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摘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
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
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 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临时建设应 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列》
第二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压)、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压)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并及时清理现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摘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 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列》
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压)、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压)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并及时清理现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试卷一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03年6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4年9月1日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A.严格执法
B.教育与处罚相结合C.依法治理
D.部门联动相结合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A.市容环境卫生
B.环境保护
C.市政
D.卫生
4.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A.市场化
B.资源化
C.规模化
D.经济化
5.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A.轻于
B.严于
C.符合D.等同
6.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市容环境卫生
B.工商
C.公安
D.建设
7.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
A.搭建建筑物
B.摆设摊点
C.损坏设施
D.占用交通干道
8.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或者()负责。
A.专业公司
B.所有者
C.使用者
D.经营者
9.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清扫保洁,由()负责。
A.物业管理单位
B.小区集体业主
C.城市人民政府
D.社区街道
10.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A.建筑垃圾
B.生活垃圾
C.建筑材料
D.自用物料
11.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A.隔日清除
B.密封覆盖
C.日产日清
D.露天堆放
12.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A.市政设施
B.环境卫生设施
C.绿化
D.商业
13.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A.一类
B.二类
C.旱式
D.水冲式
14.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A.保洁
B.清洗、消毒
C.消毒
D.关闭
15.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的罚款。
A.10元以上50元以下
B.20元以上50元以下
C.30元以上50元以下
D.50元以上100元以下
16.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的罚款。
A.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C.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D.4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7.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A.10元以下
B.30元以下
C.50元以下
D.100元以下
18.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的罚款。
A.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C.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D.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的罚款
A.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C.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D.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0.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B.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试卷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60分)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不包括()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行政拘留 D.强制隔离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行使。A.权力机关 B.公安机关 C.司法机关 D.人民政府
3、行政处罚由()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发生地 C.结果发生地
B.行为人住所地 D.行为人居所地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A.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免除处罚
5、当场收缴的罚款,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A.1 B.2 C.3 D.4
6、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B.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C.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D.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7、李某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应对李某处以()罚款。
A.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D.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8、下列选项中,()是行政处罚主体。
A.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C.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 B.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D.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9、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10、行政机关未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送达当事人。
A.3 B.7 C.10 D.15
1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A.省级人民政府 C.市级财政部门 B.国务院财政部门 D.省级财政部门
1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A.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B.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C.交处罚决定机关作办公经费
D.扣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为此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13、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是()
A.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多种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法律规范给予两次或
两
次
以
上的处
罚
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
关
处
罚
14、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A.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要审查该行 5 为的合理性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也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D.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
者
个人
收
集
证
据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日的除外。A.60、30 B.30、30、C.60、60
D.30、60
16、在我县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一经查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元的罚款。A.20元以上50元以下 C.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B.50元以上200元以下 D.50以上500元以下
1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遗漏、泼洒的,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的罚款。A.20元以上500元以下 C.100以上500元以下
B.200以上1000元以下
D.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8、对大型户外广告界定,条幅在()平方米以上的可视为大型户外广告。
A.8
B.12 C.10
D.15
19、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仍不服的,应当在()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C.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 B.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 D.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催告书送达()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3 B.5 C.7 D.10
2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扣押了山水旅游公司的宣传物品,这一行为的性质是()。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管制 D.行政处罚
22、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2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的原则。A.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C.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B.惩罚与强制相结合 D.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C.公开原则
B.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5、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错误处理的是():
A.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7 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的,自逾期之日起即为受理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可依法当场处以()罚款。
A.20 元以上200元以下 C.50 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 D.50元以下
27、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提出。
A.三日内 B.五日内 C.十五日内 D.七日内
28、某人在城区绿地上无照经营风筝,该行为()。
A.违法,应由建设局取缔 B.没占道经营,不应取缔
C.违法,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 D.违法,应由工商局处理
2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一
30、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网站是:()
A.http://www.teniu.cc C.http://www.teniu.cc
B.http://www.teniu.cc D.http://www.teniu.cc
3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重复处罚等问题。
A.城市管理领域 C.所有行政处罚领域 B.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 D.所有行政强制领域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A.公正、公开 B.公平C.平等 D.公正
33、为细化执法区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出了()制度。
A.网格化管理 B.督导检查 C.末位淘汰 D.数字城管系统
34、市民如发现城管执法人员存在不按程序执法、殴打相对人、着制服饮酒等行为可以向()举报。
A.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股 B.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C.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察室 D.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35、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不得少于()。
A.一人 B.两人 C.三人 D.四人
36、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A.行政审批权 C.行政处罚权 B.人身拘留权 D.行政许可权
3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9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A.5%以上10%以下 C.3%以上10%以下 B.1%以上5%以下 D.3%以上5%以下
38、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A.经营许可证 C.运输资质证明 B.消纳场处臵证明 D.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
39、某白酒厂家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干道两侧楼顶设臵大型户外广告一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以()罚款。
A.100元以上1000以下 C.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5000元以下
40、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的罚款。
A.20元以上100元以下 C.50元以上500元以下 B.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D.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哪几项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
B.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C.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D.行政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直接送达 B.留臵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3、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A.责令限期改正 C.暂扣驾驶证
B.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4、在我省擅自设臵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A.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C.限期清理
B.限期拆除 D.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A.事实 B.理由 C.依据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A.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C.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D.无需听取当事人的辩解
7、违法建设指哪些情形?()
A.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B.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
行
建
设的;
C.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 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近期拆除 的D.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
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
A.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的 B.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C.不按
规
定
临
时
停
车的
D.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9、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有()。A.较大数额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10、城管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公民50元以下的罚款的; B.依法给予公民20元以下的罚款的; C.依法给予单位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 D.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项以上适用罚款处罚规定的,应按其中最轻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对违法相对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12 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6、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等当事人交完罚款后再交付。()
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
事
责
任。
()
9、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0、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1、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20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10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2分。(10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2分。(10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2、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
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30分)
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共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3分。(30分)
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每投诉一次扣2分。(10分)
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盖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96%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10分)
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彩绘。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每投诉一次扣3分。(15分)
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20分)
4、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
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每月查处不少于150起,每少一起扣0.3分。(20分)
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缺一次扣5分。(5分)
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180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150个,缺一个百分点扣1分。(20分)
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15分钟扣3分。(20分)
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20分)
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30辆,缺一辆扣1分。(15分)
5、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
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车况良好。不符要求每辆扣2分。(20分)
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6、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无摊外摊、店外店。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30分)
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30分)
7、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
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发现一起扣3分。(15分)
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每投诉一次扣5分。(20分)
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8、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发现一处扣5分。(20分)
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20分)
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20分)
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发现一起扣4分。(20分)
9、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
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不合格每项扣3分。(15分)
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共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每处扣4分。(20分)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10分。(30分)
⑤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10分。(20分)
10、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
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工作缺位一项扣5分。(20分)
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发现一起扣3分。(30分)
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发现一次扣3分。(15分)
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发现一次扣2分。(20分)
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11、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
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发现一处扣2分。(20分)
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晒乱挂、无乱挖乱填、无乱搭乱建、无违章饲养家禽。不符要求每处扣4分。(20分)
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1)
1、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2、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3、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10分)
4、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5、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6、各责任单位管辖路段的花坛和花草树木遭毁坏,发现一起扣0.5分。(10分)
7、临街路段人行道破损和市政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及时修复,发现一起扣2分。(10分)
8、禁止在主要街道经营建筑材料、汽车及摩托车修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9、路段落实“三个一”责任:即一块牌子(路段管理责任岗)、一个袖章(路段管理员)、一个记事本。不达标每项扣2分。(10分)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见附件2)
第五篇: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在户外设置非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以及派发非经营性宣传品,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