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签订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1-28067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1 19:34: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签订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

在我们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口头合同也有效,但涉及单位经营的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主动起草合同

在经营活动中,我们要力争自己起草合同。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人知道?)

二、管辖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选择有利的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能够有利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环境,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审理常常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牵制。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有利于公司与法院沟通、有利于律师与法院沟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约定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但是,这样明确的约定有时难以取得对方的同意,特别是在买方市场下,其往往要求将受诉法院确定在其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卖方企业要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在我司所在地,这种可能性极小。为此,我们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受诉法院不作约定,但是我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或者履行地点。以便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选取择对自已有利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2、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供货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在日常口语中,供货地点是指货物装载、起运的地点,即我们常说的‚发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其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地点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诉讼法院的时候,交货地点将成为选择受诉法院的重要依据。

正是因为交货地点如此重要,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司所在地往往不会引起对方的多疑,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务必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诉讼法院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诉讼的胜败。

还有,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还可以规避货物运输中的各种风险。

3、约定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履行地点也就成为选择受理法院和诉讼胜败的关键。

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务必注明履行地点我方。而且,这样的约定也不太会引起对方的警惕,因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确实是在卖方所在地履行。我们看到很多合同会写‚合同签订地‛,而这样的约定于我们毫无意义。建议今后我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注明‚合同履行地‛,以取代‚合同签订地‛。

三、不可抗力

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很多都注意到了对不可抗力的约定,但大多数都表述为:遇到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我为什么要将不可抗力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我队有数份合同,因为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债权没有收回来。

法律虽然对不可抗力有相应规定,但那都是最基本的。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我们有必要详细界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比如暴雨、狂风、大面积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等等,这些算不算法定的不可抗力?如果不算,那么工期延误了,施工单位就不能免除责任;我们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将上述情况列入‚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负担。还有,如果是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就要有意识的将国家政策等排除或包含在内。比如、、四、保险

主要讲一下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关系。做工程的,有点风险防范意识的,一般都要买团体意外险。但大家可以看一下团体意外险的保单,上面没有明确约定受益人是谁,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了该条款。为什么?(有没有人知道)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我查看了我队及基础公司相当多的合同,其中在违约责任条款里,表述最多的是:如果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完全没有意义,对对方也没有明确的约束力。

刚才大家看了一些合同案例,应该能明白了。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一是要对等,即对方让我方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要约定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二是要明确。如果违约金不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主张违约损失,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通常,很多损失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而如果明确了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法院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就会支持。当然,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过高,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施工合同中最要紧、最麻烦的是工程款回收。实际交易中,拖欠工程款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经常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往往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甲方拖欠工程款无所忌惮,实际享受着无息贷款的优待。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对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并为非违约方提供补救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逾期付款,施工方可以起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促使其按约付款,及时回收工程款。并且对逾期支付的起点也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之间借款问题)

承包人垫资施工时,还应当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法院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六、证据意识

在清理债权过程中,发现我们有很多的债权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回收,主要原因是我们缺乏各类节点证据,如缺乏各节点的验收单等。所以,在具体各类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七、‚黑白合同‛

‚白合同‛是指针对招投标工程签订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黑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且对备案合同作实质性变动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冠名为‚补充协议‛。‚黑合同‛因规避招投标法,对白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与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针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伟建筑公司说:‚按照‘白合同’,工程款为632万元。‛山河针织公司称:‚按照‘黑合同’,工程款仅410万元,你还要支付我115万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两者所述,仅工程款一项比较,相差达222万元。2007年5月21日,宏伟建筑公司把山河针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管局对此备案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07年1月25日工程款应付至合同价的90%,即被告应付合同约定价款6328370元的90%计5695533元。但截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仅付过329万元,尚有2405533元余额未付。原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只得依法起诉。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八、项目经理‚表见代理‛

完善项目经理承包制,减少项目管理人员‚表见代理‛的风险

实践中,好多施工单位都有体会,材料商拿着项目经理签字、或项目盖章的手续到法院主张材料款,施工单位往往认为没有单位盖章认可,不予承认,但官司的结果还是输了。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是造成诸多施工企业项目巨额亏损的重要原因。其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项目经理私刻公司各种印章以及在项目完成委托授权结束后仍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对外借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如何预防较少‚表见代理‛的风险? 建议:1,在合同上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

2,通过单位内部管理环节限权;

3,公示项目人员的管理权限(施工现场,付款告知);

4,建立项目公章使用制度;

5,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其管理和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效率及成本的高低。项目经理如果缺乏优秀的经营管理素质必然会带来项目施工亏损的风险。

九、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为什么单独把这一点提出来说?因为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很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建设工程中有很多需要发包方确认的节点或施工计划的调整,如果发包方今天一个人签字,明天又另一个人签字,很有可能在今后决算时为发包方不认可。所以,在合同中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造成纠纷和损失。

合同签订及审核有太多的方面可讲,如合同的文字审核(如:承包方不能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拖延工期;待乙方完成工作任务后付款等)、合同的条款审核(如建设单位往往设臵审核或审计条款,并以此来拖延支付工程款)时间所限,今天就讲到这里了。耽误了大家时间,不知道对大家能不能起到一点儿作用,谢谢!

第二篇: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1、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2、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1)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2)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3)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给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签字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

3、担保

没有董事长(专指公司)的书面批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在合同、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书上签注“承担保证之责”、“履行担保之责”、“抵押”等担保承诺。否则一概视为个人行为。

4、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事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二、合同内容要严密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避免出现。

1、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

2、商品的标准应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

4、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规定的双方各自责任、义务要清楚明确。

5、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因为签约地点往往与合同履行地相联系,在合同中应表明,能够协议管辖的应当协议管辖。

6、关键字要注意

(1)订金、定金要区别。订金系预付款,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顶抵货款或退回;而定金是担保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正常履行时顶抵货款,合同起草时不能将“定金”写成“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2)“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是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会有合同没有生效的风险。避免方式是约定“盖章后生效”或“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三篇:签订合同注意事项(精选)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1、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主体,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合同订立前主办部门应对市场价格、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收集足够的信息,做好充分的准备。

2、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二、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审批

主办部门应及时完成经济合同的签订,严格限制未签合同先实施的情况发生。为确保项目能够正常规范的操作,对

于临时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合同的签订事项特例审批,经办人将事件缘由、合同方选择依据、结算方式、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合同最终签批人批准后实施,三、合同盖章

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1)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2)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3)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向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签字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

“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是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会有合同没有生效的风险。避免约定“盖章后生效”或“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避免签订对外担保条款

没有董事长(专指公司)的书面授权批准,任何人无权在合同、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书上签注“承担保证之责”、“履行担保之责”、“抵押”等担保承诺。

五、合同内容要严密

合同文本应规范化,各种合同若有合同范本,可按合同范本填写或修改填写各项条款;对于非国家标准的合同文本须由主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合同中应明确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公司留存不少于两份原件。

(一)合同条款要求语言简练、明确,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更不能签署日后协商解决的内容。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避免出现。

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

1、标的及规格

标的即商品。填写要准确、详细、具体、不准使用简称或可以多种解释的名称。规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如规格花色过多,可附表或附小样。

2、单位和数量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数量分大小包装、数量、总数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货数量。

3、价款及酬金

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国家价格调整,需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酬金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传费以及支付的劳务费等。

4、质量标准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对成套产品,应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配件数。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对常有易损件的商品,应注明易损件的名称、数量,有些产品还要规定保修期限。

5、交货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要具体写明货物运交何处(如仓库、车站、门店等)。写清采取何种运输方式,运杂费由谁负担,当供方将产品错发到货地或接货单位(人)时,还要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要承担

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交货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货,交货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6、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要填清“汇款”、“托收承付”、“货到验收后付款”、“帐期”、“售完付款”,期限应根据商品经营情况,按经销、代销形式写清承付货款的具体时间。

7、合同签约地点要求准确写清合同签约的地名、地址。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因为签约地点往往与合同履行地相联系,在合同中应表明。能够协议管辖的应当协议管辖。

8、合同有效期要求准确写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准用含糊时限。

(二)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留存样品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封存。

(三)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规定的双方各自责任、义务要清楚明确,如果考虑到对方违约可能大时,要尽量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数额可以超过合同标的数额。

(四)、关键字要注意。如订金、定金要区别。订金系

预付款,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顶抵货款或退回;而定金是担保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正常履行时顶顶抵货款,合同起草时不能将“定金”写成“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

七、其它:

子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该合同价款与母合同价款的关系,以避免结算时发生争议。子合同的编号要附属于母合同的编号。

第四篇: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区域销售合同》时,必须附乙方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区域销售合同》时,乙方需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或负责人)同一个人,并加盖公章或手印。

三、如果合同签订人(法人或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不是同一个人时,需由合同签订人给实际经营人出具《委托书》,交由甲方备案,否则,甲方不予承认实际经营人与甲方发生的一切沟通行为。

第五篇: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的几种事项

摘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紧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关键词: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注意事项

导入语:今天我们面临的是信息化的社会,充分利用人才,实行聘用制签订有效合同对一个单位,甚至个人都是关键,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获得人员信息,通过签订有效合同来提高信誉,用人单位必须深刻的懂得:有效的合同是有价值的,无效的合同是没有价值的。

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双方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充分把握、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中对本方有利的规定,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在合同中。对那些对本方不利的规定,就应在合同中尽量回避。

2、严格保密,坚守底线

在谈判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谈判纪律,保守商业秘密,杜绝将己方的底线透露给对方,尽可能使所签订的合同优于合同底线,尽量不签订突破底线的合同。

3、平衡合同风险与确保交易成功的原则

企业都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都要将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也就不可能签订某一方完全规避风险的合同,关键是把握好一个“度”,既要将风险降到最低,又要努力确保交易成功。当然,对于那些恶意的劣质客户,也不必过于迁就。

4、合同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条款要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1)文字表述清楚;

(2)条款具体详细;

(3)条款前后保持协调一致。

(二)签订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1、要初步判断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第一种因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主动寻找潜在的合同伙伴;

第二种潜在的合同伙伴主动寻找和本企业的合作机会;

第三种通过和现有合作伙伴的合作而洽谈进一步的合作机会。

2、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

资信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请求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介绍其自身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相关记录;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企业性质、设立、变更、年检)情况、申报纳税与纳税情况、企业的流动资金规模和银行借款与还款情况等,并与其介绍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判断该企业的诚信程度;

(3)调查对方企业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

(4)到工商、国土、房管、交警、车辆管理、公证等产权登记部门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极其抵押情况;

(5)到对方单位实地调查其财产极其经营情况;

(6)了解对方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7)调查了解对方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仲裁和诉讼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8)有财产担保的还应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能力;

(9)其他有关事项。

(三)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

(1)争取主动权

合同文本有哪方起草,哪方就有了主动权

(2)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避免张冠李戴,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明确对方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订资格,主体不合法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主体未经授权也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

3、合同应该具有完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个人: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等;

单位: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合同的标的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果要加工某种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

(3)质量和数量

首先、明确质量标准;

其次、明确质量异议程序

(4)价款和酬金

首先、明确总价的同时也要明确单价;

其次、明确支付方式。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应当是明确的。

(6)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鉴于我们的行业特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应该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7)违约责任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即便支持,由于没有明确约定,也会因此增加我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8)解决的争议办法

总的原则:争议的解决程序、争议的范围、管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都要具体,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机构,将会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9)当事人的其他约定

除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外,双方还必须履行合同的夫随义

务,如声明保密、声明真实等等。

(10)合同的附件

与合同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国家标准、批文等等应当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二、合同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保证协议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的担保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1、保证。是保证人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定金。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0%)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3、质押。质押是指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留置也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扣留措施。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

5、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作抵押。

三、合同主体的考察

(一)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二)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四、合同的订立

(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

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四、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五、结束语

我国合同法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原则,解释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现实中的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的信守合同的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洪秀丽2001湖南师范大学

〔2〕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尤垒2003年苏州大学

〔3〕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高超2001中国政法大学

签订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