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富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XX县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由XX村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组织,部分党员牵头,特成立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钟俊文、张伟红、宋合辉、宋伏明等发起,于2008年8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2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钟俊文
本社住所:XX市XX县县XX镇XX村村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本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本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兽药、种猪、猪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牲猪;引进养猪新 技术,新品种,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审批项目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物承担责任。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得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销售、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 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六)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占本社总交易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享有经营管理等事项决策权,但其他执行必须获得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公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对表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行:
本社成员退出本社或被本社除名,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回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干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干事提交的年度业余报告;
(八)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结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人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经营决策、利益分配、企业合并、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提议;
(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六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故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主持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理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议;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计;
(三)监督理事长或本社成员等履行指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所有的业务交易、出资额,均以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可分配盈余返回的依据之一,利用本社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批后,召集成员大会审议执行。
(一)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或弥补亏损。
(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福利以及成员困难救助。
(三)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回,返回总额为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的返回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 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四)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五)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的物质奖励。
(七)其它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做相应分割,并自 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包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与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同知成员和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规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社员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第二篇: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社是从事的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组织成立,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人万元,全部为个人股,社住所设在苏尼特右旗。
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其宗旨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专业社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维护专业社利益、促进专业社的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水平。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优质牛羊品种引进饲养和育肥,负责为社员的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 员
第五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份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1
享有选举权、参与制度或修改本章程和细则;
2、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理事、监事;
3、参与年终分红和其它分配;
4、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的规定及社员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缴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质量;违反者,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债务时,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后,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损失。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或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形式,给本社造成严重政治和经济损失者。
第十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
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理事会负责召开,理事长主持。社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方可生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4、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大会负责。设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及工作报告;
3、在同其它经济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长及职权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2、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利,对外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证。
3、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合作社施行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活动。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账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代表出席理事会,有权建议召开社员大会;
4、向社员大会报告检查情况,向社员大会汇报上级部门对理事会的指示。
第四章财务及盈亏处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是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止。其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出10%作为法定公积金;
2、提出10%为机动储备金,主要用于亏损支付社员股份的股息及其它急用等;
3、支付社员的股息,其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
4、剩余部分按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数量的交易额进行分配;
5、亏损经理事会决定,提取机动储备金用于支付社员股息。
以上分配方案及分配的比例在决算前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理本社资产。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年9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基本款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牧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办公地点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业产品的采购、销售、包装、籽种、化肥、农用机具及其它农用配套设施的采购、销售,以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2.3.4.5.6.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所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4.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5.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2.3.4.5.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员死亡的;
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3.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5.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业务报告; 6.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壹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理事长提议; 3.执行监事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5.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视和成员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高管人员;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成员大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列职权: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与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通过签订授权书授予的其他职权。7.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监事长或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经理、顾问等其他有损本社经济利益的活动。
5.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十日内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四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具体比例由理事长经监事长讨论后酌情增减。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三条 本社由理事长选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五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7.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告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监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月日
第四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等5户农民自愿组成发起,于―――年――月――日召开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合作社地址:――――――――.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四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姓 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身份证号码 ――― ―― ―― ―― ――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全为农民.第七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二)
第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九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最多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力.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二)(三)(四)主动声明退出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第二个月内退回;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二)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利余所得.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业务报告;(七)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监事1人,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成员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三)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四)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订本社财务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三)、有权派出代表出席理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四)、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出资和个人财产份额.第二十三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五章 解散 终止 清算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二)、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理事会应在半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法>>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全体社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员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壹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叁个月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三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六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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