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会议制度(试运行)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1-109210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14:04: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会议制度(试运行)

保险中心支公司会议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会议及各类培训流程,统一会议管理模式,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管理,所有重要会议要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到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

2、会务工作主要由综合管理部承办;其他部门主办或召集的会议,综合管理部应予协助。

三、会议分类

1、公司晨会

主持和记录:由综合管理部召集,总经理主持,综合管理部记录,总经理未列席时,由市场管理部主持。

召开时间:每天上午8:15-8:30,特殊情况未召开的,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参会人员:全体人员,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出单,查勘,招待等),报综合管理部。

2、公司周会

支持和记录:由综合管理部召集,总经理主持,综合管理部记录,总经理未列席时,由市场管理部主持。召开时间:每周周五下午5:00-6:00,特殊情况未召开的,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参会人员:全体人员,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出单,查勘,招待等),报综合管理部。

3、公司月会

支持和记录:由综合管理部召集,总经理主持,综合管理部记录,总经理未列席时,由市场管理部主持。

召开时间:每月30日(31日)下午5:00-6:00,若同周会时间重叠,则两会并开,时间调整为下午4:50-6:00,特殊情况未召开的,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参会人员:全体人员,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出单,查勘,招待等),报综合管理部。

四、其他会议

1、专题会议

分公司指定的专题会议,相关部门根据工作不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产品培训、查勘培训、理赔知识、销售策略等专项工作进行讨论、布署和总结。会议时间:不定期召开

2、视频会议

分公司通过视频系统支持,同各中支沟通交流的会议。会议内容主要针对分公司文件宣导,分公司产品方案宣导,分公司对中支工作指导等进行宣导、部署和总结。会议时间:视频例会周二、周四下午5:00开始调试

五、会议准备

1、综合管理部制定每月会议表,并通报各部门。

2、视频会议投影仪调试由综合管理部调试,其他部门会议需要用到投影仪的,报综合管理部调试。

3、会议场所由综合管理部布置,会议签到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六、会议纪律

1、按照会议时间,签到时间为会议开始前5分钟,未签到视为迟到,会议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缺席迟到早退赞助5元/次。

2、所有参会人员在开会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或震动状态。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看报纸杂志、听音乐、接听手机等做与会议无关的动作。发现有以上情况者,一次赞助10元。

七、附则

本制度适用朔州中支,如有未尽事宜,按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会议签到表 附件4:会议日程表

第二篇: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筹建审批流程范文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4)筹建负责人简历(5)计算机设备方案(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六)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申请材料包括:(1)筹建申请报告(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4)筹建负责人简历(5)计算机设备方案(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六)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第三篇:天安人寿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实习报告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1、实习的目的和意义

要毕业了,还没什么社会经验,该是实习实习的时候了,感觉保险做业务是很锻炼人的,所以决定上保险公司一试,最后在天安保险找了个位置。通过实习,一是为了锻炼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为自己以后的就业增加 “资本”,二是为了了解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的具体发展情况,更为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为以后从事该行业做好准备。其实在进入保险公司之前我对这一行业观察和研究很久了,发现它的前景非常大,就顶着各方面压力坚持了下来。

2、背景简介

202_年6月上旬,中国保监会批准天安保险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资格。

202_年,天安保险推行销售体制改革。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取消虚假批退;建立分渠道营销管理模式;建立多元化、立体化的销售渠道;推行弹性销售费用体系;实行分险种核算;鼓励优质优价、优费优价等。

202_年6月8日,天安保险西北新产品试验基地揭牌仪式在重庆市隆重举行,这是在总公司之外设立集产品开发、试验、推广于一身,贴近市场需求的产品专门研发部门,此举在中国保险业内属于首家。

202_年,天安保险实现投资收益14.1亿元,比202_年增加595%,投资收益率达到36%。

202_年9月,天安保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展股票委托投资业务。保费规模 单位:亿元 保费规模 单位:亿元

202_年4月底,天安保险在国内首家推出“手机保险”产品----“移动电话保险”,主要针对因手机意外盗抢,意外事故损坏所需的置换新机或维修的费用进行赔偿,还可附加盗抢恶意话费险、海外旅行租用手机费用险。5月21日,天安保险全国95505统一呼叫中心系统在上海分公司上线运行。95505系统可实现集中接报案、调度、客户咨询、查询、投诉、传真、短信发送等业务处理,为全面提升客户服务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技术基础。

202_年,经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复审通过,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天安保险注册并使用在保险服务上的“天安保险” 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2_年12月21日,天安保险和中信银行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暨联名信用卡首发仪式在沪隆重举行。签约仪式上,双方携手发行“中信-天安”联名信用卡,开启了国内银行与财险公司首发联名信用卡之先河。

202_年5月18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05呼叫中心实现了全国集中上线,至此公司在全国统一提供接报案、咨询、查询、回访、满意度调查、投诉等客户服务,呼叫接通率达95.99%。

202_年3月份,天安保险为加快车险理赔速度,满足客户及时赔付需求,出台了“一纸快赔”管理办法。客户只要拨打一个电话、手书一个签字、留下一个账号,即可在一个工作日拿到赔款。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改【202_】959号文批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月2日,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产品处领导对天安财险电话销售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这是公司启动电销、网销渠道建设,实现经营转型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标志。

202_年3月5日,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天安良好的社会形象,践行“诚信保险,优质服务”的精神,天安财险在全国各地开展题为“诚信天安,幸福相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向全社会郑重做出“微笑之声”、“全国通赔”、“主动服务”、“公开透明”、“即时回复”、“一纸快赔”的服务承诺,让客户更信赖天安,更满意天安。

4月8日,天安财险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在京举行了“共建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的签约仪式。校企双方就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资源优势进行了相互介绍,并就大学生实习和就业,以及实习基地的后续运作、发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厦门6.7公交车案共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伤住院。在总公司的直接指挥下,天安财险厦门分公司全力以赴,协同政府部门全力做好伤者的救治和安抚工作,并开通了重特大事故理赔绿色通道,截至6月8日14点,首笔500万元预赔款已付出,9日12时,天安财险再次伸出援助之手,第二笔500万元赔付款也已到位,为“6·7”厦门BRT公交火灾案善后工作给予强有力保障。

7月4日,天安财险第十一届客户服务节正式启动,本次客户服务节主题为“未雨绸缪天安行,防灾减损您安心”,开展以客户防灾现场排查和道路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客户服务活动。

“7.22”甘肃岷县、漳县交界地震发生后,在总公司的统一部署下,甘肃省分公司立即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二级响应,主动与此次受灾的客户进行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各类保险赔款得到及时快速支付。

10月7日凌晨,强台风“菲特”登录浙闽沿岸,浙江、宁波、上海、福建、江苏等地遭受强降雨袭击,天安财险作为第一家总公司奔赴现场的保险公司,调度全系统力量支援宁波分公司,开通绿色理赔通道,“一纸快赔”再提速,迅速调拨数千万理赔资金,帮助受灾客户及早开展生产自救,得到了宁波市政府、宁波保监局的高度好评。

10月18日,天安财险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天财动力”在江苏分公司顺利上线试运行。“天财动力”是天安新三年发展规划最重要的战略举措之一,也是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最重要的技术平台。“天财动力”高起点、高标准,整合业内先进经验,自主创新研发,是全体天安人智慧和心血的结晶。

二、实习内容

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我们首先是自主选择要实习的部门,进行两个月的实习时期内可以进行部门轮岗。

我选择了组织训练专员,这个岗位的工作主要是:(1)会议点名

(2)维持会场秩序(3)准备会议内容(4)电话追踪

对与自己接触到的工作,就有以下:

1、工作内容的总结

(1)了解组训日常的工作与职责,了解业务员入司、离司操作流程,了解新保出单、核保、理赔操作流程,了解产说会、创说会操作流程以及业务员展业流程。

(2)了解早会的运作、培训班的运作。通过准备会议内容了会议目的以及传达方式。

2、其他工作内容的总结

(1)平时和业务员谈心,做好安慰与指导的工作;(2)整理资料,要开会安排工作,也要总结工作;

三、实习总结或体会

在这次的实习当中,我学习到很多东西。在工作当中,在积极做好自己的工作的同时,自己学会如何开动自己的脑袋进行思考,如何自己主动地去解决一些问题。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再思考后难以解决的,就会学会如何寻找自己的伙伴一起商量再去解决。其中团队发挥的力量,真正地让我感觉到它在工作当中的重要性。在工作里面,我自己非常开心的一件事情就是遇到一个很好的领导,他对于我们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帮助,因为他能细心地指导我们的工作。

大学学习到的思维对于解决问题还是具有一定的帮助,但是,这仅仅还不够,因为很多事情还需要很多的知识。现实的问题,与学校的知识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自己也慢慢终于明白什么叫“活到老,学到老”,人真的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

刚进去,最让我感兴趣的还是早会制度,公司誓词、新闻、晨操、游戏、专题、领导宣导……,这一切都让我觉得很新奇和有意思,早会每天都会由不同员工担任主持和专题的主讲,游戏可以是各个方面的,专题则一般是以保险为内容,强调知识性和趣味性,强调人人学习,人人参与。早会制度让我觉得每天都会学到东西,哪怕只是一点点。

202_年4月16日

第四篇: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方案

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宣传

月活动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ⅩⅩ年ⅩⅩ市反洗钱宣传月相关工作的通知》(阳银办发〔ⅩⅩ〕104号)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小组。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我司成立太保产险ⅩⅩ中心支公司ⅩⅩ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李顺同志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综合部、计财部、客户服务部、销售管理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办公。综合部负责反洗钱宣传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销售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培训,以增强内外勤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

反洗钱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要求各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活动方案要求开展工作,为宣传月活动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多方式提升宣传效应。在本次宣传活动中,以“一个突出”、“二个注重”、“三个结合”,即宣传活动与当前业务营销相结合、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与提高员工素质相结合,做到了既注重宣传形式,又注重宣传实效,突出太保产险特色。确定以“反洗钱基础知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为 1

宣传主题,一是要充分加强我司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对深入宣传洗钱犯罪对我国经济的危害、洗钱犯罪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提高内外勤从业人员反洗钱的意识,从而积极发挥业务外勤人员多的宣传优势进小区、车行宣传;二是在营业大楼外墙悬挂“迎亚运,反洗钱,保安全”的宣传横幅,在公司营业厅门口摆放绘有反洗钱宣传漫画的易拉宝和在对外服务窗口放置反洗钱宣传折页,直观地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增强客户的反洗钱意识;三是在公司内部网公告栏滚动显示反洗钱宣传标语、口号;开辟反洗钱知识宣传专栏,定期更新反洗钱法律知识;四是开展广场宣传活动。积极响应人行ⅩⅩ中支“全市统一宣传日”的工作号召,初定于11月18日上午,在新一佳(德信)超市门口,通过摆设展台,分发反洗钱宣传材料等形式向过往的市民介绍、讲解反洗钱知识;五是结合太保“建司20周年开展200天全员劳动竞赛”活动,从11月起至明年4月定好每月30日为反洗钱“维护社会稳定,抵制洗钱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宣传日活动,在公司大门口开展反洗钱宣传现场中向客户派发的有关资料。总而言之,要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加强员工反洗钱业务的学习。我司从11月份起到明年4月底,用好延长每周二工作例会半小时的时间以培训学习反洗钱基础知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在中 2

支开展反洗钱征文活动。广大员工通过认真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对可疑交易甄别的能力及反洗钱业务操作水平。

二、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工作内容

(一)开展反洗钱宣传。在宣传月期间,所有营业网点统一置悬挂反洗钱宣传横幅,形成强大宣传攻势;在所有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咨询窗口,向群众派发反洗钱宣传彩页,公布反洗钱举报联系电话,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ⅩⅩ年11月中旬,我中支举办反洗钱培训班,进一步加强了内外勤从业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班拟邀请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有关领导为培训班授课。培训班的主要内容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财产保险系统反洗钱工作细则等基础知识以及不同业务岗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培训,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合规意识,使员工在反洗钱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何开展各自岗位的业务工作有了清晰明确的了解和掌握,为公司今后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提高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三)举办反洗钱征文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相关资料的学习和研讨,结合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以反洗钱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感想以及建议等为切入口进行深入探讨,写学习心得及感想,对于优秀的文章向分公司推荐。

(四)加强反洗钱工作检查。为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切实落实反洗钱工作,我中支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进行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为此,各部门各岗位员工要认真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觉认真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建设等方面。

三、后续工作

在宣传月期间,我中支将对辖内各网点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要求开展落实宣传活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立即整改,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在宣传月后期,我中支要求各网点就本次活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力求我中支反洗钱工作上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第五篇: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操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应切实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公司承保、批改(含退保)及理赔(含给付)等环节。

第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公司内部调拨资金除外。累计交易金额是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

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可疑交易包括三大类:

(一)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

1、(130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130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130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130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130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130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130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130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130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13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13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13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13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13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13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13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13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根据银发[202_]391号通知中的要求,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操作惯例,对于以下交易情况,保险公司可不将其作为《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三是

保险人依照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分摊的赔款;四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除上述情形的交易外,如果客户出现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或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险公司应按照《交易报告办法》的其他条款及反洗钱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8、(1318)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

(二)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260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260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260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260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260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080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080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080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080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080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080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080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8、(0901)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9、(0902)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0、(0903)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1、(090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三章

岗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职责:

1、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2、负责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配合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

3、组织协调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的工作,监督本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操作规范性。

第九条

各部门的反洗钱成员部门职责:

1、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和人员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要求,正确进行反洗钱操作,确保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上级机构要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的反洗钱操作。

第四章

大额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条

公司大额交易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收取保费资金、支付退保费和赔款时,需在SAP系统中准确反映该资金的收取方式是否为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工作联系人和反洗钱成员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本机构大额交易识别操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可疑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可疑交易管理包括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疑交易识别采用人工识别和系统筛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业务承保和批改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业务内勤在录入保单和批单的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需业务内勤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

1、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03、1304、1305、1306、1307、1309、1312、1313、1315、1316。

2、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1、2602、2603、2604、2605。

3、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0801、0802、0803、0804、0805、0806、0807、0901、0902、0903、0904。

(二)资金收付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保险交易资金收付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SAP系统中准确标识。需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

1、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7、1318。

2、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2。

3、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

号为0801、0802、0803、0805、0806、0807。

4、第四大类:在“见费出单”界面进行资金收款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1311、1314。

(三)理赔管理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理赔内勤在进行系统赔案录入的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需理赔内勤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为: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3、2604。

(四)系统触发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

由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自动触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01、1302、1308、1310。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每月需根据本机构新产生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列为重大可疑交易事项。对于重大可疑交易事项,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必须立即向上级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单按照公司重大事项规定上报),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同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成员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本机构可疑交易识别操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同时,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可疑交易的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Ⅹ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和执行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

(二)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告。

(三)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四)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六)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术语含义如下:

(一)“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二)“长期”系指1年以上。

(三)“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四)“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五)“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会议制度(试运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