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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论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1-90909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3 18:4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务管理论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财务管理论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摘要:随着国家财政扶持力度的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怀,但是也出现了许多与政策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通过对参与者的博弈分析,只有不断完善政策才能使各方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关键词:财政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博弈分析

我国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公司+农户”形式现已成为普遍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离不开资金扶持,通过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吸附、膨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是解决制约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获得财政扶持中也出现了过度依赖现象,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了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龙头企业业务扩张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没有达不到扶持预期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中参与各方的博弈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 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①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②。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某一地方的农户要想在国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五)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企业风险

人们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质疑并不完全是政策本身有什么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的执行不利造成的。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上并没有形成合力。在目前我国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各部门有没有真正按照规定来审查,企业有没有虚报的情况,企业拿到财政补贴后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政策的实施到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味的扶植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在扶植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另外,必须随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对财政扶持政策做出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与现实相符合,因此,政府在扶持中必须注意对政策执行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有力的监控,以使其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总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执行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又是市场经济博弈的参与者。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作过程是博弈的过程,相互影响,其合作效果直接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局中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中一方或各方都将遭受损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政策参与各方就彼此有利的行为过程或组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遵守,合作博弈,都将使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也印证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博弈论基本观点。

注释:

①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②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参考文献:

[1] 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2] 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3] 杨德生.农村道路建设若干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2_(2).[4] 朱四海.反哺时期农业产业化政策取向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2_(4).[5]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6]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

第二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分析

度的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怀,但是也出现了许多与政策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通过对参与者的博弈分析,只有不断完善政策才能使各方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关键词:财政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博弈分析

我国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公司+农户”形式现已成为普遍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离不开资金扶持,通过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吸附、膨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是解决制约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获得财政扶持中也出现了过度依赖现象,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了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龙头企业业务扩张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没有达不到扶持预期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中参与各方的博弈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 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

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①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②。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

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

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五)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企业风险

人们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质疑并不完全是政策本身有什么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的执行不利造成的。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上并没有形成合力。在目前我国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各部门有没有真正按照规定来审查,企业有没有虚报的情况,企业拿到财政补贴后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政策的实施到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味的扶植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在扶植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另外,必须随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对财政扶持政策做出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与现实相符合,因此,政府在扶持中必须注意对政策执行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有力的监控,以使其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总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执行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又是市场经济博弈的参与者。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作过程是博弈的过程,相互影响,其合作效果直接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局中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中一方或各方都将遭受损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政策参与各方就彼此有利的行为过程或组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遵守,合作博弈,都将使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也印证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博弈论基本观点。

注释:

①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②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参考文献:

[1] 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2] 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3] 杨德生.农村道路建设若干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2_(2).[4] 朱四海.反哺时期农业产业化政策取向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2_(4).[5]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6]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

第三篇:扶持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参考资料:巴蜀论文网:http://sclunwen.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932658050

投稿邮箱:whlunwen@163.com

扶持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全局的重大问题。“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有效激励和地方党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异常迅猛,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小农经济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龙头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带动和促进生产基地和广大农户进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集约化种植和养殖、多层次加工增值,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是改造我国传统农业,打造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必由之路。

第一,积极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要加快培育一批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数量和总量上力求突破。在这方面,一是要扶强现有企业,支持企业强化管理、革新技术、挖潜改造,鼓励兼并重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自身活力,促进小规模向大规模转变。二是要着力培育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的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种植农业,强化加工农业。强化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起点高、辐射力强、市场潜力大的原则,建立一批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强化服务的骨干企业。三是要建设配套基地。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然要求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而基地建设又最为重要。通过基地的辐射作用,可以有效地带动农民大规模生产,从而形成区域化发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形成群体生产优势。四是要注重提高龙头企业科技含量。在加强对农民、工人技术队伍、企业家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走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的发展路子,促进更多的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加强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把农业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还要建立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产业化发展环境。要加强政府调控管理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服务工作。应根据宏观发展环境的变化及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性特点,及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要加强规划引导,理顺管理体制,做好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定期监测和动态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和服务手段。建立政府引导、财政资助、多元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农户+基地+公司贷款方式,拓宽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三,注重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实现企业与农民双赢,才能促进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此,要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鼓励农村各类市场主体、有关部门通过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组建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收购、加工储运等多种经营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构建合理完善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要明确现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要增加农村金融网点,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应增加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方便存贷业务办理。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的、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扶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再次,要立足农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性质、经营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应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要改进服务方式,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同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与指导,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第四篇: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

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

市政协农林界别

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共流转土地15.7万亩,扶持和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12户。引进了今麦郎、谷丰粮油等知名企业,壮大了倮倮大米、天鑫粮油、白塔湖食品等本地知名品牌。在各级政府帮助下,龙头企业与农户年定单达40万亩,每亩增收50元。但我市的龙头企业都是小微型企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重创下举步维艰。如何协助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去年11月,我们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我市龙头企业都是农产品的初加工企业,缺少科技含量,发展后劲不足,大项目难以支撑。在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龙头企业规模偏小。我市获省、市级的龙头企业只有16家,其中省级7家,市级9家,部级没有。只有10家产值超亿元,且在亿元龙头企业中只有天鑫粮油规模较大,年产值约4亿元,其他企业产值都在2亿元左右。我市农业企业总产值仅占我市工业总产值的5%,产值较小及自身的不足难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很难在大区域范围内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根本调整和农民长期稳定的增收。

2、龙头企业的品牌不响。我市经工商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共有200多家,仅粮食加工企业品牌就有30多家,众多的品牌单挑独斗,人力、财力、管理等难以为继,缺乏市场竞争力。我们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交通优势,但我们的农产品在上海、南京等地的大超市中难觅踪影,销售份额很少,我们大多数产品作为大路货销往中等城市。因科技含量少,产品附加值低,有的企业赚得是农产品涨价的利润,在遭遇农产品“过山车”行情时,企业生存艰难。

3、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虽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有一定的增强,但在利益联结机制上不够规范、紧密,履行订单的措施不够有力,大多为松散型或半紧密型,如很多粮食龙头企业收购定订单农产品时与粮贩同价,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多。农民履约现象常有发生,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也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壮大发展。

4、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据调查我市龙头企业流转资金90%以上靠民间融资和自有资金,他们贷款唯一的途径就是房产抵押,但银行对镇城房产抵押按80%贷款,农村按50%贷款,这样的城乡差别,他们能贷到的资金很少。由于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显得最为突出,直接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够落实。我市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行资金、政策、服务三倾斜。但现有的的龙头企业非常需要政府的扶持。还有很多龙头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够落实,尤其是在征地、用电、税收、贷款、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差距较大,部分龙头企业反映从来没有享受政府财政贴息和资金的扶持。

近几年,农产品屡次遭遇“过山车”行情,面对市场农民只能盲从和无奈。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是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为此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要把扶植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借鉴明光水产、甜叶菊、金银花等特色产业发展的“政府推动、龙头带动、项目助动”的思路,研究制定全市扶植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建立专门班子,加强对扶植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其监管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对列入扶植的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实现财政资金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跟踪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建议采取拔款补助、税费减免、贴息、奖励、参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灵活多样方式,视财力和项目绩效情况逐步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及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增加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快的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并在利益上给予适当优惠。充分发挥有关融资平台作用,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拉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突出扶持重点。按照“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势产业规划布局的区域重点,对农产品原料生产、产品加工、销售、技术创新、品牌打造等5个环节进行重点扶持。选择部分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引导他们加强与中小企业的联合,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改变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松散状态。二是整合涉农资金,增加财政投入。市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水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配套的水渠工程、灌区改造、高标准节水示范等项目建设。农业良种工程、农技推广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等部分“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科技项目。

4、做好服务工作。工商、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好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形成专门文件,宣传到企业和农户,抓好贯彻实施。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市土地部门应单列一部分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应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对接,共建重点开发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项目。

5、打造“天长地久”品牌。我市除芡实有行业总协会外,其他都处于“多、乱、杂”的状态。随着市场化逐步加快,农产品的市场已进入由产品数量、质量竞争转向品牌形象的竞争。因此,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品牌整合,有利于发挥资源和大品牌优势,有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开拓,也是提高我市农产品竞争的有效手段。建议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互利”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行业总协会,引导有资质、有信誉的核心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标识,打造“天长地久”区域性品牌。

第五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2_]11号http://)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http://)

财务管理论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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