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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土地制度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1-62719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03:5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近代土地制度

近代土地制度 1853《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于1853年颁布的—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全面的农民革命斗争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是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包括社会组织、军事、文化教育诸方面的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献。它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

1.对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否定是《天朝田亩制度》的根本性质

从《天朝田亩制度》中,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的平分土地的方案,是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否定。《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反映了农民千百年以来渴望得到自己一份土地的根本要求,而且以磅礴的气魄,明确的主张规定下来,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空前的第一次。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近代旧民主主义历史时期的农民革命,这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反封建。《天朝田亩制度》集中地体现了太平天国反封建的革命性质,具有挖掉封建制度的墙脚,刨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根基的历史意义,虽然这个农民平均主义的方案饱醮着浓厚的空想和时代条件带给它的落后色彩,但无可否认,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是《天朝田亩制度》的主流和本质。

2.《天朝田亩制度》的空想、错误的外壳与其为资本主义因素开辟道路的内核 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天朝田亩制度》的平均主义思想对未来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起推动作用抑是起反动作用的问题。颇有论者认为农民是私有者,他们反对平均主义,因而反对《天朝田亩制度》。其实,平均主义正是农民意识的表现,是农民反对封建大地产的犀利的思想武器,它既不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思想,更不是无产阶级的思想。因此笼统地说农民反对平均主义是不恰当的。

3.必须历史地评价农民平均主义的历史作用

对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必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它在不同的历史范畴内,其性质是迥不相同的。大体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对摧毁封建制度,促进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是积极的、革命的思想,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平均主义思想或方案,则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要求的,其反动性质是显然可见的。

1927--1937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条路线,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县、区、乡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分田的大体步骤是:

(一)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

(二)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帐簿,把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家,现金和金银器交公。

(三)丈量土地,进行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面积。

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家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积极参军参战,努力发展生产。湘鄂赣革命根据地,仅半年之内,参加红军的翻身农民达3万多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黄安七里坪的一个招兵站,一天就招收800名农民入伍。

1941--1952旧土改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中共历届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23日-8月初,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在上海法租界贝勒路树德里3号召开。后因有法国搜查人员介入,逮捕,会议被迫终止转至嘉兴南湖一艘船(红船)上进行,正式宣告中国共产党成立。出席大会代表共13人,代表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党成立后的基本任务;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大会选举产生了由陈独秀、张国焘、李达三人组成的中央领导机关——中央局,中央局书记由陈独秀担任,张国焘任组织委员,李达任宣传委员。

大会选举产生了由陈独秀、张国焘、李达三人组成的中央领导机关——中央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在上海法租界贝勒路树德里3号召开。后因有法国搜查人员介入,逮捕,会议被迫终止转至嘉兴南湖一艘船(红船)上进行,正式宣告中国共产党成立。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7月16日- 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指出要通过民主革命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创造条件。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选举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高君宇、邓中夏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机构由委员长陈独秀、组织委员张国焘、宣传委员蔡和森组成。李达任宣传委员。

《中共历次大会代表》关于二大代表名单中有毛泽东,但毛泽东自己说,没有参加二大。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23年6月12日-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大会正式决定和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建立民主革命的统一战线。同时大会又强调指出,在国共合作中,共产党必须保持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努力加强对工人运动的领导。三大选举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中央局。陈独秀、蔡和森、李大钊、谭平山、王荷波、毛泽东、朱少连、项英、罗章龙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邓培、张连光、徐梅坤、李汉俊、邓中夏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局由陈独秀、蔡和森、谭平山、毛泽东、罗章龙五人组成,陈独秀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1923年9月,中央机关由广州迁回上海,谭平山代表中央驻粤工作,由王荷波接替谭平山进入中央局。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5年1月11日-22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提出了历次代表大会都没正式提出过的中国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对中国民主革命的内容作了更加完整的规定,指出在“反对国际帝国主义”的同时,既要“反对封建的军阀政治”,还要反对封建的经济关系,“反对帝国主义工具之买办阶级”。大会选举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新的中央局。选举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项英、瞿秋白、彭述之、谭平山、李维汉为中央委员会委员,邓培、王荷波、罗章龙、张太雷、朱锦棠为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委员会中央局由陈独秀、彭述之、蔡和森、瞿秋白、张国焘组成,陈独秀任中央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1927年4月27日- 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汉口召开。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四.一二”政变发生后召开的。大会批评了陈独秀的右倾错误,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但对于当时夺取革命领导权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均没有作出切合实际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6月18日-7月11日,由于国内处于严重的白色恐怖之下,在共产国际帮助下,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总结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来的经验教训,把工作中心从千方百计地组织暴动转到从事长期的艰苦的群众工作,确定以争取群众作为党的首要任务,把“左”倾作为主要危险来反对。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第一次明确规定以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指针,并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被载入中共史册。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956年9月15日-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分析了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形势,对国内的主要矛盾作出了科学的论断,明确指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八大的路线是正确的,但由于当时党对于全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准备不足,没有能够在后来的实践中坚持下去。

第二篇:土地制度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 2.意义:(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 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编辑本段

二、封建社会

1.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国有制有屯田和各类官田,私有制有贵族、官僚、庶民等各种不同类型地主所有制。此外还有不专属于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两千多年来的地主制经济中,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具有重大作用。又因土地可以买卖,地权集中和分散因时而异。各类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变化制约着其他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

春秋战国至西汉的土地制度关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分期,中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主张春秋战国是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时期(有人认为是从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有人认为是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这种过渡体现为统治者由重视人口转而重视土地,如东周庄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齐国之“相地而衰征”,以后有晋国之“作爰田”,鲁国之“初税亩”,楚国之“量入修赋”,郑国之“作丘赋”,秦国之“初租禾”等。这些赋税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制度的改革。这一过渡经历了约 300年。其间首先发展起来的是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发展出来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

秦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与地主所有制并存。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其中主要是自耕农,也包括庶民地主。秦代地主主要是身份性军功地主。秦代的封爵食邑及赏赐田宅,多系军功人员。汉承秦制。一方面自耕农广泛存在,也有少数庶民地主,称“编户齐民”;同时对于功臣勋贵则封爵赐田。如汉初所封十八侯,皆有食邑,少者食740户,多者至10600户。汉开始有皇庄性质的庄田。在皇室勋贵地主奴役下的佃户,对主人纳租供役。地租剥削率是“见税什伍”。此后千余年,对分制均占主导地位。秦汉时代,地主制处于形成期,一般租佃制的封建依附关系还不那么强烈,同时有生产奴仆长期并存。

这时出现了屯田制。秦有类似屯田的“屯戍”。中国屯田制正式开始于汉文帝时的民屯。武帝开始实行军屯,屯卒多时达60万人,配田征租,进行强制的生产劳动,这类土地属国有制。

东汉至宋元的土地制度这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地主制经济有进一步发展。东汉后期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初,士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这时北朝出现了特殊的均田制。先是士族地主广收荫户,逃避赋役,西晋武帝为保证租调征发曾制定占田制,但未能实行。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以豪族荫庇人户现象更加严重,乃下诏均田,男夫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老死还官。这类露田虽具国有的形式,但实际是私有制内容。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租调负担(土地税和人丁税),奴婢为一般民户的1/4,受田奴婢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主人将其中一部分以租调形式上交国家,其余攫为己有。这种均田制历北齐一直延续到唐代前期,只是在奴婢授田方面稍加更易。隋唐时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关系日渐频繁,地主兴替无常,这种状态一直在持续发展。这时庶民地主虽有所发展。但所占比重很小。

在这一历史时期,勋贵赐田荫户及官吏授田制有着进一步发展。如东吴和曹魏,将佃户赐与功臣私室;西晋对高级官员赏赐菜田,对各级官吏实行按品荫户制;北齐对勋臣官吏实行按品授田及按占奴婢授田制;东晋及南朝对官吏实行按品赐田荫客制。隋唐基本继承前朝勋官赐田制,如隋朝勋贵有永业田,少者40顷,多者100顷;唐朝贵族及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元代勋贵赐田额尤为庞大,动辄千顷数千顷,有的多至万顷。国家赏赐贵族官僚的土地,实际世代占有,并多享有优免赋役权。

由东汉后期至宋元的千余年间,地权分配状况因时而异。东汉魏晋,伴随世族地主发展,地权高度集中。北魏北齐推行均田制时期,士族地主仍在延续,存在不少占田数千乃至数万亩的大地主,奴婢受田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同时拓跋、鲜卑族在汉化过程中也发展起来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汉人士族集团。东晋和南朝,在中央统治权呈现分崩离析的条件下,则出现了具有庄园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

隋唐时代尤其是唐代前期行均田制,百年间地权相对分散。唐玄宗开元、天宝间,人口增长,兼并剧烈,均田制逐渐破坏,地权趋向集中,原有租庸调制无法推行,乃改为两税法。至唐代末年,先有大规模农民起义,继有五代战乱,地主所有制遭受一定程度冲击,地权相对分散。北宋建国,自耕农广泛存在,但佃农仍占很大比重。这时佃户叫客户,有些地区客户户数超过主户。至南宋时期,自耕农所占比重更小,元朝统治时期,北方土地制度变化较大,蒙古贵族强占土地,虏掠农民为驱口;投靠蒙军的汉人,有的变成军功地主,依势兼并,地权更加集中。南方则保持原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得以延续,有的占田数万亩,有的奴役佃户二三千户乃至万户,有的收租多至二三十万石。大部自耕农沦为佃农。这时就全国而言,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形式。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也发生变化。东汉末历魏晋至南北朝 400多年间,世族地主发展,沦于部曲、奴婢的人数增加,他们对主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趋向强化。在隋唐时代,伴随科举制的推行,新兴官僚地主逐渐代替旧世族地主,地主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化,对封建依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由隋唐至宋元700多年间,这时的佃客、客户和过去的部曲、奴婢相比,身份地位发生变化,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已不似前者之强烈。这是封建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国有土地,包括屯田、禄田和职田等。先是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马援(公元前14~公元49)屯田于三辅,开内地屯田之始。三国时期,各国从筹措军饷出发兴办屯田,如魏募民屯田于许下及淮河流域,刘蜀兴屯于渭河之滨。南北朝时期,北魏在北方兴办屯田,又称营田。唐为巩固国防,屯田规模尤大,东起辽东,西至陇右,以及西南、东南地区。天宝年间全国凡1041屯,每屯拥有土地二三十顷至五十顷不等,每年收租100多万石。宋代屯田减少,真宗天禧末才4200多顷。元代有军屯和民屯,屯田额剧增至17万余顷。国有性质的禄田和职田,如北魏地方官配田以代禄米,隋唐官吏按职配田;宋代官吏授职分田以代官俸,全国职田凡234万多亩;元代职田则以佃户计,三品官佃户500~700户,九品官佃户30~50户。以上禄米和职田多系致仕还官。唐另有公廨田,收租供官府公用,各官府公廨田额,少者数顷,多者40顷。宋代有学田,徽宗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租粮60多万斛,租钱300多万文。各类国有土地所构成的租佃关系不完全相同。屯田租佃所形成的封建强制性远超过一般民田,屯军则被束缚在土地上,丧失了人身自由。明清的土地制度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明代初期,编制鱼鳞册和黄册,制定了详尽的户籍地籍制度,据以订定每户的赋役田粮,确定田主的土地产权。这时地权相对分散,当时按户赀列等的里甲、均徭、杂泛等负担就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制定的。明代中叶后,官绅地主权势滋长,地权高度集中。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绅权衰落,地权又分散。清代前期,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着极大比重,并逐渐分化出来不少庶民地主。

明清两代土地制度再一个变化是江南官田向民田的转化。早在宋元时代江南就有大量官田。明初籍没张士诚(1321~1367)及诸豪族之田为官田,又将原拨勋贵庄田改为官田。明初江浙官田逆产占很大比重。这类所有制原属于国有制。洪武七年(1374)将苏、松、杭、嘉等府官田减征半租,以后又一再减租,官田租渐与民田赋拉平。实际变为民田。

明清两代都建置了庞大的皇室庄田及勋贵庄田。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至 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陆续增置。隆庆二年(1568)对勋贵庄田额作过限制规定,万历十六年(1588)又制定勋贵还田制。但庄田额仍在继续扩大,明代后期约达30多万顷。清康熙年间,在明代勋贵庄田荒废及为农民所占有的情况下,才改为民田,纳粮升科,曰更名田。清朝又建立自己的内务府皇庄3.9万多顷,八旗宗室庄田1.3万多顷。同时建置八旗官兵旗地 14万多顷。此项土地原禁止买卖。其中八旗兵丁所分土地性质不同于勋贵庄田,而且配地较少。他们由于日渐穷困,乾隆以后对所配旗地逐渐典卖,实际变成为民田的一部分。勋贵庄田的经营方式,在初建时由壮丁耕种,设庄头经管生产收租。以上皇庄、勋贵庄田,皆免除国家赋粮,属贵族所有制。

明清时代土地制度又一个变化是国家屯田向私有转化。两朝屯田额,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为28.5万多顷,清乾隆十八年(1753)为25.9万多顷。屯田向私有转化的过程,明代主要由于势要侵占,清代主要由于屯军典卖。

相对宋元而言,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制度一个更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在主佃关系方面,明初制定律例,不再把主佃尊卑关系列入封建法典,实际是革除了宋元以前一般租佃间地主阶级压迫佃农的封建法权,有关主佃刑事案件,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是对等的。就在这时出现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过渡。明代定额租制已占一定比重,清代前期,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同时永佃制和押租制也有所发展。这种变化,助长了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趋势。清代前期,某些地区存在的佃仆制也发生变化,佃仆人数逐渐减少。这时地租的实现,一方面靠地主私人超经济强制,同时更依靠封建政权法令的保证。明代勋贵赏赐庄田有的附带钦赐佃户。他们对庄田主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但这类佃户人数所占比重很小。清代勋贵庄田先由壮丁生产,这类壮丁具有佃仆性质;康熙以后,由于壮丁反抗逃亡,庄田生产逐渐过渡为一般租佃制。其由屯田形成的租佃制,屯军仍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对国家交租供役,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明清两代中叶后,伴随屯田私有化,部分屯军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奴役关系。在雇佣关系方面,明万历十六年对压迫雇工的封建法规开始进行修订;清乾隆五十二年发生更大变化,绝大部分长工摆脱了对雇主的身份义务关系。以上主佃、主雇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是封建土地制度变化的一个主要内容。

第三篇:土地制度

“土地财政”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当前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收入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等,地方政府缺乏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而土地出让制度的特征又让地方政府发现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缺口。这样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就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推高土地价格从而获得最大化的土地收入。

为了控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冲动”,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基金管理,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并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六个用途。但是,在现实中,“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冲动”的效果并没有凸显出来。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有三个主要的制度特征:第一,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给;第二,以招拍挂为主的竞争性的土地出让方式;第三,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这个三个制度特征使得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土地供给数量和土地价格,一次性获得大量可用财力。而在中国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有依赖性;“土地财政”使政府有动力推高土地价格。在中国快速城镇化、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市的条件下,对城市住宅用地的需求将长期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下。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不对城市土地出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可以预计我国城市土地的出让价格将进一步上涨。而土地价格的上涨将进一步传导到住宅价格上,推动住宅价格的持续升高。

第四篇:土地流转相关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职责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性规划。

二、组建全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网络,建立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依法组织土地流转交易活动。

三、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服务,负责采集发布流转信息和各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的培训。

四、免费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书,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及清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流转土地的地价评估,制定阶段性土地流转交易的市场指导价格。

六、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动态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镇土地经营情况,宣传推广土地流转中的好典型、好经验。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土地流转规程。

3、及时将出让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位臵、面积、价格、流转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并在电子显示屏或公布栏上发布信息。

4、24小时内通知符合条件的出让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对接,并提供洽谈场所。

5、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督促合同履行。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

6、做好土地流转档案保管,免费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政策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工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四荒”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5、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经村民委员会和镇级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须知

1、土地转出方和土地转入方分别向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提出书面申请。转出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面积、地名、地类、土地坐落、四至、价格、期限、流转方式、联系电话等。土地转入方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住址、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价格、意向流转期限、意向流转方式、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等内容。

2、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对流出流入双方土地流转申请材料及流出方流出土地资格、有无权属纠纷和流入方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等予以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及时将土地流转供需信息上报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3、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对村上报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登记后,分别在土地流转信息显示屏和镇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上发布。流入方直接到镇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土地的,申请材料及资信、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等由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登记后予以发布。

4、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或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将有意向的供需双方信息及时互通,并约请双方到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村进行洽谈协商。对同一宗土地有多个需求主体的,在审核的基础上,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竞标。

5、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全市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经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由镇村备案建档。

第五篇:日本土地制度

[转帖]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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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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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大化革新后,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过渡。在这之前的一些迹象,诸如田部等等,也只能说是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封建因素,最多他们相等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隶农。因为他们确实和奴隶有所不同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室,可以独立进行生产。大化革新后情形就不同了。646年颁发了革新诏书,规定贵族豪强私人占有的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人民全归国有,所有过去由大奴隶主贵族占据屯仓也一律收归国有称为公地。即所谓“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屯仓。”(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奴隶社会末期曾出现有部民、品部、田部,此时一律解放,成为依附农民,即所谓公民。他们人身保有自由,并可有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工具,但需服兵役。可见在日本体现了东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特点。大化革新,还建立一系列维持封建统治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设置了各级官吏。并规定凡所属官吏一律分配给封地,即所说的职田。另外封给各类贵族的土地还有位田、赐田、功田、神田、寺田等。位田是封建贵族按尊卑爵位分得的封地,当时日本五位以上叫贵姓贵族,六位以下称卑姓贵族,按品位的大小封给一定数量的位田;赐田是赐给为天皇或大化革新立下战功的贵族的封地;功田是封给军事贵族的封地;神田、寺田是封给寺院的封地。这些封地通通免除国税,封地上的收入全部供豢养贵族之用。各级官吏的职田大部是出租给公民耕种,以租税的一部分充当官吏的俸禄;租税的大部分要上缴国家,并承担为国家服役的义务。可见,日本这种封地同中国的采邑很相似。

国家对农民的统治剥削,采取班田制。班田制既是计口授田。首先进行户籍调查,然后按统计出来的人口数分配土地。这种土地称为口分田。凡授口分田者,男二段(当时日本一段等于一点九公亩。用日本的计算方法则是长三十步,宽十二步为一段,十段为一町),女减三分之一。封建主的官奴与一般农民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私家的奴卑则给一般农民三分之一,死后归公。班田制的年限为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死亡者至班年,可将田收回。班田不许买卖,只能使用下面把日本当时发布的班田令中有关班田的记载抄录于下:“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即五岁)以下不给。......

“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者,凡至班年,及从收授。”

“凡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园地施舍及卖与寺。”

“凡官户奴卑,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卑,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凡受田的农民皆必须承担国家的租庸调义务。这一系列措施付诸实施,使日本的封建生产关系初步建立起来,广大的田部农民全部转化为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从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推动了社会发展。

日本的班田制度到八世纪,开始遭到破坏,首先是由于杂班田过程中贵族对土地的掠夺,从而使可班之地逐年减少。封建贵族的赐田、位田、功田、神田、寺田逐年扩大越封越多,并不承担国税。职田还规定在官吏不在职时收回,而功田则可享用一世、二世以至永世。赐给为天皇立下军功或大化革新时立下功劳的贵族的土地赐田此时已猛烈地发展起来。这种赐田在过去就数量十分庞大,此时随着逐年的封赐几乎比农民份地多一千二百五十倍。所有这些贵族土地不仅免除赋税,后来都变成了私有。私有土地增长的结果,致使可班的国有土地数量急烈缩小,从而班田制不可避免地遭到了破坏。

同时,随着大部分土地免除赋税而班田农民的租税负担逐步加重,使农民中的分化加剧了。一部分农民富裕起来,变成了富农小地主,在日本称为“田堵”。大部分农民破了产。破产农民的出路是十分不好的,有的逃进山林当了“土匪”,这种土匪也其他国家的农民一样是官僚贵族地主的死敌。有的破产农民则流离失所。还有的农民把土地寄进大土地所有者门下请求庇护,农民本人则沦为被大地主保护下的“寄口”。显而易见,这种寄口也就是农奴。

其次,班田制度被破坏得最为严重的,还是由于国家允许私人垦荒,并承认开垦之荒地为私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地主、小地主甚至有条件的农民都争先恐后地垦荒。723年(养老七年)制定了垦荒法,又名“三世一生法”。规定所垦之荒地可享用三世后再收归国有,熟荒再开垦者死后可以收回。如《续日本纪》载:“倾者,百姓渐多,田地窄狭。望请功课天下,开辟田畴。其有新造沟池,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生。”(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这种鼓励开荒的作法大大地刺激了私有土地的增长。但由于三世后收回,又限制了垦荒者的积极性,因此有些开垦后的荒地几年后又复荒了,影响了国家的收入。故而,与二十年后政府又发布命令,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取消了“三世一生法”,彻底承认了凡开垦之荒地“永年莫收”。“如闻,垦田依养老七年(723年)格,限满之后,依例收授。于是农夫怠倦,开地复荒。自今以后,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生,咸悉永年莫收。”(同上)。于是,大垦荒地之风糜行一时,私人占有土地迅速膨胀起来。尤其豪门贵族大封建主,往往使用奴隶或使用封户(当时分封职田、赐田、功田、寺田、神田等都附有封户,少则几百户,多则千户不等)去为他们开荒占草,致使广大农民备受压榨。从后来日本政府又发布了禁止垦田私有的命令和禁止五位以上贵族私营田产的命令来看,这种情况是十分严重的。私有土地的增长,完全破坏了班田制度。中国井田制的破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也是由于私人垦荒的增长。荒地的开垦为土地之私有创造了直接的条件。因此,到了公元十世纪,日本的班田制则彻底废除了。

在日本,班田制废除后,贵族、官僚、私人大封建主经营的大型庄园雨后春笋般地萌发起来。封建土地制日趋完善。

这一时期,各级官僚们也象大贵族那样,利用职权之便使用职田上的农民大量开垦荒地,并创办起无数的大庄园。官僚地主经营的庄园称庄田,这种庄田后来特别兴盛。与此同时,各类贵族也在垦荒占地的基础上建设了许多大农庄。贵族们创办的农庄来势凶猛,很快遍及全国。

在日本的大农庄里,往往不是由贵族官僚们自己直接经营,而是在农庄里设总管代为管理,自己住在城里坐享其成。庄园的总管称为庄官。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称为经营地主,或官僚地主。在日本的庄园也是层层依附,随未称为附庸,但这种关系已出现。一般土地所有者往往自愿请求大贵族地主保护,甘当他的庄官,成为二地主。而大贵族地主往往也在僧侣贵族和有权势的贵姓贵族中寻找庇护人,这种有权势的贵族称为“本家”。这种情形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中国的北方和东北部,有些官僚大地主往往把土地租给经营地主,而经营地主再租给富农或佃富农经营,层层依附、保护,层层缴纳租赋,只不过在中国不把最有权势的大地主称为本家,而称为“东家”。日本的庄园主,要向本家缴纳一定的租赋。庄官、庄园主、本家组成一个剥削体系,共同剥削庄园内承担劳动的庄民。庄民在日本称为“作人”、“寄人”、“百姓”,他们主要来自破了产的班田农民。庄民自备生产工具和牛具以租佃形式租种庄园主的田地,并负担十分繁重的租税和徭役。在这里超经济剥削是很明显的。当时在日本最有权势的大本家要算是滕原氏家族,他把握着全国的各主要官职,他们一个家族就控制有数百个庄园,成为日本最大的大地主。因为当时贵族、官僚的大庄园往往获得国家的免税权和不许检田官和收税吏进入庄园的权利,进而这种大庄园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势力。于是许多庄园主为了获得特权,而把土地寄进当时最有权势的滕原氏庄园,自己甘当庄官。从当时政府发布禁止再建新庄园的命令来看,庄园的发展以达到空前的状态。除了滕原氏家族的庄园膨胀外,寺院侵占土地的现象也十分猖狂,寺院僧侣贵族的大庄园中,可豢养武士和护寺僧。在中国这种寺院田产的扩大也是登峰造极的。其他一些大封建地主也都在全国各地占据了大量的庄园。十二世纪,有个平民家族,他一家就侵占了六百个庄园。由于大封建主的势力过分扩大,在日本出现了封建割据的局面。许多封建主也和中国的封建主一样,组织了自己的地主武装,豢养了大批的私人军队。起初这些军队成员均由各村长担当,后来,封建主则在庄民中发展军队,作为他们的亲兵,并把土地分封给他们,以资报酬。这种以土地为报酬,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封地,显而易见,封建采邑的性质再明显不过了。与此同时,封建社会的附庸关系,领主与封臣关系建立起来了,围绕着领主封臣关系形成了封建集团。十二世纪后,在日本出现了封建军事集团。集团首领称为将军,将军驻守的领地成为幕府,这就是日本历史上将军幕府的由来。自此日本进入分裂时期。直至后来的几百年,日本都是从战乱中渡过来的。战乱中日本农民是最痛苦的。此时,幕府将全国土地分配给在战争中冲锋陷阵的武士,武士窃据了庄园统治一方的军权,形成了武士阶层为核心的统治网。

到了十六世纪初,随着战乱中征战的需要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幕府丧失了实权,封建割据局面扩大起来。在此情况下,全国土地名义上属于国有,实际上已被几个大封建领主占为己有。中小地主和寺庙领地虽然存在,但大土地占有者已发展起来。上文屡次提到的兴盛一时的庄园制已趋衰落。由于庄园的存在,影响了大封建地主统一治理他们的领地,加之领有庄园的武士负有频繁的征战任务,大领主希望武士们能经常驻守在他的左右,以便随时召集起来,对他们的邻居发动突然袭击。武士,也就是此时的庄园主也感到经营庄园不比征战的收入多。种种原因促使大封建主能十分顺利地吞并了数以千计的庄园。大地主所有制从而代替了中小地主占有制的庄园制。大封建主吞并各中小庄园之后,建立起过分庞大而坚实的城堡,集中了无数的枪甲齐备的武士。于是,封建城堡自然形成为军事、政治中心,出现了日本的中古末期的城市,这种城市,日本人把它称为城下町。为资本主义发生准备了物资、地域等条件。

日本到了德川幕府统治时,已是最后一个封建朝代了。在它的统治下,日本仍宣布土地为国有。在国有土地的名义下,全部土地皆被大小封建主占有。尤如中国的藩镇制度那样,全国由几个大藩镇统治,每个藩镇领有大片领地。日本当时的国民经济收入以稻米的“石”为单位,大体上收入一万石稻米的领地即可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行政单位,这样的领地共有二百多个。领有这样领地的封建主叫大名。大名在本领地内对附着于土地上的农民有收租、司法、行政等大权。这一时期,德川家族占有的领地可收稻米四百万石,是当时全国最大的大封建主,最大的地主。德川将军的家臣也都在全国占有大片的领地。这时的武士已大部分失去土地,成为专职军事贵族,称为“旗本”,专门从事征战。

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已袭入农村,于是许多大封建主,除了加紧榨取农民以外,还开始从事手工业、商业经营。从而农民的负担迅速加重起来。农民在无法承担过分赋税剥削的情况下,纷纷逃离农村,有的上山,有的逃进城里,流浪在街头。商业资本的侵入农村,高利贷资本之猖獗,至使土地的买卖盛行起来。虽然遭到将军的严厉禁止,但历史的潮流是不可抗拒的。为了应付高率的债务,土地的典押已不可避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不可避免地将要搞垮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摘自《世界中古史纪略》 1984年9月

郑之 王平编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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