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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100622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3 13:4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   浏览:4039 | 更新:202_-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2_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_)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㈢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㈣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置,再行进口时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㈤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㈥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四、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㈠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㈡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㈢202_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㈣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㈤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六、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㈠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㈡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第二篇: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备案办理指南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备案办理指南

一、依据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质检总局202_年第59号)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2_年27号公告),天津检验检疫局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备案管理。

二、职责

天津检验检疫局各相关分支机构(东疆局、机场局、新港办、保税办、北疆办等)承担各自辖区内进口食品标签的检验及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食品标签备案审核工作;中检集团天津公司负责受理进口商主动自愿提出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委托咨询业务,对所设计的中文标签出具《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

三、要求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预包装食品及标签的相关规定。

2.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掌握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口的食品标签进行审核,以确保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同时,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已取得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应将备案号填写至报检单中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一栏中。

4.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指未取得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的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注与实物的对应比例);(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为外文应随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新食品原料审批、益生菌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文件;

(7)进口预包装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应提供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进口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8)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自我声明;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现场无法核实本条第(4)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需经外交途径确认,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5.第4条第(5)项中的证明材料出具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食品检测实验室(如天津局动植食检测中心等)。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第4条第(5)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可以委托境内经CNAS认可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出具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检务部门可凭检测机构的受理回执接受报检。报检单位或进口商应在进口食品调离集中查验场库之前将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送交相关施检部门。

6.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并已经取得中检集团天津公司《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的,货主或代理可凭标签咨询报告原件报检,并在相应档案中留存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供第4条第(3)-(8)项证明材料。7.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4条第(3)-(8)项证明材料。8.对已经取得标签备案编号或《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相关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发生变化,进口商应依照新规定主动对标签进行自主审查,保证标签符合新的标准规定要求,并在报检时重新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的全部资料。

9.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含已经过国家卫生食药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预包装食品配料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适用范围内可以使用的配料

a.在我国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分离、加工的食品原料;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

c.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品种和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卫生部公告调整或新增的食品添加剂;

d.已经获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或新食品原料(审查配料时要注意食用人群和食用量);

e.按照卫生部门规定,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以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列明的菌种; f.《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所涉及的食品。(2)不得使用的配料

a.非食用物质如三聚氰胺、硼酸、硼砂、吊白块、罂粟壳、工业用乙酸等;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文献典籍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文件中所列明的药品(不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品);

c.《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51号)中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以及其他规定的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如透明质酸钠等;

d.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文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中禁止加入到普通食品中的配料,如蜂胶、黄芪、冬虫夏草、羊胎素、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熊胆粉、肌酸等。食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可以添加到特定食品的除外,如按照《运动营养食品运动人群营养素》(QB/T 2895)肌酸可添加到B类运动人群营养素中; e.运动营养食品不得使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

f.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不得加入特定食品的配料,如氢化油脂不得加入婴儿配方食品;

g.某些产品中不得加入受检验检疫准入限制的配料,如速冻面米制品的肉馅应来自准入国家或地区; h.其他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的配料。

10.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有关标签规范对标签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通过总局标签管理系统将初次检验合格后的标签信息进行上传,上传的标签图片电子信息包括清晰可读的外文标签样张、翻译件及中文标签。合格后予以备案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食品标签信息不同(不包括生产日期、葡萄酒年份等信息)的产品应分别获取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

11.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标签不合格:(1)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3)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12.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13.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发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商应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将食品召回情况报告所属检验检疫部门。

1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

第三篇: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___年___月___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进口食品在国内销售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国家规定,凡是经过检验检疫后进口的食品都贴有正规的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要与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境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如果买到的所谓“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在原材料使用、加工过程、储存、运输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可向经销商索要查看“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这份证书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详细信息。只要货证相符,就能证明该食品是真正的进口货。

购买时,最好选择大型正规商场,因为有购物发票,有利于维权。

第四篇: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第五篇:进口游戏备案

进口游戏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3.游戏操作说明; 4.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三分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上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自行审核报告(要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内容实质性变动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二); 2.对拟变动内容的自审报告(加盖公章); 3.涵盖所有拟变动内容的游戏样品及相应账号; 4.拟变动内容的具体说明;

5.拟变动内容中的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以视频形式表现所有拟变动内容的光盘。

四、申报流程

(一)将书面内容审查材料快递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十号);

(二)登录“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录入游戏基本信息并将电子版内容审查材料打包上传;

(三)文化部将在系统中发布材料补充通知,请各申报单位及时登陆系统查询进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全相关材料;对超期未补全材料的,将退回材料并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四)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三)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四)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附件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

附件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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