的过程中,应由当班机长亲自操作,完成操作后必需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9、已失效过期的辐射体必须放在屏蔽装置不得随意乱丢同时由车间写书面报告上报安全环保科,有安全环保科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10、无关人员不得搬动放射源或辐射屏蔽。

11、凡因工作关系与辐射体经常接触人员必须穿戴特制辐射劳保用品。

炼钢厂

第四篇:放射源制度

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是公司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负责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的有关制度、标准;

2、负责公司新增放射源的审批、登记、施工验收;

3、负责公司放射源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方行政部门的核查、接待工作;

4、每季度组织放射源使用部门及自仪科、质检科和保卫部门,对公司安装放射源的装置及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执行;

5、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组织放射源使用部门及自仪科、质检科和保卫部门,对事故进行防护措施的制定、实施、事故影响的控制、事故分析及防护改进措施的制定工作。

6、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保健及法规教育工作;

7、负责督促使用部门贯彻落实执行各项放射源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自仪科为放射源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防护装置设计的审核,放射源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及其附属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3及时向安全环保科提供放射源的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4、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第五条

质检科为放射源剂量的监测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每季度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第六条

财务科为放射源储存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6、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源装置的日常使用和定期巡检。

1、放射源应列入日常的巡检工作中,以确保装置的完整和防护设施的安全;

2、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在公司制度下发后,应落实责任到个人,以确保装置及职工生命安全。使用单位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放射源;

3、当发现放射源丢失、移动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报告;

4、配合自仪科放射源的安装、拆卸。

5、对含有放射源的设备进行拆除、保温等工作前应办理工作票,通知自仪科关闭射源,经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作业。

6、对弃用放射源、到期提出拆除申请。第六条 涉源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计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故障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自仪科、安全环保科报告。

第三章 使用许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源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产。第八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置放射源、含放射源设备时,必须事先协调自仪科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活度、订购数量、订购厂家、时间等),报安全环保科,并由安全环保科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源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九条

辐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由安全环保科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进公司前,采购部门必须通知此类设备管理单位(自仪科)验收、核对后方可进公司,并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将放射源转让、调拨、出租给无使用权限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运输和搬运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报当地环保执法部门。

第四章 放射源辐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从事涉源岗位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单位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管理教育,增强辐射安全意识,掌握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方法,做好辐射操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第十六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存入环保档案。

第十七条

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知识学习。

第五章 放射源装置安全操作

第十八条

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第十九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第二十条

未经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批准,严禁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一条

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安全帽、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弃用或报废的放射源,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同意后进行拆卸入库或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章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

1、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本单位涉源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涉源单位应当对涉源设备和场所设置辐射警示标志;

6、含有放射源装置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及提示源开/关的标志;

7、放射源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8、含密封型放射源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9、放射源的使用单位,有义务看管好该含有放射源的设备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提示源开/关的标志,一旦发现损坏、松动、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安全环保科汇报并联系企管科定制新标志;

10、使用单位应将该单位的涉源装置的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的巡检工作中去。

第二十七条 含有放射源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2、由安全环保科组织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应当进行个人剂量检测检测,并做好记录存档;

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含放射源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射线方向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自仪科认可实施;

第三十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废弃处置,由自仪科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由安全环保科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

第三十一条

公司消防保卫科负责放射源库的保卫工作,定期配合公司安全环保科组织的此类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放射源工作场所需设有安全连锁、报警装置。第三十四条

放射源作业人员需配备工作服、安全帽、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第三十五条

放射源及含放射源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拆除的放射源,应移交放射源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自仪科与安全环保科工作人员定期巡检放射源,储源锁、密封等防护措施有无损坏。

第三十七条

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第三十八条

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工作。

第八章 放射源库的管理

第四十条

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2、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四十一条

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第四十二条

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进入源库后,应先打开剂量报警装置,离开源库时,关闭剂量报警装置。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第四十六条

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科。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科,同时上报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

第四十七条

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第四十八条

涉源工作岗位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 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 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第四十九条

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第五十条

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 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第五十一条

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第五十二条

源库外门钥匙双人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第五十三条

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九章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放射源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非辐射作业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放射源警戒区域。

第五十六条

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应用铅罐装存。第五十七条

放射源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辐射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维修等事项。

第十章 放射工作监测方案

第五十八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及时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五十九条 个人剂量监测

1、安全环保科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公司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监测仪每季度检测一次。每季度的月底各有关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安全环保科更换元件。安全环保科统一将元件送至有资质机构检测并领取新元件。

3、剂量监测结果由安全环保科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安全环保科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公司分管领导。

4、安全环保科负责建立全公司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第六十条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安全环保科联系有资质医院,组织全公司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监测

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公司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2、内部监测:每半年初指定专人对我公司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放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以上制度,不得违反管理程序。违反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视情节轻重处以50—5000元的罚款;

1、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放射源的,每件(次)罚款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2、未按规定健全工作制度和防护措施的,罚款500—1000 元,并通报批评。

3、无证上岗,擅自操作本物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所使用本类物品证件资料不全的,罚款500—1000元。

5、防护措施不达标或通知整改后,工作拖延滞后或整改效果仍不达标的,每件(次)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6、因工作失误,措施不力造成放射事故的,每件(次)罚款5000元,并通报批评。

7、不按时进行放射检测或迟报,漏报数据的,每件(次)罚款300元。

8、放射标志牌缺少或明显无效的,每件(次)罚款 50元。

9、对放射事故隐瞒、延误报告的,每件(次)罚款 5000元,并通报批评。

10、对监督部门的工作通知办理拖延、效果不佳的,每件(次)罚款1000元。

11、坚决杜绝不申请、不经专业单位而擅自增加、安装、改造等此类安装放射源设备的,每件次罚款5000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暂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制订和解释。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现有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并随着公司发展需要和优化调整而适时修订。

第五篇: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放射源使用和保管制度

为贯彻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源的购买、使用、保管及其回收由专业的放射源保管员负责,并由放射源保管员建立放射源的使用档案。

2. 保管放射源的房间要求通风、防火、防盗,配备通风扇、灭火器、防盗门窗和相应的屏蔽设施等。

3. 放射源的采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验要求,在必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放射源到货后,由保管员依据放射源的防护要求做好相应处理后置入保险箱中保管,同时建立使用档案。

4. 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在保管员的监督和具备放射源操作许可证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其过程必须符合相应的操作程序,并监测电离辐射强弱,保证工作的安全。

5. 保管员对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做出登记检查,在放射源使用结束后及时放入保险箱中保管,保证放射源不丢失、不损坏。

6. 保管员必须定期对存放的放射源进行检查,记录放射源的防护水平。

7. 放射源的退役严格按国家规定手续进行,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做好保管和回收工作。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医学物理系20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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