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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1-105346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8 18:49: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某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对**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我们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基本情况

从总的情况来看,**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覆盖面广,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金融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各经营主体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县目前已创办各类合作社143家,共有社员17,321人,仅占全县农民总人数的12.4%。注册资金104.76万元。已创建省级示范社1家、州级示范社4家、县级示范社1家。覆盖全县六大主导产业全覆盖和乡(镇)发展无空白。主要问题是发展规模小、合作层次低、外部环境差。

**县至今还未发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借款人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已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202_年对专业合作社社员发放贷款300万元。主要是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难于破解,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日益显现。

(二)产业龙头企业情况

**县目前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农,其中省级1家,州级12家,县级6家。202_年资产总额6.7亿元,销售收入3.52亿元,实现利税1,053万元,带动农户52,347户,带动农民增收17,921万元,户均增收3,423元。主要问题:一是龙头企业规模偏小。二是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三是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不够。四是引进龙头企业力度不够。

至202_年5月末,19家龙头企业贷款余额为5,989万元。比202_年末减少319万元,但**县农业银行已授信和正在办理中5,800万元。据农业部门202_年初对12家贷款需求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统计情况看,贷款总需求为21,28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需求9,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1,481万元。

(三)专业大户情况

至202_年末,**县农业部门认定的只有种植粮食大户只有1家;养殖方面,全县在建的万头生猪养殖场2个,牛羊生态养殖园区2个;建成千头生猪养殖场12个,千头肉牛养殖场1个,千只肉羊养殖场2个,百头肉牛养殖场3个,省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2个,特色养殖基地3个,家庭牧场13个,重点户431户,畜产品流通大户214户。现有注册畜牧企业17户,注册资金4,200万元,其中龙头企业4家。202_年实现畜牧业产值7.9亿元。主要问题:一是畜牧标准化、产业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二是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三是畜禽品种开发利用不充分。

202_年5月末,全县畜禽等养殖贷款9,576万元,202_年新发放3,401万元,其中畜牧贴息贷款700万元。**县从202_年起,县政府制定了《扶持畜牧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由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资金50万元按年利率5%进行贴息,农村信用社承贷,发放1,000万元的扶持畜牧产业贷款,重点扶持符合**县畜禽规模养殖场、重点户标准的畜牧产业项目。

(四)家庭农场情况

从农业部门上报的家庭农场调查统计表情况来看,全县上报数为25家。**县在工商进行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的有两户,一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一户为个人独资企业。**县还未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未开展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工作。

二、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意义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创造先决条件。二是建立覆盖范围较广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各乡镇、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产权评估、合同签订签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三是规范和依法流转,加大奖补支持力度,鼓励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增惠农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同时设立专门补贴种类进行补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扩大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范围;二是落实用地用电政策;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达抵押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四)加强服务与管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服务支撑。二是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三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五)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是争取大型银行到**县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到**县设立村镇银行,引进外来投资人参与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设立。二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六)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简化信贷程序和手续,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针对不同类型、不现经营模式的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惠农支付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式。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POS机等支付服务。通过折转卡等方式,提高农民银行卡持有量,引导和带动农民用卡、刷卡,提高农村非现金支付比例。

(七)拓宽抵质押物担保物范围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积极推广经营主体联保互保、农户联保、应收账款质押、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农机具运输工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承包土地收益权等抵押担保方式。

(八)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一是可由政府出资、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业务。二是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组织,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获贷能力。三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水平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保险,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和扩大覆盖面,如主要畜产品、森林保险等。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创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险种。切实提升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支撑水平。

(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

第二篇: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及启示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及启示

摘 要:本文分别选取了基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典型金融服务案例,并提出强化产业链金融服务理念,提高服务粘性;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尽快做好顶层设计,指导业务规范发展;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降低交易成本等建议,旨在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益思路。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2_(5)-0074-03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提出要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关系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户增收。新疆巴州是我国最大的州,总面积4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40万,其在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巴州经济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经济,202_年第一产业产值占总产值的63.23%,年末涉农贷款占比76.14%。202_年末,巴州共有68个经注册的家庭农场、1547家经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856个有金融机构贷款的专业大户、91家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7家、自治区级63家、地方级31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典型案例

(一)家庭农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模式。202_年3月,新疆首个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即尉犁县红旗家庭农场落户巴州,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注册资金2500万元,占地面积580亩,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要经营林果、蔬菜的种植和销售,有15人从事生产经营管理,预计总投资4000万元,202_年已完成投资202_万元,投资项目包括70座蔬菜大棚、果树苗、桃树、杏树葡萄及红枣等,能有效辐射带动周边反季节无公害、绿色林果种植产业的发展。预计4-6年收回投资成本。202_年10月,农场首批无公害蔬菜上市,当年实际利润100万元,202_年预计利润800万元。

1、政府大力支持。202_年,当地政府专门出台土地流转补贴办法,20亩以下、5年期以上经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政府按每年每亩50元的标准给流出方补贴,同时在促进就业、住房租购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土地流入方,则在农业项目争取、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经营规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红旗家庭农场成立前后,共有35户农民按照一亩地一年1000元的标准,将共计580亩的土地按照20年期限流转给农场。另外,当地政府还给予农场钢架结构大棚每亩2.5万元的补贴,给予每亩大棚特色农业补贴1万元,大棚卷帘机则可享受30%的农机补贴。

2、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虽然红旗家庭农场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是成立之初,各项财务数据完整性、规范性不足,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无法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在此情况下,当地农村信用社以红旗家庭理事会三个成员为承贷主体发放1500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的书面合同承贷主体虽然不是红旗家庭农场,但合同规定贷款必须全部投入农场经营。

(二)专业合作社:基于人民银行民贸贴息和金融机构兵团团场担保的和静模式。和静县是巴州畜牧业、种植业规模化经营程度较高的一个县,截至202_年末,当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06户,其中种植、养殖、农机、农产品购销合作社分别为154户、125户、15户、12户。为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创新推出了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和静模式。

一是人民银行主动作为,加大贴息力度。人行巴州中心支行积极加强民贸贴息贷款政策宣传,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支持当地23家专业合作社申报为民品民贸贴息名录企业,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贸贷款贴息力度。202_-202_年,累计贴息达894万元,惠及20家合作社。

二是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推出团场担保模式。在团场管理方式下,土地为团场所有,生产加工采取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种植、统一销售、统一分配经营成果,农户生产资金流向清晰。同时,团场职工(农工)利益结合紧密,违约机会成本高,违约率非常低。在此情况下,和静县农村信用社针对合作社抵押资产不足、财务规范程度不高等的现状,推出了“团场担保”贷款模式,由各团场为所属合作社的贷款进行全额担保。“团场担保”具有担保信用级别高、稳定性强的优势,由此带来贷款利率的全面下调。截至202_年末,和静县信用社采取团场担保方式向23家合作社发放贷款3.05亿元,其中2.74亿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仅为6%,远低于抵押贷款利率和小额农户贷款利率。

(三)种植大户:棉花种植专业大户+签约企业+第三方担保。202_年,巴州棉花种植面积达345.36万亩,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6.88%,棉花产量49.86万吨,同比增长6.8%,棉花已经成为当地最重要的经济作物,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棉花种植专业大户资金需求巨大。借款人杨某从事棉花种植6年,在当地有13100亩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是典型的专业大户。202_年所需资金为3013万元,向农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农行调查后得出,杨某家庭总资产4272万元,其中13100亩土地经营使用权市场价值3771万元,借款人1000万元的申请符合制度规定。据此,农行同意为杨某发放1000万元的一年期农业专业大户贷款,执行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符合双方的风险承受能力。

2、签约企业控制资金流向。借款人与银莱棉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棉花种植收购合同。农行、借款人及棉业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规定借款人棉花出售款项无例外全额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棉业公司直接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3、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巴州巨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当地一家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该公司与农行有着长期的良好合作基础,202_年被农行评为“A-”级信用企业,担保能力为8500万元,且无对外担保、无贷款、无银行承兑及票据贴现余额。经三方协商后,该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了全额担保。

(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于订单农业的全方位服务模式。新疆是世界番茄主产区,种植面积近120万亩,是全球三大番茄种植和加工中心之一,是亚洲最大的番茄生产和加工基地。番茄加工这一红色产业链已成为当地的一大支柱产业,更是当地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新疆农业银行某支行针对红色番茄产业链的特性,按照“依托龙头,锁定农户,集中放款,封闭监管”的原则,主动为当地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丁丁食品有限公司量身订制“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金融服务模式,助推企业加快发展,帮助农户实现增收。

主要做法:一是开发农业大户信贷产品,单户最高贷款额可达1000万元,可有效解决解决不同规模农户的贷款需求。为确保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发放农户贷款后,资金将直接进入丁丁食品公司的账户或相关农资店账户。二是基于部分农户没有土地证、房屋手续不齐全,出现的抵押贷款难现状,创新推出“公司+农户”保证担保信贷业务,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三是为公司番茄收购,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民贸贴息贷款及季节性收购贷款等,其中,对公司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后,直接向番茄种植农户统一兑现产品款,在扣除农户的贷款本息后,再划转到农户的惠农卡账户中。四是在公司安装移动POS机及转账电话等电子机具,提供代发工资、理财产品、结汇、产品款兑现等基础性金融服务。针对农户日常生活的资金需求,以惠农卡为载体,向农户提供存取款、转账、个人理财等基础金融服务,不断巩固“龙头企业+农户”的服务模式合作基础。

成效:在“龙头企业+农户”业务模式支持下,202_年农业银行某支行累计为公司109个订单签约农户发放贷款2.93亿元,累计为公司发放贷款8900万元。公司在新建生产线、项目改扩建、技改、番茄采摘收储等环节均及时获取了资金支持,20个订单农户已由过去的小农户已经发展为“大户”,种植面积从500亩到5000亩不等,贷款需求动辄上百万,有的可达1000万元。

二、启示

(一)强化产业链金融服务理念,提高服务粘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本质是完整的产业链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作为“核心企业”,持续辐射和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发展,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开展“新型主体+农户”、“核心企业+小微企业”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整合产业链上的信用资源,不断巩固新型主体与上下游企业及农户形成的利益联接关系,为产业链上的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粘性。

(二)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一是建立针对新型主体的专业化融资性担保机构,考虑通过新设或由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增设子公司,提供专业化担保服务。二是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提高新型主体抗风险能力。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对新型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进一步分散风险。四是注重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推出与新型农业经营特点相融合的银行-保险产品。

(三)尽快做好顶层设计,指导业务规范发展。一是尽快出台《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注册要求、主管机构、管理责任、信息披露规则,确定税费、土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内容,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积极引导优质家庭农场逐步向企业经营发展,降低金融机构管理成本。二是进一步明确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营机制,及时将没有持续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失真的合作社清理出市场,对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给予政策扶持,促进金融机构加强与示范社的对接。三是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针对新型主体的金融服务方案,明确准入标准,确定特殊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专业化程度。

(四)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一是将土地、林权、设备和股权、房产等抵押登记部门集中,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对土地等新型主体持有的主要资产全面确权后,集中发布信息,降低金融机构信息获取成本。三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由中心统一管理。四是搭建土地等生产要素流转平台,规范流转程序,提高流转透明度和效率,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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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ypical Cases of Financial Support for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Operating Main Body and the Enlightenment

DING Bin

(Bazhou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orla Xingjiang 841000)

Abstract:The paper respectively selects the typical cases of financial services based on the family farm,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major farmers, leading enterprises of agricultu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concept of industrial chain of financial services to improve service viscosity, building a multi-level risk-sharing mechanism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ervices, striving to work out the top design to guide business’s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establishing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center to lower transaction costs and so on, with the aim of providing beneficial ideas for financial support for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operating main body.Keywords: rural finance;new type of agriculture;operating main body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第三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姜长云: 近年来,我国各具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茁壮成长,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但据我们近期对安徽省的调查,在农业生产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面临新难题,创新支持思路日趋迫切。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新难题 1.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经营主体难免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考验。近年来,农业极端天气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病频繁发生,且多具有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危害深度大,甚至多灾并发的特点。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扩大,国内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重视度的提高,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不断强化,国际贸易摩擦和食品安全事件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明显深化。因此,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总体上有所扩大。

通常,普通农户面临农业经营风险时,通过外出务工经商、农户之间的互助和来自政府、社区的救助,都可以比较容易地缓解其经营困境。相对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其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增加。一般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往往明显大于普通农户。但与普通农户相比,由于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高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集中化程度也要高得多,甚至难以像普通农户那样,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的多样化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因此,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规模时渴望上规模,但上了规模后往往感到压力很大。

如从自然风险来看,202_年皖北某县是个粮食丰收年,小麦亩产可达1000斤左右。但5月31日和6月1日的强降雨过程,导致成熟小麦出现大面积倒伏,这种现象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形成的公司农场最为突出。因此,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麦亩产只能达到500~600斤。小麦倒伏不仅会导致减产减收,还增加了农机收割的困难,容易形成灾害损失。部分倒伏小麦必须人工收割,也增加了收割成本。在安徽某山区县,202_年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水稻抽穗杨花期遇到低温连阴雨,防疫不及时形成稻曲病导致稻谷减产30%~40%。许多种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晒场偏小,收获季节如遇连阴雨导致粮食不能及时晾晒,还容易发生霉变等损失。从市场风险来看,近年来,粮食最低收购价不断提高,带动市场粮价不断上涨,但由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更快,粮食生产的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在部分地区种粮收益绝对减少,严重挫伤其种粮积极性。据我们在安徽某山区县的调查,某工商资本通过土地流转来农村投资生产有机米,租用的土地已通过有机认证。但202_年生产的20万斤大米到202_年6月仍有一半未销售出去,亏损较为严重,今年准备将生产有机米改为生产有机蔬菜。位于该县的HSH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流转农民土地生产有机稻,亩成本(含租金约400~500元,根据地块而定)高达2300元,远远高于普通农户,单产水平却低20%~30%。目前其生产的有机米每斤售价超过10元基本就没有人买。

近年来,许多行业经营不景气,产能过剩严重,经营风险增大。因此,许多工商资本,包括那些前几年通过非农经营赚了一些钱的人,带着对农业生产经营的理想化态度投资农业生产。从初期开始往往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种苗、人工、土地流转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地方政府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的补贴,进一步激发了这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的热情。但是,近年来我国不少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增大或频率增加,畜产品、杂粮、蔬菜水果价格时常上演“过山车”。加之土地流转、人工、农机等成本上升较快,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达产后,遭遇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损失惨重,投资回收难度陡增。如安徽TS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某山区县租地种植猕猴桃,除每亩地除向农民每年无偿提供400斤稻谷作租金外,前两年在整地、种苗、棚架、喷灌设施和人工等方面的投入已达1.3万元/亩。猕猴桃树要三年才能产果。在正式产果前,公司农业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但已经投入土地形成的资产往往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加大了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此类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大多农业经营规模较大,且缺乏农业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剧了其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在农业中监督和计量劳动的先天性困难,也容易导致此类公司农场容易因粗放经营导致赢利能力下降,经营风险增加。

2.现有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不适应性迅速凸显 相对于普通农户,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一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传统的县乡村农技推广体系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不适应性明显增加,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水平和应用能力已明显超出县乡农技员。随着其经营领域的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农技服务转向农技、农机、信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农资采购、金融保险和农产品保鲜储运服务等综合服务,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就总体而言,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仍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方式也日益面临新的挑战,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方式的需求也在迅速凸显。如面向小规模分散化的普通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时,“讲千遍,讲万遍,不如做给农民看一遍”,要重视示范户对他们接受技术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但对部分时效性较强的项目,通过示范让多数农户认可的时候,往往也就错过最佳时机了。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时,情况则有根本不同。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经营理念先进,对市场的反应较为敏锐,他们深知成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率先应用新科技,但同种科技推广规模最大的时候,往往也是效益最差的时候;适度控制技术扩散,形成一定的产品差异或市场垄断,有利于保持较高利润。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靠示范带动远远不够,他们更愿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领头羊”、“试验田”。傻瓜式培训可以成为面向大多数普通农户的有效培训方式,却往往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胃口”。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为有效的培训方式可能是个性化的“摆事实,讲道理”,甚至科技特派员“发点球”式的跟踪服务,更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对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或许更受欢迎。在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方面,大多数普通农户往往重治轻防,但对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防、治服务均为重要,但他们往往更重视绿色防控服务。

当前,茶叶、猕猴桃等特色种养业的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想通过自建品牌等方式,拓展和升级市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品牌建设“各自为战”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打消耗战”的过程,真正成为赢家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投金产银”、效果有限。如何通过有效服务,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品牌的过程,有效整合成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共建品牌的过程?如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品牌的过程中,怎样将其相互之间“打消耗战”,有效转化为“联合作战”?在此方面的相关服务供给,在总体上仍是严重滞后的。还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热情高、能力缺,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技术和经验储备不足,遭遇挫折后容易“打一枪换一炮”。如何通过及时优质的服务,引导其实现“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3.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行政策和法律比较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是非常必要的。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尚未分离的背景下,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也就等于重视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但是,随着土地流转的大规模推进,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已成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保护土地经营权的问题日趋凸显。

202_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节,其实质是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未涉及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条件下土地经营权的保护问题。其后出台的相关法律,也未就保护土地经营权做出明文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202_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这些政策也未就保护土地经营权形成具体的政策安排。

在土地经营权日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背景下,能否有效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直接关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无积极性增加对农业的长期投入,有无积极性继续推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缺乏有效保护,不仅容易侵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权益,磨灭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打持久战”的耐心;还容易助长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捞一把就走”的心态,影响其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愿增加土壤整治和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甚至“不赚钱就走人”,这是重要原因。如在安徽某山区县,某外地来的油茶企业大面积流转农民土地,待到油茶采摘季节时,部分转出土地的农民要求企业按天计酬雇其采油茶,否则就不让公司采。但企业雇农民采茶时,有些农民因采摘质量差甚至粗放采摘影响公司效益,更是比较常见。农民偷、拣企业油茶果,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如遇土地转入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有的甚至毁约,要求公司退回流转地,形成公司损失。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思路要有新突破

1.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生力军,也是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领跑者。要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并将其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尤应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重点,加强对以下方面的支持:(1)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土壤综合整治和喷灌、滴灌等设施建设,鼓励其实行病虫害绿色防控。(2)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能力,是增强新型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治本之道。(3)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和合作,开展品牌创建、基地或产品认证,共建共享农业产业联盟或农产品营销促销中心、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采购平台,探索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节本升级的路径,实现“抱团抗风险”。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的重要参与者或组织者。(4)引导运作较为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区域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试验示范活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并与金融、保险、农机、农技、农艺等方面有效对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更好地带动现代农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组织试验示范等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

2.创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性服务补贴和保险补贴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规避因自我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资源浪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成长中的烦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更好地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红利”创造条件。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制度。如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市场,引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

在实行服务补贴制度方面,在国内外家庭服务业等领域,已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操作可行性较高。近年来,我国在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如实行农民培训补贴、动物防疫补助、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土壤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等。但这些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往往是同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结合进行的。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而论,未来对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重点和主要增长点应该是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许多新兴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虽然符合农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但在发展初期往往市场规模小,达不到足以支撑相关服务组织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临界最小市场规模,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农业经营主体对相关服务功能不了解,也影响其市场需求的扩张。通过提供农业服务补贴和支持相关服务消费示范等方式,引导相关农业生产性服务扩张市场需求,支持相关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跨越起步阶段的发展门槛,逐步进入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阶段,是一项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活动。今后在继续实施现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同时,应加大对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起步阶段的支持,引导其增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实施力度,在增加投入的同时,结合开展相关服务消费示范活动,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辐射带动功能。3.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

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与202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布时的状况相比,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适应新情况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日趋成熟。建议结合这种修订,在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保护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工作如果暂无法启动,也可专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权益保护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与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结合起来,将稳定农户承包权与放活土地经营权、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的实施细则,促进土地经营权保护具体化。在立法之前,可行的措施是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标准,规范土地流转转入、转出双方行为,引导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从现实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亲和型,如出身于农村,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与农业经营所在地有较为紧密的地缘或亲缘关系(不同类型地区紧密型社会交往的半径可能有很大差别,因而未必局限于本村本乡);二是外部植入型,与所在社区没有关联,也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多与外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有关。社区亲和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容易融入乡村社区网络,因而容易协调与社区农民的矛盾,化解部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并形成对社区普通农户的示范带动作用,不太容易出现土地经营权被侵犯的问题。外部植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乡村社区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有的甚至很难真正融入乡村社区网络,容易形成与社区农民的矛盾或隔阂,增加土地经营权被侵犯的风险。部分外部植入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缺乏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也容易增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建议优先支持社区亲和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此不仅可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区联系的改善,有利于减少其生产经营风险;还可以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区农民的密切联系,更好地示范带动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本文是姜长云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之专题研究报告,批准号:12&ZD056)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第四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2_年06月12日08:38 农产品期货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_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

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第五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专业大户

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要特点:具有强烈的科技兴机理念。具有坚定的依机致富信念。具有优秀的服务农民的品质。

农机大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来源少 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应用能力差 三是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差距大

加快农机专业服务大户发展对策和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体地位 2、建立扶持机制 3、突出培育重点。4、完善信息服务 5、启动培训工程 6、维护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

1、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

2、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3、劳动者报酬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4、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

乡镇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资金紧张,融资困难

2、技术相对落后

3、员工素质不高,优秀人才缺乏

4、管理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5、信息化建设滞后

推进新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

2、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改善人才管理机制

4、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

5、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6、乡镇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

7、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机制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分析:土地流转困难;生产资金不足;家庭农场界定缺乏统一标准;家庭农场经营结构单一;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协作互进建设;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结构的多样化;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

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推广难题: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3、融资难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实施建议: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主体地位不明确

经营缺乏统一规划

经营需要政策的扶持

资金来源需要改善

经营风险管理有待提高

经营急需人才

经营缺乏配套措施

对策:

1、政府层面:第一,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市场地位,使得家庭农场“三位一体”。

第二,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制定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家庭农场行业层面:第一,我国目前已经有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家庭农场抱团的形式,也为家庭农场行业日后行业组织建立的雏形。第二,家庭农场可以成立一些专业的服务性公司。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对产业链利润的分享。第四,通过特色化经营和控制同业数量,弱化同业竞争。第五,发展非农业项目。

3、家庭农场层面

第一,强化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第二,引入技术人才。第三,实现市场化运营。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㈠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㈡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㈢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㈣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十分困难㈤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第四,加强监督 真正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和权利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权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职能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 解决运作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人才缺乏问题 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制定激励发展措施

强化规范化建设)强化科技特色

健全部门机制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对某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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