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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现状研究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1-26964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20:3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反腐败现状研究

中国反腐败现状研究

(班级:12物本一

姓名:刘树聪

学号:2012294119)

摘要:2012年底成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习近平当即向全党发出警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随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又发出“打虎”宣言: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若把省部级及以上的贪腐高官称之为“老虎”,以十八大为开端,中共反腐大幕由此拉开。从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落马开始,至今已有19名省部级高官落马,“打虎”硕果累累。

关键词:中国

反腐败

现状

一、中国最近几年重大反腐败案件

李启红,广东中山市长,利用土地和股票敛财,知情人称其家族资产保守估计有20个亿

张曙光,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在美国洛杉矶有三处豪宅,在美国和瑞士有存款28亿美元

刘志军案,除受贿5000余万人民币外,还有美元、欧元、港元,共计金额约600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罪则是涉嫌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余元

***:认定法院受贿财产共计2179万余元

**,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中将军衔。谷涉案金额200多亿,房产300余处。自住7000多平米小楼,护工60余人。5个情人,其中一歌星、俩影视小星、一主持人、一高级白领。2013年初,武警共出动4辆军用卡车从**山西家中拉走包括大金船、金脸盆、大量高端白酒在内的赃物。据知情者称,**任职期间,军队住房标准大幅度提高。军营第四次大规模扩建及营具全面升级换代,**从中寻租。在不少位于城市黄金地段的军方土地出让中,**亦收受巨额回扣。

**的前任原海军副司令王守业因贪污1.6亿元人民币及包养情妇,2006年被军事法庭判处死缓,二人都曾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

***案:港媒《东方日报》消息:***被抄家,私建军火库,资产过千亿:326套住宅;黄金白银逾四十二公斤;现金人民币1.57亿,名贵轿车62辆;名家字画55幅,市值10亿人民币;名牌手枪3只,子弹一万余发;冻结930个账号,总额377亿人民币;冻结证券,市值513亿人民币;美金275万,欧元66万,英镑11万,瑞士法郎55万,债券1.7亿,住宅市值17亿。

二、中国最近几年反腐败措施

1.八项规定出台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中央纪委巡视组

中纪委和中组部将派出中央巡视组到各地、各单位检查监督反腐倡廉工作。中共政治局常委王岐山要求中央巡视组到各地去当中央的“千里眼”,找出涉嫌腐败的“老虎”和“苍蝇”。

3.解决四风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4.颁布10余道禁令

打击会所歪风、公款购赠年货禁令、购卡禁令;月饼禁令、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反对浪费:表明加强作风建设已经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包括这一规定在内,2013年出台的官场“禁令”无一不切中时弊,令党风政风耳目一新,也带动了社风民风的好转。抵制腐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渐成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5.清卡行动

中纪委决定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此前,中央纪委已下发相关通知,要求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种名目的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在当前形势下,中央纪委向自身“开刀”,既是纪检监察队伍的一次“自我净化”,也再次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了决心,展示了反腐工作的清晰思路。

6.探索实行官邸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探索实行官邸制。

7.个人事项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专家指出,已经走过18年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应当在进一步细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前进,使之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利器。

三、中国反腐败的法制建设:

1.财产公示

财产公示乃大势所趋

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JeanPesme)就认为公务员财产公示是有效的反腐手段:“财产公示制度使腐败官员掩盖犯罪活动或隐匿非法所得更加困难。公众和反腐机关应支持20国集团呼吁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这是把公务员盗贼诉诸法律审判的一个有效措施。”

谁该公示财产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公务员财产公示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议员(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这是因为高级公务员掌握着更大的权力,一旦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也更大。俗话讲“正人先正己”,财产公示从高级公务员开始,领导以身作则,自然便于把这项制度贯彻下去。

公务员财产公示,并非限于公务员自己,还应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甚至还包括父母,而不论其国籍。如果只公示公务员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把贪污、受贿的财产放到配偶、子女和父母名下,甚至转移到海外,这就让公务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起不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俄罗斯总统普京在2012年12月发表国情咨文时强调,公务员财产公示要从高级领导人做起,例如总统、总理和他们的家人。普京说:“如果一名官员在公开赞许俄罗斯伟大的同时,却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人们如何信任他”。在俄罗斯,必须公布财产的公务员部门,分为民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具有潜在腐败风险的其他联邦机关等系统,官员以司局级以上的领导为主,腐败风险大的部门职务相应降低。国有企业、基金会的高管也纳入财产公示范围。

哪些财产该公示

公务员应该公示的财产应包括一切收入、投资收益、动产、不动产、所收礼品、受到的款待等。

美国规定,公务员必须报告的财产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计超过100美元的酬金,要详细写明来源、时间和数额。对从亲属以外的人那里获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货币价值,累计超过250美元就要报告。收到的任何礼品按市场价格超过35美元,则必须上报。

除了公示财产外,有的国家还禁止公务员及其家属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以437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所有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开设银行账户,禁止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00万-1000万卢布的罚款,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国家杜马制宪和国家建设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雷萨科夫说:“公职人员不允许一条腿在俄罗斯,另一条腿在国外。”

如何财产公示

“公示”与“申报”是有区别的。“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公务员财产信息放到网上,大大方便了公众的查询监督。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有没有隐瞒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如发现公务员的财产信息不实,便可揭发、举报。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然后就被锁进了保险箱,没有几个人会知道,我们目前实行的就是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如果知道该信息的官员也是贪官,那就必然会官官相护,这当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更达不到反腐的目的。

财产公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少数国家在公职人员参选前申报,任职时公示一次,卸任时再公示一次,如果任职期间财产有重大变动,还要及时公示。乌克兰则要求高级公务员在离职10年内仍须每年报告个人财产。

美国规定,公务员财产报告在当年的5月15日截止日后的15日内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这些信息。公众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索取公务员财产报告的复印件,起到民主监督作用。报告持续公示6年,满6年后,销毁这些信息,但正在进行调查的继续保留。欺瞒行为必须严惩

公务员财产公示不是反腐的目的,而是反腐的手段。通过公示,如果发现贪腐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土耳其规定,如果应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财产报告,将被解职,并可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提供虚假报告者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没收非法所得,并判罚金500万-1000万里拉,如果非法所得被转移或使用,则用合法财产补足差额。对获刑者,刑满后终身不得被录用公职。“财产公示”绝不能空谈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世界银行建立了各国财产公示数据库,但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称,从未收到过中国提出的协助反腐请求。

看执政党是不是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看政府是不是有反腐决心和廉政诚意,看公务员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否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最好的试金石。

据报现在有些地方已开始针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试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官员财产公开等制度喊了十几年,都没有实行,其中提出2020年之前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实现互通共享依法查询住房信息联网,用身份证就可以查询名下所有房产,有人评价说如果立即实行(技术上是没问题的),会引发“抛房潮”,因为贪官房产太多,所以设了个缓冲期,到2020年才完成互通共享依法查询住房信息联网。

2.司法独立

反腐还要求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对贪污案受贿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职权依法由各级检察院行使,但实际上一些法外规则使得各级检察院事实上无权自主立案调查辖区内较高级别的官员,立案调查辖区内较高级别的官员往往需要经由本地党委或纪委的决定或同意。而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时也受到“以党代法”的困扰。所以,反腐与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协调地进行。

更艰难的一项工作是减少和消除选择性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在较多官员都或多或少有些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性办案往往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谁受到调查谁倒霉,没有受到调查的人就平安无事。而调查谁不调查谁,又往往是有一个地方最有实权的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的。这就不仅容易造成反腐过程人治压倒法治,客观上也会形成一些反腐行动整治不到的死角。所以,应该有制度化措施防治选择性办案。同时,也应该明确地反对办理刑事案件“讲政治”。

3.民间反腐、社会舆论监督

互联网时代,网民的火速围观,舆论监督力量的强大,使得传统反腐路径正向着网络反腐转化。现在流行的发帖、人肉、知情人举报等方式,“小三反腐”“给官太太上廉政课”等反腐手段,逐渐成为有别于传统反腐监督的新方法。然而,反腐是一场持久战,真正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仅需要反腐新手段,更应该回归于常态化的反腐监督。不仅如此,让群众广泛参与反腐,将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才是长远之计,唯此,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才能得到进一步释放。

要形成鼓励公民运用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言论出版自由,在媒体上揭发、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的稳定制度。个人在媒体上揭发、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是目前同权力反腐格局并存的少许民主反腐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力量,应该珍视和保护。

参考文献

1.《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员干部学习读本》出版社:新华社

出版日期:2014年3月1号

2《腐败与反腐败 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

作者:王沪宁编;竺乾威等译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0.11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们职务犯罪侦查研究》主编:樊崇义

王建明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

第二篇: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研究(定稿)

内容提要························································································································ 1 引言································································································································ 2

一、有关腐败与反腐败的概念与类型................................................................2

(一)腐败的概念及类型·············································································· 2

(二)“反腐败”的概念及类型···································································· 5

二、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及其借鉴....................................................................7

(一)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 7

(二)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的借鉴及启示················································ 10

三、中国现行反腐败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5

(一)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现状···································································· 15

(二)存在问题的分析················································································ 17

四、完善中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对策..............................................................18

(一)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 18

(二)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19

(三)加大从严治党力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22

(四)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框架,健全与完善中国反腐败法治化建设················································································································ 23 结束语·························································································································· 28 参考文献······················································································································ 29

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研究

内容提要:腐败是公职人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互相联系,利用自己公职人员的地位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性影响的行为。其本质是掌握特殊社会权力的统治阶级作为腐败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旨在利用公共资源达到个人目的。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反腐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升反腐败治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本文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英国、俄罗斯、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梳理概括,分析总结其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和经验。通过对中国反腐败法治化基本状况及进展的研究综述,结合国外反腐败法律制度经验及启示,论证了构建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文章在对国内外反腐败法制研究的一系列分析总结前提下,提出了完善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的相关对策,认为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并通过引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的新理念,尝试完善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惩治腐败犯罪的规定和改善中国反腐败法律机制,进

而提出了构建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反腐败

法律制度

廉政建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引言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迎来一个重要的机遇期。依法反腐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切实推进法治建设和反腐动工作的情况下,法治与反腐呈现出良性互动的局面。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思想。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

反腐败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务人员更应该做好本职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升反腐败治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反腐败法治化进程提供根本保证。

一、有关腐败与反腐败的概念与类型

(一)腐败的概念及类型

腐败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公职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从狭义上讲,通常

是指公职人员在意识清醒状态下 做出的非法决定,该决定有利于某一方(例如公司接受政府订单违背既定程序),而公职人员自己从该缔约方获取非法酬金的行为[1];在整个法律体系,并没有“腐败”二字,只有贪污,受贿,行贿等法律条款,这使得人们同是在说“腐败”,但在实际的表现是截然不同的。中纪委通过研究,形成了共识,对腐败和腐败官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首先,身份必须是公务员,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委托者;其二,行使方式的特点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也就是说动用了公共权力;第三,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情节严重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惩处。

1、腐败形式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再到利益冲突

在中国,贿赂也逐渐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从腐败罪名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腐败犯罪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型。第一次是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贿赂犯罪的增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利益交换的市场也随之繁荣起来,许多不正当利益在交换中得以实现。二是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由于是两个人之间进行的隐秘的违法行为,往往很难被举证。从中国腐败犯罪的特点来看,越来越多的腐败发生在利益冲突领域。帮助官员把子女送到国外读书并提供学费生活费,承诺官员在退休之后高额年薪返聘,官员利用影响力以亲属的名义经商办企业或直接受贿,这些都是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

2、腐败范围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再到社会组织 传统上来说,腐败的主体主要被界定为政府官员,或者是公职人员。例如,中国刑法就曾经主要将贪污、受贿等罪名的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涉及企业腐败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多,中国对于腐败犯罪主体的界定范围也在发生调整。我国在反腐败实践中又遇到了新的挑战,社会中介组织中的腐败越来越突出,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

3、腐败趋势从个人腐败、单位腐败到集体腐败

腐败集体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腐败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也是各类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共同特征,是未来中国反腐败工作必将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我们可以将腐败划分为三种类型:个人腐败、集体腐败和单位腐败。个人腐败指的是腐败的主体主要为个人,他们独立进行了贪污、挪用和受贿等腐败行为。集体腐败的主体是一群人,他们所进行腐败行为的收益主要归他们自己。而单位腐败指的是一个单位或该单位领导层以单位的名义而进行的腐败行为。它与集体腐败的区别在于,集体腐败的收益归少数腐败者所有,而单位腐败的收益是归整个单位所有的,单位的领导层并没有直接占有腐败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集体腐败与腐败一样是隐蔽的行为,而单位腐败由于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开的。单位受贿、行政垄断和私设“小金库”就是典型的单位腐败行为。

4、腐败结果从影响政策执行到影响政策制定

根据腐败发生在政策制定还是政策执行环节,我们可以将腐败分为大腐败和小腐败这两种类型。大腐败也称高层腐败(grand corruption),主要指的是发生于政治决策、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如行业发展政策、出口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小腐败也称下层腐败(petty corruption),主要指的是发生于政策执行,如交通违法执法、申办执照、卫生许可检查等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小腐败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可能并不太多,主要表现为“速度钱”,能够通过行贿的方式促进执法的放松或提高办事效率,但是这种腐败由于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污染特别巨大。

(二)“反腐败”的概念及类型

反腐败,亦称“反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作为政治伦理学术语,属政治道德范畴,是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思想道德建设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反腐败”,尤其在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开放的时期,更是把“反腐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新形势下反腐败出现以下类型转变:

1、反腐从反黑色腐败到反灰色腐败

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同,中国转型中的行政体制存在着许多灰色领域,即“不合法”,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腐败现象,我们称之为灰色腐败。按照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对腐败的容忍程度,可以将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黑色腐败指的是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都公认的腐败行为,例如贪污、挪用、受贿等。坚决惩治黑色腐败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灰色腐败指的是社会精英认为是,但是社会大众却不认同的腐败行为,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出境等。白色腐败指的是尽管从定义上来看是,但两者都不认为是的腐败行为,例如收受小额礼品。在东方社会,赠送和收受礼品是文化中的一部分,社会接受度一般比较高。

灰色腐败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反腐败努力。它模糊了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提高了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经常是黑色腐败的温床,还助长了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消除灰色领域的努力不仅有助于明晰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且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高透明度也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灰色腐败的治理不能简单地靠教育和惩治,更重要的是进行系统的改革,减少腐败机会,铲除其产生的制度土壤。然而总的来看,中国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进展步伐缓慢,许多腐败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根除。

2、反腐从惩治需求方到惩治供给方

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但是我国现在的现实是,受贿者往往被严厉惩处,但得到更大利益的行贿者却逍遥法外。检察机关查办行贿和受贿案件的巨大差距主要是司法惩处倾向性的结果。对受贿者和行贿者查处的严重不对称已经成为国外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评之一。

通常情况下受贿者以官员居多,而行贿者以商人为主,因此严厉惩治受贿者,即腐败的需求方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更加严格要求的体现。由于贿赂往往是两个人之间进行的隐秘的行为,鼓励行贿者成为“污点证人”确实也是查处腐败分子,特别是受贿者的需要。然而从司法公平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太正常的,而这种不平衡惩处的局面也必然会削弱对行贿者腐败动机的约束,降低他们的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和成本。尽管索贿可能是一个考虑因素,但毕竟这只是少数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互相联系,利用自己公职人员的地位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性影响的行为。其本质是掌握特殊社会权力的统治阶级作为腐败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旨在利用公共资源达到个人目的。这些关系具有隐藏、非正式和自愿的性质,往往不断演变,变得更加复杂。

二、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及其借鉴

(一)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

1、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

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美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美国的专门反腐败法主要包括:《文官制度改革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政府道德法》、《道德改革法》、《涉外反贿赂法案》等。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到: 确立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

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申报财产;限制政治捐款及防范涉外贿赂等。这些规定构成了美国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的严密而周全的法网[2]。

2、英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反腐败法的国家。早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就通过制定一整套文官制度来约束其文官的行为,保证了文官队伍的廉洁。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机构成员的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似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3]。1906年,英国在修订《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基础上,颁布了《防止腐败法》。1916年,英国又对《防止腐败法》作修订,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03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4]。2010年英国通过《反贿赂法案》,该法是建立在美国 《反海外腐败法》和一系列英国参加的反腐败贿赂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严格规范英国或者与英国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和个人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其打击范围之广、惩罚力度之大使其成为最为严厉的反腐败法律。

3、俄罗斯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

1992年4月4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了一项法令。在公务员系统中开展反腐倡廉,其中强调,政府机构中的腐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利益,破坏了民主制度和法律秩序,破坏了国家机构的威信,扭曲了法治的原则,阻碍了经济改革。1992年10月8日,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关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法制的措施,加强打击腐败犯罪的斗争,成立了一个跨部门打击犯罪和腐败的俄罗斯联邦安全理事会。随之,1992年12月14日,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发表执政声明关于打击犯罪和腐败的法制状况指出,俄罗斯的法治状况到达了危机的地步,俄罗斯的腐败已经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势头,这一切都构成了对国家安全的真正威胁。俄罗斯反腐败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表明了,现阶段,在反腐败领域需要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还需要现代化的反腐败法律政策[5]。

4、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

韩国作为年轻的后起国家,自建国起一直注重反腐廉政建设,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防腐与反腐机制。

1950年,韩国政府发表了《公职伦理确定宣言》,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案》。该法案要求公务员登记财产。1961年5月16日,建立了第三共和国的军事政权,并于1975年发动了“庶政刷新运动”的反腐败运动。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反腐败,全斗焕开始了“社会净化运动”。1992年金泳三当选韩国二战后的第一任民选总

统,标志着韩国军人政权的结束。1998年金大中当选总统,宣布要彻底清除腐败,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规制一切腐败现象的综合防止腐败专门法。1996年,金大中在野时就提出建立《防止腐败法草案》,对现有的反腐败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全面分析产生腐败的原因,进而制定出以防止腐败为目的的综合性法律。2001年,《防止腐败法》经过多次修改被国会通过。2003年起,韩国每年实行对全国所有政府和公共机关清廉度调查举措、面向社会全面调查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和民间举报等情况。2006年,韩国政府提出了反腐三大目标和五大推进方向。2006年3月9日,韩国政府、政党、工商界和市民团体等各界代表签订了《反腐败—透明社会协议》,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6]。

(二)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的借鉴及启示

1、建立专门反腐败法,重视法律在反腐败领域内的作用 国外社会十分重视法律,西方各国普遍重视腐败立法,内容上相对完善和协调,涵盖面上具有广阔性和全面性。从类型上看,专门反腐败法有实体型的、程序型的以及实体和程序内容兼备的综合型的。实体型反腐败法,即规定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客观表现和处罚标准的法律,这类专门反腐败法往往是对刑法的补充或修改,如英国的《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防止腐败法》;美国的《联邦贪污对策法》。程序型反腐败法,即规定如何保证实体反腐败法得以实现的法律。它以规定对腐败行为的举报、调查、侦察和处理的特别程序为主。如新加

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加拿大《舞弊行为调查法》;综合性反腐败法,是既规定实体内容,又规定程序内容的反腐败法。如新加坡《防止腐败法》就是综合型的,它对新加坡重要的专门反贪污机构——贪污调查局的权力作了全面规定,赋予它广泛的侦查权,并规定了具体、详细的侦察措施,对一些适用于反腐败的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也作了规定,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内容。从功能上看,专门反腐败法有惩罚性、预防性的,也有两者兼备的。惩罚性反腐败法通过对腐败行为的严惩,给腐败分子以切肤之痛,警示他们以后不要再发生腐败行为。预防性反腐败法通过确立一系列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防范公职人员发生腐败行为。如2001年韩国制定的《腐败防止法》是预防性反腐败法,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这部法律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举报、设立国民监察请愿制度、扩大财产登记及公开对象的范围、加强审查事项、设置没收不当财产的机构、实施持续高强度的监察活动、发动市民进行行政评价和召开听证会等内容,以遏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从效力上看,专门反腐败法在对事、对人、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和力量上都有扩大和增强的趋势,如美国的《涉外反行贿法案》。在时间效力上,有的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法为加强对腐败行为的追究,规定了溯及既往的效力。

由于国外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研究较早,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因此,中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综合型的专门反腐败法,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惩治、预防腐败的措施和程序,将分散在党规党法和行政措施中的反腐败制度和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吸收进专门反腐败法中,以使中国反腐败的制度措施更加有力。

2、设立专门反腐败机构并赋予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外严格法律条文规定:反腐机构只和该部门内上级领导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不受其他机构干预。在许多国家包括联邦制国家里,各地方反腐部门自成体系,不受其所在地势力干扰,倾向于采用中央主导型的反腐败模式。如韩国的腐败防止委员会和监察院;美国的司法部公共廉洁处、监察长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罗兰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署、国民保健署等。从当前情况看,各国专门反腐败机构呈现出独立、高效、权力集中的特点。

独立、高效、权力集中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保证了专门反腐败机构职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使它们在各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尚没有设立独立的垂直领导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在中国,对腐败行为的预防、监督和处理是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它们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以及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完成的。这些机关、组织和部门,尽管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查办了大量案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业绩,但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机构,仍缺乏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影响了我们反腐败的力度和效率。因此,中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进一步强化现有反腐败机关和部门职能的同时,建立起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并赋予它们广泛的权力。

3、明确法律条文吸收公众参与反腐败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将坚持程序公正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核心理念。在现实工作中,有严格法定程序指导着公权机关行使自身权力,达到预防权力运行时有可能产生的人为随意性,进一步控制以权谋私的存在空间,促进权力监督的有效进行。

从各国的反腐败实践中可以看到,公众参与是每个国家反腐败的一支强大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许多国家用法律赋予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广泛的监督权,而且规定了周密的保障此项权利实现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公众对腐败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并对接受举报的机关、举报的方式和程序、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公众参与反腐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切实有力的保障。此外,有的国家还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反腐败活动,如韩国为反腐败就开展过“庶政刷新”运动、“社会净化”运动、“新秩序,新生活”运动、“国民清正”运动等,美国开展过文官改革运动。这些规模宏大的运动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也促成了许多反腐败制度的完善,加速了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中国应大力依靠人民群众进行反腐败斗争。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一些党规党法赋予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广泛的监督权。但人民权利的具体内容还有待细化,保障人民实现权利的程序还有待完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畅通。今后,中国在这些问题上还应下大功夫,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研究如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落实。

4、坚持教育监督兼顾注重教育惩治联动

在整个预防和惩治腐败法律体系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之间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当今国外在反腐倡廉法律体系中,通常将教、防、惩互相结合,注重教育预防,但对已发生的腐败行为也决不手软,坚决给予重惩让。值得指出的,是当今一些国家对腐败行为的重惩不仅表现在量刑上的从重从严,而且还表现在对腐败违法犯罪多适用罚金罚和资格罚。许多国家对腐败违法犯罪规定要追回不法财产和处以倍计的罚金,规定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再担任本职务或从事与本职务有关的工作。如韩国《腐败防止法》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因腐败行为被免职,3年内不得从事原所属部门的工作,从退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有关的赢利和私人企业中就业。

中国法律对腐败行为适用罚金罚和资格罚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狭窄,只是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中国对限制担任原有职务或从事原来职业的规定较其他国示范区也较狭窄,内容也不够具体、明确。腐败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或职业的便利条件实施的,如果对行为人不适用资格罚,那么,当他们再次拥有了这样的资格时,其主观恶意又能与其权势或业务相结合,难以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中国法律有必要扩大对腐败违法犯罪行为适用资格罚,剥夺行为人的政治权利、担任原有职务或从事原来职业的权利,以防止其再犯。这对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是非常有益的。

三、中国现行反腐败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现状

截止2014年9月30日,我们党内法规,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总计为1部党章、2部准则、7部条例、2部规则、50个规定、31个办法、7个细则,以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从2012年底开始,中央部署开展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历时两年半的时间,从中央各部门到省区市各党委全覆盖,经过清理摸清了家底,解决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四中全会之后,党内法规建设快马加鞭,制度之“笼”越织越密——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立法法”出台,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章制度重在强化作风建设,《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修订工作全面启动。

在清理的基础上,中央又出台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纲要》提出要在未来5年重点制定45件党内法规项目,其中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就有14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高度评价。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廉政建设的重要规定。这些规定具有极强的指导性、针对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全面改进工作作风的基础。比如,在制度建设方面,十

八大结束后不久,就出台了我们大家后来都耳熟能详的中央八项规定《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之后中办、国办又联合下发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为我们党开展作风建设、改进作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如在强化干部监管方面,出台了《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节选)》、《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在引导示范带头方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节选)》、《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提倡厉行节约方面,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在规范公务接待方面,出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严禁公款送礼方面,出台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

同时,中国还开启了国际反腐新阶段。目前,中国已缔结39项引渡条约和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检务合作协议

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初步建构起国际合作网络。把2014的“主场打虎”和“客场猎狐”势头延续下去,必将成为新常态。政务平台的开通,标志着纪检监察工作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迈入了‘开门反腐’的新阶段。”

反腐与法治的紧密关系,需要通过逐步认识和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形成了一套反腐败的基本战略思路,核心是法治反腐,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

(二)存在问题的分析

1、中国现有腐败的成因

长期的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给予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即做官者以种种物质利益,并赋予他们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私人经济利益的特权。这种封建糟粕是今天的腐败思想得以产生的历史渊源。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腐败现象的伴生具有某种必然性。主要有几个问题:其一,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其二,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其三,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与广大人民的利益需求还有差距。其四,情大于法,在过去甚至是现在,不是把法摆在第一位,在法、理、情问题上没有摆正关系,而是情、理、法,人情第一,把法放到次要的位置。

2、存在问题的分析

中国反腐败并没有完全建立起“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的体制机制,在立法、机构建设、民主参与、制度、体系构建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升反腐败治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建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环境还尚有差距,笔者认为,关键的是不能腐。

反腐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主要采用的是党纪、政纪和法纪等多元治理方式,因而法治反腐在中国长期处于既无专门立法、又无理论体系的状况。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反腐败势必将从政治斗争型转向法律治理型,建立反腐败国家法律制度,构建反腐败法治理论体系,培养反腐法治类高端人才,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战略任务。

四、完善中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最高检提出,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将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同时提出推动完善惩治贪污

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首先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滋生腐败。现实生活中,违法乱纪、权力膨胀腐败、司法公信力丧失,一些民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的存在,都是权力失去制约造成的。其次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中国依法反腐才能做到做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不能做到被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就会变成随意搁置的一纸空文。再次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效规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从源头上反腐的关键。最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坚定全社会的反腐信心和全党反腐倡廉的决心。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和保障;法治是依法办事。

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是依法反腐的基本前提,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注重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掌权者的权力设置边界及权力行使和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是追究腐败者的规则和安排,即关于违反规则构成腐败及其追究的规则。具体一点说,反腐败立法应适应反腐败现实需要,整合散落在公务员法和刑法等国家单行立法以及党内法规中的规定,推动反腐败综合性立法。

(二)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央全会的层面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开启了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也预示着反腐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工程,进入加强法治化的新阶段。要大力推进反腐法治化,必须首先在反腐法制刚性运行上多下功夫。

刚性运行须强化依法反腐思维。法治思维主要是指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法律方法等在思维中有很强的约束力,是实施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反腐败作为我们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主要采用的是党纪、政纪和法纪等多元治理方式,因而无论在思想观念、理论体系还是在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法治反腐都比较薄弱。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但传统的“人治”思想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旦遇到复杂问题或涉及个人利益,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就可能发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这为加强依法反腐建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和良好的环境。所以必须借助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强化全党和全国人民反腐的法治思维,把反腐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将依法治国要求贯穿反腐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不断提高反腐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刚性运行须完善反腐法制体系。要使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建立和完善

一套功能齐全,立得稳、行得通、管得好,能够适应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制定国家反腐败基本法,完善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配套法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要突出重点,加强与反腐败有关的行政、刑事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客观公正审判制度,建立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健全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以严于国家法律的标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纪和国法双轨反腐的法治新思维,强调依法反腐,并不意味着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可以弱化反腐职能,相反要积极与国家司法机关“双轨”并进、分工配合,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定期研究双方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整合各种反腐资源,提高反腐工作成效。

刚性运行须严格依法依纪反腐。强调让反腐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强调要严格依纪依法反腐。一方面,要严格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要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客观与证据合法并重,切实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注意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努力使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客观公正、令人包括腐败分子信服、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此外,还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反腐工作人员依法反腐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依法反腐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反腐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以此促进依法反腐观念的增强和能力的提高,不断推进反腐工作法治化的进程。

(三)加大从严治党力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现阶段从严治党呈现出体系化、结构化、制度化的特征,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大局中的一个枢纽,与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等各项事业紧密联系。

从查办***的“打虎”行动到境外追逃的“猎狐”行动,从中央巡视组的“问题清单”到中央纪委官网的“正风清单”“打虎拍蝇”新常态得到确认。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以八项规定、高压反腐等从严治党举措,给中国政治生态带来的新局面。在国际上,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标志性反腐新政”赢得了广泛认同,预示着中国将在未来持续收获“反腐红利”。

众所周知,党纪严于国法,执纪越严,党纪与国法的无缝衔接将更趋常态化。事实上,中国存在着纪律和法律的“制度双笼”,关键是如何加密加固、互补互促。2014年,依法治国与依纪治党齐头并进,党纪与国法正趋于“双笼合围”。例如在刑法修正案中,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改为视情节性质而定,并保留死刑;以“财产刑”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完善预防性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实施禁业等。又如,建构纪律审查、党

纪处分与移送司法、证据认定等的“绿色通道”,对重大腐败案件依法公审等,这些均是执纪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领域。法治领域的这些重大进展,扎紧了约束权力的制度之笼,成为反腐治本之策。

“打虎拍蝇”为党的治理创下佳绩,“纪检体改”则为改革释放红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项部署,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广泛性、深刻性和艰巨性前所未有,一手抓从严惩治,一手抓从实改革,两手抓、两手硬,是2014年从严治党的主基调,也将是2015年的重大课题。纪检体制、司法体制等关键改革的路线图渐次展开。根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将首次向党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把监督重点落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上,避免“派”的虚化和“驻”的牵制。在惩治中深化改革,在改革中强化惩治,将确保“纪律部队”不断做大做强,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力量。2014年的反腐实践使我们相信,综合治理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政治生态和国家社会面貌,必将使清明常在。

(四)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框架,健全与完善中国反腐败法治化建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在联合国第 58届会议上审议通过。作为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通过的首部专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本,《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公约》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奠定了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法律制度基础。《公约》共

分为8章71条,核心内容涉及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机制、腐败犯罪的定罪与执法机制、腐败犯罪的资产追缴机制三个方面。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

作为迄今为止关于反腐败问题的最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科学性的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倡导的新理念,如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并重,坚持多学科、综合性、广领域的预防战略,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互促进,以及坚持各国依法独立开展反腐败同时加强国际合作等,将改进中国反腐败的法律机制,增强中国反腐败的法律力量。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中国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刑事法网粗疏,刑罚过于严苛的问题,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7]。

1、进一步扩大贿赂的范围

在“贿赂”范围的问题上,《公约》的表述是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的规定是“财物”。贿赂范围的大小影响犯罪的成立和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已经不单纯限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新的贿赂手段层出不穷,如性贿赂、安排就业、解决升学问题等等,这些都符合贿赂犯罪以权换利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借鉴《公约》有关贿赂的规定,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好处”既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一切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各种事物。

笔者认为,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不可交换(收买)性。贿赂犯罪的实质就是权、利的交换,是对职务行为的收买,因此将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界定为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是符合贿赂犯罪的实质的。那么一切予以和职务行为交换的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因此扩大贿赂的范围既有利于严密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也符合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

2、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

《公约》在第15条、第16条、第18条以及第21条分别规定了对本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影响力行贿罪以及对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国刑法目前规定的行贿犯罪包括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第389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 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 条);在行贿犯罪类型的设置上与《公约》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行贿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设计上,我国与《公约》的构成要件存在冲突。我国关于行贿类犯罪的成立,均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条件,相比《公约》的规定,在主观要件上只要行贿人明知是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或者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而许诺、提议、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的就符合行贿类犯罪的主观要件,而不需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且我国刑法关于 谋取不正当利在今后的立法活动当中关于行贿类犯罪,我国可以借鉴《公约》的做法,直接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主观限制条件,这

有利于行贿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符合“严而不厉”的立法原则。

3、废除相关犯罪的死刑

针对腐败犯罪分子大量外逃的事实,《公约》第44条对引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死刑犯不引渡”作为国际惯例理应予以遵循,且《公约》并未排除该国际惯例的适用。中国目前有关贪污罪、受贿罪均存在死刑的规定,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贿赂犯罪的死刑,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被请求国以刑罚为理由拒绝向我国引渡外逃的腐败分子,增加引渡的难度。

鉴此,中国刑法有必要废除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条文。贪污罪、受贿罪属于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我国要减少和废止死刑首先应当从非暴力经济性的犯罪着手。当然,对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也应当区分轻重缓急而分步骤进行,其中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应当特别慎重,应当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提上日程,以免给刑法改革和社会文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司法实践中减少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具体以数额加情节加后果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4、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存在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现象,对犯罪涉及的赃物的追逃已成为打击此类犯罪的首要任务。因此关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公约》第54条规定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缺席审判制度(与

缺席判决相对应,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作的审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且根据《公约》的规定,在腐败犯罪没收资产的返还问题上,必须基于请求国的生效判决,并且引渡的依据往往也是请求国的生效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缺席审判制度规定的缺失,增加了我国追缴流向海外的腐败犯罪的资产,引渡外逃的腐败分子的难度。鉴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不过应当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 对于腐败犯罪而言,适用缺席审判应仅限于犯罪分子外逃且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畏罪自杀的案件,同时构建缺席审判的法律救济机制(重新审判机制、上诉机制)。

5、进一步明确技术侦查的规定

所谓“技术侦查”是指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 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8]。当前主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监听、秘密摄录等。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种类和手段呈现多样化特征,某些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传统侦查手段效果不尽人意。鉴于腐败犯罪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取证的不易性的特点,《公约》在第32条第2款以及第50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腐败犯罪可以采取视听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提供证言,可以酌情使用电子监控、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通过这些手段获得的证据。

中国原《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针对腐败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造成对此类犯罪的技术侦查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导致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困境以及人权保障上的漏洞,而无法可依又容易造成技术侦查的

滥用。鉴此,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技术侦查的措施,并且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综上,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惩治腐败犯罪的规定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还有许多不一致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对这些不一致的地方应尽快进行立法完善, 以便能够使中国和国际上其他国家一同共筑一道坚强的反腐败屏障, 更好地开展国际间反腐败的交流与合作, 使中国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结束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以后,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己经步入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新阶段。我们应当聚焦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精神,在深入分析和解读廉政制度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现有庞大而复杂的廉政制度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以建立国家廉政基本法的手段,来规范和管理中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的确定和实施。在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廉政立法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基础上,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一整套框架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中国打击腐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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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对比中外反腐败情况 研究中国反腐败问题

我国反腐败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腐败是一种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产生而产生的复杂社会历史现象,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早在19世纪,英国的阿克顿勋爵就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而且它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各国都普遍存在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大幅度增强。但是繁荣的背后隐伏着巨大的危机:即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在目前大规模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打击下,腐败之势其锐未销,据检察机关统计数据,各级政府的腐败的确是从人数、金额、程度等方面都在扩大,总的来讲反腐工作事倍功半。本文主要从国外的反腐败成功经验,我国官员的腐败现状、腐败原因,以及如何开展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方面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反腐败 清廉 国外 现状 原因 中国特色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是对腐败问题研究得最权威、最全面和最准确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每年都会发布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2003年至2010年,中国在排行榜上的得分始终在3.5分(腐败比较严重)左右徘徊,根本没有任何一年可以称得上是“长足进步”。

七年来我们的清廉得分在低位小幅高低徘徊,排名从66位下跌为78位,累计下跌达12位。虽然一些人对此排名存在异议,但长期 以来的低位排名也是问题。政治文明、政治清廉是世界大势所趋,再不奋起直追我们就要被远远抛离。如此反腐形势,又如何能令人乐观?

一、国外的反腐败成功经验

世界各国在加强司法和行政部门反腐职能的同时,借助媒体监督、民众举报、签订反腐公约等多种方式,加大反腐斗争力度,惩处高层腐败。如一些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官员腐败丑闻的追踪、揭露起到了廉政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国反腐的力度加大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官纷纷落马。如以色列总理沙龙因涉嫌腐败被起诉;涉嫌腐败导致韩总统卢武铉被弹劾。

2010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丹麦、新西兰和新加坡以9.3分并列第一,被评为本“世界最清廉国家”,中国香港 以8.4分排名第13名。位于亚洲的新加坡和香港与中国大陆文化最相近,我们主要研究下这两个地区的反腐败情况。

新加坡在殖民时期特别是“二战”后到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前,腐败曾是该国人民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1959年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决心清除腐败现象,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寓廉政要求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中,建立和逐步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并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减少腐败动机;厉行法治,依法行政,建立起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尽量减少腐败的机会;建立精干的、高效能的反腐败机构,严厉调查和惩处公务员中的腐败分子,增加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这些方面的措施相互配合,共 同发挥作用,从而做到了使公职人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新加坡如今被公认为亚洲的“清廉先生”,该国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我国香港地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组织的腐败(主要集中在警察系统中)也变得十分猖獗。腐败的恶性发展在70年代初终于引起公众的大规模抗议,从而迫使港英当局下决心粉碎有组织的腐败问题。1974年,港英当局成立了直属于总督的廉政公署,并从整肃警队中的有组织腐败犯罪开始重拳打击腐败分子,香港廉政公署采取了“三管齐下”的反腐败策略:一是赋予反腐败机构很大的独立调查权,高效率地调查和起诉腐败分子;二是成立防止贪污处,致力于消除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中存在的可能导致腐败的漏洞;三是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贪污的祸害并争取他们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支持。经过20年不懈的努力,香港的廉洁程度从90年代至今一直保持比较良好的记录,我国香港地区所创造的教育、惩治、预防“三管齐下”反腐败的策略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

二、我国官员的腐败现状

中国官员的腐败现象究竟到了什么地步?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无法全面的回答,只能作一个轮廓性的描绘。2010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贪污、挪用、逃资海外、公款消费……,光是吞噬国有资 产的方式就不可胜数,例如近期发生的 江西贫困县财政局官员套取约近亿元资金携老婆潜逃案件,震惊全国。从无形的损失来看,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是我国当前社会不稳定的主要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政治制度、社会机制与经济发展的不相匹配,使得社会矛盾丛生,社会不和谐因素不断出现,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主要表现为腐败大案要案数量增加,串案、窝案增多,腐败的群体由低层向高层发展,腐败用人和司法问题突出,徇私渎职严重,腐败动机恶性转化、花样翻新,腐败网络紧密坚固、发案部位呈网状延伸,腐败蔓延呈国际化趋势等。

三、腐败问题原因探讨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治体制、法律体系等与之配套,即上层建筑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使得诸多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呈易发多发态势。

(一)制度不完善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权力的左右,这样就给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在传统的政体中,人治的色彩很浓,家长制的作风占主 导地位。其次是新中国成立不到60年,前30年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还走了一些弯路,我国真正进入民主法制建设的时期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在这样的传统背景下和这么短的时间内,我们要想把制度设计得很科学、制定得很完善,的确很有难度。

从现实情况看,很多腐败现象从表面看来是人的素质问题,但从深层次上看却还是制度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因为有的制度不配套,偏重制定要求式的实体制度,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障制度相对缺乏,使一些制度执行起来弹性很大。其次是因为一些制度滞后或缺失,无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最后是因为监督制度的制度、监督权力的权力偏软,使得一些制度成了摆设。以上这些原因就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发生。

(二)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我国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看,腐败现象的产生存在这样的“三个基本”现象: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的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人民群众形象地描述对“一把手”的监督现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媒体监督太险,下级监督不敢。

特权和腐败案件频频发生就说明了相关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还不能实施有效的群众监督。我们党历来强调,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自 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但是,相当长时期以来,群众监督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监督没有制度化、法制化,其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证;另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一些地方,监督者必须看被监督者的脸色行事。

(三)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教育缺失

改革开放以后,对外交流不断加深,社会文化环境得到了发展,但也也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滋长,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权力观发生了变化,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跌入了腐败的泥潭。此外,我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官僚主义、等级观念、特权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封建社会的固有思想仍然根深蒂固,成为滋生腐败的主要土壤。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思想教育工作,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努力还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当成基础性工作来抓,有的人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与反腐败对立起来,认为“经济要上,反腐败要让”。另外,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没有随着现代人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发展而变化,反腐倡廉教育流于形式、应付,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社会转型期矛盾丛生,应对不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整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但我们也应看到,社会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差异,各利益 主体都希望通过不同方式获取有限的资源,这就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引发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由社会转型带来的腐败问题众多,部分领导干部以非法利益为纽带,运用权力资源为小集团或个人谋取非法私利,形成利益联合体;一些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存在谋私行为,乱收费、做假账、假评估等问题严重;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主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不择手段拉拢、腐蚀掌权干部;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自己与先富起来的人的财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不满意、心理失衡,从而引发了大量腐败行为。

四、关于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的一些思考

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相互交织下进行的,我们既要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到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是关键,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急于求成。

(一)继续深化改革,为预防腐败提供强大动力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旧的体制打破了,新的体制又不完善,就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对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以改革统领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在经济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要在三个方面取得进展:一是完善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垄断;二是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时,进一步提升各种非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三是规范政府行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政治领域,重点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一切公共权力都得到有效的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 依法反腐是国际反腐败经验的重要总结,我国的反腐倡廉也要多加完善具有较强执行力的法律制度,避免假、大、空的政策性规定。同时,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已有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力,促使国家各项廉政措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要加强行政管理方面法律的建设和执行。以《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主体,完善财产申报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处罚力度,严格公务员从业纪律和职业操守,实现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依法从政。

要尽快完善经济管理尤其是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反腐败法律体系,需要金融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支撑配套。要多方征求意见,完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彻底堵塞腐败资金的流通渠道。尤其要重点加强和完善反洗钱和金融实名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重点完善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体系。任何腐败行为都应该得到最严厉的惩罚,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腐败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党内纪律追究、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等不同层面责任之间的衔接配套,建立层次分明、严密科学的责任追究体系。

(三)健全反腐败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监督权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

首先要加强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监督机关的建设,充分保证其侦查权、财政权的独立性,减少干预和阻碍。监督机关要大力发展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腐败案件的发现率。

我们党和国家的创立者毛泽东同志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已经找到了一条反腐“新路 ”即“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在目前的反腐形势下,我们更要坚持这条道路。一是要从宪法和法律上保护人民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保障监督权有效实施的法律细则,建立各级政府对信访、举报、投诉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二是畅通人民监督渠道,完善互联网监督体系,倡导并规范微博举报、网上发帖曝光等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四)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发挥惩治的预防和治本功能 面对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当前,重点是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对于腐败案件,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手软。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纪律的综合治理作用,立足于惩治、教育、预防这三个关键点,在惩处的同时做好教育和预防工作。

(五)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崇尚廉洁的文化氛围

从查办腐败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地方,都是廉政文化建设比较薄弱的地方。当前,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挖掘廉政文化资源,改进廉洁文化教育方式方法,让廉洁理念深入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腐败分子黑名单”制度,并将之与社会信用体系等网络相连接,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举步维艰,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第四篇:中国反腐败

本文首先剖析中国腐败的原因,然后结合国际经验分析解决中国腐败之路。

中国腐败并非单一问题所致,与社会、经济、民生、历史、教育等皆有所关联,但复杂关系中尚有主次之分。

中国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

第一,政府官员对有限的中国资源,如商品、服务、政府导向等拥有很大的分配权。

其中政府导向更是现今中国以土地为商品,拉动GDP,谋取各式各样灰色收

入,催生房地产泡沫的元凶之一。纵观全世界,商品化最厉害的美国,土地

商品化不足20%,欧洲大部分国家不到10%,就连香港也只有50%,况且香

港有完善的廉租房制度。

第二,反腐败机构包括纪检、财政、监察、审计和检察直接处于其监督对象管理之下。

这一现象来源于***下的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与立法权之上,基本没有

一种力量来制衡这种近乎无限制的权力。近年来但凡高官落马均源于上级反

腐败机构的包办,同级反腐败机构形同虚设。

第三,经济对政治的支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国家不得不调用宏观调控来维护

市场安定。历来世界各国腐败最盛时,正是此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官员与

利益集团达成“租金协议”,利益集团利用行政权力谋取利益最大化,官员

利用“租金”巩固自身地位。

中国腐败的客观原因在于“东方人情文化”。

第一,中国历经两千年封建时代,腐败之日遥大于反腐败之日。古代中国有王朝通用的兴亡轮回:开国之时,鉴于前朝之覆亡,反腐败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著名的有朱元璋的户部郭恒案,一次人头落地达三万人(请注意,全是官员,那

个年代全国才多少人,当官的就更少了);王朝中期,纲纪松弛,腐败成为

社会风气,著名的有张居正(对你没看错,一代名相的轿子是32个人抬的,有50平方米大小,比皇帝的气派多了)和和珅,和大人曾感慨道:世人皆

知我贪,殊不知我手下的所有的官办事只认钱,连我本人都不管用;王朝末

期,人民不再指望政府反腐败,只有自己推翻王朝开始下一轮的反腐败---

腐败---反腐败的轮回。如此这般两千年下来,人民对腐败早已习以为常。

第二,受历史所影响,中国人民具有根深蒂固的权钱交易理念。中国企业营销开支中

有一项称为“活动金”或招待费的报销款项。欧美跨国公司的亚太HR总裁

在管理中华区C&B总监时,最先需要了解的便是这“活动金”为何物,并且

如何使之游离于《反海外腐败法》之外。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能有任何宗教信仰。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辈人所信仰的佛

教已经被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所淡忘,与之相对,中国人对比于信仰基督教或

伊斯兰教的西方人在犯错时就缺少一种敬畏感。一个西方官员在收取黑金时

不但会想到严谨法律的制裁,更会想这样的做法会不会受到上帝或安拉真主的惩罚。而中国官员在谋取灰色收入时,却在考虑如何心安理得的享受这笔

不义之财。

西方有句谚语“人没有必要重新发明轮子”,意即对已经被发明出来而且证实有效的东西,人们没有必要再从头摸索。

对于中国的反腐败亦是如此。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与稚嫩的政治和贫瘠的文化不再同一频率上。落后的政治与文化必然会危及经济发展,所以我们对待现时的腐败问题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让我们自己慢慢摸索、探寻,唯有活用“拿来主义”,但不能不加甄别,来者不拒。

制度———中国反腐败的根本问题。

第一,实行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本身范围太大,我们只谈关于反腐败方面的。⑴分散政府权力。对于政府手中的权力进行分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与某个人或某个部门。但这样可能会造成政府办事效率低下,那么就要实行下一条⑵公共权力交叉重叠。当你犯法时,你可以对一个警察行贿,让其视而不见,但你能对所有警察和所有有权力过问案件的人行贿吗?美国在反腐败时设立了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独立检查官、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白宫律师办公室等。试想,一个想腐败的人得躲过多少督察机构的眼睛啊!光有这么多机构还不行,得让它们互相钳制,还能合作办事,这就需要做到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制衡。事实证明,“三权分立”最完善的美国,民众平均投票率不到50%,这说明,民众没有什么特别大的问题需要换个政党解决,或者说民众完全相信国家机器不管在谁的手里都能运作良好。

第二,香港胜在有ICAC。(这是ICAC的宣传语,充分说明了ICAC在香港的重要性)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实行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没有捷径呢?有!是小平同志(请允许我这样称呼我们敬爱的伟人)给我们的“一国两制”。“一国两制”表面上是安定港澳台地区的繁荣稳定,实则是希望后人借鉴港澳台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经验,实现中国的跨越式发展。

透明国际近年的调查结果显示,香港和新加坡是全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它们都有过比中国目前更严重的腐败风气,它们也都有类似于香港ICAC的独立的、直接向最高长官负责的反腐败机构。目前香港ICAC的起诉成功率达到80%,培养出了80余名成功的卧底,吸引各国纷纷前来学习。2007年中国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直属于国务院管辖。希望这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

第三,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曾经表示:“我们一直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一直在”既表明这个工作还在继续,同时也说明这个东西提了很久,但遇到的阻力应该还是甚大,所以迟迟未有结果。对于这个时间表,屈万祥的表态非常外交辞令化。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是“适当的时候”。

建立阳光政府,公示财政收入支出,申报个人账目是国外早已立法明确规定的。加快法制化进程,利用法律限定官员的一举一动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更是反腐败的重大进步。假如所有官员为官清廉成为人民的标榜,何愁中华不复兴。

东方人情文化———解决反腐败的客观原因。

第一,民间力量的崛起。

美国反腐败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媒体与跨国制造业的觉醒。媒体监察体现了舆论监督权的力量,而跨国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国外,它们需要的是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这两股力量孕育了社会群体的腐败共识,东方自己的人情文化禁锢还得靠自己打碎,方能化蝶重生。

第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是国家预防腐败局提出的口号)小平同志在逝世前曾说,他这十年办的最不好的就是教育。诚如以上口号所说——注重预防——这点最重要的不是预防现任官员,而是我们的下一代。香港ICAC中三个部门之一的社区关系处便是专职以教育对抗腐败。而世界其他国家反腐败成功的深层次原因便是形成了反腐败的公众文化和共识。要想长期、彻底实现反腐败,最重要的便是抓好下一代的教育。

最后,从经济学上讲,理想的状态是让治理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在边际上相等,而非彻底铲除腐败。与其花大价钱严打眼前腐败,不如抽出一部分精力放在下一代反腐败观念的教育上。

第五篇:关于中国农村教育现状的研究

《教育科研方法》

一、课题名称:关于中国农村教育现状的研究

二、研究的内容

一)拟研究的问题

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征。农村的义务教育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长治久安。作为具有9亿人口的农村,基础教育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未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在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农村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展,而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财政体制与农村经济状况的变化,农村教育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严重的困难,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影响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更将影响社会的公正与稳定乃至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具体研究内容

主要进行对农村教育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与城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师资力量薄弱,教师待遇差,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经费吃紧,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滞后性,学生辍学较多,读书无用论出现回潮,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等一系列有关农村教育的问题。

三)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城乡收入差距也在急剧加大。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两者的收入比为3.22:1。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公平、公正,而教育公平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核心,没有教育的公平公正,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教育作为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既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又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目标。现代社会的教育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按照现阶段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应该以和谐理念来引领教育发展,通过推进教育的公平、公正,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通过构建和谐教育,来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农村得以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农村发展的基础是搞好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基础教育办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然而,农村基础教育现状却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农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村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

农村教育仍然是为应试教育服务,以升学为目的,教育内容不符合农村实际需要,考上大学的农村学子毕业后,大都不愿回农村,争先选择在城市就业,农村人才大量流入城市。而初、高中毕业后或中途辍学的学生在校所学的知识和农民、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对称,造成农村人才缺乏。这样,既浪费教育资源、增加城市就业压力和社会的不稳定;同时也造成农村应试教育越发展农民

越贫穷的局面。

2、国家对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差。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2000年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中,乡镇、县、省和中央的经费分担比例分别是78%、9%、11%和2%。然而县和乡镇两级的经费负担(占87%)几乎又都转嫁给农民。2002年国家投入于正规教育的总费用为3107亿元,投入于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的经费为243亿元,合计3350亿元,同年GDP为104791亿元,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为3.2%,这和以前相比,虽然有明显提高,但这一比例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2000年达到4﹪的目标。国家教育经费的整体投入不足,必然制约着农村教育的发展。总之,在中国教育总投入中,个人仍是教育投入的主力军。

3、农村教育体系不健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适合农村实际。

初、高中毕业后及中途辍学的学生,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很少,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短缺。农村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适合农村实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相脱离。课程内容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对农村经济发展也作用不大。在如今倡导终身教育的时代,农民子弟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一部分进入各级各类正规中等学校学习外,大部分人在农村很难有机会接受其他的职业教育。由于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农村人口的终身学习机会和发展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使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基本素质相差很大,这不利于新农村建设。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主要还是在追求“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阻碍着课程改革。同时,课程改革总是受到具有守旧思想的教师、学校和家长的强烈反对,因此改革总是迟缓的。长期以来,农村教育“克隆”城市普通教育的模式,即除了不断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外,再没有其他的功能。农村与城市采取相同的教材、教法、进度,这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距甚远,由于在学校硬件、师资水平和资讯等方面的天然劣势,根本不可能都去上大学。绝大多数的农村学生,只能成为极少数尖子生的陪衬,成为这种教育体制和目标的牺牲品。他们中的大多数,苦读八年(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只能回乡务农,因为缺乏生活技能,进城打工没门,搞二三产业无路,只好在家里闲着,面临“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尴尬处境,农民感受不到教育的经济效益。但是同时,乡镇企业面临缺乏大量的初、中级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有一定技术基础的工人的尴尬局面。

4、农村学校与社会相脱离,教育与社会不能协调发展。

学校不了解社会的需求,不了解村民的疾苦,学校的教育资源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就是当地的文化中心,教师就是当地最有智慧的人。但目前,两者之间常常是不相闻问的,学校除了给学生传授知识外,发挥的社会作用很有限。学校遇到办学困难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教育主管部门解决,很少想到依靠乡村的社会力量。同时,家长也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全推给学校,推给老师,同时,家校联系也不紧密,特别是对农村“留守孩子”的教育更是问题百出,教师找不到家长,家长也不主动联系老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学生的良好教育。

改革开放三十年,教育作为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视,给农村教育带来不小的变化。但从农村教育现况来看,不容乐观,农村教育环境与城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教育质量不高;教育课程设置的滞后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生辍学较多,读书无用论出现回潮等现象依然存在。

5、师资力量薄弱,教师待遇差,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由于农村老师的工资普遍比较低,因此一般大学毕业生都不愿意到农村去教书,所以农村中小学的教师整体素质比较低,但是同时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又严重制约着师资力量的调整。比如武汉新洲区的三店街,教师不是超编,而是缺编,50岁以上的老师比重偏大,因为学校工资低,优秀的老师和毕业生都不愿意去。一般说来,农村高级教师每个月工资才1000多元,一般的老师只有600多元,民办的代课老师只有200多元,有些教了30多年的民办老师只有300多元,这样还不如出去打工。尽管如此,很多想要进来的毕业生还进不来。一方面主要的骨干教师大量流失,尽量往城里调,另一方面,学校宁愿增加代课教师,因为一名公办教师的工资相当于五六名代课教师的报酬。在农村很多学校,没有体音美教师,老师往往是全才全职,什么课程都教,如此可想其教学质量,很多学生到了小学六年级还不如城里的二三年级的学生,连自己的姓名都拼写不出来。

三、研究现状分析(500字以上)

一)该主题有没有人研究过

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以前好多学者研究过农村教育问题,二)本选题及科研设计的创新之处

本选题比较详细的探讨了当今中国农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经验和平时的观察,研究得出最实际的结论

四、选题意义(500字以上)

中国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发展,而农村教育的发展尤为重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一历史任务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把建设新农村作为二十一世纪中国发展的一个战略来考虑有其必然性。因为只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保持国家的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农村教育是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首先要使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富裕,加快转移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实现农业产业化、科技化,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使农村教育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尤其应当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的文化素养和科学技术水平,使农村教育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农村教育真正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当前农村的基础教育存在着经费不足、师资力量匮乏、教学质量不高、教育致贫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地对农村教育实施救助。

五、研究过程(500字以上)

一)研究方法

文献借鉴法:查阅与思考当今中国农村教育现状的相关的基础理论、应用理

论资料,及时分析、整理,充实本课题的理论基础,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促进研究的深入。

调查问卷法:通过调查问卷,可以走进农村校园,了解师生对不同课堂教学方式的意见,在实践中探索学生欢迎的、高效的课堂教学策,农村教育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名家教学案例,不断反思,逐步提升研究农村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经验总结法:及时总结实验经验和教训,修改、补充和完善操作措施,力争使研究水平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

二)研究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农村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定研究课题,撰写课题申报材料并申报课题。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

1、学习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研讨、制定课题研究方案。

2、进行与师生,学者交流工作。

3、组织开题。

4、按照计划开展活动,进行阶段小结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通过课题研究成果总结,交流与推广,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做好结题工作。

三个阶段不是截然分开的,是相互交叉进行的,只是各有侧重。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4月——2010年5月)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5月——2011年6月)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1年6月——2011年7月)

四)成果形式

书面报告和电子PPT的结合总结

六、参考文献

《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诱因及破解策略》(张雷 张茂聪文)。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教育改革》(朱永新著,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

《我国基础教育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孟旭,樊香兰.中国教育学刊,2003,(4)

《中国农村教育问题研究》廖其发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6-04出版)

《中国农村教育平等问题研究》张锦华、吴方卫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02出版)

中国反腐败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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