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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大全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1-80787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3 00:31: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大全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促进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发展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积极培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服务名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五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明许可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资源培训的,应当注重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录入、发布审查和投诉核查处理机制,保证发布的人力资源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应当保护其所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流程、招聘流程、薪酬福利等外包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制定活动方案,核实招聘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招聘资料,并向社会公布交流会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交流会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交流会举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和电话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开展、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招聘活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等求职。

第三十条 求职者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通过人力资源招聘活动招聘人员的,应当提供招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证明。

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等。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录用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在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履行明示义务,未建立服务信息档案或者未履行记录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

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

导语:人力资源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一

人力资源市场稳中求进积极推进就业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共转移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3100人,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103%。积极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完成了对120名就业困难人员的筛选,认定工作。发放《就业创业证》1015本。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按照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沧州市教育局、总工会、商业联合会联合转发的冀人社函122号《关于开展20xx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在4月18日至24日积极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1、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取得成果

活动期间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大厅这个平台,发放招工资料956份,有26家民营企业参加活动,向信誉楼泊头商厦等民营企业推荐求职人员519名,向天津服装检验公司等6家京、津企业推荐务工人员68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419名,其中高校毕业生28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68名,就业困难人员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9人,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8人。印发就业政策等宣传资料1500份。

2、加大宣传、营造气氛

就业局按照“宣传到位、信息到手、服务到家、供需对接、助力转型、以民营企业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和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为重点,同时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各类求职者为工作目标,发放宣传资料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民营企业知晓活动的目的意义。

3、招聘活动讲实效

就业局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期间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大厅这一平台,开展五个“优先服务”,“优先为民营企业服务”、“优先为高校毕业生服务”、“优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优先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优先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动员本地信誉楼、泊信商厦等用工较大的,用工规范的企业参加活动,并加强与北京西城区职介中心的联系,加大岗位征集力度,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匹配有效性,同时积极同教育、工作、工商联等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使整个招聘活动做到了扎实有效。

6—7月份经社区、街办处层层筛选,对3名具有残疾证人员、5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15名低保家庭户、56名“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33名“3540”零就业家庭人员,13名其它就业困难人员,共计124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社区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就业局对124名申请人员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离婚证、《就业创业证》以及街道社区证明材料认真的进行核实认定,并在6月28日对124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严格考试,对5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取消认定资格,至此完成了对120名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

随着国家对就业创业者扶持力度的增加,城乡就业创业者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止目前,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中、城镇就业人员共办理《就业创业证》1015本,针对9月份120名接受电子商务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及时为他们发放了《就业创业证》。

20xx年上半年,xxx人力资源市场共举办大型招聘会33场,其中每周三的定期招聘会18场,专场招聘会3场,乡镇招聘会6场,送岗位到村社招聘会7场,顺利完成了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妇联专场招聘会、残疾人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共搜集各类用工单位70余家,累计提供求职岗位4149个;完成职业指导15人次,进行“创业资源评估测验”2人次,职业介绍成功796人,110就业服务平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348人次。

加大岗位信息采集力度,多渠道发布用工信息。

建立了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发动乡镇和社区主动与各用工单位对接,获取用工信息,进一步扩大了用工信息的采集面。通过市场展板、大屏幕显示屏、xxx就业局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将搜集到的用工信息进行及时发布,使城乡各类求职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最新的用工需求。

开展职业指导服务。

通过110就业服务平台、CETIC职业素质测评平台,对登记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其它各类劳动者采取“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地区的就业形势,针对求职者个人基本情况、技能特长、就业意愿进行推荐介绍和面试指导服务。

就业服务下延。

一是在乡镇组织开展了13场“送岗位到村社”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大龄和特困人员提供政策帮扶、岗位帮扶、服务帮扶;二是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村务工人员开展免费的就业服务,为我县农村劳动者送政策、送岗位,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到关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以及劳动维权,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到的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政策,受到了极大欢迎。

定期举办定期招聘会。

我县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三在鼓楼坝广场举办定期招聘会,积极为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牵线搭桥。上半年共举办定期招聘会20场,吸引了70余家单位参会,共提供各类用工岗位4000多个,较好地满足了用工单位和各类求职者的就业需求。

加强110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我县积极参与110平台的建设,分中心成立以来累计接件348条,其中市级件23条,本级件325条,现办结348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CETIC职业素质测评,已有13人完成测评,建立《职业指导记录表》13份,完成“创业资源评估测验”2份、“职业兴趣测试”13份,所有测评者均建立个人档案。

坚持跟踪服务到位。

安排专人对3次推荐后仍未成功者持续跟踪服务,同时对各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以及专场招聘洽谈会的求职意愿结果开展定期回访,了解推荐、洽谈结果,收集空岗信息并征求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对就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很多企业在招用工时,招到了员工,员工入职后做不了多长时间又辞职,缺乏对用工单位的指导,企业留不住人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招工难、就业难”的矛盾在我县依然较为突出。就县域内企业来说,部分企业缺少技能型人才,而众多求职者由于企业工资待遇或自身技能缺乏等原因满足不了企业需求;三是对就业后的跟踪服务还需加强,特别是对推荐就业后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做更多工作。

一是协助市就业局做好全市工资参考价的发布。二是加强与乡镇、社区的招聘岗位信息共享,方便求职人员查询招聘岗位。三是进一步完善职业指导思路,对求职者指导的同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用人指导,更好的缓解企业人才流失问题。

人力资源市场年终总结三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坚持以人才兴区、构建和谐为己任,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为工作的出发点,根据人社局20xx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在局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通过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在工作上取得新突破,现就全年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目前市场办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共计2869人,其中区属破产企业人员689人,大中专毕业生357人,机关事业代理人员46人,其他企业代理人员1774人;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代理人员3030人,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代理人员3137人;管理集体户口人数70人。

1、完善基础管理,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人事代理工作作为市场办一项重要服务项目,每年人事代理档案数量增长很快,今年以来共新增人事代理人员326人,其中未退休49号文件人员124人,改制企业人员47人,其他单位155人。因此始终把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在工作中首先在接收档案上把好第一关,对于问题档案一律不予接收;其次将转入代理人员档案资料逐一清理、编号,根据编号专柜存放,方便查阅。第三不断完善人事代理信息库,将代理人员档案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了微机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同步一致,更加便于管理。代理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大大方便了代理人员。

上报正常退休人员93人,特殊工种退休17人,病退46人。为代理人员提供借阅档案,出具各种档案证明68人次。完成人事代理人员2572人的养老保险数据整合工作,将20xx收取的代理人员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社保部门。

2、按计划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自20xx年转由市场办负责后,按照年初计划,今年将所有参保人员统一建立参保档案,并将人员信息逐一录入微机,实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微机管理。同时还配合社保完成2810人数据整合工作。

今年4月、6月和8月组织灵活就业医保新参人员体检,为132人办理了医保新参手续,按医保有关政策,完成了57名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为78名新参人员发放了医保卡。将收取的20xx医保费转入医保中心。同时配合社保卡的发放,做好代理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采取发通告,发信息,打电话等形式,目前,已收集2214人的照片和身份证,为下一步社保卡的发放做好基础工作。

截止到11月底,人事代理养老保险收取6225822。4元;自由职业养老保险收取10753539。52元;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收取4960336。24元。

3、以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工作中以换位思考、亲情服务作为服务理念,为广大代理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采取发放代理人员联系卡,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代理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供poss机刷卡缴费等便民措施。为了提高服务效率,我中心8月份申请安装了第二台poss机和电话,并且已经成功使用,节省了缴费时间,大大方便了人事代理人员缴费。今年以来,接受来电、来人咨询800余次;在社区张贴各种信息通知3000余份;电话、短信通知代理人员办理各项业务5000余次。工作中注重培养工作人员不断增强为民服务意识,爱岗敬业,为广大办事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树立人社部门良好形象。

1、完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集中收费工作,并分别做好与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核对工作,集中收费工作完成后整理新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逐个做好登记、并录入微机做好备份,为下一次集中收费做好充分的准备。

2、计划3—10月每月1号至7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医保工作,全年非参保缴费期继续接收转入失业人员的档案和零散人员档案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代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并转入自由职业者建立自由职业档案。3、5—10月份申报特殊工种人员到年龄退休工作,备齐资料,做好申报。10月份做好为人事代理人员申办病退手续的工作。每月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申请办理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工作。4、20xx年社评工资出台后,通过各种渠道向参保人员提前告知,10—12月集中收取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完成全年档案保存费的收取工作。

5、根据“人事代理管理系统”所录基本信息,重新按号查对现有档案。系统整理档案便于档案的保管和查找,更换档案袋,重新整理归类,补充部分新资料。另外还将继续配合我区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积极提供服务,为破产改制人员保存档案,签订协议,办理手续,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三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情况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作情况汇报

多年来,哈尔滨市的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在就业工作中承担着重任,成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载体。全市形成了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以行业、社团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以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坚持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服务,普遍设置了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社保经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窗口,向社会提供求职登记、用工登记、职业指导、招聘洽谈、劳务输出等服务项目。几年来,我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建立统筹城乡就业服务的长远发展着想,扩场地、上设备、抓管理、建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软硬件建设齐抓并举,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上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共64家,总服务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由市、区、县(市)人社部门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有19家,其中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抚顺街1号的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使用面积约3000平方米,八区十县(市)人社部门开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总使用面积约为7000平方米,八 1

个区中的人力资源市场超过15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有两家,超过400平方米有四家。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共45个,分布在哈尔滨市全市范围内。人力资源行业从业人员达300余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龙头,组织全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系列专项招聘活动,为各类求职者就业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要求,联合教育、工商联、工会、残联、共青团、哈报集团等多部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等专项招聘活动,在2011年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全市组织54次现场招聘会,共计1224家企业参会,提供了300余个工种,近3.9万个就业岗位,有1.84万人签定了用工意向协议,充分的发挥了民营企业的作用,从而促进了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十一五”期间共组织各类招聘活动1200余场,提供就业岗位113万个,帮助85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全部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为各类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工提供优质服务。

(二)积极购买公益服务成果,鼓励各类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益性服务。根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09]352号)文件之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

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就业成功后,按实际就业人数,以90元/人年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助,在对各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资金到各职介机构账户。哈尔滨市每年发放职业介绍补贴金额约一百万元左右。既有效的提高了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就业服务的积极性,也为就业困难人员节省了找工作的开销。

(三)指导市人力资源协会开展多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在行业内开展行业自律,搭建行业管理部门与行业的沟通桥梁,促进哈尔滨市职业介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力资源协会自08年成立以来,多次组织行业会员召开研讨会议,就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及发展规划前景等问题进行讨论,取得良好效果。依托行业协会优势,开展“评先评优,树立典型”等活动。定期深入基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了解其运行状况,困难等实际问题。对于经营好的机构,树立成为典型,总结其经验规律,向全行业推广,促进行业的整体水平的提高。我们已逐步设立了行业经营典型如抚顺街为民职业介绍所,优质服务典型如为专业军人和家属服务的将士职业介绍所。

(四)把指导和管理职业介绍机构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开展。对各类合法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日常工作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扶持经营好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整合市场资源,利用市场规律,淘汰掉经营不善、违规经营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大力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2011年,制订并下发

了《哈尔滨市开展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工作实施方案》,联合工商、公安、城管等多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中介行为,举全市之力,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行为,维护了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在全市形成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努力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服务水平,为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快捷服务。2011年我市拟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提升服务功能,实现一点登陆需求信息共享,打造我市高效多维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城乡一体、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资源共享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

三、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由于国家调整了再就业资金用途,中央财政不再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费用,各地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投入。黑龙江省是老工业基地,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政用于市场建设资金投入较少。近年来,企业改制产生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需安置就业再就业,我市各区、县(市)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参差不齐,一些主要区域(如南岗、阿城等)还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设施配置不完善,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而寻找就业机会的求职者却大量增加,目前的服务场地和办公设施,信息网络等已远远不能满足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要求和日益增长的就业服务需求。按照原劳动力市

场建设标准要求,亟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设备更新和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近年来,劳动力供给增长最快的是部份低层次劳动力,而适应新型工业化生产和市场经营的技术管理人才则供给不足。从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看,高学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所占比重都是很低的。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求职人员仅占全部求职人员的26.7%,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占全部求职人员的14.3%。还有相当部份的劳动力是文盲和半文盲。以这样的人力资源状况,很难适应当前市场的需要。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待遇低,流动性大,正式编制数量较少,部分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预算,因此不利于就业服务工作开展的延续性。实际情况中,区、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临时借调或聘用人员,对就业服务工作长期性和执行政策的明晰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承办和参与各类大型招聘活动,划拨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参会人员费用和宣传费用等项目。

四、几点建议

(一)加大行政制约力度,明确地方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责任。各级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改造,确保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二)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劳动者素质。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以市场需求导向,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竞争能力。把用工单位引入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岗前技能”、“订单式”、“对接式”培训。

(三)增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稳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应利益。

(四)建议增加职业介绍补贴额度,对承办和参与大型招聘活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定量的补贴,简化其补贴手续和审批流程,按照大型活动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成功的业绩给予相应补贴经费,并在相应政策中明确。

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第四篇: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在2007发布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成品油 市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商务部, 王军民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的预核准程序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预核准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预核准,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规划要求;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市、区)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应在1.0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驻地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1.0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低于1.0公里;

5、农村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预核准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否则,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预核准。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2);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1.0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1.0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进行加油站网点预核准。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项材料。

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预核准,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预核准,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预核准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颁发,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方可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四条 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上报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省经信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

申请与审查转报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油库规划预核准(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八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附表13),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信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五)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七)企业(公司)章程;

(八)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四)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五)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五)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公司)章程;

(七)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第四十一条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二)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三)零售企业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请与许可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在征求省经信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到省经信委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每年3月底前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9)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第四十七条 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

(三)12个月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写出检查工作总结,填写《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5),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信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十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上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省以下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使处罚权,须设立明确的处罚细则,在同级财政设立账户,取得省法制办颁发的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并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四)转让申请成品油经营预核准批复手续的。

第六十条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经信委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20日起生效,原《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附表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申请表

附表8:成品油经营经营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11: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2: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14: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附表15: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具体内容见本网站成品油有关连接)

第五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研究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力量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研究报告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研究,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科学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研究报告

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概念

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总称。这种市场化配置活动区别于传统的计划配置方式,其内容主要指人力资源供求主体的活动及相互关系,其外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服务机构和中介活动以及管理、服务中的相互关系等。

(一)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与资本、技术、土地等市场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就是要通过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包揽就业和统包统配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人力资源的配置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中得到实现。一方面促进人力资源的更加充分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也提高配置效率和效益,从而激发生产要素的活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人力资源市场是市场机制和服务实体的总和

1.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自主就业与自主用人。二是按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进行相互选择、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建设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的核心是促使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2.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是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帮助市场供求主体实现对接以及由其延伸的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等促进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各类服务行为,主要是为用人单位减少搜寻、招募、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成本,帮助求职者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和职业发展。

3.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载体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促进两个服务体系的共同发展,是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的通行作法。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即《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职业中介,以下简称经营性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这类服务体系的载体主要是原劳动、人事部门设立的以促进就业为根本宗旨的事业单位。

其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素: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提供公益服务来定性;以政府服务公众的职能作为定位;由公共政策、公共财政给予保障和支持。

其功能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基本、均等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性就业服务;对不同时期重点群体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通用性服务;承担就业和人才政策的具体实施;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等工作职能;受政府部门委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经营性服务体系(职业中介)

经营性服务是指由经营性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偿提供的职业中介和相关服务。其服务载体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原人事、劳动系统所属服务机构自办或以股份形式合办的企业。

其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素:以促进竞争性人群就业和满足用人单位特别需要为目的;以提供有偿中介服务来定性;以企业化经营来定位;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运行保障。其功能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按照国家政策,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培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派遣、管理咨询等服务业务;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其所需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按照国家政策和政府购买成果的要求,为一般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三)市场行为由法律、政策来规范和引导

1.用法律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劳动者的就业行为,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行为和经营性服务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立政府职能部门、人力资源供求主体、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

2.用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更多吸纳人员和稳定人员的岗位,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引导人才到急需岗位,引导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经营性服务的发展,为促进社会就业与人才配置服务。

二、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基本确立,服务载体得到发展。目前,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形成了由县区以上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服务窗口,以及就业训练、创业服务等服务实体共同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同时,经营性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也得到迅速发展。截止到2007年底,已达1.6万家,从业人员十几万人。

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素市场的地位日益增强,在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推进就业渠道和就业方式的多元化,推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及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促进就业和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并行、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并重、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不仅完成了从统包统配向市场化配置的根本性转变,并且在落实就业和人才政策、帮助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推进各类人才流动开发和配置、践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中央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提出了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历史任务,对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在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形成巨大冲击,应对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对人力资源市场特别是公共就业服务的作用又提出新的更大的需求。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1.进一步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在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使全社会人力资源能够自由流动,使供需双方能够相互选择、自主匹配,最大限度地促进充分就业和各层次、各领域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2.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庞大,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人数集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巨大、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无论是促进劳动者就业特别是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还是应对失业和解决市场的缺陷,都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职责。

3.着力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我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需要明确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确立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对独立的地位,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形成鼓励支持其发展的良好环境。

4.大力加强市场规范管理。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主体行为的失范,特别是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加强市场统一的监管,依法规范市场各方行为,强化诚信服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存在着体制性分割。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还普遍存在着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地区分割和管理分割等突出体制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二是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普遍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服务方式粗放、服务手段单

一、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与市场需要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配置服务之间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部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匮乏、工作经费无明确来源,难以实现充分的公益服务。

三是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目前,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具体管理法规尚未出台,市场监管体制还不健全,执法检查手段较为单一,日常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推进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有利条件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既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发展的空间。

1.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指明了市场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对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了改革意见,城乡管理体制二元结构的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2.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3.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的合并,有利于解决管理分割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原有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划分界线将进一步打破,支撑市场建设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将有力地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的优化。

4.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具备了市场发展的基础,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经营性服务体系已经在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以实现充分就业为宗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以规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为突破口,通过整合改革,实现政策、制度的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市场运行更加良好、就业服务和人才资源开发配置服务质量更高的发展态势,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二)总体目标

--管理体制统一。形成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的政策制度。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打破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的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

--运行机制健全。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运行格局。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作用,为实现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各类劳动者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公共服务完善。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形成财政保障有力、运行效率较高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均等和优质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经营性服务健康发展。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广泛地参与到促进就业和推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形成与公共服务优势互补的格局,满足不同层次主体的服务需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引导其服务创新,走向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政府职能根本转变。形成公平透明、竞争有序、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推进政府部门所属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使政府职能从办市场转变为创造市场发展良好环境和建立市场运行公平秩序。加快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重点任务

1.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

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理清两个市场整合的改革路径,明确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方向、提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目标、发展思路和主要举措,指导各地按统一规划推进改革进程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立法形式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管理框架,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性质、职能、目标任务和保障制度,确立鼓励经营性服务体系发展的基本原则。

2.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一并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加强对就业工作和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管理。省、市、县三级在设置管理就业工作的行政处室的同时,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加挂人力资源服务局),重点推进公共服务政策实施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努力解决财政保障、参公管理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场所和功能建设,特别是加强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结合当前农民工就业工作,大力推进乡镇

(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整合原两个部门所属服务实体,明确公共服务性质,努力解决参公、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制度、对社会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等信息服务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就业与失业管理制度、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制度。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特别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完成应对金融危机保就业的任务,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服务功能、信息网络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得到全面、系统地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得到全面地提高。同时,稳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对原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服务,转由下设服务企业实施,条件成熟时再完全实行社会化。

3.引导职业中介(经营性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职业中介发展政策,明确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服务规范和引导扶持措施。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服务、自律、协调”功能。制定并推广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技术标准,引导市场经营性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队伍。

4.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工作。贯彻《就业促进法》,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就业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的基础上,扩展信息的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管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规范对职业中介信息和专门性信息的管理及应用,维护国家人才信息安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为就业政策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的制定、人力资源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5.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省市两级应将原来两个部门对市场的监管职能进行归并,设置实施统一监管的处室,承担本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规划制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职能。完善包括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准入、经营性服务机构创办和开展业务规范、行业协会自律等内容的市场监管制度,降低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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