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业主大会章程示本[范文大全]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1-103672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5 18:4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业主大会章程示本

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二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7楼F室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

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占地面积:

(三)总幢数: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 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

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

1、当面送达;

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

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

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

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按年计限额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

元/年;

(四)有关服务人员

人的津贴总费用限额

元/年,具体的支付情况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

(月、季度、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附件签名)

时间

第三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

内乡县大成相府业主大会

议 事 规 则

(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

南阳市 内乡 县 大成相府 {物业管理项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 内乡县大成相府业主大会 ; 建筑物总面积:_ _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大成相府1---23号楼商铺、住宅、车位等。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 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 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_2_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_每年3月份_。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征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不限于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等;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采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意见表投入意见箱内。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该文件经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被送达人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上记载的交寄日(含当日)第_1_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_二_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1、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等因素,按【楼号】【单元】【楼层】确定业主代表名额。

2、选举过程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监督执行。

3、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所在【楼号】【单元】【楼层】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对业主代表初步候选人身份进行核查,并征集所在【楼号】【单元】【楼层】业主的意见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5、业主代表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 日。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 5 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任期内,如果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业主代表任期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织监督改选。业主代表缺额时,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亲属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_20_%。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书面催告一次,如果业主在催告时间内仍不反馈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_12_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_5_名{5-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2_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_5_年{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立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拒付物业服务费或者水电公摊费用的;

(五)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本人或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初步候选人较多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按区域分布组织业主推选,按照得票多少为序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实行差额选举的,在候选人均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出现面积票、人数票的排序不一致的情形,以面积票多者当选。如面积票相同,以人数票多者当选。如面积票和人数票均相同不能排序时,应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选出得票最多的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____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号】【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楼号】【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 3 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交付的各期,当该期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该期建筑物总面积的50%时,应当在最近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或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补选该期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委员的任期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终止。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申请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 5 人{5-11人的单数}组成。

(三)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四)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4、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五)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及业主代表关于对本规则的修订建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馈,适当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内乡县大成相府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最新博物馆章程示本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

(四)社会教育: ;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件(套);提供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

(二)博物馆成立日期;

(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

(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五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处臵藏品的方案;

(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臵;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处臵藏品;

(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罢免、增补理事;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臵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职能: ;

(二)。职能: ;

(三)。职能: ;

…………………………………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臵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臵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二);

(三);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臵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篇:事业单位章程示本(本站推荐)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序言

载明内容:本机构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设立的,由(举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同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本事业单位法人,以开办资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出资额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其他名称为。【因特殊需要有多个名称的,应全部载明。】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 【按照机构批文确定的经费形式填写】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应注明举办单位全称,要与举办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应载明事业单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炼。】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必须具体明确,要与《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填写一致。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或其它】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六);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可选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业主大会章程示本[范文大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