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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放假制度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1-82323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4 13:05: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国放假制度

法国放假制度

实际上一年之中,除了周末两天的休息日以外,每年还有11天的法定假日(元旦、五

一、国庆、一次世界大战停战日、二次世界大战停战日以及6个宗教节日),另外还有5周带薪年休,总共140天。除此之外,每个员工还享有每年12天的职业培训假期(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为了让假日更加惬意,法国人还建立了“假日搭桥”的办法,也就是说,如果法定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只差一天,例如7月14日的法国国庆节若是周四,那么周五就称为“桥”,就可以和周六、周日搭上连在一起休息。如此这般,一年之中赶上三四个“桥”是很容易的。

至于中小学校,假期就更多了。每年9月初开学以后,10月底就是万圣节的两周假期,接下来是圣诞节和新年的3周假期,然后是2月份的寒假和4月份的春假各3周,这样很快就到夏天的大假期了。

在法国,夏天的大假期神圣不可侵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5周的年休原则应该在每年5月1日到10月30日之间,实际上大部分人选择7、8、9阳光最充沛的3个月去度假。从老板到员工、从经理到普通工人,都不会浪费自己的假期。每年暑期大约有50%的企业关门休息,假如假期老板要求员工在法定年休日以外的时间休假(即每年11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员工有权再享受两天额外的休假。在这5周带薪年休的时间里,若是碰上法定假日,年休可以自动顺延,但是若是年休碰上有“桥”,年休是否顺延要看工会和雇主间的协议。

1)一月6日:帝王节。在糕点铺内,人们纷纷购买甜饼,这种甜饼内含有一种叫蚕豆的小东西。家中最小的成员,把眼睛蒙上,将甜饼分给大家:这是JEANE姑姑的,这是爸爸的,这是DESPOYES先生的。。“每人吃甜饼时都避免咬到蚕豆。吃到蚕豆的人将封为国王(皇后),并挑选他的皇后(国王)。全家人或朋友们举杯高颂:“国王干杯,皇后干杯。”

2)二月2日:圣蜡节,这是一个宗教及美食的双重节日。这一天,家家都做鸡蛋薄饼,鸡蛋饼煎得又薄又黄,向太阳似的金黄色。它飘起来后,孩子们注视着它,如果它直接落在谁的口里该多好呀!

3)3)四月1日:愚人节。可以说几乎任何事都是允许的!孩子甚至是大人都会参与愚人节 4)五月1日:劳动节和铃兰花节。巴黎的大街小巷,甚至是地铁站内都充满了花香。5)七月14日,法国国庆节

6)法国的大假于8月31日开始。尽管政府的多方努力,几乎所有的法国人都在同一时间休假。许多工厂歇业,大批商店关门。

7)十一月1日。是冥节。在陵园,墓地被菊花点缀。尽管墓地的沉痛气氛,小学生为本年假期的头一日而欣喜若狂。

8)11月25日,是圣-喀德琳节,是个地道的巴黎地方节日。25岁尚未婚嫁的年轻姑娘们梳妆成圣-喀德琳。这些庆祝圣-喀德琳节的姑娘在位于与其同名的大街上的圣女雕像前献花圈。这一天做了许多黄色和绿色的小帽子,一个比一个新颖。在大的女装店内,人们跳舞,喝香宾。喀德琳是当日的女皇。9)十二月25日:圣诞节。

日本休假制度

日本的工薪族虽然一天上班时间挺长的(他们经常加班到很晚),但他们的假日也挺多的,除了星期六和星期天休息,每个月基本上有还有一两个其它假日,这些假日在日历上显示为红色,因此叫做“红日子”。

11月就有两个“红日子”:3日“文化日”和23日“勤劳感谢日”。据日本的法律《节日法》规定,“勤劳感谢日”是以“尊贵勤劳、祝福生产、国民互相感谢”为宗旨,大概是说你太辛苦了,这天休息吧。日本的纪念日名目繁多,10月8日是“体育日”,9月17日则是“敬老日”,还有一年中的春分和秋分之日也是假日。

一年中较长假期有三次,5月份红日子最多,3日是宪法纪念日,4日是绿色之日,5日是儿童日,这三天再加上周末两天,也就连成了个黄金周了。8月份有盂兰盆节,又称“魂祭”、“灯笼节”、“佛教万灵会”等,原是追祭祖先、祈祷冥福的日子,那时各地都要举行各有特色的庆祝活动。日本各公司视情况决定放假天数,约一个星期,也有的长达半月。

另一次连续假期在年末年初,基本上也是各企业自定休息天数,休一两天的情况也是有的。另外日本规定会社职员有“有给休假”,也就是带薪休假,看工作年限决定假期长短。

日本人在假日喜欢外出旅游或者回乡,所以假日街头反而显得清静。近年,日本的娱乐休闲设施发展很快,而且生意很好。很多人到周末举家到风景明媚之处住上一两晚,泡泡温泉,尝一尝传统的日本料理,让身心的疲惫得以解除。住一晚,通常要花1万多日元。

日本的国定假日(国民の祝日)

1月1日元旦(元日)

1月的第2个星期一成人日(成人の日)

2月11日建国纪念日(建国記念の日)

3月20日(或者21日)春分日(春分の日)

4月29日昭和纪念日(昭和天皇诞生日)

5月3日宪法纪念日(憲法記念日)

5月4日绿色日(みどりの日)

5月5日儿童日(こどもの日)

7月20日海洋日(海の日)

9月的第三个星期一敬老日(敬老の日)

9月23日(或者24日)秋分日(秋分の日)

10月的第2个星期一体育日(体育の日)

11月3日文化日(文化の日)

11月23日勤劳感谢日(勤労感謝の日)

12月23日天皇生日(天皇诞生日)

第二篇:法国议会制度 文档

从大的框架上看,法国政治制度兼收英美——既吸收了英国的议会民主制,有容纳了美国的总统制——却通过特有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不同于英美的政治制度: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本文主要从法国制度架构和职权划分来理解这个“半”的含义。

一、半议会制。

从制度架构上看,法国具有英国议会制的特征,即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由议会代表人民意志,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推翻现任政府。

但是,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制度设计和宪法却极大的限制了议会的权力范围。从制度上看,法国总统超然于三权之上,议会不再如同英国议会制那样作为实质上的最高权力中心,也不像美国国会那样和总统平起平坐,而是受到了极大的削弱:议会的地位下降,权力缩小。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议会的会期受到宪法限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内年只能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仅时间的减少限制了议会议事的内容和质量,而且由政府决定主要议事事项并参与辩论再次缩小了议会的职能。

第二,议会的立法权受到限制:从立法的内容上看,议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干涉属于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实质上削减了议会的立法权,而且由政府提出的法案;从立法程序,政府决定了议会主要议事事项,主导议会的立法顺序,政府可以中断议会讨论,要求议会表决。另一方面,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享有延搁权,而议会却没有在法律被否决后重新表决通过的权力。

第三,议会对总统和政府的监督权受到削弱。法国总统不再由议会选举,议会与总统完全脱钩也就无法形成对总统的有力监督和制约。对政府成员方面,总理和内阁成员主要由总统挑选,再次淡化了议会和内阁的责任关系。监督方面,宪法取消议会对政府的质询权,仅保留了询问权。另外,宪法对议会行使弹劾权和不信任案做了严格规定。在弹劾权方面,须有十分之一以上议员签名“弹劾案”,只有得到全部国民议员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在计票上在场议员的赞成票,这样一来,弹劾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1959年到1989年,国民议会提出39起弹劾案,只有一起成功。在不信任问题上,议会对政府施政纲领、总政策声明或文本实行监督,虽然能够对政府起到制约作用,但威力减小,更无法涉及到总统。议会倒阁权受限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却使得议会的监督权受到削弱,议会地位下降。

第四,议会的财政权缩小。虽然议会对政府财政、预算仍享有重要“发言权”,但法国宪法却突破了只有议会授权征税和批准公共开支的传统原则,政府可以以政府法令的形式让财政法案实施。

二、半总统制。

还是先从制度架构上看法国总统制的特征内容。如果仅把内阁作为行政部门形式执行法律的功能,那么法国总统指挥内阁执行总统制定的大政方针,这点与美国是一样的。从权力关系上看,法国总统和美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对会议或国会负责。从地位上看,两国总统都是国家元首,但法国总统却不是行政部门首脑。

相比较美国,法国的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这体现在第一,从总统地位上看,法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也就说,法国总统即使国家事务的仲裁者,也是国家正常运作的保证人。

第二,总统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割。“总统监督遵守宪法”意味着总统可以根据需要解释宪法,而解释宪法在议会主权的英国属于议会的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美国属于司法部门。总统还可以通过总统咨文形式要求议会推行某些政策,而且不必征得政府的同意。总统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提议权来修改法律或

决定某些重大决议,当然这项权力的使用也是有条件的。总统还可以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经通过的法案,也可以拒绝向议会送交某些旨在通过的法案来达到他的愿望。

第三,对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的权力。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可以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唯一的限制是连续解散的时间必须相隔一年。对于行政机关,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这实际上意味着总统拥有组阁权。总统对宪法委员会享有特别的特权,他可以任命其中的三分之一。总统可以通过政府法令任免部分高级官员,也可以直接签署法令任免。

第四,其他特殊权力。在军事权上,总统为武装部队统帅,拥有动用战略核力量的特权、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和总理分享其他军事权。在外交权上,由总统和总理共司,但总统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力。此外,总统还有宪法赋予的紧急状态时动用的非权力,这意味着总统的权力几乎没有限制。

可以说,总统已经成为法国政治权力的中心。如果说总统是法国选出来的君主,那么总理和内阁就是这个权力“无限”的君主的黄袍,议会要追究总统的责任也只能“打黄袍”,几乎不能限制总统的权力。从法国的制度演变中,可以发现,任何一种权力过大,都会引起制度的不平衡而导致某些问题。正如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议会权力过大而受到限制一样,法国也在为总统权力过大而寻求制度的约束。但也许不会再像以往那样过于极端。

根据宪法,共和国总统在征求总理和国民议会以及参议院议长的意见后,有权宣布解散国民议会。解散国民议会是基于政治权宜(便利)或宪法制衡的考虑。而无须给出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第五共和国下的议会曾五次被解散: 1962年政府被国民议会否决,这一争议最后诉诸公决; 1968年为了结束使国家大部瘫痪的学生和工人的示威活动,议会被解散; 1981年和1986年的议会在共和国左翼总统(FRANCIOS MITTERRAND)当选后被解散,他们在1981和1986年分别受到了国会党政的右翼势力的抵制。新当选的或再次当选的总统必须赢得议会中多数的支持。1997年,议会第五次被解散。

第三篇:浅析法国议会制度

法国议会制度的概况分析

名 XXX 学

号 XXX 专

业 XXX 班

XXX

2015年5月1日

摘 要

政府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近代以来法国政府制度更替频繁,最终通过1958年宪法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得以确立。在半总统半议会制下,法国产生了“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独特政治现象。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它在法国的创造性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本文将通过对法国议会制度现状的分析探索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这种与众不同制度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法国;议会;制度

目 录

引言..............................................................................................................1

一、法国议会制度现状概述........................................................................1

(一)议会构成...................................................................................1

(二)内部机构...................................................................................2

(三)议会权力...................................................................................3

(四)议会职能...................................................................................4

(五)工作程序...................................................................................4

二、“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5

三、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引言

政府是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包括总统和内阁)和司法机关等,政府在整个政治系统中处于最高的核心位置,其他政治因素都环绕在政府的周围,政党参加选举的目的就是进入政府从而获得执政权。本文的政府制度主要是指总统、内阁、议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主要表现形式是议会制和总统制。议会制是指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首相(或总理)是内阁首脑 ;总统制是指总统任命内阁,内阁对总统负责,总统是内阁首脑。2007 年是法国的大选年,4 月至 6 月间相继举行了五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右翼人民运动联盟候选人萨科齐当选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第六任总统,稍后以人民运动联盟为主导的右翼联盟获得了国民议会半数以上的席位。基于此,萨科齐踏进爱丽舍宫(总统府)后任命菲永入主马提翁宫(总理府),以人民运动联盟为主导的右翼联盟得以继续执政。上述一个历史横断面已经将法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即政府制度初步呈现出来,下文将具体探索经历半个世纪风雨的这一当代法国政府制度。

一、法国议会制度现状概述

(一)议会构成

法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议会制,从一院制、两院制、到三院制、多院制,随着政体的变化,议会的地位、权力、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法国现行议会制度是有1958年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根据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现在的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有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构成。国民议会会址设在波旁宫,参议员设在卢森堡宫。议会的结构形式取决于政治的需要,也与政治观念有关。议会的结构形式并不决定议会的本质,但影响议会的地位和权力。

(二)内部机构 1.执行局

两院均设有执行局。执行局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其组成反映了不同党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国民议会执行局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国民议会议长,6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12位书记。国民议会议长的选举与立法选举同时进行,而执行局的其他成员每年选举一次。参议院执行局由16名成员组成,包括参议长,4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8位书记。每三年选举一次。

议长。参议长在总统死亡、受追诉或者辞职的时候,代行总统权力,为国家第二号人物。国民议会议长为国家第四号人物。各院议长按三轮无记名多数决投票制产生。前两轮投票要求绝大多数的支持。第三轮只需要相对多数。国民议会议长的任期与议会相同,参议院议长的任期为三年。议长的职权主要是:主持议事活动,保证议会安全,负责议会与外界的联系,包括国家事务、外交和国际事务。各院议长均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其成员由议长选任。

副议长。主要职能是代行议长职权,尤其是在全体会议议长缺席时。总务主任。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和财务。

书记。主要职能是协助议长或副议长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2.议会党团

议会两院的党团与其他机构一样,都享有财政和物质资助。每个党团在议会半圆形会议大厅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区域。

国民议会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社会、激进、公民和各左派党团,民主与共和左派,另有8名独立议员。

参议院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团,社会党党团、中间联盟党团、共产党、共和、公民和左派参议员党团、民主和欧洲社会联盟党团,另有7名独立议员。

在参议院中,组成一个党团需要14名参议员。在国民议会中至少需要30名。议会党团主席参加议长会议,预先讨论和决定议会的事项。

3.委员会

宪法规定两院可各设6个常设委员会。目前,两院各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议案。每一位议员只能是一个常设委员会的成员。两院所设委员会的名称虽不完全相同,但其种类大体是相同的。

国民议会常设专门委员会: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参议院常设专门委员会:文化事务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财政、预算控制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是为特别议案的审议而单独组建,其组成与运行规则和常设委员会相似。混合委员会主要负责解决两院分歧。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特殊事务。

(三)议会权力 1.立法权

宪法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但同时又限制了议会的立法范围,宪法贵帝国范围外,由政府以条列形式规定。议会的立法范围仅限于公民的权利义务、选举制度和经济、税务、货币、宣战等方面,而国防、教育只能规定一般的原则,外交等政治方面则不包含在立法范围内。宪法还规定:政府总理也有立法创意权,并且在两院议程中,应按政府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经政府同意提出的法律草案,而一会每年会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议会会期大多讨论政府提出的提案,议员的提案很少讨论,这就等于限制了议员的立法创议权。宪法还规定:共和国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复决权,在15天内可以要求议会对该项法律进行重审,议会不得拒绝。实际上要求重审的议案一般都按总统意见修改,否则很难再通过。此外,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将不违宪但影响体制运行的任何法律,越过议会,直接提交公民投票公决。从上可见,法国议会的立法权是非常有限的,既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也很难独立行使立法权。

2.财政权

宪法规定:预算案由政府负责编制,议会只有对财政法案的表决权。政府提出的预算案,如国民议会在40天内不通过,政府可直接提交参议员,要求在1

天内通过,如仍不能通过,70天后自动生效。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提出预算案,还可要求议会先授权征税和拨款。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如果会减少国库收入或增加国家开支,则不予以接受。可见,议会的财政权也很有限。

3.监督权

宪法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对政府提出质询。议会例会期间,每周可有一次(每周三下午)由议员向政府提出质询,政府需作出答复。但是法律有规定这种质询只能以议员个人身份进行,不得以决议形式提出。议员的质询,有关部长可在一个月内答复,实际上部长常不到场,常派国务秘书出席,甚至用“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来拒绝答复。二是投不信任票。1962年以后很少这样做。特别是总统和总理“左右共治”的情况下,这种权力形同虚设,因为议会必须支持政府以对抗总统。近年来,政府丑闻不断,既涉及政府行为,又涉及阁员品行,这与监督不力不无关系。

(四)议会职能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会投票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为、评估公共政策。

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任命国家机构负责人需征询议会意见。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或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在此情况下,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个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五)工作程序 1.会期

议会例会会期为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案。第二次从第二年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例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通常是在周二、周三和周四,这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是一样的,这也使得议员们在周末能回到自己的选区。议会应总理请求或应国民议会半数以上议员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依总统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2.议程安排

议会议程从前主要由政府控制。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宪法,议会与政府分享制定议会议程。

3.立法程序

议案提出政府和议员有权提出立法动议。由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审议。有关财政等立法必须先交国民议会审议,有关地方行政单位组成的立法须先交参议院审议。由议员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起草者所属议院审议。

委员会审议议案一旦列入议事日程并公开,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即着手工作,由一个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对文本进行审议。出席率没有特别规定。

议案的大会审议委员会工作结束后,进入议会大会辩论和审议。出席率没有特别规定。

投票通常是举手投票和起立投票,也有记名投票。投票没有法定人数之限。文本获得参加大会投票议员一半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文本随后转到另一院。当两院中的一院通过了另一院提交给它的文本并未作任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文本被议会通过。两院通过的文本内容必须是一致的。如一院对另一院的议案提出修改,则会在两院之间出现“穿梭”程序。当两院出现不一致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通常由7名国民议会议员和7名参议员组成)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由两院通过。在这方面,国民议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法律的公布职能是协助议长或副议长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

二、“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

宪法体系的构成不仅包括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还包括惯例。1958 年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其他成员,但并未规定这一任命须考虑国民议会的组成情况或经过国民议会的批准。但当1986 年国民议会选举后出现了第五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不一致时,左翼总统密特朗基于当时的形势所迫任命国民议会多数派右翼联盟推荐的候选人希拉克为总理,随后新内阁要求国民议会对其进行信任投票并获得通过,从而形成了第五共

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左右共治”。这一惯例使得第五共和国的政府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是戴高乐所始料未及的。可以说 1958 年宪法某些条文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为惯例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根据 1958 年宪法条文和惯例,当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一致即“单翼统治”时,政府制度具体表现为 :总统任命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内阁更大程度上对总统负责 ;总统控制内阁和议会,总统是真正的内阁首脑,总理只是首席部长而已 ;总统决定国家政策,内阁具体执行总统所决定的国家政策。当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不一致即“左右共治”时,政府制度具体表现为 :议会产生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 ;总统对内阁的控制大大失效,总理是内阁首脑并控制议会 ;总统决定外交和国防政策,内阁执行总统所决定的外交和国防政策,同时内阁决定并执行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当“左右共治”时,如果总统和总理意见发生分歧,虽然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并且内阁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经总统签署后方可生效,但总理可将意图通过的事项做成法案提交议会通过,从而强制执行。)从上述政策领域可以看出,总统和总理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分工,即总统负责外交和国防政策,总理负责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只不过是当“单翼统治”时总统的权力会渗透到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当“左右共治”时总理的权力会渗透到外交和国防政策领域,比如在“左右共治”时期总统和总理多次共同出席欧盟首脑会议的独特政治风景线就突出反映了这一点。

法国政府制度从两个方面讲都是一种半总统半议会制。从动态上讲,当“单翼统治”时,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总统制,而且是一种强化的总统制,总统的权力大到使得其他政府机关几乎无法制约的地步 ;当“左右共治”时,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议会制,当然总统凭借其外交国防权和三项特殊权力在政治生活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可变性的政治体制”或“滑动中的政治体制”。从静态上讲,无论是“单翼统治” 还是“左右共治”时,在一个历史横断面上,总统在政治体系中处于一个“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宪法第 5 条),这使总统凌驾于内阁、议会和司法机关等其他政府机关之上,聚“民族意志和公共权威”于一身,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这是 1958 年宪法的最大特点 ;同时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监督内阁,议会可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使其下

台,可以说在静态上法国政府制度既具有总统制的因素,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正如戴高乐所说 :“我们的宪法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但是,法国内阁成员是不得兼任议会议员的,因为戴高乐认为“如此兼职把部长们置于议会中各自党团的摆布之下,造成政府(内阁)不稳”,然而传统的议会制国家的内阁成员一般都是议会议员。

“左右共治”自出现以来一直是比较具有争议的政治现象,应该说“左右共治”本身并无褒贬含义,它是一种政治统治的手段和方法,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好坏主要取决于总统和总理两人的“合作诚意”。如果总理所在政党联盟能在议会中掌握“政治多数”(即获压倒性多数席位),总理依靠议会的有力支持就会具有足够的发言权,这样总统和总理就可以“精诚合作”、各负其责,冲突机会减少,自然统治效果良好。总的来看,“左右共治”的优点是决策时可以融合左右不同思想,避免政策偏激和片面,此外,左右双方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过度集权 ;“左右共治”的缺点是由于左右双方都企图在下次选举中获胜以结束“共治”局面,故易形成明争暗斗、相互扯皮,造成“内耗”,从而使行政效率和对外形象受到很大影响。无论怎样,“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府制度的最大特色和真正价值所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总统任期在 2000 年由7 年缩短为 5 年后,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在常规上(即在不提前举行总统选举或国民议会选举的情况下)会在同一年先后举行,这在现实中大大减少了“左右共治”的可能性。从 2002 年和 2007 年两次实践来看,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政党联盟随后都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国民议会选举的胜利,国民议会选举实际上变成了对新总统地位和权力加以确认并授权新总统组阁的过程,选民在心理上也不重视国民议会选举,这从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投票率的巨大差距可见一斑。这一危险“惯例”会大大抹煞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的特色和真正价值所在,可能使法国的政府制度实质上成为“帝王般总统制”,法国不能从“第四共和国的行政权威成为议会权威附庸”的一个极端走向“如今潜在的议会权威成为行政权威附庸”的另一个极端,这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是法国人所应该警惕的。在2007 年大选中已经有候选人提出应该修改宪法,削弱总统权力,建立第六共和国。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单翼统治”成为常规,其他政府机关几乎无法制约强势的总统,法国仍处于分权制衡的宪政框架下,而且总统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予和认可,这是近代以来法国人一直尊崇的传统,哪怕是拿破仑独裁统治的建立也是全民公决认可的,哪怕是如日中天的戴高乐当他所提出的法案被全民公决否定后也只能黯然下台,也就是说民众是制约集权总统的最重要力量,可以说“单翼统治”就是民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集权总统来高效地统治国家,同时总统对民众负责,这对法国人来说似乎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

三、结束语

在当代法国,两轮投票制促生了两党主导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竞争的政党制度,然后作用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政府制度,从而产生了“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政治现象。当代法国政治制度在反映政府制度一般性(分权制衡)的同时,又具有与众不同的独特性(即不是总统制,也不是议会制,而是半总统半议会制),而正是这种独特性使得当代法国政治制度能够屹立在世界政治制度的舞台上,长久以来散发着无限魅力。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总结法国政府制度史经验教训的结晶。如果说总统是法国集权传统的象征,议会是法国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 ;如果说强势总统是法国集权传统的象征,全民直选总统是法国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半总统半议会制还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半总统半议会制在法国的创造性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半个世纪以来,半总统半议会制蓬勃发展,当今世界共有大约 30个国家(例如斯里兰卡、埃及、民主刚果和海地)实行这种政府制度。半总统半议会制将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文友.法国议会制度发展过程及启示.新疆人大(汉文).2001-01-15 [2]周冶陶.欧洲访问日记(四)法国议会一席谈.楚天主人.2000-12-15 [3]陈岭.英、法议会制度比较.法制与社会.2007-07-10 [4]吴国庆.当代法国议会的监督程序.中国人大.2000-01-20

第四篇:法国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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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法国公务员制度

法国公务员体制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即管理社会运作的各国家机构单位。

公共管理学研究国家机构形式、民主组织形式及公共政策的实施。总之,一切涉及到公共领域的组织及操作。

根据欧洲标准ESA95,国家行政机关被定义为提供非商业服务或进行国家收入或财富再分配的所有机构单位。他们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强制性的社会分摊金。

国家行政机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区行政机关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数据表明,法国国家公务员共计175万名。包括公务员在内的514万公职人员占了法国就业岗位的22%。如果加上提供公共服务并由国家预算提供部分资金的私人组织,如私立学校工作人员、私立医院总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共计597万公职人员。

公务员制度已着手改革,并于2008年4月公布首部《白皮书》。

二、公务员

法国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的正式任职人员和公立公益机构正式任职的人员。法国公务员没有工作合同,但他们的就业直接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管理。除非特别规定,他们不受劳动法保护。公共行政机构通常聘请公务员。

国家、地方政府、公立医院及公共机构聘用合同工。行政事业单位通常根据公法聘用工作人员。工商企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则根据私法聘用工作人员。

人们通常认为所有的公共机构雇员都是公务员。这种想法很常见,尤其在媒体宣传上。但,事实上是不正确的。例如,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和巴黎运输公司的雇员都不是公务员(除非是特殊情况下的借调人员)。

相反,由于历史原因,在某些工商企事业单位,如法国邮政局,如现在是私企的法国电信,某些雇员是国家公务员。法国邮政局可根据私法聘用工作人员。

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确保公众服务,例如对抗灾害(消防员),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宪兵、警察),教育(老师),健康(医生),也包括负责内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地方当局。

高级公务员由政府任命,如省长、大使、地区教育专员、税务部门负责人、中央政府首脑等。他们受严格的法规限制。这些法规既要求平等,又减损了公务员享有的大部分权利。

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机构的军人和法官他们不属于公务员体制的一部分。但他们受军事章程和与法官相关法律限制。

三、法国公务员体制

法国公务员体制建于1983至1986年。它是法国有关公务员考试、招收、任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福利、退休、奖惩、植物分类、管理机构的总称。它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公务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

 国家公务员制

占公务员人数的50%。在中央政府(主要在各部委)、分散到地区的服务(省政府、教育局、大区领导部门、学校等)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议会公务员也是国家公务员。但他们的身份是由每个议会的办事处建立的。

 地方公务员制

占公务员人数的30%。在地方政府及其组合(地区、省、市、社区或城镇)、当地公共机构(如社会行动市镇中心等)工作。

 巴黎公务员制

约46000名巴黎公务员。他们附在地方公务员内。但由于巴黎的特殊性,它们有自己的法规。 医护公务员制

约占公务员的20%。在公共卫生机构及社会公众或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如医院、疗养院、给予儿童社会援助的机构、针对残疾人或不易工作的人的机构、收容所等。不含私营的话,约90万公务人员。

 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

除了上述三种公务员制,在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还存在其他公务员制。每个地区同时存在当地公务员与城市或市镇结合体的公务员。

四、法国公务员级别

法国公务员职位根据资历及文凭分为A(高级)、B(中级)、C(初级)三个级别。公务员的招收按照机会平等、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考试分为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符合条件的任何人都可报名参加外部竞争考试。内部竞争考试则是针对公务员或是已有一些资历的公职人员(通常要求3年资历),但规则因工作而定。文凭的条件不一样,考试更偏职业性,少理论。

根据招聘水平及机构性质,这些级别可细分为:

A+ 级(高管)

行政A级、技术A级

行政B级、开发B级、技术B级

行政C级、开发C级、技术C级

 A级

A级公务员主要是决策层,担任领导计划决策工作,如中央各部门、各大区、省级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都属此类。通过外部及内部竞争考试实行招聘。外部竞争考试时,需拥有一个至少三年的高等教育学位,通常是4年或4年以上。

A++级:高级公务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例如:国务委员、审计法院法官、财务总监、中央行政长官、大使、省长、公共财政主任、科学院院长等。

A+级:国家建筑规划师、医院院长、采矿工程师、通讯工程师、航空工程师、监狱处处长、警务处处长、图书馆馆长、医生、研究工程师等。

A级:国家公共工程工程师、高级督察、督察税收、警务人员、助产士、认证教师、护士长等。小A级:卫生部门管理干部及高级管理干部、专科护士(麻醉科、手术室、儿科)、社会服务顾问、助理工程师等。

 B级

B级公务员主要是各级管理人员。通过外部及内部竞争考试实行招聘,需证明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现在更对要求至少大学2年文凭。

 C级

C级公务员主要是执行层,一般从事操作性较强的岗位工作。通过全国毕业文凭考试(如中等教育初级阶段毕业证书)或不需考试实行招聘。

C级公务员工作,比如行政助理、技术助理。技术服务人员、儿童保育人员等。他们赚取法国最低工资或略高于刚雇佣时的工资。

五、职类、职业范围、职务及等级

法国使用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按地位和任职资格的高低依次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按职务内容、选用方法、专业性质和晋升途径分为若干职类。每个职类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职系,每个职系按工作轻重、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内又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职位。

 职类

国家公务员制、医护公务员制及巴黎公务员制的基本构造。

 职业范围

在地方公务员制里,职业范围扮演与职类同样角色,并根据专业重组(如行政、技术、运动、社会医疗、文化、警察等)。

 等级

每个职类或职业范围可根据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大部分职类可分成几个等级。

六、法国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 招收制度

法国公务员招收方式通常是考试。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中设有公务员招录中心,专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考试则由相对独立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公务员考试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非公务员要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参加外部竞争考试。内部竞争考试则是针对公务员或是已有一些资历的公职人员。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公务员要想改换类别或晋升等级,必须参加内部竞争考试,它是低级公务员晋级的阶梯。考试一般为初试笔试通过后参加复试口试。对于非公务员但有工作经验的人可有第三轮考试。高级公务员一般通过国立行政学院的入学竞争考试录用;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用人机关自行办理,考试方式和内容由考试委员会决定。考试成绩按顺序推荐录用,被推荐者再经过行政部门录用、试用和正式任职。

按报考职位的类别和等级来划分,公务员考试一般分为A、B、C三类。A类公务员通过全国统考或跨部门组织的考试录用;B、C类公务员通过大区、省组织的考试和跨部门组织的考试录用,较大的部门也可以独立组织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录用一般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进行。教师每两年全国统一招考一次。低级别公务员的晋级考试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考试不同,考试录用后的任职也不同。

 实习与职前培训

被录取的公务员首先是作为见习公务员。实习期限通常是一年,短则6个月,长则18个月或更长。实习期可与试用期同步进行。

 正式任职

实习结束后,见习公务员正式任职。正式任职后,便可享受持续的职业生涯及工作保障。 收入

公务员每月收到一笔工资。公务员收入遵守指数化原则。各级各类公务员工资通过简化,统一在一个工资指数表内。这个指数对于所有公务员都一样。除基本工资外,按季度享有各种津贴,如住房津贴、家庭津贴等。作为福利制度,公务员享受年休假、半日工作制、病假、产假、受教育假等,以及政府发给的社会救济和实物利益,如住房、制服和交通工具等。

收入最少的10%的国家公务人员每月工资最高1345欧(包括津贴)。收入最高的10%的国家公务人员每月工资最少3176欧,即2.5倍。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平等低于私营部门,但高于地方公务员部门。收入最少的10%的地方公务员每月工资为1155欧,收入最高的10%的地方公务员约为收入最低的2倍。

不过,应当谨慎考虑这些数据,因为并未使用相同类型人群比较这些数据。这个差距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国家公务员系统聘请的管理人员(45%)多于私营部门(16%)。

除了这些影响,公务员的最低收入高于法国最低收入。因为公务员交的职员分摊金比较低。但,公务员系统中的最熟练的员工,比如大量老师,他们的收入平均比私营部门管理人员的工资低。但,也有某些人通过不同职业活动累积几份工作或提高基本工资。

 在职培训

法国具有高度重视公务员教育与训练的传统。公务员享有一生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可选择不同方式的培训:个人带薪培训、职业考试前准备、行政机关设立的培训学校课程等。

 鉴定与晋升制度

鉴定是公务员的考核形式和晋升依据。鉴定权属于行政首长,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健康状况、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况、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速度、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考察力等14项。晋升分晋级和晋职,晋级主要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晋升工资。晋职是根据公务员的政绩与才能晋升职务。晋职的途径有:①选拔;②考试或考核。

 退出公务员体制

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比如:退休(或应公务员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继续工作,可能到了年龄限制,可能因为纪律原因);辞职;对失职或不称职行为提出解雇,后者由纪律委员会裁决;死亡。

七、公务员的权利及义务

《公务员总章程》和其他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 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有信仰、言论、罢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等自由及获得培训、休假、报酬、生命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等权利。

公务员不得在就业中因为信仰及意见被歧视。

大部分公务员享有罢工权。但是,必须至少提前五天预见罢工运动。某些服务的公务人员必须宣明自己的罢工意图。某些公务员,比如国家警察,没有罢工权。

 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有忠于职守、服从上级、遵守法制、不兼任其他有报酬的公职和私营职务、保守机密、克制和保留等义务。

公务员不能兼任公职和私营职务。1936年10月29日法律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多项职能,累积工资及养老金。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25条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否正式入职)必须忠于职守,全力从事行政事业单位指派的任务。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公职人员可从事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根据行政法,公职人员可在其职能领域从事鉴定、教育、诊断等工作;在教师、技术及科学行业里,从

事自己工作同时,也可从事自由职业;从事行政公共事业的非全职的合同公职人员可在剩余工作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并累积工资。

公务员必须遵从上级指示,除非上级给予的指示明显不平等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服从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盲目顺从。

公务员就政府部门主题表达自己观点时,必须根据所从事行业有所保留。

为确保公众服务的中立性,公务员需遵守中立义务,这一原则限制了公务员的宗教政治自由。公务员必须遵守刑法中确定的专业保密规定,严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事务、信息或文件。 不尽义务的惩罚

当公务员不能尽法定义务时,触犯刑法的,由刑事法院审判;触犯行政法的,由行政法院审理;违反纪律的由行政机关处分。在刑法中,详尽地例举侵吞和滥用公款、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泄密等罪状。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训诫、取消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临时解除职务等。

八、法国公务员编制人数

法国是公共职务人数最大的欧洲国家。虽然德国的人口比法国多,但公职人员数量只处于第二位,计436万公职人员。芬兰的公职人员占总人口比例最大,公务员占了总就业职位的25%。法国该比例为22%。即使在许多欧洲国家,公职人员数量有所下降,但,法国的公职人员数量仍在上升。公务员的工资及退休金占了法国政府花销的43%,所以,裁员成了法国控制公共开支的基石。这也是是总统萨尔科齐为了减少公共开支并“达到与1992年相同公务员数量”的重点政策。政府宣布2010年将免去34000个职位。

九、公务员的退休

法国公务员退休年龄在50岁(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服务行业)到65岁间。某些高级公务员及高级法官的退休年限为68岁,法兰西学院的教授提出申请的话,退休年限可退至70岁。2006年法国文职公务员平均退休年龄为58岁又1个月,比私营部门职员平均早2年又10个月退休。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是:(1)符合退休年龄的规定或特别规定;(2)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正式编制的公务员需连续工作40年才能领到全额养老金。在一般情况下,凡为国家服务15年以上和至少交纳15年占工资 6%的退休储金的公务员,有权领取退休金。退休金根据公务员的工龄按比例计算。如不满15年,不能享受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转到基本体制,由基本体制支付养老保险金。

法国放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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