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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1-87559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7 00:58: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四)负责辖区内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负责管理企业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配合集团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与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专业公司应主动与区域公司沟通,配合开展所负责项目在区域内的协调工作。

(六)上市公司还应负责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的组织和报批工作。

(七)负责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

(八)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基层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各项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

制规定的目标。

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编制并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在企业各类“评先创优”、达标投产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应对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如实填报环境统计数据,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各基层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措施,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办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作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作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建过程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及应同步落实的外部环境保护条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配套落实,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和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文件,在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验收试验工作。工程达标投产前应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生产应满足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

第三十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

0计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生态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应按照集团公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真实有效的环境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 水力发电、煤矿等企业应按国家规程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火力发电、煤矿、煤化工企业应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生产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章 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应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各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四十条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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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厂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厂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2_]1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安全渡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含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发电企业作为本单位防汛工作主体,按照企业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负责,在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基建工程防汛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后期,部分机组已投产或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若工程尚未正式验交(如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仍按在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的“水库、水电厂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集团公司所辖各级电力企业的防汛工作接受相应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领导,按照水库、水电厂防汛影响范围,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第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要落实防汛经费。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防汛工作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防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已投产水电厂、火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防汛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防汛值班室设在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

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应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汛前安全检查。各单位应于所在省(市、区)政府防汛指挥部规定的汛期起始日前,按照《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1)和《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2)的要求完成汛前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汛前一个月内,发电公司(厂)、项目公司应完成自查整改,将自查工作总结(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安排)报上级主管单位。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检查。

第十条 汛期防汛值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1月底)及时写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三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企业实施。

2、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布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制定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负责对相关分支机构、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4、负责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1、在集团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及时将本单位的防汛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2、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其直属、控股、授权管理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组织工作。

3、负责对所属发电企业电力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审核所辖水电厂、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工程渡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经贸委)审批,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辖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辖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全面组织好本单位所辖水电厂的防汛调度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对本企业防汛工作负全责。

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和规程。主要制度有: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总结报告制度(即“五制”)。水电厂主要规程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即“五规”)。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防汛工作的要求。组织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及时整改问题,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4、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可能影响本单位防汛安全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并及时处理。

5、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洪水预案和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落实好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正确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水库水位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

7、做好防汛宣传和泄洪警示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电厂水库调度规范》等法规、标准规定的管理区、行洪区内设立警示标志、警示牌等,做好电站周边地区的联合防汛工作。

8、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局部山洪、泥石流和内涝防范工作,及时向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反映本企业周边行洪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章 防汛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十四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发电厂房,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应有独立于厂用电的可靠的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参数(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防洪标准不符合《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分支机构提出报告,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煤场、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各项目公司要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防汛工作的要求,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不得发生施工围堰溃堰、因水淹而造成坍塌、下沉等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防汛应急管理。各单位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投入,加强应急培训,广泛开展预案宣传,加强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各级政府之间、电力专业应急和社会应急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遇大洪水,水库水位骤涨,大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特殊情况时,由各单位(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电厂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按照规定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对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汛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者,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

奖 惩 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依据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和安装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202_年3月17日发布的《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2_]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2、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附件1: 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为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3、“五规五制”(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检查制、大坝检查评比制、报汛制、防汛总结制)齐全、有效。上述规程制度是否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做了修改。

三、检查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汛措施制订情况

1、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包括汛限水位、调洪水位、下泄流量、闸门开启顺位等)。

2、超标准洪水(包括特大洪水)的防御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物资贮备及运输方案、人员转移方案等)。

3、梯级水电站水库联合调度方案。

4、水电厂汛期经济运行方案。

5、防汛措施。

6、防御局地暴雨及支沟洪水灾害措施。

上述方案和措施应按主管单位规定时间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

四、检查汛前水库上下游调查工作

1、汛前要对库区进行调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有害于水库安全运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2、汛前是否了解水库下游主河道行洪能力变化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检查汛前大坝观测情况

1、是否已对大坝做了宏观检查(表面混凝土冻融、裂缝、坝基坝肩及边坡稳定、下游冲刷变化情况等)。

2、大坝全面观测及资料整编分析(变形及扬压力、渗漏量等)是否已做。

3、高水位观测方案(包括加密测次及增加项目等)有否。

六、检查泄洪设施维护与运行工作

1、对所有泄洪设施是否已进行汛前检查与维护。

2、所有泄洪设施是否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

3、汛前是否对泄洪闸门进行了启闭试验,有问题的是否已做处理。

七、检查通讯设备及报汛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

1、通讯设施和通道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查、维护与调试。

2、利用地方电台报汛的,汛前是否已同地方水文气象及邮电部门签订了报汛合同。

3、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进行了检查调试,有问题的测站是否进行了处理。

4、建成水库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设备、应用软件进行了全面调试,有问题的设备及应用软件是否进行了检修及修正。

八、检查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

1、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汛前机组检修工作是否完成。

2、是否完成变电所、开关站及有关设备的汛前检修预试工作。

3、是否对有缺陷设备(特别是Ⅲ类设备)制订了汛前安全运行措施。

4、汛期稳发、满发电措施是否落实。

九、检查水工建筑物运行工况

1、列入重点加固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汛前施工面貌是否达到要求,安全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2、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情况。

3、防止水淹厂房的堵排方案和措施是否已落实。

4、对于高坝泻流有雾化影响的,应检查下游边坡及有关建筑物。

5、汛前,主管单位对各水电厂的水工建筑物进行评级,确定为Ⅲ类设水工建筑物的要做出汛期运行事故预想及险情处置方案。

十、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并建立台帐,专项保管。

2、对外只有一条通路的电厂,必备的生活物资贮备情况。

3、抢险运输工作和方案。

十一、检查防汛管理工作

1、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种防汛文件、指示是否齐备。

2、是否建立了汛期工作制度(值班制、交接班制、值班记录制等)。

十二、检查与地方和其它部门协调防汛工作情况

1、接受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指挥,及时了解防汛整体部署,取得支持。明确水库放流时,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及上下游的联系办法。

2、有在建工程的电站应组建业主负责、各参建单位参加的联合防汛指挥部,并明确各自任务。

附件2: 火力发电厂防汛检查大纲

为加强火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火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三、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检查防汛抢险物资台帐及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台帐并专项保管。

2、抢险运输工具安排。

3、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机是否落实。

4、与地方及上级防汛部门的通讯是否畅通。

四、检查生产设施防汛措施及检查内容

1、厂址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否则,应设置防涝围堤和排涝设施,并检查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厂内排水设施和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排水设施。

3、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沟道的防倒灌措施。

4、位于江、河旁以及海滨的发电厂防洪堤的防风浪措施以及堤坝上闸口封堵措施。

5、对可能遭遇山洪威胁的发电厂(公司)和建设工地,检查其挡水、排水设施是否截水可靠、排水畅通。

6、电厂保安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检查、厂内排水泵房和厂外取水泵房供电线路检查。

7、露天煤场防雨水冲刷流失措施、干煤棚干煤储量是否满足要求;地下输煤廊道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8、岸边水泵房室内、地下设施的排风、排气口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水泵房零米层或入口地坪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潮水)水位加五十年一遇浪高再加超高0.5米;否则,应检查其防洪措施。

9、取水泵船的锚固、防碰撞措施。

10、抽取地下水的建(构)筑物的防淹、防冲措施。

11、工业用水、生活用水、雨水的排水口标高低于百年一遇,自流受阻时的应急措施。

12、对厂内外生产设施,如排灰管、输油管、补给水管、热网管道等的支架(墩),进厂铁路、码头的运输机械和建(构)筑物进行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安全检查。

13、检查所有生产设施周围场地环境变化情况,是否影响安全渡汛。

14、检查所有生产设施的屋面(顶盖)防水是否完好、排水是否畅通。

15、灰场检查:

①坝(堤)巡视检查人员是否落实;交接班制度、值班日记是否健全;

②库内水深是否超过设计规定;坝前干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③坝(堤)身缺陷;渗水、漏水情况;

④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⑤在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坝措施; ⑥通讯是否畅通。

五、检查防汛预案

1、破堤、分洪、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厂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

2、穿越防洪堤(坝)的排水管、取水管出现漏水、渗水时的处理预案。

第三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范文模版]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在集团公司控股的电源(含水电、火电、新能源等,下同)、煤炭(含煤矿、煤化工、港口、码头等,下同)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是从环境保护角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进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下同)。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

(一)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

(二)监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

(四)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

(五)监督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生态保护任务的完成;

(六)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监督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环保改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和验收工作,参与重大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况提出环境保护监督意见。

(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在前期和基建过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

(三)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报批工作。

(四)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五)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点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变更审批工作。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需配套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居民搬迁等外部条件是否在投产前落实到位。

(七)建设单位是否督促并保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工程施工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项目是否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八)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项目试生产申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计划如期完成。

(四)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监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在立项、设计、招标、调试、投运、验收等环节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履行环境保护法定程序,脱硫、脱硝等总量减排重点项目是否满足减排要求,脱硫、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规定完成性能验收试验。

(五)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火电厂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水电厂生态监测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

(六)电源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煤炭项目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监督:监督煤矿、煤化工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煤矿矿井水、煤矸石是否满足综合利用要求。

(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水处理、煤尘防治、锅炉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告警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视严重程度发环保整改通知单或环保告警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内不得评选为集团公司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等。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实行环境保护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A版)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提升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建立集中、规范、高效的物资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四条 物资管理总目标是“归口管理、三级管控、集中采购、联合储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总部、二级、基层单位三级物资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外集中采购、上下分工协作的物资管理模式。各单位应设臵物资管理归口部门,对物资计划、采购、质量、储备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

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集团公司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废旧物资、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

战略规划部参与会审物资需求计划。

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煤炭产业部参与会审物资需求计划;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申请、采购文件技术规范的审查;参与制定备品储备定额。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系统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物资管理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有关物资采购中涉及违纪问题的投诉,并负责核查。

审计部负责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根据需要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信息管理部负责为物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负责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集团物资公司

负责编制集团公司采购策略;负责实施集团直接集中采购,负责相应的监造、催交催运、配送、移交验收、现场服务等工作;牵头组织集团组织集中采购;负责联合储备物资的日常组织管理;协助集团公司完成物资计划、采购、调剂、废旧物资处臵、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按集团要求对计划、采购等相 — 4 —

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工作总结。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专业公司、在京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负责本区域(单位)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域(单位)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废旧物资、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负责组织审查本区域(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文件技术规范;配合开展集团化采购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采购与配送。

第九条 基层单位

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上报物资计划;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和履约管理;负责本单位物资质量控制;负责本单位物资库存的统计、分析、控制;配合作好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提报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规范;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管理;负责维护本单位联储库存。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物资计划管理是指对物资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提报、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物资积压考核制度。由于需求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物资积压的,考核需求部门;由于无计划或超计

划采购导致物资积压的,考核物资采购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基建、检修维护和技改等项目及费用计划、财务预算编制物资计划时,须有物资部门参与。物资部门要主动掌握物资需求,及时提出物资需求计划优化建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物资需求分析,强化物资计划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优先改、代、利用库存,按照经审批后的物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级采购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七条 建立物资采购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的业务运行机制。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供应商选择权、价格确定权和货款支付权分离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集团化采购(集团直接集中采购、集团组织集中采购)和二、三级单位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机制,分工协作,统一对外采购。

第十九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供应保障体系,按照“谁采购谁协调”的原则及时解决物资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集团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定期组织发布集团化采购物资的执行价格和参考价。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采购时不得擅自突破执行价,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建、生产所需物资应尽可能的实行甲方供料制或甲方供主料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全面实施电子化采购,加强网上采购管理和监控,规范网上采购行为,确保网上采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向设计、技术等部门和需求单位提供新产品、供应市场行情、供应商资信、采购价格、库存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至少每季度向物资需求部门或单位征求对供应物资质量、价格、交货、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通报物资供应工作情况。

第五章 物资供应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质量管理遵循“质量优先、严格准入、量化评价、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供应质量保证体系,把好设计、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过程监造、出厂检验、验收使用等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加强物资供应质量跟踪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物资部门或单位负责设备及原材料抽检、— 7 —

设备监造、到货验收和设备运行跟踪管理等工作,实现设备、材料制造质量、运行质量等设备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检验,制定必检物资目录和检验大纲,对重要设备和关键材料实施质量监造,控制质量风险。

第六章 物资库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团内分工储备、与制造厂协议储备、与其他发电集团互存互备的三级联合储备机制,提高效率,降低库存。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进物资储备由占用资源向控制资源转变,努力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对库存资金占用责任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平衡利库、清仓查库等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积压物资改、代、利用和调剂,优化库存结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由物资部门负责统一回收、利用和处臵。

第七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动态考核、科学管控、扶优汰劣的原则,建立集团统一的供应商网络。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供应商入网资格预审制、供应商 — 8 —

供应产品目录制、供应商评审制、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制。

第三十六条 物资采购须在集团供应商网络内以竞争的方式优选制造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业绩引导订货机制,培育战略供应商和主力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将需求计划的准确率和及时率、库存资金占用、积压物资等关键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强“中国华电”企业形象建设与管理,持续提高“中国华电”的认知度、美誉度与和谐度,建立并维护集团公司与各类公众之间积极、有效的公共关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主要包括新闻宣传管理、企业形象管理、重大公关活动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有关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同行企业、新闻媒体、合作伙伴、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控股企业(统称有关企业,下同)。

第六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关系意识,重视公共关系工作,在经费、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保障,相关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章新闻宣传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的大局和中心工作。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为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集团公司的新闻发布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组织,由集团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及经集团公司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

(二)以集团公司名义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须由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提出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的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总经理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出面发布新闻。

(三)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举办新闻发布会,内容涉及重大问题,关系集团公司形象的,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接待记者采访

(一)集团公司本部接待新闻记者采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安排。涉及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采访,由总经理工作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二)接待国外新闻单位记者采访、约稿,按照外交外发〔1992〕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采访一律不得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总经理工作部在记者发稿前对有关清样进行必要的核校。

第十条集团公司主管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归口总经理工作部管理。集团公司本部媒体由总经理工作部主办。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设立记者站,作为集团公司派驻的新闻宣传机构。记者站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在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的审核

(一)集团公司对新闻和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本部联系新闻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本部其他部门需要联系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确认,由总经理工作部归口对外发布。重要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须经总经理工作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上报集团公司或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该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其负终审责任。

(三)在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信息,凡属下列情况者,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讲话的新闻及信息;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布的重要新闻及信息或涉及集团公司领导活动、讲话的新闻及信息;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举措或社会热点问题的新闻及信息。

(四)凡对外发布、提供公司系统的统计数据,一律以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五)新闻及信息一经发布,必须同时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备案,以便查询。

(六)有关企业在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及信息中首次出现本企业名称时,必须使用工商注册登记的规范全称。

(七)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在中央各新闻媒体、港澳台以及国外新闻媒体发布企业广告、企业形象宣传、主办或协办以及其他形式的付费宣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备案。

(八)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自办的报纸、期刊、视音频作品及其他重要出版物,必须自出版之日起1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保持对舆论环境和新闻报道的准确监测,对重大负面新闻报道要正确应对,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三章企业形象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形象是企业的宝贵资源之一,对“中国华电”形象的建设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是规范企业对内、对外形象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是集团公司塑造和管理企业形象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按照中国华电总〔202_〕250号文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标志许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准确、严格按照VI手册的规定推广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

第四章重大公关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公关活动特指企业根据改善生产经营与发展环境的需要,采取措施创造良好公共关系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活动、庆典活动、赞助活动、联谊活动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共关系活动的各个环节要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和企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中要规范应用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组织的重大公关活动,要在策划阶段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举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中国华电”形象的大型公关活动,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重要公共关系活动的文字、照片、音像资料,必须自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五章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加强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对机密信息要按照资料密级,分层次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侵害集团公司和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原有的公共关系工作有关管理办法,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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