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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1-113655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2 20:1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公司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公司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最近看到一本书《赢在执行》,对制度执行的重要意义做了细致的阐述,感受颇多,现在借助这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对公司目前的制度执行做一个浅显的讨论。

公司往往不乏制度,关键是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最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传达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无章可循”。

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位,也难以得到执行并发挥其作用,如果未能及时有效地传达有关制度,就会造成“无章可循”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组织对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对制度理解、把握不够,会出现理解的偏差和行动上的懈怠,导致积极性不高、落实效果不好。

二、执行意识差,执行文化缺失,造成“有章不循”。

在执行过程中总是患得患失、缺乏全局观,习惯于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执行力差,使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三、制度自身存在缺陷,与实际情况脱节,造成“有章难循”。

如果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或者适用性不够,不能实时调整跟进,就会造成难以执行,甚至会对公司发展、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四、对制度执行监督落实不够,造成“违章不究”。

对制度的执行缺乏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制度下发后即便存在违 规行为也没有按照要求惩罚,或者违规成本低导致问题反复发生。

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个人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公司的执行力,首先要发挥主管在执行力建设中的作用。制度是领导者组织制定的,领导者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避免主观臆

测、朝令夕改,最重要的是领导要以身作则,同时要建立执行团队,努力营造按章办事的氛围,在制度上也要做好及时传达,并保证传达到每一个应该知晓的人。

二、要努力营造执行文化,提高全员执行意识。

在公司内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对制度执行的认识,形成人人守制度、事事重执行的企业文化,并让大家都了解制度的目标和意义,以执行为荣,引导员工自觉、自愿的遵守制度,对违背制度的行为能相互提醒、纠正,达到上下步调一致。

三、完善制度制定的应循程序。

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严重,因此要努力提高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可行性,不断完善制度制定的因循程序,同时对已经制定的制度进行定期审核,对过时和难以操作的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使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良好的适用性。

四、加强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在保障制度科学的前提下,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落实,及时跟踪制度的传达情况,同时要了解掌握各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并协助解决,再次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制度执行纳入考核体系,最关键的是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正如一些管理大师说的三分制度七分执行,西点军校建校200年来一直辉煌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行为准则就是“没有任何借口”,从中看出执行力的重要性,对于我们企业来说也是一样,我们要建立起执行的文化氛围,不断提升大家的执行力。

第二篇:公司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司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最近看到一本书《赢在执行》,对制度执行的重要意义做了细致的阐述,感受颇多,现在借助这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对公司目前的制度执行做一个浅显的讨论。

公司往往不乏制度,关键是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最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传达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无章可循”。

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位,也难以得到执行并发挥其作用,如果未能及时有效地传达有关制度,就会造成“无章可循”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组织对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对制度理解、把握不够,会出现理解的偏差和行动上的懈怠,导致积极性不高、落实效果不好。

二、执行意识差,执行文化缺失,造成“有章不循”。

在执行过程中总是患得患失、缺乏全局观,习惯于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执行力差,使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三、制度自身存在缺陷,与实际情况脱节,造成“有章难循”。

如果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或者适用性不够,不能实时调整跟进,就会造成难以执行,甚至会对公司发展、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四、对制度执行监督落实不够,造成“违章不究”。

对制度的执行缺乏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制度下发后即便存在违规行为也没有按照要求惩罚,或者违规成本低导致问题反复发生。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个人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公司的执行力,首先要发挥主管在执行力建设中的作用。制度是领导者组织制定的,领导者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避免主观臆

测、朝令夕改,最重要的是领导要以身作则,同时要建立执行团队,努力营造按章办事的氛围,在制度上也要做好及时传达,并保证传达到每一个应该知晓的人。

二、要努力营造执行文化,提高全员执行意识。

在公司内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对制度执行的认识,形成人人守制度、事事重执行的企业文化,并让大家都了解制度的目标和意义,以执行为荣,引导员工自觉、自愿的遵守制度,对违背制度的行为能相互提醒、纠正,达到上下步调一致。

三、完善制度制定的应循程序。

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严重,因此要努力提高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可行性,不断完善制度制定的因循程序,同时对已经制定的制度进行定期审核,对过时和难以操作的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使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良好的适用性。

四、加强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在保障制度科学的前提下,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落实,及时跟踪制度的传达情况,同时要了解掌握各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并协助解决,再次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制度执行纳入考核体系,最关键的是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正如一些管理大师说的三分制度七分执行,西点军校建校200年来一直辉煌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行为准则就是“没有任何借口”,从中看出执行力的重要性,对于我们企业来说也是一样,我们要建立起执行的文化氛围,不断提升大家的执行力。

第三篇:民主集中制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民主集中制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怕”:有的“班长”怕班子成员对敏感议题跑风漏气影响决策,怕充分发扬民主限制自己的权利影响权威,怕反复走程序落下“不敢拍板,不敢负责”的口实;班子成员怕经常发表意见影响“沉稳”形象,怕发表不成熟意见影响能力评价,怕提不同意见落下“不保持一致,闹不团结”的骂名影响进步。

“四变”:一是极个别基层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独断专行,一人说了算,无视组织原则和程序,班子成员敢怒不敢言,使“班长变家长”。二是个别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用实用主义态度对待组织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通道变梗阻”。三是个别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自己关注的甚至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集体决策的面目出现,用形式上的民主集中制,让个人意见合法化,使“民主变味道”。四是一些班子议事质量不高,民主集中制成了“民主加集中”,先民主后集中,班子成员发表的往往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没意见”、“同意”等所谓意见,使“乘法变加法”。

二、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几条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奠定坚实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增强执行中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增强刚性约束。研究制订《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条例〈试行〉》,对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机制、范围、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操作。

3.坚持程序民主,规范权力运行。一是编制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且要有不可逆转、不易变通的刚性要求。二是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确定下来,作为必备内容。三是常委会内部监督和全委会监督。

(摘自《党史信息报》2月24日原永胜/文)

第四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议国有企业

浅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三等奖)

来源:监察部(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_-02-04

国有企业廉政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国企实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是党对国企从源头治理腐败、控制各类案件发生、减少经营决策失误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亦是员工普遍关心和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更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国有企业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过程中成效是显著的,但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内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调研发现,虽然企业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依然潜藏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存在违规决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个别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致使权力得不到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管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责职不明确。在个别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民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自己“拍板”决策的就是政策,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有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臵若罔闻;有的领导身兼两职,党政大权集于一身,独断专行,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有的副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时,以主要领导意志为转移,往往“跟着举手”。凡此种种造成集体领导决策与个人说了算界定不清,开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正确了显得自己决策高明,出现失误就以集体决策来推卸责任。

二是民主意识不强,决策形式化。有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自认为自己能力强,不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过程中习惯搞“一支笔”、“一言堂”,“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思想膨胀,使“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形式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表面上按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使党政正职的真实意图在开会前大家就心知肚明了,导致党政正职的“末位表态”变成最终“结论”,集体决策流于形式;有的党政主要领导明知所要研究的议题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赞同,但依然按集体决策的程序上会讨论,窥探其他班子成员的态度,如确实事与愿违,则在下一次会议上变换议题轻描淡写地说一下,不臵可否,会后实施;有的以决策事项情况紧急为由,不事先通知班子成员而搞临时动议;有的主要领导由于调整频繁,很容易产生追求短期效益的思想,把企业的长远利益放到一边,急功近利,盲目决策等。

三是落实制度不力,作用发挥差。许多国有企业都制定了“三重一大”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企业职能部门理应自上而下地坚决贯彻执行。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措施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缺少详细的内容、具体的标准、执行的力度、结果的检验,以至于集体决策、民主议事仍然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生命力;还有,决策层思想认识不统一、不到位,导致决策缺项、流程脱节;有的班子成员作用发挥不好,在决策中有意见不发表,怕承担责任,怕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使集体决策达不到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效果。

四是缺乏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不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但由于监督体制机制固有的弊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出现“上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状况;有的企业没有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没有纪检、监察、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的人员参与,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监督不到位,出现决策被乱执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责任人得不到及时的追究;有的企业纪检部门直接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参加会议等方式了解,导致监督不深入、不全面、不及时,难以起到发现问题、监督制约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纪检部门监督职能的发挥;还有班子成员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担心与“一把手”处理不好关系,而不敢发表意见,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形同虚设。

二、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综合分析,重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过于集中。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配备过程中,注重了“一把手”的功能和作用,忽视了副职的作用。这样的领导班子有利的一面是主要领导只要能科学决策、正确决策,就可以实现上下执行一致,运行无杂音;但不利的一面是缺少集思广益,不能充分发挥副职的作用,把副职臵于只要能干活,不需要思考问题的境地。主要领导党政一肩挑,权力过度集中的时候,最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

(二)“一把手”民主作风意识不强。“一把手”自认为自己的能力强,不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错误思想膨胀,就会出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形式化。

(三)短期思想严重。企业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由于领导岗位调整频繁,很容易造成追求短期效益,急于建功立业的思想意识。把企业的长远利益放到一边,搞个人急功近利,出现乱投资、乱决策、突击提干等情况。

(四)班子副职有畏难思想,作用发挥不够。对于绝大多数主要领导,他们都希望副职能够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中发挥作用,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有些副职领导由于患得患失,在决策中有意见不发表。一怕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二怕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三是认为决策是主要领导的事情和自己无关等,使集体决策达不到集体研究讨论的效果。

(五)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国有企业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就要自上而下地坚决执行,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导致决策缺项,缺少环节等。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决策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往往出现“上边不想监督,下边不敢监督”的状况。决策的效果无法评定,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长远性得不到操控。

(七)责任追究不力。决策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责任人得不到及时的追究,经常是责任人出现决策失误后,大不了调整个岗位,级别不变,待遇不变,官照当,权照有,钱照拿,谁奈我何?如果能实现“三重一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企业的“三重一大”制度就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落实。

三、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一项科学规范的制度,只有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正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受监督的态度。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要使党政正职自觉做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决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加强党政正职接受监督意识的教育,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警示,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和事业观,把组织监督、员工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做一个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的领导者。第三,要加强对监督者自身教育,通过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在思想上树立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监督、主动监督的思想观念。

(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程序详实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要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国有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尽可能地细化、量化,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流程,确保“三重一大”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决策事项之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特别是在重要人事任免上,应当事先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纳入惩防体系,确保有章可循。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从源头治理腐败最有效的途径,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其内容应由原则性要求向具体要求、一般性权力向要害权力、权力执行向权力决策延伸,对关键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指向更加明确。追究的五种情况是:一是不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二是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三是违反设定的内容和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是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五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落实责任追究要区别对待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负责的人,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通过对主要领导进行适当的处理,增强责任人在进行决策时的责任感,减少决策的失误,约束责任人的决策行为。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中,确保科学决策。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将其充分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中。一要内容具体,比如在大额资金使用上,多少数额由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多少数额由主要领导签字,多少数额由分管领导确定,都要加以明确,防止小数额上会决策,大数额个人“拍板”的现象发生。二要程序合理,“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先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与相关领导沟通,最后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决策;在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态及说明理由,形成会议记录;在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决策;对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范围、会议主持人、表决方法等,都应制度化。三要方式正确,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会议决策,对关系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问题的决策,必须做到不事先充分酝酿不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决策,不经过集体研究不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四要全程跟踪,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失误是难免的,这既有外部条件的变化,也有当初决策时就存在的失误,原定决策方案已与初衷背离,甚至影响决策目标的实现时,就必须对原有方案进行修正;不断纠偏纠错,拾遗补缺,才能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从而降低风险,达到决策的最终目的。

(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决策,确保职权明确。要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从管理的每个方面为决策的正常运行搭建平台。一是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交叉任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集体决策作用的组织领导体制,加强“四好班子”建设,为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提供组织保证。二是强化班子成员责任意识,建立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敢于挑担子,善于谋大事、抓大事、成大事;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研,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彻底消除遇到问题“绕道走”,遇到矛盾“往上交”,遇到任务“踢皮球”的不负责现象。三是提升集体民主决策能力,班子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要经常与成员“沟通”,坦诚相见,说真话、说实话,真正做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要尊重副职,副职要维护正职,做到有事无事常往来,大事小事多商量;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四是认真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要对班子成员的权限、责任作明确的界定,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决纠正个人凌驾组织之上的做法,牢固树立班子成员相互平等的观念,充分发挥每位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完善监督保证体系,确保执行到位。强化监督检查,把监督制约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决策议事有监督把关、决策执行有检查纠偏、决策失误有问责惩戒的监督制约机制。要着力构建党组织监督、员工民主监督、经营管理监督、业务部门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的格局,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渠道。要发挥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优势,落实业务部门在决策的调研论证、执行过程和效果评价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以联席会议、联合监督等方式形成一体化的管控模式。综合运用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评价、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形式,重点监督执行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出现未预见到的问题等。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述职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营造依法合规、科学决策的良好内部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担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安全责任。“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性,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企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能力,防范企业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深化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西筑公司程宏)

第五篇: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它不是法院本身所能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众多力量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才能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效,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

关键词:执行难 联动威慑 长效机制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内容

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仅占40%左右,另外60%以上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执行实践中,某些债务人更是明明有履行能力,却能拖则拖,能躲则躲,采取一切手段躲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诚信社会环境的营造。

为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规定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202_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2_)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执行联动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启动和运行的程序。自《意见》实施以来,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能够有力推动执行难的解决,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养成法律秩序,实现社会法治进程的自然演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近些年该机制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较弱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散布于民事诉讼法中,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意见》虽然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够完善、系统。《意见》规范效力层次较低,难以体现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并有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之嫌。同时《意见》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及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中流通,其影响的范围有限,难以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更为严重的是,《意见》与法律规定之间,地方性法规、法院工作细则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不同法院的法院工作规则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这已几乎成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通病了,严重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缺乏信息对接的衔接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下仍未能很好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然后分别到不同的机构查询,执行员花费大量的精力到处查找财产,却仍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管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及财产信息的部门有公安、工商、银行、房管处、国土局等部门,各个机构各自为政,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深层次原因的影响,要与各单位全面建立信息对接难度较大;加上各个机构信息不通,许多机构还未实现跨地区数据联网,不能实现跨地区联动查询。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来说,就需要执行人员跑数家银行,而查询结果可能仍不能真正反映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而冻结、扣划外地存款时更是需要远赴外地执行,不能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往往延误了最佳执行时机。

(三)执行联动处分机制过于谦和,业务单位配合打折

业务单位协作的随意性大,执行联动效果往往受个人关系好坏的影响,因涉及业务单位或个人利益,法院执行人员在请求协助执行时,时常遇到协助单位的“软钉子”,给法院执行人员设臵程序障碍,利用时间差转移执行财产。如果没有严格的处分机制,那么联动执行措施的有效性便大大折扣,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规定的义务成本过低,势必影响执行联动机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有三种解决方案,即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采取制裁措施,但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法院需要经常请求其协作,罚与不罚都为难,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存在具体认定拒绝协助,往往因操作性较差,而很难得以真正执行。

(四)组织机构不明确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成立联动执行领导小组,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地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执行联动领导小组职权范围不明确,各级机构的设臵不能落实,小组成员对联动执行机制设立的意义不认可,导致联动执行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五)遗漏了执行联动救济

《意见》提及执行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但却忽略了联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制度。联动执行措施在根本上是国家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私权利的一种限制,如果没有执行联动的救济措施,则法院执行人员、协助单位工作人员,可能会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行行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私权益被侵犯时不能得到合法救济。

三、联动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与拓展

(一)加快民事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律体系

加快民事执行立法。依靠司法解释来指导民事执行工作是我国现阶段无单行的民事执行法的必然要采取的补救模式,民事执行工作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其规定得很笼统,且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即实行民事执行分别立法这一立法体例。近年来有关民事执行的诸多司法解释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混合立法模式的缺陷,将民事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对民事执行程序加以详尽合理的规定,是实现民事执行工作有法可依的客观要求。我国有关民事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己经有数百条之多,为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也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与民事执行相关的法律很多,但从整体上看还是协调不够!可操作性差。如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和隐藏转移故意损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罪,但要求情节严重,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何为情节严重,适用依据不充分。完善与执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对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推进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程序设计粗陋的情况下,执行实践中的改革、创新便显得不可或缺。

(二)法院内部建立“立审执”统一联动协调机制

执行时立案、审判的延续,也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工作完成的好与坏,与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在立案环节,通过加强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变卖财产。注重对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使当事人增强执行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审判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前实现执行效果,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能当庭调解给付的尽量促成当庭给付,不能当庭给付的,引导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便于今后执行,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避免因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瑕疵,给执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三)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对接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及网络交流平台,便于法院及时了解被执行人信息,制定执行策略。建议将执行管理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信息系统充分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人民法院内部完善信息查询审批机制,定岗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技术系统,办案机关在自己机构即能够通过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锁定其户口迁移、兴业臵产、工商登记、招标投标、存贷转账等相关信息。

(四)建立健全相关运行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必须有相关配套的运行制度作支撑,维持和促进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转。建议建立执行协调会制度,由各地、各级党委领导每年组织各协作部门召开执行协调会,针对各地各级的具体情况部署执行联动威慑的具体协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民信用评价制度,开发公民和法人信用评价软件,对公民和法人信用情况作系统记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和查询,切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五)将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执行联动威慑工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摆到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考虑和谋划。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特别是要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的协调、查处工作情况,一体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这样,才能促进并确保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持久、良性运作。

(六)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是在民事执行联动机制落实过程中,纠正执行程序瑕疵行为和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必要程序。该救济的动因只能是违法民事强制执行行为,这首先是执行人员的侵权执行行为的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合理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其次是针对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私权利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程度,我国民事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机制的确立,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整体构建。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但罚款和拘留也有局限性,拘留、罚款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时,法院面临罚与不罚的难题,另外在有的案件中,协助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所获得的利益要远大于罚款的数额,而且通过罚款和拘留仍然无法弥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建议规定规定协助执行人拒不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者故意妨碍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的共识。相信随着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执行联动威慑工作机制也将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院执行难的局面中将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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