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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5篇模版)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67168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2 21:31: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和支持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格、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物面积、社区规模等因素划分,并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则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和社区组织等代表组成,负责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事项。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会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幢、单元或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物业建筑面积等计算:

住宅(含别墅区):原则上以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原则上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计一票;如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也可以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30%。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所代表的业主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须经业主本人签字,由业主代表在大会投票时作真实意思表示,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业主大会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业主的自治规则,可以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其他共同利益,业主义务,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推选权和被推选权、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但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组织,接受通知的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拟作出决定还应当提前3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逾期未换届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及组成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出质询、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根据议事规则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照国务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按照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其中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之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驻现场实施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熟悉场地、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等情况;

(二)根据物业建设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对业主所作的承诺条件,对照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及相关场地建设情况提出建议;(三)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建设单位将物业交付业主使用时,做好业主入住的接应准备工作。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应有书面承诺。业主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投标者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经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未届满约定期限,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自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经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不影响业主使用权的前提下,各专业单位可以依据本行业发展规划,改建、修建、扩建该共用设施设备,但在改建、修建、扩建之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发现与原设计方案不相符合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花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终止之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物业建设中,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前款规定的物业总建筑面积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前款规定的用房不得转让、设定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用房的用途。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事项、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第三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应当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配合社区居民组织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有关交接事项。

业主大会续聘物业管理企业,需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房及有关资料使用等情况作出约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事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发生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有明确的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出示物业服务费用结算约定或结算凭据。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前款规定的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垄断经营优势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尊重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依法以及按照业主公约所从事的管理服务劳动。第四十七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组织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协调处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损害共同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因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应当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应当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化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所指的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因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纠纷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安全性问题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物业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物业管理用房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收缴、使用、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存在隐患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存在隐患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存在隐患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发生的权益争议可以要求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保证,保修期满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保修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保修金的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提供资金维修:

(一)在物业验收时,验收单位已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而建设单位未作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或违反强制性规范,擅自改变设计用途的;

(三)房屋主体结构维修;

(四)设施设备的主要关键部位维修;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以次充好的;

(六)保修文件约定由设施设备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保修的。第六十条因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或装饰装修不当,造成安全质量等问题的,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各项经费的收支主要项目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超越职责范围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场地进行修改并符合物业接管条件,物业管理企业即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承接手续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中获取收益的,所得收益予以收缴并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垄断经营优势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用水、用电等费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不属于房屋保修金的保修范围,动用房屋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对不当使用的房屋保修金予以追回。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可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对公共利益和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或消除影响,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对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最终用户,是指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物业的实际使用、消费的个人和单位用户。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室外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绿化、电梯、楼道照明、安防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篇:浙江省高校物业管理行业工作参考标准

浙江省高校物业管理行业工作参考标准

(讨论稿)

为推进我省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和物业管理在我省高校的实施和发展,规范我省高校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我省高校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对全省高校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制定《浙江省高校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标准》,以供各高校参考执行。

第一部分 卫生保洁工作标准

一、楼外部分

1、马路和人行道:无明显泥沙、污垢和垃圾杂物。每天保洁、每小时循环一次。

2、散水坡和自行车棚:无明显泥沙、杂物和废纸残叶,车棚内无蜘蛛网。每周清扫二次,棚顶每月清扫一次。

3、绿化地:无明显大片树叶、纸屑、生活垃圾袋等杂物。每天循环保洁二次以上。

4、垃圾房货物果壳箱:周围无污垢,无积水,清运后及时冲洗清扫干净整洁。

5、健身场:地面无垃圾、纸屑等杂物,设施无污迹。每天循环保洁二次以上。

6、宣传栏:无污迹、无明显积尘,无乱张贴。每周日抹擦一次。

7、化粪池:进、排畅通,无污水溢出现象。每周二按序抽吸。

二、楼内部分

1、楼道阶梯、扶手、墙、窗、电信箱、电子门、开关壳:无明显纸屑、烟头、积尘,无蜘蛛网、无痰迹。每四天清扫一次,楼道口每天循环保洁二次。

2、雨蓬、天台:无杂物、垃圾、纸屑等,排水口畅通。每一个月洗、扫各一次。公共厕所:无痰迹、烟头、杂物,无严重臭味。每天冲洗二次。

3、大理石、瓷片、乳胶漆、喷涂墙面的保洁:大理石、瓷片、乳胶漆、喷涂墙面用纸巾擦试无明显灰尘,乳胶漆墙无污迹,目视无明显灰尘。每周清扫一次,大理石打腊每两个月一次;每周抛光一次;地毯吸尘每周一次;地毯清洗每季度一次。

4、天花板、天棚:距一米处目视无蜘蛛网,无明显灰尘。每月扫尘一次。

5、灯罩、烟感、吹风口、指示灯:目视无明显灰尘、无污迹。每月清抹一次。

6、玻璃门窗:无污迹,请刮后用纸巾擦拭无明显灰尘。玻璃门每周刮一次,玻璃窗每月刮一次。

7、公用卫生间:地面无积水、无污迹、无杂物;墙面瓷片、门、窗用纸巾擦拭无明显灰尘,便器无污迹;天花、灯具目视无明显灰尘,玻璃、镜面无灰尘、无污迹。每天清理二次;每二小时保洁一次。

8、公用门窗、消防栓、标牌、扶手、栏杆:目视无明显污迹,用纸巾擦拭无明显灰尘。每天清抹一次。

三、消毒(杀)工作要求

1、每月对垃圾房(桶)进行一次消毒(杀),由环境主管跟踪记录。

2、夏令季节每天2次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毒(杀),按《垃圾房(箱)保洁规程》进行操作,由环境主管跟踪记录。

3、消毒时使用培训过的消毒(杀)保洁员。

4、使用高效低毒的消毒(杀)药水,按比例配制、灌入喷瓶,适度喷洒在需消毒的地方。喷洒前要放置“正在消毒”标识牌,穿好长衣、长裤,配戴口罩,完工后换洗衣裤,并用肥皂洗手。

5、进行消毒(杀)活动应尽量避免接触到儿童。

6、一般喷洒消毒药水时,尽量在顺风处喷洒,减少对行人的直接接触。

7、每次消毒后由环境主管跟踪记录,填写《消杀服务质量检验表》将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部分 保安、消防管理标准

一、工作规范要求

1、门卫值班

(1)、保安员值班实行24小时三班轮流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规范填写各种登记资资料,做好门岗周围的纠察工作。

(2)、维护门岗责任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并协助处理。

(3)、对外来、来访人员必须填写《来访登记表》或递交相关证明,由保安员仔细审核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入;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大楼(小区)内;装修人员凭保安部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大楼(小区)。

(4)、业主搬迁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入时,应先到保安部(或所在单位)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凭 “放行单”放行。

(5)、大楼门卫夜间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全面清场,并督促楼内办公人员关闭大楼房间门、窗、灯、水笼头等。

(6)、认真做好失物招领工作,为师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求助服务。

2、安全巡逻

(1)、熟悉巡逻区内各类设备、物品的位置,发现设备、物品有移动等可疑情况应立即查明报告校保卫部。

(2)、巡视过程中发现电线线路和水管管道损坏,出现漏电(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可采用适当的紧急措施。

(3)、巡逻中闻到异味,听到可疑声响,需立即查明情况并报告。

(4)、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查明情况并及时报告校保卫 3

部。

(5)、发现偷盗、流氓等违法犯罪分子,应即擒获并扭送公安机关。(6)、发现火警,立即迅速报警并组织扑救。

(7)、发现可疑物品,要立即采取适当方法作安全处理,并报告校保卫部。(8)、驱赶物业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闲杂违章人员。(9)、对下列行为,保安员有权予以劝阻,对于劝阻未果的,应及时报告校保卫部或公安机关:

随意停放车辆;

占用消防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

损坏公共设施;

聚众喧哗,酗酒闹事,打架、吵架、斗殴; 损毁他人财物,侵入办公区域; 发出超标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 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二、消防管理(以各学校保卫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1、消防兼职干部工作岗位要求

(1)、向公司防火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所有部、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上传下达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令。

(2)、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分级防火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时限)的要求整改,并进行验证。

(3)、制定“防火安全评比制度”,增强各部、室消防意识。(4)、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集中培训,及相关的演练。

(5)、检查大楼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对需整改、完善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验证。

(6)、在发生火灾时即刻前往火灾现场,组织、指挥人员进行灭火。

(7)、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因防火工作失职的人员予以通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请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8)、定期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消防工作情况,以及有关公司“防火

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使公司防火工作在生产、管理中得以保证。

2、安全员工作岗位要求

(1)、向公司领导负责,定时向项目主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大楼的安全状况拟订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批。

(2)、参与制定防止伤害、防止火灾、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督促实施大楼所属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经常对大楼(小区)的用电、用气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各专业人员处理,重大问题应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并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员工、业主和用户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5)、就大楼(小区)的安全情况每季度向公司领导小组作一次书面汇报。

3、消防管理基本制度标准

(1)、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作自己的日常职责,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元或外单元在项目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中心,在项目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项目管理处应派人监督,待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对施工的除责成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外,还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个人及负责人处以罚款:一旦造成事故,除加重处罚外,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和各裙楼办公室装饰等处)必须经项目管理处主任批准方能动火。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5

而引发火灾。动火前“七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动火中“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处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离开现场。

(3)、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各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住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5)、大楼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6)、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第三部分 绿化养护要求及标准

一、割草

1、草坪割草:

一般使用割灌机进行。一年七次,4月1日前、5 月1日前、7月1日前各一次。8月一次,9、10月一次,11,月一次。其中8月这一次,在8月底开学前进行。

质量标准:草的高度保持在15公分以下,割除的草及时清除。

2、一般绿地割草:

一年七次,时间与质量要求同上。

3、路边及角隅割草:

一年至少四次以上。5月1日前一次。8月底前一次,11月一次,国庆节前一次。主要道路一年4次以上。

二、除草

1、草坪刁草:一年5次。

2、3月一次,4、5月一次,6月一次,7、8月一次,10月—次。

质量标准:杂草连根刁除,刁除的杂草及时清除,草坪,纯度保持在90%以上;使用化学药剂除草,请教园艺部技术人尽后进行。

2、地被植物(麦冬草)及月季除草,视杂草生长情况决定除草次数和除草方式(削、拔)。质量:基本控制在无杂草状态;拔、削除的杂草及时清除。

3、水面绿化杂草清除,校内水池及护校河水甲绿化杂草应及

时清除,成块革命草的声积不超过0.5 m²。

三、修剪

1、整形树修剪:一年四次,4月中旬一次6、7月一次,8、9月一次。

质量标准:剪下的树叶及时清除,保持整形的几何面基本平整,大部分 枝条之间长短差不超过2—4cm;枯枝剪除。

2、绿篱修剪,一年四次。4月中旬一次,5、6月一次,7、8月一次,9月后一次。

质量标准:剪下的枝叶及时清除,保持篱面基本乎整,大部分枝条长短差不超过2—4cm,枯枝剪除,夹于绿篱间杂树及时清除。

3、树篱(指珊瑚树篱),在7月中旬以后完成,一年一次。

质量:剪下枝叶及时清除,枯枝剪除,树篱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纵向篱面平整。

4、灌木穆剪:一年一次。夏季开花的于冬季进行,春季开花的于花后进行。蜡梅、梅花、桃花、垂丝海棠、红叶李、紫薇等必须每年一次。

5、行道树抹芽(指悬铃木行道树):一年2—3次。

质量:去除四米以下不必要的半木质化不定芽,抹下的芽及时清除。

6、行道树修剪,一年一次;按美观原则,于冬季进行。

7、一般树木修剪,必须按美观原则,随时进行。

四、病虫防治

1、法国梧桐行道树:一年二次。6月底至7月中旬进行。

2、其它行道树;视病虫发生情况及时进行。

3、一般树种:视病虫发生情况及时进行。

4、其他:寄生性植物;也属病害防治对象应及时清除。草坪锈病,水面绿化植物的病虫都应及时检查及时防治。

质量:喷洒药剂时做到均匀细致,事后检查,效果不好重新喷药,同一树种病虫株害率控制在5%以下,死亡率在1%以下。

五、新种树木养护

1、新区绿地新种树木养护,第一次浇透水后,以后浇水及其他养护归承包区管理。无特殊原因成活率在95%以上。

2、地被植物养护,无特殊原因成活率(面积比)在95%以上,没有面积超过1m²以上的成块草皮死亡。

3、调整补缺新种树木养护:没有特殊原因成活率在90%以上。

六、清除枯枝死树

凡清理下的枯枝死树必须放到指定地点,并堆放整齐。

1、乔木的清除枯枝工作:高大行道树的清洁工作及时进行,不得挂树一周以上。

2、灌木绿篱的清除枯枝工作,应随时进行,不得超过一周以上。

3、死树:一经发现随时清除。

七、抗旱

使用消防水必须先请示校保:卫处消防科,经同意后方后方可使用。

1、种植已超过一年以上的树种保存率在99%以上。

2、种后不到一年的新种树木,成活率在95%以上。

八、抗风扶正

1、由于各种原因,行道树或其它乔木树干倾斜度超过10%以上的必须予以扶正。确实难以扶正的,要加以支撑防止加重倾斜。

2、在大风来临之前,及时做好抗风准备工作,对易倒伏的树木予以支撑保护,已被大风倾倒的树木,在12天内予以扶正。

九、施肥

1、一般树木施肥,在冬季之前施肥一次,开沟施肥,施后覆土。肥料以学校现有化粪池中浓度适中的人粪为主,每株2—4勺。

3、低矮花灌木花坛施肥:一年四次。科季修剪后重施基肥一次,春季花前一次,生长期二次。

3、地被植物施肥:一年二次,草坪可在下雨之前以化肥为主撒肥,时间在3、5月与10月。天晴施肥必须随后喷水,以防肥伤。

十、松土

结合施肥进行,深度在10厘米以上。

1、麦冬草松土:一年二次。3月一次,10月一次。

2、花灌木花坛:一年四次。3、6、9、11月各一次。

十一、恢复园林设施。

1、园林设施(包括栏杆、竹篱、园体椅、石桌、石凳、景牌、叠石等)如有人

为损坏的,应在一周内予以修复。

2、校园内绿化树木、草皮、地被植物如有人为损坏,应及时制止。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在一周内予以恢复。

十二、花坛养护质量标准

1、草花花坛有四季更替计划。花坛种植图案美观,密度合理,时间适宜。

2、及时松土施肥、浇水、治虫,保证植株健旺,花朵鲜艳。

3、花坛四周及花坛整洁,无明显杂物。杂草及时清除。

4、及时去除残花、枯枝。整形树及时修剪,保持美观。

5、保证花坛周边设施完整心口有损坏及时修补。

6、保证“五·一”、“十·一”及学校校庆期间花坛花卉盛开。

十三、行道养护质量标准

1、新栽树木成活率在95%以上,保存率在98%以上。(除灾害气候及意外事故外)。

2、树干挺直。新栽树本须立:支撑。对倾斜的大树应逐渐扶正。对扶正确有困难的树木应控制倾度。

3、每年修剪一次,合理调节树势,做到骨架均匀,树冠园整。

4、及时抹芽,每年不少于两次。

5、控制病虫害,及时防治病虫。每年喷药两次,治天牛一次。

6、及时清除死树枯枝及树体上钉、线等各类绑扎物。

7、落实每年防台工作,做到事先检查,对危险树木采取修枝加固等措施,遇有灾害性气候,积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抢扶。

8、树穴内不积水,穴内无杂草及堆积物。

第四部分 动力系统及房屋维修

一、供配电系统保障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1经医院鉴定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1.2遵守电力系统有关规程,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工种、岗位熟悉有关电气设备知识,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1.3掌握紧急救护法,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1.4高压设备工作人员还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

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电工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2.1电工作业应重视作业环境,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尽量采用全部停电的工作方法,若无法全部停电作业时,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位,按带电作业安全要求进行,如人体与带电体的距离小于0.35米或大于0.35米而小于0.7米,且无绝缘隔离,工作时可能触及带电体则必须采用绝缘隔离措施。

2.2电工带电作业必须配备2人,其中1人作业,1人负责安全监护,带电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电工担任,监护人必须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不间断监护,随时纠正其不安全动作。2.3电工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抢时间而忽视安全工作制度,严禁为赶工而疲劳作业,严禁不熟悉现场设备而盲目作业。避免一时的疏忽给自己、他人与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4加强安全管理,确实落实好安全规程中的各项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意识与工作责任心。电气及安全管理人员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举止应及时制止、教育和处理,以确保电工作业的安全。

3、电工作业安全规程 3.1高压设备巡视

1)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直接触摸。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2)值班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与带电设备应保持不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与接地点的安全距离:室内应大于4m;室外应大于8m,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穿绝缘靴,手接触设备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4)雷雨时一般不宜巡视室外配电装置。如必须巡视,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避雷针及其接地引下线(对避雷针应保持距离5m以上)。5)高、低压配电室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巡视高压设备,进出设备室时,应随手将门关好。

6)巡视线路时,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均应视为带电,并应沿线路上风侧行走。寻找接地故障时,应穿绝缘靴。7)在高压设备区巡视、操作时应戴安全帽。3.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需遵守下列各项: 1)填写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3.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操作票制度; 3)工作交底制度; 4)工作许可制度; 5)工作监护制度;

6)工作间断和工作转移制度; 7)工作终结和送电制度。

3.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3.5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2)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3)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4)带电部分只允许位于工作人员的一侧。3.6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或调度命令进行。倒闸操作应执行操作票制度、监护制度及复诵的规定。

2)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值班人员操作时,应由值班负责人监护。

3)倒闸操作前,应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在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的操作。操作时,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并检查断路设备或隔离开关的原拉、合位置与操作票名写的是否相符。操作中,应认真监护、复诵。每操作完一步即应由监护人在操作项目前划“√”。

4)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必须向调度员或电气负责人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

5)在封闭式配电装置进行操作时,对开关设备每一项操作均应检查其位置指示装置是否正确,发现位置指示有错误或怀疑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操作。

6)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与带电导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同时应穿防护工作服和绝缘靴。并根据操作任务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停电操作应先按分断断路器,后分断隔离开关,先断负荷侧隔离开关,后断母线侧隔离开关的顺序进行,送电操作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8)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或电气火灾时,可不经许可先行断开有关电源,再报告有关上级和供电部门。

9)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各项操作应记入值班记录内: a、事故处理

b、分合断路器的单一操作。

c、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配电房仅用的一组接地线。

4、供配电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4.1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巡视检查制度、维护制度、安全及交接班制度。

4.2值班人员具备变配电运行知识和技能,具备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证书。4.3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每周清扫地面及擦拭配电柜表面,要求地面干燥 13

无积灰,配电柜表面无污渍;室内保持照明、通风良好。

4.4每日检查变压器电压、电流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及避雷器、配电箱、导线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定时抄表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4.5每年委托专业单位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进行1次测试、试验等项目的维修保养。

4.6每年对变压器外部、低压配电柜进行2次清洁、保养;保证正常电力供应,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学校各部门;每年检测1次保安接地电阻;每年检测1次配电房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强度;每年检测2次配电房内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妥善保管高压操作工具,并每年送供电部门检测1次。

4.7潮湿天气时,采用安全有效措施,保持配电房内主要电器设备干燥。4.8每日填写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4.9应熟悉校区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备用的材料和备件。

4.10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比如水泵及消防系统的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果有损坏或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4.11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立即通告,清楚地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的部门,停电完毕后,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4.12交接班双方必须提前10分钟做好交接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有: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运行情况和设备检修、变更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检查设备状况等。4.13出现以下情况不得交接班

1)在事故处理未完成或重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2)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3)接班人员有酗酒现象或神志不清而未找到替换接班人时。4)交接班后,双方要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4.14报告制度

4.14.1以下情况要向班长报告

1)重点设备非正常地启停及其它异常情况。2)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3)重要零部件更换及修理、加工和改造。4)员工加班、调班、补休、请假。4.14.2以下情况必须向经理报告 1)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修理。2)设备出现故障并需要立即检修。3)系统运行方式的重大改变。4)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改造。

5)系统或设备彻底的整改工程及外委施工。

6)技术骨干、班组长以上人员岗位调整及班组长组织结构调整。

二、供水系统

1.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求

1.1场所选定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要有防护设施。

1.2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必须无毒无异味。1.3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并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1.4储水池溢水管要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通,溢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2、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2.1二次供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2储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和管理,保证用水卫生、安全。2.3未经许可,不得以淹没式方式向储水装置放水。

2.4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检修和清洗记录。发现池水受到污染或变质时,要及时通知卫生部门采样检测,并暂停供水,待水质处理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2.5二次供水设施的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发现有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和化脓性皮肤病、性病患者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不准急、慢性腹泻患者带病操作。清洗消毒程序、消毒药物的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6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3、清洗工作程序

3.1所有清洗物品及人员装备均需要事先消毒; 3.2清除水箱内淤泥、杂物和锈块等; 3.3清淤后投药消毒30分钟; 3.4放清水冲洗2-3遍以清除异味; 3.5重新灌水并恢复正常供水。

4、泵房卫生

4.1各水箱、水池、管道、阀门及水泵周围不允许有蜘蛛网和积尘。4.2水箱、水池内应保持清洁。人离开时房门必须上锁。4.3污水盖应盖好。

5、水泵房操作规程 5.1水泵的正常启、停操作

1)启动水泵前应先检查电源程序电压是否正常。

2)检查水泵轴承的油位、油质是否正常,转动双轮是否灵活,水泵运行指示灯是否完好,水库水位是否正常。

3)开启水泵的进口门、空气门。关闭出口门,待水泵内空气排完后,关闭空气门。

4)对照相应的启动按钮、水泵标示牌,按启动按钮,运转指示灯亮。5)运转中检查水泵轴承带油是否完好,水泵、电机的声音、振动、轴承温度,压力是否正常,电机轴承是否发热,水泵盘根是否发热。6)打开启动泵的出口门供水。

7)停止时,先关闭运行泵出口门,按停止按钮,水泵停止运行,指示灯熄灭,开启出口门作备用,并检查有无反转向。5.2事故处理要求

出现下列现象之一,必须认真检查,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1)水泵、电机轴承温度逐步升高到65℃左右。2)管道振动及漏水严重。3)水泵、电机轴承内有杂音。4)水泵、电机或轴承有轻微振动。5.3事故处理原则

1)检查设备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在未查清原因前,不得任意操作。

2)发现运行泵有故障,应立即按钮停止运行,开启动备用泵。

3)发生故障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判断事故原因,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事故记录。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得交接班。

6、给水管道的养护

6.1给水管道的检查:维修养护人员应熟悉给水系统,经常检查给水管道及阀门(包括地上、地下、屋顶等)的使用情况,注意地下有无漏水、渗水、积水等异常情况,如发现有漏水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6.2保温防冻工作:在每年冬季之前,维修人员应注意做好水表箱、阀门井的养护工作,应根据气温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保温材料,以防冻坏。6.3对冻裂事故的处理:对已发生冰冻的上水管道,采用浇温水逐步升温或包保温材料的方法,让其自然化冻。对已冻裂的水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焊或换管的方法处理,马口铁铸成的水嘴和阀门若被冻裂,则应予以更新。

6.4给水管道的维修:漏水是给水管道及配件常见的主要毛病,明装管道沿管线检查,即可发现渗漏部分,对于埋地管道,首先进行观察,对地面长期潮湿、积水和冒水管段进行听漏,同时参考原设计图纸和现有闸门箱位,准确地确定渗漏位置,进行开挖修理。渗漏管道的维修,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1)堵漏法。用铅楔或木楔打入洞眼内,然后垫以2-3毫米厚的橡皮布,最后用合适的哈夫夹夹固。

2)换管法。对于锈蚀严重的管段需进行更换,地下水管的更换有时需锯断 17

管子的一头或两头,在截取长度合适的新水管,用活接头予以重新连接。

7、给排水管理制度

7.1给排水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校园内的供水系统,如水管、水池、水箱、水泵开关阀门及分阀门的位置。

7.2应定期巡视水泵操作是否正常,供水系统有无损坏或滴漏、水箱是否清洁。

7.3发现水管破裂,必须尽快关上相关阀门;大水管爆裂时,则总阀门关闭,并及时发出通告,立即安排抢修。

7.4注意水池的保养,预防破裂和渗透,并且紧盖水池,防止蚊虫孳生。7.5经常检查沟渠及沙井是否畅通,及时清理渠道盖上的垃圾,以防止下雨时渠水受阻而外溢。

7.6楼宇外墙的公用下水管发生破裂时应立即维修。7.7楼宇底层沟渠有异味时应进行检查及维修。

7.8接到停水通知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使师生有所准备。

三、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在驾驶电梯正常行驶前应:

(1)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开启轿厢内照明。

(3)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视其有无异常现象。

(4)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当厅、轿门未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5)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

(6)清洁轿厢内,厅轿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2、司机在电梯正常行驶时注意事项:

(1)如必须离开轿厢时,将轿厢停于基站;断开轿厢内电源开关,关闭厅门。

(2)轿厢的运载能力,不应超过电梯的额定重量。

(3)不允许乘客电梯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

(4)不允许装运易燃、爆炸的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为正常行驶。

(6)不允许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的消号。(7)不允许开启轿厢安全窗、轿厢安全门,来装运长物件。

(8)劝告乘客勿依靠轿门。

(9)轿厢顶上部,不得放置它物。

(10)如个别情况下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再平层。

(11)行驶时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先将轿厢停止,再换向启动。

(12)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起动或停止。

(13)载荷应尽可能稳妥地安放在轿厢中间,以免在运行中倾倒。

(14)运行时如发生停电,对于手柄开关控制的电梯,应将手回柄到零位。

3、当电梯发生如下故障时,司机应立即揿耪急停警铃按钮(对手柄开关控制的电梯,即将手柄回到零位),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1)厅、轿门关闭后,而未能正常起动行驶时。

(2)对设有需揿按起动按扭(或手柄开关)控制的电梯,当厅、轿门关闭后,在未指令轿厢起动,而自行驶时。

(3)运行速度有显著变化时。

(4)行驶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时。

(5)内选、平层、换速、召唤和指导信号失灵控制时。

(6)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任何金属部位有麻电现象时。

(10)当电气部件因过热而散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4、当电梯使用完毕后,司机应将轿厢停于基站,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门。

5、如在机房用手轮盘车,使电梯作短程升降时必须先将主电源断开。

6、当电梯在行驶时,突然发生停驶或失控时,司机应保持镇静,立即揿按急停,警铃按钮,并严肃劝阻乘客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设法使乘客安全退出轿厢。

四、房屋维修参考标准

(一)、给排水维修质量标准

1、室内排水、水管安装及维修

(1)、安装必须牢固,管箍固定方法正确,排水通畅,无渗漏。

(2)、排水管接口的捻口填料密实、饱满,凹入承口边缘不大于5 mm;且环缝均匀,灰口不整,光滑,养护良好。

(3)、上下节管连接紧密,承插方向、长度和管箍间距符合原设计要求。(4)、上下水管油漆均匀,无脱皮,漏涂出现。

2、室内给水管道、附件安装及维修

(1)、螺纹接口必须清洁、规整、无断丝、缺丝,连接牢固,接口处无外露油麻等缺陷。

(2)、焊接接口表面无穿、裂纹和明显的结瘤、夹渣及气孔等缺陷。(3)、管道支架埋设平整,排列整齐,支架与管子接触紧密。

(4)、阀门安装,进出口方向正确,连接牢固、紧密,启闭灵活,朝向合理,表面洁净。

(5)、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及维修,镀铬件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安装端正,表面洁净,无外露油麻。

3、下水道堵塞

疏通后下水管水流畅通无阻,不破坏管壁。

4、坐厕更换

(1)、污水口与下水管道必须接合严密,安装位置正确,无渗漏、泄水现象。(2)、安装后,坐厕必须无破损,无堵塞现象。

(二)、铝合金门窗维修质量标准

1、铝合金门窗安装及维修

(1)、门窗安装、开启方向必须与原设计要求一致。

(2)、门窗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数量、位置、埋设方法符合原设计要求。(3)、门窗框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2mm。(4)、门窗扇框与邻扇立边平行度允许偏差为2mm。(5)、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为1.5mm。(6)、安装或维修后:关闭严密,间隙均匀,开关灵活。

合格: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胶表面光滑、无气孔

优良:表面洁净,无划痕、碰伤、无锈蚀,涂胶表面光滑、平整,厚度均匀,无气孔

2、铝合金门窗玻璃安装(1)、玻璃裁割尺寸正确,安装平整,牢固、无松动。(2)、橡皮垫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整齐一致。(3)、玻璃胶打边必须均匀,线条一致,与玻璃、铝合金粘贴紧密,无渗水。

合格:无明显斑污、洁净,安装朝向正确

优良:洁净、无油灰、浆水等斑污,朝向正确

(三)、室内电器、照明维修质量标准

1、查线、换线

(1)、导线截面容量不能小于原设计的截面容量,严禁有扭绞、死弯、绝缘层损坏和护套断裂等缺陷。

(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面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K。

(3)、管内穿线:在盒内导线有适当余量,导线在管内无接头;不进入盒的垂直管子的上口穿线后密封处理良好,导线连接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不伤芯线;盒内清洁无杂物,导线整齐、护套线齐全不脱落。

(4)、换线后的导线必须与插座及用电设备接触良好,并达到使用要求。

2、室内低压电器安装及维修

(1)、电器的导电接触面和母线的接触面必须接触紧密。

(2)、电器安装后部件完整,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绝缘器件无裂缝缺损,电器的活动接触部分良好,表面整洁、固定,电器的支架或盘、板平整,电器的引线整齐,固定可靠,电器及其支架油漆完好,通电后无异常噪音。

(3)、接地(接零)以线敷设:连接紧密,接地支线截面选用正确,需防锈部分涂漆均匀,无遗漏,线路走向合理,色标准确。

(四)、土建工程维修质量标准

一、房屋维修项目质量标准

1、砖墙面修补及小型砖墙砌体(高3米内)1.1砌筑及修补墙的水泥浆标号不低于25mm。1.2砌体水平灰缝的饱满度不小于80%。

1.3砌筑墙体上下竖缝应错开,不能有直缝出现。1.4砌筑墙体轴线位置偏移允许偏差为1.5mm。1.5砖筑墙体垂直度允许偏差为5mm。

1.6砖筑及修补墙面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1.7砖筑及修补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允许偏差为5mm。1.8砖墙砌筑转角处须预埋直径6mm钢筋或留槎。合格: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清洁。

优良:组砌正确,刮缝通顺,刮缝深度适宜、一致、楞角整齐,墙面清洁美观。

2、砖墙面抹灰及修补(高2米内)

2.1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风裂除外)等缺陷。2.2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1~1.5mm。2.3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mm。2.4阴阳角垂直度允许偏差1~1.5mm。2.5阴阳角方正度允许偏差为2mm。

合格:表面光滑,按槎平整,线角顺直,墙面纹路基本均匀。优良:表面光滑,洁净、按槎平整,线角顺直清晰,墙面均匀一致。

3、瓷片镶贴及修补(高2米内)

3.1镶贴牢固,以水泥为粘结料时,严禁空鼓,无歪斜、缺楞、掉角、裂缝等缺陷。

3.2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1~2mm。3.3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mm。3.4阳角方整度允许偏差1.5mm。

3.5接缝平直度允许偏差2mm。3.6接缝高低允许偏差为1mm。

3.7地面镶贴要符合排水要求,无明显积水现象。

合格:表面基本平整,洁净。

优良: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上口线平顺。

4、墙面修刷乳胶漆

刷后无掉粉、起皮、漏刷、透底。

合格:无明显流坠、溅沫、接缝。

优良:刷缝通顺、均匀、面洁白、新老颜色一致。

5、水管修刷防锈漆

5.1刷后无脱皮、漏刷、反锈。5.2无透底、流坠、皱皮。

合格:面有轻微流坠,透底,皱皮,基本光滑和光亮。

优良:面无流坠,透底,皱皮,新老油漆无明显区别,大面光滑和光亮。

浙江省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四篇:物业管理相关关系规范(例)

物业管理相关关系规范

一、对业主及其委员会的管理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则》及《业主公约》】深圳在发展物业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对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1994年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时,即在其中明确了业主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地位。根据《条例》的规定,1996年11月,深圳市住宅局颁布了《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业主公约》等加强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法规。业主地位的加强,在物业管理实践中较好地维护了业主利益。

【瑞昌大厦更换管理单位】1996年8月初,收费和管理混乱让深圳市瑞昌大厦220多户人家怨声载道,由该大厦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牵头,向大厦管理处的上级公司投诉,强烈要求解除与瑞昌大厦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合约。之后,该大厦委托给中海物业管理公司海滨管理处管理,业主们表示满意。

【莲花北村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受查处】赋予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团法人资格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莲花北村(多层)业主管理委员会在运作中,滥用职权,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强烈不满。深圳市住宅局以《关于处理莲花北业主管理委员会问题的函》(深住函[1997]27号文)提出处理意见后,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于1997年4月下发了《关于暂停“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业主管理委员?quot;活动的通知》(福民字[1997]2号),要求该委员会”尽快制定社团内部的行文制度、用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活动“。

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①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②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③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④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⑤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⑥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⑦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⑧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⑨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⑩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⑩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①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②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③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④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⑤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⑥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⑦明白并承诺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⑧明确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

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⑨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①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②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③本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④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⑤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⑥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主业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⑦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⑧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⑨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⑩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①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①、③、④、⑤、⑥、⑦、⑨、⑩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②、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①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②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③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④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⑤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栋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栋_____号(店、铺)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_______(宅)_______(办公室)

业主(签章):

一九九

****年**月**日

二、大型住宅区居委会设置的改革

【改革背景与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深圳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文)要求按照一个屋村或500至700户左右设置一个居民委员会。但深圳市一些大型住宅区,如莲花北村仅多层部分就有3844户,共设立了4个居委会。这样,市住宅局新建桃源村有近万户,则要设10个居委会。1997年9月15日,深圳市住宅局以深住[1997]78号文,向市政府提出请示,建议对于大型成片建设的住宅区,应结合具体情况,一个住宅区只设立一个居委会。理由是:

①民政部门原规定每100~700户设立一个居委会,是在没有物业管理、大型住宅区极少、居委会要对住宅区内诸如清洁卫生等各种问题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提出的。而在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90%,新建住宅体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许多原居委会承担的职能转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②目前深圳市居委会除了部分财政拨款外,经费还要自筹,无奈之下只得搞各种创收,有的侵占单车棚出租,有的把办公房出租,还有的占用公共场所给三元人员无证经营,多个居委会在住宅区里还互相攀比,争抢地盘,给住宅区内的环境、公共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③各居委会规模小,人员又要根据工作配备全,正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工作效率低。如若将一个住宅区内应设的多个居委会合并,既可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也可使居委会自筹经费 的负担减轻,减少小区内设摊摆卖现象,工作人员能更有精力努力工作。

④目前深圳市已有较成功的经验如莲花二村,1600户只设一个居委会,运作很好。证明住宅区只设一个居委会是完全可行的。

【大型住宅区居委会的改革试点工作】市住宅局提出改革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关系的建议后,市政府办公厅社会处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经过协调,此项改革得到了民政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的认同与支持,1998年10月26日由市政府下文在莲花北村和桃源村进行了试点。事实表明,这一创举既不违背国家居委会组织法,又促进了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间的工作配合。

附:关于莲花北村和桃源村居委会改革试点的方案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新建住宅区规模大、人口多、居住集中等特点,决定把莲花北村和桃源村作为我市进行居委会改革的试点,在莲花北村只设一个居委会,桃源村实行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试点方案如下:

一、莲花北村只设一个居委会莲花北村现有多层住宅75栋3844户,高层住宅10栋1980户,住户总数5824户,已建立4个居委会。改革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将4个居委会合并成1个居委会,下设民政事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及社区服务等工作部门。

(二)人员。配备工作人员16名(包括4名专职计生人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三)办公用房。原4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新的居委会自行安排。

(四)经费。新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由原经费渠道按标准划拨给居委会。经费不足部分,由屋村管理处给予适当补助。

(五)运作方式。按居委会原来的职能不变。

二、桃源村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合暑办公桃源村是由市政府开发的大型住宅区,多层住宅共3406套,目前尚未成立居委会,改革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桃源村设1个居委会,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民政事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社区服务等部门。物业管理处主任兼任居委会副主任,居委会主任兼任物业管理处副主任。

(二)人员。配备12名居委会工作人员(包括计生人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深圳户口,年龄35岁以下,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共同确定人选后,签订聘用合同。

(三)办公用房。安排200平方米左右,由住宅局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卖给居委会,作为居委会产权。

(四)经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由原经费渠道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标准划拨给物业管理处,再由物业管理处按物业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发给居委会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不足部分,由物业管理处补足。

(五)工作衔接问题: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处共同协调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的岗位相对固定,但分工不分家。

(六)建立内容全面翔实的社区档案资料,供物业管理单位和居委会共享。

三、操作方法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住宅局和试点所在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廖运桃副组长:洪海灵、吴井田、毛晓峰成员:李朝华、曾传胜、刘新云、巫镜英、邓连发

(二)由福田区政府行文撤销莲花北村原莲东、莲南、莲州、莲梅4个居委会,组建莲花北居委会;由南山区政府行文成立桃源村居委会。

(三)选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确定专职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挑选高素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四)研究新居委会办公地址。

(五)莲花北村居委会和合署办公的桃源村居委会、物业管理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

领导。

(六)建立有关档案,报试点所在区政府归档,并报市民政局、市住宅局备案。

三、重视物业管理投诉,规范物业管理合同

【深圳市住宅局接受物业管理投诉的情况】物业管理的纠纷与技诉处理,是规范物业管理的最直接与具体的行为。这些纠纷主要是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相互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和规范造成的,也有不严格执行相互间已经明确的责、权、利造成的。投诉和纠纷的产生,既是广大消费者(业主)消费需求与意识的提高与表现,也是促进物业管理单位改善自身管理和服务素质的推动力;更是国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与审视物业管理行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规范的催化剂。

单从深圳市住宅局接受处理的投诉和纠纷的数量来看,1991年以来,总体呈上升趋势:1991年,共接待来访来电1000多人次,来信100多件;1992年收到投诉112宗;1993年70多宗;1994年89宗;1995年150宗;1997年287宗;1998年仅处理市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就25件。

从投诉和纠纷的类型看,由原先的一般管理行为等造成的技诉和纠纷,逐渐过渡到诸多物业管理边缘问题、法律问题的技诉与纠纷,从中可以看出物业管理的内涵与外延的同步增长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对行业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住宅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于1996年11月27日颁发了《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的目标、费用、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既体现了物业管理的一般原则,也照顾了各种物业管理具体情况。在印发文本的通知中,深圳市住宅局还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和严格地使用文本,以利于对物业管理各方行为的规范。

附: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物业名称)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项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年达到_____的管理标准;_____年内达到_____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支付期限:_____;方式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理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望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_费用中支付;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_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 一九九

****年**月**日

四、车辆丢失案的处理及影晌

(一)几例典型的丢丰案

【景贝停车场丢车索赔案】1995年11月7日晚上7时30分左右,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司机李某将该所新购置的粤B-83110号丰田面包车,停放在景贝屋村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给司机一张车辆出入证。次日凌晨3时左右,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现该面包车挂着公安牌从停车场开走。早上7时30分司机李某取车时才发现该车已被盗,即向停车场报告并与停车场管理人员前去派出所报案。停车场管理人员在派出所陈述了该面包车进入停车场及被盗的经过。车主购置该车用去人民币28万元,由于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公司便按保险约定向车主赔付人民币18.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请求法院判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大众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进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给车主车辆出入卡,即向车主作出保管该车辆的承诺,双方之间车辆保管关系成立。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保险金后即取得了代位追偿权,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18.2万元。

【文华花园停车场丢车索赔案】香港居民贾某居住在深圳安耀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1996年8月16日下午,贾某将一辆牌号为桂0-E0131的丰田司力架跑车开进文华花园停车场停放,进场时向管理人员领取?quot;车场出人证”,此后两日该车一直停放在该停车场。1996年8月19日凌晨4点多,有人驾驶贾某的跑车准备驶出停车场,文华花园停车场的值班员向司机要“车场出入证”,司机说没有,同时在值班员放下挡车器之前加速冲出停车场,值班员在追不到的情况下向沿河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贾某去停车场取车,发现车辆不见了,遂向值班员询问,才得知车辆被盗,也向沿河派出所报案。在此之前,安耀公司曾于1996年1月1日制定了《文华花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规定“文华花园住户的车辆应一律办理文华花园车辆长期准停证,按年或季度一次性交纳车辆停放费”;“临时性保管的车辆,在本区场内停放2天以上(含2天),车主及驾驶员必须到管理处办理所需停放时间的停放证,并预交停车场停车费:不申报、不预交车辆停放费的车辆,不予保管;如发生意外,管理处不予受理,不承担任何责任。”1996年5月28日,安耀物业公司还与深圳市公安局沿河派出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三车管理的通知》,要求"临时性保管的车辆,需过夜者,必须到管理处办理停放证,交纳停车费,否则发生意外,管理处不承担其保管责任。

贾某的车未办理长期准停证,也未向管理处申报、预交车辆停放费。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文华花园停车场的经营范围是机动车辆的保管,贾某的车辆进入被告的停车场停放,物业管理公司发给原告《车场出入证》,应视为双方之间的汽车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贾某在合同中的义务是在其车辆出场时按停车时间交纳保管费,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是保管车辆、防止车辆丢失、毁损,但本案物业公司在有驾驶车辆出场而又没有《车场出入证》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利用挡车器进行拦阻,致使原告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应赔偿贾某失车损失,贾某应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向被告补交保管费,贾某的失车损失应按车辆购置价格与车辆购置附加费之和,再扣减折旧计算。被告以原告违反被告及被告与派出所联合发布的管理规定和通知为由,认为保管合同不成立,丢车责任在原告,因被告及其与派出所制定的管理规定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相符,没有法律效力,被告以此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法院的判决如下:原告贾某向被告深圳市安耀物业管理公司文华花园停车场补交车辆保管费人民币19.50元;被告深圳市安耀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失车损失人民币236,644.80元。

【海富花园车辆丢失案】1993年9月15日,新伟电子公司张某到海富花园找业主林某,向保安员出示了林某所购买的B11号车位卡,保安员发给了一张出入卡后,张某将车辆停在该车位上。下午1时张某发现该车已被人开走。报案之后一直未告侦破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了保险金237600元。保险公司即向中海物业公司提出了代位追偿的要求。法院一审认为新伟公司虽拥有B11号车位使用权,并按月交纳了车位管理费,但凭此不能认为车辆保管关系成立。车辆进入海富花园管理区,保安员发放出人证的行为只是一种控制车辆进出的管理办法。并且被告没有从事住宅区类机动车保管业务,对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海物业公司答辩称:车辆保管与物业管理属不同的法律问题,物业公司并未在海富花园中设立停车保管场,又没有收取任何车辆的停放保管费。车位业主交纳的管理费与深圳市所有物业业主交纳的管理服务费性质是一样的,是依照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收取的维修公共配套设施之费用。业主不能因为交纳了管理费,而要求管理公司对其家庭财产或人身安全承担保管赔偿责任;正如同不能因为到酒楼去消费就要求酒楼赔偿其消费过程中丢失的钱财,不能因为向政府纳了税,而要

求政府对自己所受到的种种侵害(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的侵害除外)一律由国家给予赔偿一样。业主所交纳的管理服务费并不是财产保管费,也不含任何财产保管关系的内容。二审法院认为:海富花园虽未设有公共停车场,且车位为私人物业,供业主使用,但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并在车辆出入该住宅区时依照规定接受查验,应视为财产保管关系已经成立。因业主已履行了保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应履行义务,而中海物业未切实履行保管业务,致车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改判中海物业公司赔付237,600元及利息给保险公司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车辆丢失案处理的影响

【深圳市住宅局请求市人大明确车位收费性质】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停车场车辆被盗,深圳市两级法院判决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盗失车辆的赔偿责任(包括未收停车费或公开抢劫的车辆),这些案件的审判,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许多损失,也令物业管理公司不知所措。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深圳市住宅局,及时将详细材料送往市人大及有关部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车辆被盗属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仅起协助治安的作用,而不是代替;收取的停车费属于场地维护费和车位租

金,而非保管费和保险费,深圳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对此已有原则规定。目前各物业管理公司申领的车场营业执照及停车费发票需要改为车位场地租金性质。法院的判决不仅给各物业管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加重了企业和居民负担,而且直接影响到全市物业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深圳市住宅局请示市人大尽快立法明确物业管理中车位属场地有偿使用性质,停车费属于场地维护费和车位租金,(管理单位可与物业委托方明确管理责任,并与车主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敦请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遵照执行。(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二届33次会议通过了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条例中已明确。)

【赴新加坡、香港考察停车场管理】为了正确把握和处理停车场车辆丢失的赔偿问题,深圳市政府组织了专门小组进行调研。1998年4月26日至5月4日,由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外事办、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深圳市物价局等单位的7名同志组成的汽车停车场管理调研小组专程赴新加坡、香港两地考察。调研小组在考察之前提前与新、港两地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

调研小组与接待方就停车场管理、收费、维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座谈,并考察访问了新加坡16个

住宅区、20个停车场。香港2个住宅区、4个停车场,并访问了有关管理人员,取得了大量的调查资料。

根据考察情况和全市各小区停车场实际,由市住宅局代拟了《关于理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关系,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此稿经过调研组详尽讨论,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于1998年6月4日呈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第五篇:例物业管理有那些构成

例物业管理有那些构成、各项在总成本中所占比

管理人员费用

费用名称:《办法》对于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支出构成共列举了九个部分,其中第一项就是: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在之前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里,这部分费用叫“综合管理费”。

费用构成:这其实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员,二是技术人员。其中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事物管理和与业主的沟通交流,而技术人员则负责公共设备维护保养和业主个人设施维护等事物。

其工资也从1500元到4000元不等,一般而言,技术人员工资在2000~4000元左右,管理人员2000~4000元不等。而一个30万平方米的社区需要配备的技术人员10~20人,管理人员10人。

除工资外,社会保险大概占工资额的40%,比较正规的物业管理企业还需要支出员工用餐费、服装费等其他福利费用,这部分浮动范围较大,没有硬性规定。

在此前颁布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价格为0.32元/平方米/月。

服务标准:其服务标准可以参照市建委第950号文件: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公共部分运行费

费用名称:《办法》所列费用第二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费用构成:物业共用部位指的是:小区道路、外墙、活动场地和公共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则包括: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以及供水、供暖、供电、照明、中控系统等公共设备。在有的小区还包括中水系统、地热水循环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等。刘玉慧秘书长指出这些系统的维护费用就是笔不小的数目,而能耗费用更是占据绝大部分,主要包括水耗和电耗,在采用锅炉供暖的小区还包括燃汽耗费等。其中电梯费用,请参看链接。

在此前颁布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价格为:0.31元/平方米/月。

服务标准: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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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5.定期清洗外墙。

服务好坏决定收费标准 物业费一条一条算清楚 清洁卫生费用

费用名称:《办法》所列费用第三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在之前相关文件中,该费用为“保洁费”。

费用构成:该部分费用主要包括:保洁人员工资,一般在每人1400—2000元左右;清洁用品费用;垃圾清运费用等。由于分工的高度专业化,很多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都采用外包的形式,由专门的保洁公司负责。

在此前颁布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价格为0.08元/平方米/月。

服务标准:刘玉慧认为,从费用名称的变化,可以看出服务标准的变化,以前强调“保证”的责任,而现在更强调“清洁”这一行为。

基本的服务标准为: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秩序维护费用

费用名称:《办法》所列费用第五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之前称为“保安费”。费用构成: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主要包括:安保人员工资一般在1600~2500元不等,服装费用及安保器具费用,此外还包括消防用具的检验维护费用等。

在此前颁布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价格为0.05元/平方米/月。

服务标准:基本服务标准为:1.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绿化养护费用

费用名称:《办法》所列费用第四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费用构成:绿化养护费用主要包括:购买苗木的成本,日常护理用药费用,日常护理用具费用,冬季防寒费用等。普通住宅小区所占比例不大,但在高档公寓和别墅住区,绿化护理费用是物业管理的主要支出项目。在此前颁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价格为0.07元/平方米/月。

服务标准:一般小区都采用成都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而高档公寓和别墅住区,可以特别约定。其他费用

《办法》所列费用第六项为办公费用。刘玉慧指出这里所说的办公费用是指物业企业的办公费用,这项费用在以前的相关文件中较少出现,因为它所占比例不大。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成本,其中一些价值较高的设备还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一般按5年期进行折旧。《办法》所列费用第八项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主要是对公共用房等公共设施的责任险。这是以前文件中从未提到过的费用项目,在年初的《办法》讨论稿中,曾有提议将责任险标准定为0.04元/平方米/月。最后一项为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如组织各类活动所需的费用等。链接包干制和酬金制

在《办法》中,指出了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用两种酬金形式:包干制和酬金制。

所谓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所谓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

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通常,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专家分析认为,这两种收费方式各有利弊。目前本市的住宅小区主要采取的是包干制。因为售后公房小区物业管理费为政府定价,只能是包干制;一些中低档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较低,如果采取酬金制,势必要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目前,在售后公房小区和中低档商品房小区,虽然物业管理服务费较低,物业公司主营业务亏损,但他们会通过采取其他延伸服务来弥补亏损,对业主较有利。专家建议,商办楼、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选择酬金制,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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