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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5篇)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1-63650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5 03:34: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发[2000]16号 【发布日期】2000-09-16 【生效日期】2000-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皖发〔2000〕16号)

近年来,我省乡镇事业单位作了一些改革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条块分割严重,布局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顺;政事职责不分,管理方式单一,事业单位缺乏活力;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财政负担沉重。这不仅严重制约着乡镇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适应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推进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现就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适应税费改革,深化农村各项体制改革,促进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目标、内容的要求,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乡镇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收归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乡镇事业单位布局,压缩国有事业单位建制,搞好人员的合理分流,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乡镇事业单位活力。

(三)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乡镇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强化为农业服务功能,促进农村改革的深化,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二、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范围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是理顺条块关系、压缩机构建制、大力精简财政供给人员。

(一)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1、按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界定管理主体,理顺条块关系。对从事社会服务和为农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强化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对具有执法职能、涉及区域性建设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乡镇事业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管理体制,条块双方都要互相尊重、支持和配合。要扭转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倾向,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政策执行和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转向间接,加快事业单位从行政依附型向社会自主型转变。

2、合理界定乡镇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实行政事分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将其行政管理职能收归政府机关,克服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上的行政化现象。同时,把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使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社会功能、管理规范、行为准则科学有效地运行。

3、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增强事业单位生机和活力。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赋予乡镇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乡镇政府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赋予事业单位必要的自主管理权限,增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意识;事业单位要在组织形式、人员、经费上与党政机关分开。

(二)规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压缩国有事业单位建制,优化事业单位所有制结构。除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外,支持和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事业,实现举办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转企或组建事业单位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2、合理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稳定并加强涉农服务以及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事业单位,支持并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撤销、划转一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脱节的事业单位;调整撤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任务基本消亡、长期不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多年不出成果的事业单位;将不具备事业单位性质和功能,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现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撤销;大力清理精简用各类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养人的机构,以后不得增设此类机构。

全省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平均由12.2个压缩到7个以内,实行限额设置。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限额为7个,其他乡镇限额为6个,并采取综合设置。在限额内的乡镇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严禁重复、超限额设置机构。

乡镇教育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规模,并认真解决师生比例、教师与员工比例不合理等问题。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医药分开核算、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全省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结构(布局)调整、编制精简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文。

(三)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全省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平均由43.2名精简至30名以内,实行限额配备。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限额为30名,其他乡镇限额为25名。

乡镇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各地在清理整顿基础上,严加控制,履行报批手续。

(四)妥善分流人员

各地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类型和特点,结合我省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建立各具特色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尽快建立乡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一是鼓励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二是下派任职、挂职,主要是安排到村任职或挂职。三是对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鼓励辞职自谋职业。五是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六是继续清理清退乡镇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

三、三、改革的方法步骤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全省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由县委、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事业单位的情况差别很大,改革的基础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社会功能、自然属性、运营状况、经费来源等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分类指导改革。并按照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的总体要求,分三步实施:

(一)方案报批。各县(市、区)在充分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本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地编办审核后,报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二)组织实施。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并结合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定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职责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八定”工作。

(三)检查验收。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由省、市地组织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督查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完善各项运行机制。

四、四、改革的几点要求

(一)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编制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市地、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不得以发文件、给经费、批项目、评优达标等手段干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过去制定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二)加强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把乡镇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的总量控制在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县(市、区)乡镇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目标,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年度机构编制总额增长计划,实行动态管理。要坚持需要和可能兼顾的原则,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增长要充分考虑财力的承受能力,考虑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全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两年内实行零增长。

严格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防止机构编制的盲目增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在省下达的总额内,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地政府(行署)或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今后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总额,擅自增设乡镇事业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各地要修改并完善设立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的审批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审批标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逐步削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除基础教育和确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他目前实行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确保“九五”期间“两个过渡”(全额预算向差额预算过渡,差额预算向自收自支过渡)任务的完成。对以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抓紧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三)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事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乡镇和县(市、区)的责权利调整。各地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乡镇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鉴于事业单位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与党政机关有所区别,各地要抓紧制订相应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切实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二000年九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0-06-17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

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力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1、从2010年起连续六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可依法采取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等方式扩大范围,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扩区。

3、区位、交通及产业基础较好的工业集聚区可批准筹建省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可同时设立为省级高新区,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

4、在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5、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省市、市县之间的广泛合作。

二、大力支持产业创新升级

6、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产业相关支持政策。

7、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示范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9、建立并认定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区。

三、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10、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

11、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5%,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对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集中区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12、示范区内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有偿调剂,示范区外市、县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给示范区市、县。支持示范区市、县为其他地区土地整理垫付前期资金,整理置换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调剂给垫付资金方使用;也可用新增的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共建合作园区。

13、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市场。

四、充分发挥税费优惠和价格政策效应

14、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并报省政府备案。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其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6、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7、示范区内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对其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8、对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实行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对进入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企业涉及的事业单位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减免政策;企业需要社会中介服务的,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9、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0、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银行增资扩股。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2年前示范区每个县至少成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1、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级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22、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担保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23、建立便捷高效支付清算系统,实现示范区内免费通存通兑。完善跨省金融结算,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六、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24、科学编制示范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快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5、省财政对集中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40万元奖补。

26、开展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上报环保部的项目积极提供服务,争取加快审批速度。

七、强化人力和智力支撑

27、依托高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职学校、骨干企业,建设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若干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和引智示范基地建设。

28、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29、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省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八、支持内外贸发展

30、充分运用家电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回用等政策,支持示范区扩大消费。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

31、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32、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抓紧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推进合肥出口加工区尽快获批。为芜湖保税港区建设准备条件,快速审核、审批或转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场所建设项目。

九、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

33、建设以示范区为核心、覆盖全省、联结长三角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立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劳务合作机制。支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回乡创业。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34、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衔接办法。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3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

36、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7、整体搬迁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示范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允许转移到示范区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8、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39、扩大县级和部分试点镇的经济管理权限,形成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合力。

40、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激

第三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发[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9-16 【生效日期】2000-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0〕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中央编委(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4、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5、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

乡镇机构设置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可设置3个综合性机构,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时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其他乡镇可设1至2个综合性机构:党政办公室(同时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或者只设必要的助理员。

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领导职数

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专职副主席1名,不兼任的配专职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至3名。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文件)有关规定,乡镇一级不设政协机构。

三、三、理顺关系,增强功能

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设在乡镇的管理机构,都要以如何增强乡镇整体功能为出发点,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各地要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派驻在乡镇机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四、四、精简编制和人员分流

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各地要在核定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人员定岗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乡镇要把精简下来的人员安排同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多渠道分流人员。其主要途径:一是鼓励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经济实体、服务实体;二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三是鼓励年轻的、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对接近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或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要继续大力清理清退临时、自聘人员和借调人员。

五、五、组织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从2000年9月份开始,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统筹安排,分阶段进行

1、制订报批机构改革方案。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三定”工作。认真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3年内完成人员分流任务。

3、检查验收。“三定”工作完成后,要总结新机构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省、市地将适时对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配套改革,建章立制

人员定岗分流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今后乡镇机关因缺编补充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市地、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不得用是否设机构、配编制作为评定工作的标准。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乡镇在机构改革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000年九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08〕9号

(2008年5月3日)

县域经济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安徽奋力崛起的重要支撑力量。近年来,我省县域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全省经济的贡献度稳步提高,一批经济强县脱颖而出。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制约因素仍然较多,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必须从全局的高度,以统筹的理念,尽最大的努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县域经济发展

1、发展县域经济,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要抢抓中部崛起政策机遇,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坚持以工业化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招商引资为抓手、产业园区为载体,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产业特色,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土地集约利用,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更加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和谐,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发展县域经济,必须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要坚持市场化导向,因地制宜地培育主导产业,发展特色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集聚。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大力培育多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要积极构筑市、县、中心镇网络化的新型城镇化体系,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安徽实际的县域经济发展道路。

3、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力争到2012年,全省四分之一的县(市,以下简称县)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二分之一的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6000元;特色产业取得积极进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明显成效,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涌现出在全国有影响的经济强县。

二、抓好项目建设

4、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提升“861”行动计划的要求,围绕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节能减排、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抓紧谋划一批带动力强的大项目。对县域列入“861”行动计划、需要国家核准或备案的大项目,前期报批工作由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服务。“861”行动计划考核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5、改进环评审批工作。在坚持环评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建立并落实环评文件同级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放开环评市场,开展环评招标,促进市场竞争。省、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环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6、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优先支持污水处理厂、专业市场和物流园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县域经济考核中给予加分。

7、提高县域通达能力。将高速公路连接线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路网建设规划,对新建高速公路,其连接线与主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对已建成高速公路,其连接线2010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确保2012年绝大部分县城和省级开发区半小时上高速。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基本实现县与县之间以二级及以上公路连接。加快重要省际干线公路尤其是东向通道建设。

8、提高电力保障能力。实施省级开发区电网配套工程,为开发区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自2008年起,三年内完成低电压农网、未改造电网和农业生产线路的改造任务。

9、强化污染减排。加快城镇、开发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县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项目环评准入制度,加大污染减排考核力度,对出现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县,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

三、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10、综合运用土地政策。鼓励开发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县级政府组织开发未利用地和复垦废弃地为耕地的,经认定后,由省从土地复垦费等中按每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工业用地产权交易市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加快推进县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合理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11、降低用地成本。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重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征地管理费按低限标准收取。2008—2012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继续全额留给县级使用。

12、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其建设过程中各项规费经批准可予免交或先征后返。

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13、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抓住当前国内外产业加速转移的机遇,充分发挥区位和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围绕培育主导产业,采取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产业链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引资成效。切实把好节能减排和项目审核关,努力实现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转变。

14、提高开发区投资强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促进企业向开发区集中。整合省级用于支持县域开发区发展的各类贴息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或补助,并与投资强度挂钩。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估,作为今后开发区扩区的重要依据。

15、支持跨区域合作开发。按照遵循市场规律、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与县、县与县之间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进行合作开发。省对市与县、县与县之间合作开发在税收分成、统计数据上给予协调支持。

16、提高县域经济外向度。以产业集群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为依托,加强县域特色出口基地建设。完善出口退税财政补助政策,对县级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2008—2012年省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支持县域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

五、改进县域金融服务

17、健全金融组织体系。落实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兑付央行专项票据,化解不良资产,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力争2010年达到40家。鼓励和支持徽商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逐步扩大村镇银行试点范围,探索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拓宽保险范围。进一步健全县域融资平台。

18、建立小企业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的长效机制。支持商业银行加强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设立专门的小企业贷款营销机构,加快开发适应县域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扩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对象和范围,提高授信额度,灵活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将联保机制延伸到小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领域。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探索推广应收账款、动产和仓单质押等抵押类贷款业务。开展农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

19、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参股担保机构,加快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信贷担保机制。省信用担保集团要将业务重心向县域倾斜,参与县域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再担保关系,提高县域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和担保能力。进一步扩大省财政担保贴费政策实施范围。

20、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支持县域企业上市,推进中小科技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准备工作;自2008年起,县域新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

21、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高度重视诚信建设,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果断处置以各种名义出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快构建良好的县域金融发展环境。

六、保障支持措施

22、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加大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县乡最低财政支出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省市与县的分配关系。继续实施财政强县奖励政策。2008—2012年,县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超上年基数部分全额奖励给县级。全面实施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23、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县的对口合作机制,围绕主导产业开展技术难题攻关。推动城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向县域延伸。鼓励科技人员到县域企业兼职或以技术参股,地方政府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支持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职教中心。扩大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规模,提高就业技能。制定并落实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

24、完善扩权试点政策。在第一批12个扩权试点县的基础上,按照坚持扶优扶强、注重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原则,再增加18个扩权试点县。认真落实首批已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研究提出下放第二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

25、减少和规范检查评比活动。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制”外,省市原则上不再对县乡组织统一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确需保留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对计划生育等考评实行省市数据共享,减少考评次数,精简考评内容。

26、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按照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区位、资源等条件的基础上,将全省61个县划分为三类,年终分类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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