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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5篇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1-42214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0 22:09: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 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3.2 防护容器 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4.2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4.3 密封源检验合格证书、到货登记以及发放、转证等有关资料应与密封源同时长期保存,并定期核查。对防护容器的要求

5.1 贮存容器和运输容器必须便于密封源的取放。

5.2 运输容器要便于搬运,并应设有能证明确实未被开启的“铅封”之类标志物。

5.3 工作容器应标明编号、型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5.4 当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和环境,确定工作容器附近相应的剂量当量率限值,保证周围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相应的年剂量限值要求。5.5 工作容器必须具备源位指示器,明确显示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或工作位置。5.6 工作容器必须设有防止密封源脱落或被无关人员打开的特殊结构。密封源贮存

6.1 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 备。

6.2 贮源室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贮源室应有专人管理。

6.3 有些贮源室须建造贮源坑,根据存放密封源的最大设计容量确定贮源坑的防护设施,贮源坑应保持干燥。

6.4 贮源室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5 贮源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6.6 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与防盗等安全设施。7 密封源运输

7.1 密封源运输应遵守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7.2 密封源运输车辆不得混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3 密封源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止密封源丢失、颠翻散落或被盗等安全设施。

7.4 密封源到货后,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包装箱表面污染辐射水平及剂量率监测,核对检测结果与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是否相符。8 操作要求

8.1 密封源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辐射防护的职业卫生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8.2 操作人员应根据密封源的数量和活度,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充分考虑时间、距离、屏蔽设施等因素,采取各种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使受照剂量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8.3 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密封源事故应有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8.4 操作密封源应根据其类型和活度,使用相应的工具和屏蔽设施。8.5 密封源更换容器时,应有专业防护人员负责现场操作剂量监测。

8.6 密封源装置野外作业时,在有用线束投照方向应提供一定范围的控制区。8.7 用人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第二篇: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8—19961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8—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使用非密封源进行放射性示踪测井的实践。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29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930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

3.1 放射性示踪测井 radioactive tracerlog 用注入油井内的放射性示踪剂确定流体在井管内或地层孔隙间的运动状态及其分布规律和井身工程质量参数的方法。

3.2 井下释放器 in-well releaser 盛装放射性示踪剂并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点或定时释放到井内的一种装置。4实验室及其他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实验室

4.1.1 实验室的分类、分级、选址和布局

4.1.1.1 按照GB 4792与GB 8703的规定要求,结合油田测井中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和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油田测井用非密封源实验室属于第三类开放型单位,乙级或丙级工作场所。

4.1.1.2 乙级实验室可以设置在单独建筑物内,也可设置在一般建筑物的一层或一端,但必须有单独的出入口。

4.1.1.3 实验室应按照操作放射性水平、放射性污染的危险程度,依次分为清洁区(包括办公室、休息室等)、低活性区(包括仪器维修室、放射性测量室和更衣、淋浴及辐射剂量监测间等)和高活性区(包括开瓶分装室、贮源库与废物贮存设施等)等三个区域。气流方向应从低活性区至高活性区。4.1.2 实验室的卫生防护要求

4.1.2.1 地面、墙壁、门窗及内部设备的结构力求简单,表面应光滑、无缝隙;地面应铺设可更换易去污的材料,并设地漏接一般下水系统;高出地面2m以下的墙面应涂以耐酸、碱的油漆。

4.1.2.2 开瓶分装室内必须设通风橱(或工作箱),橱内应保持200Pa的负压,其排气系统应设过滤装置;橱内下接低放射性废液贮存设施;橱内还应配备屏蔽β、γ外照射的防护设施。

4.1.2.3 应有良好的通风与照明,乙级实验室内换气次数为每小时4~6次,丙级实验室内换气次数为每小时3~4次(或自然通风)。

4.1.2.4 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容器或贮存设施。

4.1.2.5 乙级实验室内设卫生通过间(包括更衣、淋浴和辐射剂量监测设施等),丙级实验室内应设置供更衣、洗手和辐射剂量监测的设施等。供水采用脚踏或臂肘式开关。4.2 贮源库

4.2.1 贮源库应与开瓶分装室相连接(或相邻)并有单独的出入口。墙壁、门窗的材料与结构要具有防盗与防火的作用。

4.2.2 贮源库的地面要光滑无缝隙、易去污、易冲洗。贮源库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和良好的通风与照明。4.2.3 墙壁与门窗要有足够的防护厚度,必须确保公众受照剂量当量符合GB 4792和GB 8703的规定。4.2.4 库内必须设贮源坑或池,源坑(池)内应保持干燥,其上口应至少高出地面10~20cm,设有防护盖,并且能加锁。室内人员活动区域内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4.3 贮源容器

4.3.1 所有放射性核素、示踪剂都必须盛放于严密盖封的内容器内,然后根据其辐射特性再放入具有一定屏蔽能力的贮存运输容器中。内容器外表面应有示踪剂生产批号和放射性核素名称、化学形式、物理状态、活度与标定日期的标签及鲜明的电离辐射危险警告标志。并附有含上述内容的说明书。

4.3.2 盛装放射性示踪剂的内容器应选用质地坚韧,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的容器,不应使用容易损坏破裂的容器。

4.3.3 贮存运输容器应便于搬运和易于放入与取出内容器,而且必须能加锁。其外面除有容器编号和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与标定日期外,还必须有鲜明的电离辐射危险警告标志和“当心电离辐射”字样以及使用单位名称。距防护容器外表面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1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贮存运输容器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得超过4×10(上标始)-1(上标终)Bq·cm(上标始)2(上标终),β不得超过4Bq·cm(上标始)2(上标终)4.3.4 贮存β放射性核素的贮存运输容器壁厚必须大于β粒子在该容器材料中的最大射程,β粒子最大能量在1MeV以上时,需注意屏蔽韧致辐射。4.4 废液废物贮存设施

4.4.1 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的分类按照GB 9133的规定执行。4.4.2 低放射性废液的排放按照GB 8703的规定执行。

4.4.3 实验室内应设放射性污物桶,所有固体放射性废物应丢入污物桶内收集或放入贮存设施内暂存。污物桶和贮设施表面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

4.4.4 实验剩余放射性溶液和高浓度的容器刷洗液等不能排放的废液,按半衰期长短分别收集在专用收集容器内,可作为放射性废物在贮存设施中封存。5 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1 一般要求

测井用非密封源的操作应遵循GB 11930中有关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a.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毒性较低、Υ辐射能量较低、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核素,并尽量减少使用及贮存的活度;

b.采用远距离操作,尽量选用机械、自动和密闭的方式操作; c.熟练操作技术,努力缩短操作时间; d.及时处理放射性污染,防止污染的扩散; e.尽量减少放射性废液、废物的产生;

f.加强安全防护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5.2 实验室操作卫生防护要求

5.2.1 操作放射源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熟悉操作程序,核对放射性物质名称、活度、出厂日期、总量、分装量,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检查实际活度是否与标示活度一致。

5.2.2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确认切实可行,并经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认定操作熟练后,方能正式操作。

5.2.3 对开瓶、分装、配制、蒸发、烘干溶液或当有气体、气溶胶产生的操作须在通风橱或操作箱内进行,易于造成污染的放射性操作必须在铺有易去污材料的工作台上或搪瓷盘内进行。5.2.4 吸取放射性溶液时,严禁用口吸取。

5.2.5 工作场所要经常湿式清扫,清扫工具不得与非放射性区混用。

5.2.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原则,熟悉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法(见附录A)。5.3 测井中的卫生防护要求

5.3.1 测井中释放放射性示踪剂应采用井下释放方式,将装有示踪剂的井下释放器随同测井仪一起送入井下一定深度处,由井上控制在井下释放放射性示踪剂。5.3.2 采用井口释放方式时,应先将示踪剂封装于易在井内破碎或裂解的容器或包装内,施行一次性投入井口的方法;禁止使用直接向井口内倾倒示踪剂的方法,以防止污染操作现场。

5.3.3 释放放射性示踪剂前,必须经过认真检查井口各闸门、井管压力与水流量正常,井管与套管通畅,井口丝堵与防喷盒结构严密后,按照常规操作程序释放示踪剂,防止含放射性示踪剂的井水由井口回喷,污染井场与环境。

5.3.4 操作放射性示踪剂和扶持载源井下释放器或注测仪进出井口时,必须采用适当长度的操作工具。5.3.5 测井现场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有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范围,应划为警戒区。并在其周围设置电离辐射危险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3.6 现场测井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专用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要做到统一保管和处理。操作强Υ放射源时,还应使用铅防护屏和戴铅防护眼镜。

5.3.7 放射性示踪测井施工前、后,须按7.3与7.4进行常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妥善处理。5.3.8 未用或剩余放射性示踪剂(或连同释放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必须带回实验室处理。

5.3.9 每次使用后的井下释放器及同位素注测仪的同位素小室,必须带回实验室内,由专人在专用洗刷池内冲洗、去污及维修、保养后待用。6 测井用非密封源运输的卫生防护要求

6.1 油田外部运输时,其包装和运输工具要求应符合GB 11806中的有关规定。

6.2 供测井用载运放射性物质的专(兼)用交通工具,必须设有固定源罐的安全装置与防护设施,并且能与车上的固定物连锁。

驾驶员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应符合GB 4792的有关规定。车辆外表面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距车辆外表面1m处不得超过2.5μGy·h(上标始)-1(上标终)。6.3 搬运或传递放射源的工具必须操作灵活、使用方便、性能可靠,并使放射源与人体间保持适当的距离。7 防护监测

7.1 个人剂量监测按照GB 5294的规定执行。

7.2 所有放射性核素的容器及其外包装,贮存和运输设备,使用前、后要进行Υ辐射水平和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的测定。

7.3 实验室内每次高活性操作和现场测井操作前、后,必须对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和设备及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进行测量,必要时应测量空气中放射性气溶胶浓度。

7.4 当实验与测井操作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实验室或现场时,必须测量其裸露皮肤、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沾污水平,发现污染,立即妥善处理。

7.5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辐射水平与设备、地面及墙壁表面的放射性污染水平,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监测。7.6 环境剂量监测按照GB 8703中规定执行。

附录A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原则与应急措施(参考件)A1 处理原则

a.尽早采取去污措施; b.配制合适的去污试剂;

c.选择合理的去污方法,防止交叉污染和扩大污染; d.正确处理废物、废液; e.穿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f.详细记录事故过程和处理情况,档案妥善保管。A2 应急处理措施 A2.1 一般污染事故

A2.1.1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洒、漏,可用吸液球或吸水纸吸干,粉末状放射性物质的撒落,可用胶布粘贴或湿抹布清除,然后用温水仔细清洗。为防止污染的扩散,去污程序应先从污染轻的周围渐向污染重的部位。

A2.1.2 如经反复清洗效果不明显时,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化学性质和污染表面的性质,选用有效的去污剂进一步去污。A2.2 严重污染事故

A2.2.1 立即通知在场的其他人员,同时迅速标出污染范围,防止其他人员进入污染区。

A2.2.2 当皮肤或伤口受到污染时,应立即进行清洗;当眼睛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用水冲洗;如果放射性物质有可能进入体内时,应立即通知医务人员,必要时及时采取急救促排措施。

A2.2.3 污染区的人员经采取减少危害和防止污染扩散的必要措施后,要脱去被污染的衣服并将其留在污染区,立即离开此区。

A2.2.4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并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的方案,并协助主管人员组织实施。污染区经去污、监测后,经防护人员批准方可重新工作。

A2.2.5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作为查找事故原因,改进防护工作,鉴定健康状况的依据。A3 常用的去污试剂和方法 常用的去污试剂和方法见表A1。表A1 常用的去污试剂和方法

续表 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胜利油田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乔东亮、邓太平、杨迎晓、孙作忠、张华宗、胡士良。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第三篇: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目的

为了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的领用、使用及归还。3 职责

放射源的存放管理归工程公司安全处负责,使用管理归HSE管理室负责。4 使用程序 4.1 放射源的领取

项目部试验室需要使用放射源,必须先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并经过工程公司安全处同意后才可领取放射源。4.2 放射源的使用

放射源在现场使用,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自己或他人伤害,一切责任由操作者承担。

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操作者必须携带报警器,违者每次罚款50元。操作者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将放射源收回,并仔细检查装置,分析原因,若操作者不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在排除异常之前不得使用放射源。4.3 放射源的归还

项目部试验室在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将放射源装置表面清理干净,并整理好后放到放射源储存库存放。放置好后由设备管理员签字确定后才算归还。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

第四篇:设备密封管理标准

设备密封管理标准

一、密封点分类及统计范围

1.动密封:各种机电设备(包括机床)连续运动(旋转和往复)的两个偶合件的密封,属动密封。如压缩机轴、泵轴各种釜类旋转轴等均属动密封。

2.静密封:设备(包括机床和厂内采暖设备)及其附属管线和附件,在运行过程中,两个没有相对运动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属于静密封。如设备上的管线法兰,各种阀门、丝堵、活接头;机泵设备上的油标、附属管线;电气设备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仪表孔板、调节阀、附属引线以及其他设备的结合部位,均属静密封。

二、密封点计算方法

1.动密封点的计算方法:一对连续运动(旋转或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算一个动密封点。

2.静密封点的计算方法:一个静密封接合处,算一个静密封点。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称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门另有丝堵或阀后紧接放空、则应多算一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特别部位,如连接法兰的螺栓孔与设备内部是连通的,除了接合面算一个密封点外,有几个螺栓孔应加几个密封点。

3.泄漏点的计算方法: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因焊缝裂纹、砂眼、腐蚀,以及其他等原因造成的泄漏均作泄漏点统计。

4.泄漏率计算公式:

静(动)密封点泄漏率=静(动)密封泄漏点/静(动)密封点总数×100%

三、密封点验收标准

1.静密封点验收标准

(1)设备及管路的结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无渗透、无漏痕、无污垢。

(2)仪表设备及明引管线,焊接及其他连接部位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真空部位用吸薄纸条的方法)。

(3)电器设备、变压器、油开关、油浸纸、绝缘电缆头等结合部位,用肉眼观察,无渗漏。

(4)煤气、氨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试漏,无气泡;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5)酸、碱等化学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迹、无漏痕、不结垢、不冒烟,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6)水、油系统,宏观检查或用手摸,无渗漏,无水垢。

(7)各种机床的各种变速箱、立轴、变速手柄,宏观检查无明显渗漏。

2.动密封点验收标准

(1)各类往复压缩机曲轴箱盖允许有微渗油,但要经常擦净。

(2)各类往复压缩机填料使用初期不允许有泄漏,运行间隔期末允许有微漏。对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填料状况,在距填料外盖300mm内,取样分析,有毒气体浓度不超过安全规定范围。填料不允许漏油,而活塞杆应带有油膜。

(3)各种注油器,允许有微漏现象,但要经常擦净。

(4)齿轮油泵允许有漏油现象,每2分钟频度不超过一滴。

(5)各种传动设备采用油环的轴承不允许漏油,采用注油的设备允许有微渗,并应随时擦净。

(6)水泵填料不允许泄漏范围:初期每分钟不多于20滴,末期不多于40滴,(初期一个月,末期三个月)。

(7)输送物料介质的填料小于15滴/分。

(8)用机械密封的各类泵,初期不允许有泄漏,末期每分钟不超过5滴。

四、密封点管理区域的划分

1.生产装置所属设备,管线和配件及附属冲洗、消防、生活等设备,管线和配件的静、动密封点管理,由各生产装置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2.生产装置内仪表工艺管路,风管、仪表专用伴热管线(包括一次阀及阀后所属引线),压力表的密封点管理,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

3.消火栓密封点管理,由灭火栓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4.装置外生产系统供料和其他物料的公用工程管线的密封点管理。

一、组织与分工

1.机动处设专职的防腐蚀管理人员,负责全厂设备的防腐蚀计划和技术管理工作;车间设备员负责设备防腐蚀的具体管理工作。

2.防腐蚀管理的试验研究人员和施工单位,要不断地进行问题设备腐蚀与防护调查,制订防腐蚀课题与规划,分析腐蚀原因与防护方法,总结防腐蚀经验与成果的防腐蚀技术。

3.设备部门应保证防腐蚀设备的材质和防护方法及结构的正确、合理。制造部门(单位)所制造的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图纸与技术要求,安装者要了解防腐蚀材料的性质与要求,防止安装时损坏。

二、档案资料的建立与技术管理

1.凡受到生产介质腐蚀的设备、管道等,由机动处组织建立防腐蚀档案和卡片,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操作温度、压力、物料介质、性能以及防腐措施,施工日期、施工工艺、使用情况、每次检查、检修情况等。一般受大气腐蚀的设备要按台或区域建立防腐蚀记录台账,防腐一次,记录一次。

2.机动处应根据生产中的腐蚀问题和现有的施工力量,于每年6月15日前组织审订下的防腐蚀计划,其中包括试验研究项目和设备试制预算费用等。

3.凡易于遭受腐蚀的设备,均应采取合适的防腐蚀措施,对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蚀措施。经过生产实践证明,确属不适当的,由车间提出新方案,经机动处审查,设备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修改设备的原防腐蚀措施。

4.新耐蚀材料的使用与新防腐技术的推广,必须经过小型试验和中型鉴定,用于生产必须有可靠的科学根据。

5.机动处负责组织有关生产车间,对大气腐蚀进行试验研究,分析腐蚀原因,提出防腐蚀措施以及防护的方法。对生产中腐蚀严重,造成生产被动的腐蚀问题做为主要课题进行试验研究,确定合适的防腐措施。

6.改变生产中的工艺条件或设备、管道、管件的更换与增添,都必须考虑到材质的耐腐蚀性。

三、维护与检修

1.对已采取防腐措施的设备,要定期检查、计划检修。对防腐措施的改进(包括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应结合计划检修一并进行。

2.杜绝“滴、漏、跑、冒”现象,不得随意安设倒淋、放空管。设备检修放空的废气、污液等,也要严格处理,防止对设备和建(构)筑物的腐蚀。

3.设备停止使用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倒空、吹洗、充氮、除油等。

4.有防腐层的设备,严禁焊接构件。必须焊接时,要有可靠的措施或焊后重新防腐。

5.使用特殊耐蚀金属或合金材料时,应严格遵守制作与检修的焊接、清净、热处理等工艺规程。在腐蚀性较强的介质中,避免不同类的金属固结一起使用。

6.严禁锤击和敲打非金属设备及有防腐层的设备、管件。

7.严格执行防腐蚀设备的检修、施工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

8.延长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结合大修和日常维修进行除锈防腐刷油工作。

9.采用的防腐蚀材料要符合技术要求,应有检验合格证及出厂日期。

四、设备防腐蚀检查和记录

1.机动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的设备、管道和厂房建筑物的腐蚀和防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鉴定,并提出书面报告。

2.要逐步采用现代的状态监测仪器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腐蚀状态监测,为预测维修打好基础。

3.设备腐蚀的定期检查包括如下内容:

(1)腐蚀类型的分析,腐蚀的深度,焊缝情况,腐蚀产物的分析。

(2)金相显微检查、探伤、防腐层老化程度、龟裂、脱落情况,磨损和其他损坏现象等。

4.检查的结果做详细记录(一式两份),由机动处和车间入档保管。

5.检查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时,对于同类型设备,根据其数量抽查1~2台。同类型管道,在总管线或支管上取两段检查。

第五篇: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省,部分城市都硅有r.播电视塔。按总发射功率可分为lOkW、30kW、60kW、90kW 四类。电磁辐琳目前已被列为造成公害的污染物,而广播电视塔电磁辐射是造成环境电磁辐射的主要来源之一。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目前国内外尚未报道。:奉标准是卫生部下达的“七五”期间重点攻关课题“工业企业卫生肪护距离标准体系研究”中的子课题之~。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研所负责起草。起草人:李汉珍、邵强、张春利、黄俊铭、王军。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监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包括以下内容: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②洙语;③ 标准内容(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④ 附加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电视塔与居民区之问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 适用于地处平原、徽丘地区的新建及扩建、改建的电视塔,现有电视塔可参照执行。

电视塔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电视塔发射机总功率及天线架设高度而定。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源(电视塔发射天线)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发射机总功率 天线架设高度* 卫生防护距离

10KW50500

100400

200300

300200

30KW50700

100500

200400

300300

60KW501000

100900

200800

300700

90KW501200

1001000

200900

300800

天线架设高度幕指电视塔上发射机天线相对居区的净高注:若天线架设高度偏离标准中的数值,应接插值原则确定本标准填补了我国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空白,于1993年12月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环境卫生标准分委会评审通过。于1995年6月发给了成果证书(证书号:95一o682)。车标准由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于1995年4月推荐应用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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