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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1-76503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3 15:57: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

黑河镇2015年村干部暨人调解员培训班讲义

(2015年10月20日)

同志们:

大家好!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今天有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我将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向大家进行宣讲。如果在宣讲的过程中,大家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举手提问,我随时作答。有兴趣的可以在会后用U盘拷取这份讲义。鉴于本人水平有限,在宣讲过程中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一是落实、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环节。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协调集体内部各行业、各承包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14.农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㈠承包项目名称及承包方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㈡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㈢承包项目的数量和质量;㈣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㈤承包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㈥违约责任;㈦解决争议的方式;㈧承包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㈨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15.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有下列权利: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农村土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怎样解决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矛盾?

对于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等原因,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只能在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预留的机动地以及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各地应积极鼓励农户开辟二、三产业渠道,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决不允许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办法来解决人地矛盾。

18.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的,应怎样确权?

国家、集体依法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应核减被征、占用的承包面积,按农户现有实际承包面积确权到户。

19.新开垦的耕地怎样承包到户?

国家、集体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承包给因各种原因未承包耕地或少承包耕地的农户,承包农户按原承包面积加新增承包面积确权,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20.实行土地整理的村、组,怎样确定农户承包面积?

实行整理的承包地,一律按整理后的实际发包面积按原承包方案确权到户。21.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核减承包户面积?

经过批准占用承包耕地建房的,要核减建房户的承包面积,没有经过批准的暂不核减,交由国土部门处罚并补办手续后,再核减该户土地承包面积。

22.长期外出务工的承包户,耕地由他人耕作,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权”。因此,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

23.原已交回承包地的农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就是说:原已出具书面申请不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当时未出具书面

实行退田还林的承包地,国家已作了补偿,发放了林权证的,应核减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后,再按实际承包面积发放经营权证书。

34.已分户的承包户,怎样确权发证?

已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立户口登记的,可以按分户的承包地块和面积,分别确权到户,按分立户头发放经营权证。

35.并村并组后,怎样填写经营权证?

原承包农户的住址以及土地发包方大多发生了变化,为了确保经营权证的权威性和准确性,统一使用现在的组名,发包方也统一改为并村后的村民委员会。

36.新的经营权证,农户承包时间如何填写?

此次换证仍是第二轮承包期内,农户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不会因换证而改变,仍按第二轮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填写。

37.法定面积、实际面积和折算面积不相同时,经营权证填写哪个面积? 农户的承包地一般有法定面积、实际面积和折算面积,因统计口径不一致,使许多农户这三个面积也不尽相同。在换发经营权证时,一般应使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面积,即法定面积。如果因实际情况要使用其他面积,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一发包方必须使用一个面积。

38.哪些情况需要变更经营权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9.办理经营权证变更应提供哪些材料? ㈠变更的书面请求;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40.什么情况下,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村户口的;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公告。

4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简称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使用。

4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下来,我给大家宣讲下: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于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知识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知识问答

1、农村土地承包有哪几种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按人头分地,俗称“人口地”)和其他承包方式(本地多为叫庄方式,俗称“叫庄地”)。从严格意义上讲,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承包地。

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在承包期限、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及征用补偿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2、法律对承包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而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若双方对承包期限没有约定的,发包方可以随时收回。

3、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以后,可以产生三种费用: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一般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该笔费用应发放给承包方,在土地流转给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是为了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而发放,故只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本地区的标准为每亩每年600元)。而通过叫庄方式发包的土地是人口地发包之后对农村剩余土地的二次分配,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户的生活不会受太大影响,所以并不产生安置补偿费。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就是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是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立足于发展的目的。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指出: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农村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五、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八、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九、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实际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在30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将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这在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使很多不再需要将土地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的农民,不愿退回多余的承包地,最突出的矛盾为:

1、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只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中的家庭成员全部不在或全部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自动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无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有一个人存在,不管其是否有能力经营,也不管当初承包面积有多大,均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

2、《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承包方不愿自动退回承包地,发包方就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现实生活中,只要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绝大部分都是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在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既可全额得到国家的各种补贴,又可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3、有些农户的成员由于死亡、迁出造成人少地多,而有些农户新增人口虽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由于三十年内不能调整土地,造成长期不能取得做为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上三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七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相违背。

十一、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内涵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上述这些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内容,更好地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实践中司法部门的适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即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比单纯基于债权行使债权请求权寻求权利保护,对承包人来说,保护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优化配置。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功能、成立要件、保护期限和效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二、《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

有利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党的事业在农村中得到稳固和发展;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拥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利用物权制度独具的优势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度改革,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增加农村土地效益。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确保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

(二)有利于控制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兼顾土地所有者与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广大农民享有了对于土地的、排除所有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形成集体组织成员的平等意识。

三、《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农民的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基于成员内部取得的用益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和制约,是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集体组织成员就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在从保护农民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允许承包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自愿、合理、有偿的流转。

(一)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意义

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土地的价值,能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规定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可以大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形成,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组织基础。

3、加强对土地流转的促进和指导。建立对流转土地农民的收益保护和补贴制度。实行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制度。建设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规范土地流转管理,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进行。

(二)《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果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权。其目的在于照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利。”

(2)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关于这一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间进行。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物权,只能在期限内存在。《物权法》第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并不是承包地,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5)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

《物权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1)以现有的家庭为单位分配土地。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且家庭积累债务都在相对一段时间内趋于稳定。

(2)土地合同尽量不予变更。农民已按合同承包正在使用的山林、滩涂、耕地,不变更合同关系。

(3)科学的分配方法。按在户籍人口分配,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份额。违返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适当分配土地。

(4)科学的公示制度。法律明确规定权利经公示而生效。土地由乡镇国土部门核实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规定了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进行另外的约定。这显然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使承包经营权确实成为长期稳定的权利。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50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8.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

9.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10.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11.农村土地归谁所有?谁是发包方?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农村土地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2、什么是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为落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协议。

13.农业承包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一是落实、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环节。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协调集体内部各行业、各承包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14.农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㈠承包项目名称及承包方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㈡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㈢承包项目的数量和质量;㈣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㈤承包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㈥违约责任;㈦解决争议的方式;㈧承包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㈨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15.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有下列权利: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农村土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怎样解决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矛盾?

对于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等原因,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只能在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预留的机动地以及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各地应积极鼓励农户开辟二、三产业渠道,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决不允许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办法来解决人地矛盾。

18.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的,应怎样确权?

国家、集体依法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应核减被征、占用的承包面积,按农户现有实际承包面积确权到户。

19.新开垦的耕地怎样承包到户?

国家、集体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承包给因各种原因未承包耕地或少承包耕地的农户,承包农户按原承包面积加新增承包面积确权,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20.实行土地整理的村、组,怎样确定农户承包面积?

实行整理的承包地,一律按整理后的实际发包面积按原承包方案确权到户。

21.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核减承包户面积?

经过批准占用承包耕地建房的,要核减建房户的承包面积,没有经过批准的暂不核减,交由国土部门处罚并补办手续后,再核减该户土地承包面积。

22.长期外出务工的承包户,耕地由他人耕作,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权”。因此,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

23.原已交回承包地的农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就是说:原已出具书面申请不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当时未出具书面申请,而现在又要求承包的,从集体机动地、新开垦地,收回死亡绝户承包土地中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但不准荒废土地。

24.库区、湖边甩亩的承包,是否纳入家庭承包的确权范围? 库区、湖边甩亩,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不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的确权范围,在此次换发经营权证的过程中暂不核发经营权证。

25.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耕地是否核减?

因修路、兴修水利等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按占用面积核减该农户的承包面积,按实确权到户。

2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第33号部长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哪些内容?

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机关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9.为什么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而我县原颁发的经营权证书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颁布之前颁发的,加盖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0.换发经营权证应坚持哪六个不变?

原定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变;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本政策不变;原定的(按人平分的)基本承包方式不变;原承包地块名称、等级面积的折算办法不变;以村组为单位发包权限不变。

31.土地经营权确权到户的原则是什么?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以换发证书时农户实际面积、承包地块不变为基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32.换发权证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调整承包地?

不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有的村组仍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方式调整承包土地的,在本次换发经营权证工作中,要以现有承包面积进行登记确权,一律不得再作调整。

33.已退田还林的承包地是否还要发放经营权证?

实行退田还林的承包地,国家已作了补偿,发放了林权证的,应核减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后,再按实际承包面积发放经营权证书。

34.已分户的承包户,怎样确权发证?

已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立户口登记的,可以按分户的承包地块和面积,分别确权到户,按分立户头发放经营权证。

35.并村并组后,怎样填写经营权证?

2004年,我县根据上级指示,将原来的420个行政村合并为197个村和社区,并村后,各地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并组。这样,原承包农户的住址以及土地发包方大多发生了变化,为了确保经营权证的权威性和准确性,统一使用现在的组名,发包方也统一改为并村后的村民委员会。

36.新的经营权证,农户承包时间如何填写?

因为此次换证仍是第二轮承包期内,农户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不会因换证而改变,仍按第二轮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填写,我县一般为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7.法定面积、实际面积和折算面积不相同时,经营权证填写哪个面积?

农户的承包地一般有法定面积、实际面积和折算面积,因统计口径不一致,使许多农户这三个面积也不尽相同。在换发经营权证时,一般应使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面积,即法定面积。如果因实际情况要使用其他面积,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一发包方必须使用一个面积。

38.哪些情况需要变更经营权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9.办理经营权证变更应提供哪些材料?

㈠变更的书面请求;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40.什么情况下,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村户口的;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公告。

4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简称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使用。

4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同时还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3.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

44.土地流转期限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时间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我县统一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起始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5.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46.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终结。转让出来的土地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47.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在承包期内,主要是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

48.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或直接开发,农民按股份分红。

49.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

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农业。这种形式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

50.什么是“反租倒包”?为什么要反对这种行为?

反租倒包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条件把自己承包给成员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赎买回来,再以土地入股经营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大户,或者出租给法人单位从事农业经营。反租倒包的受让方一般是拟实行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科研推广事业单位,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外资企业。反租倒包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地经营的典型流转形式,也是引起争议和关注较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这种方式易于操作,便于乡村集体统一管理。但不利之处:一是操作过程缺乏群众监督,没有充分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二是农户流转的收益增加不多,集体倒包收益难以惠及流转农户,其收支管理常流于形式;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迁就受让方意愿,对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不力,而导致耕地占用管理失控。因此,中央政策明令禁止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实行“反租倒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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