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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1-56442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7 15:49: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33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员选拔聘用

第一条本章节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的选拔、考核、聘用管理。

第二条 新聘驾驶员须进行面试,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宜性测试。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男姓,年龄 25~45周岁,身高 160cm 以上,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面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良好;

4、心理素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第四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从业资质条件: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 A1、A2 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陇运快客”标识客运车辆必须持有公司或子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

4、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安全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0万公里以上,且近3年内驾驶车辆无发生致人员伤亡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无酒后驾车、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纪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纪录等。

第五条 新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按照个人填写报名表、面视、岗前培训考核;公司(子公司)审核、发放内部《准驾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交纳安全保证金、试用期实习;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聘用。

第六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公营车新聘驾驶员由安全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分两部分进行。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驾驶技术、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等。

考核合格后,发放内部准驾证,进入试用期实习。第七条 新录用驾驶员,须在进入试用期实习前交纳安全保证金(公营车驾驶员交纳10000元,解约时结算退还),经3个月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公营车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签订公司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第八条 聘用驾驶员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公营车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签订1次,合同期满,一方提出解约,需提前7天告知对方。

第九条 驾驶员因年龄、身体或其它原因,失去职业资格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加盟车主聘用驾驶员,须通过公司岗前培训考核,或通过公司驾驶员资格、驾驶技能审查合格,与加盟车主签订劳动用工协议(雇佣合同)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取得公司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节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纪律,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车上各项设施齐备,确保有效使用,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

4、节约油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5、保持车容整洁,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乘车秩序,特 殊情况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装卸和保管工作。

6、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保证正点发车。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上岗规定:

1、按要求着装和佩戴证章;

2、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公司内部准驾证及相关有效证件,按规定进行车辆安检和报班,在规定时间将车辆开到站台。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妥善保管公司内部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班和驾驶车辆: ⑴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⑵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⑶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⑷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出车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带病或带不良情绪上岗。

4、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部件是否良好有效,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和发动机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轮胎是否符合正常运行条件,如发现有异常或异响现象(包括轮胎漏气或慢散气或充气不足)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车辆上站后,应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乘车 秩序、检查行包装放;途中应协助乘务员装卸行包。

6、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严禁穿拖鞋、吸烟、打移动电话、超速、疲劳驾驶等。

7、协助乘务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8、途经收费站、检查点应主动停车,办理过境手续。

9、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

10、遇有车辆发生机械故障、路堵或其它非常情况,应协助乘务员向旅客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并在最快的时间内处理故障。如无法继续运行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报告,做好救济、转运和接收工作。

11、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12、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和400公里以上强制轮流休息制度。

13、按规定线路营运,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

14、未经批准禁止搭乘无票人员和行李货物,严禁在运行途中上下旅客和行包(非常情况除外)。

15、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回站卫生清洁和例检工作,加足燃料润料,将车辆停放在规定位臵,做好第二天正常运行准备。

16、下班前,应及时交回行车路单,加油油票(当班驾 驶员必须在其上签字确认)等单据,不准错交或遗失。

第三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掌握安全行车常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落实“84220”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单程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班次,必须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超长线路应保证驾驶员落地休息,停车换人,接驳运输。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营、加盟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凡是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加盟车由车主自行确定金额,收取管理),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收集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安全驾驶信息包括行车安全和行车事故,重大事故应建立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十九条 加盟经营者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 理规定的人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加盟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按职责对驾驶公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不符合跟车实习的人以及外单位人员驾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

3、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4、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

5、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各行其道,适速行驶,礼貌行车。出车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乘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 :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做到“二不” :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行车做到“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

6、行驶途中遇危桥、险路、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须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谨慎驾驶通过,必要时下客后方能通过,不准冒险通过危险路段。雨雪天、雾天及 超车时严格按有关行车规定谨慎驾驶,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7、车辆加油(汽)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汽)。

8、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9、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与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10、公司每月组织2次安全学习。加盟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原则上由兰州分公司统一组织,有条件的加盟车主可申请自行组织,但分公司须派管理人员参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保证足够的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违法驾驶、交通事故、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安全操作、教育培训及心理生理状况等从业行为进行考核(周期不大于3个月),考核结果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挂钩。每月查询一次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驾驶员交通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制定本章节。第二十四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公司(子公司)、加盟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配合公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听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将圈定现场,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

3、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违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有损企业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坚持从严管理、治病救人、教育为本的原则,根据违纪事实、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程度,分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检查反省、经济处罚、学习培训、待岗辞退等,对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详尽的,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按公司专项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13]28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因驾驶员违规操作或疏忽,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车辆明显故障异常,致使车辆带病运行损坏违修的,依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当班驾驶员应承担全部损失的50%。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予以辞退。

3、拒不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的,除停班、培训、学习外,每次按公司《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私带无票人员乘车(包括本人亲友),按公司《稽查处罚条例》执行。

5、因人为因素使GPS监控终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公司营运车辆GPS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违法违规,被公安交通部门抄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进行停班整顿。属驾驶员责任的,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因违法停车、停靠造成扣证或罚款的,其费用由当班驾驶员承担。

2、因个人因素,车辆不能按时参加检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在站外或运行途中无特殊原因下客,造成线路牌、营运证被没收或扣罚的,补办牌证费用由当事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原因造成乘客漏乘、错乘(包括中途休息后漏乘、错乘)的,除向乘客当面赔礼道歉、承担乘客全部损失外,每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正当管理、调度或违反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批评教育的驾驶员,累计3次安排下岗学习;无理取闹的,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与乘客发生争吵,或驾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争吵、打架的,无论起因如何,一经查实,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必要时停班学习补课。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或直接管理者)有下列违章违规,负直接责任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2、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4、私自带徒开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6、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所造成的机械故障损失由个人承担)。

7、发生客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的。

8、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班学习1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含公司内部《准驾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人工直流供油。

4、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 元至5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营运线路。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办法驾车。

3、严重超速行驶。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

5、查实因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导致不安全驾驶被旅客投诉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警告无效,继续违犯的,处 100 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2、穿拖鞋开车的。

3、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公司证章的。

4、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5、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或辞退:

(1)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2)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严重违法2次的。[注:严重违法是指: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3)因不良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负全责或主责的;(5)触犯法律并受到刑事法律处理(劳改劳教)的或虽未受到刑事处理,但对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服从管理,无理辱骂管理人员的。(7)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聚众闹事的。

(8)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被吊销的。

第六章 驾驶员考评与奖励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或阶段性对公营车驾驶员工作进行讲评,依据单车效益、节能降耗、车辆完好率、安全无事故保持率、出勤率和遵纪守规等情况对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并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进行驾驶员诚信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优秀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营车驾驶员月工资与工作情况挂钩,由兰州分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驾驶员予以奖励。第四十三条 公营车驾驶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1、积极掌握客运市场和经营生产相关信息,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2、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做出特殊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3、主动协调解决公司经营生产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的;

4、对提高车辆所在线路运营效益有重要贡献的。

第二篇: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www.teniu.ccG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擅自关闭、拆装或故意破坏车用GPS定位系统装置的;

(八)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九)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十)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驾驶车辆未进入车辆始发站进行车辆例行安全检查的;

(三)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四)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的;

(五)不服从车站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线路或运行走向的;

(七)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3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公司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5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20%)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对所驾客运车辆改型的;

(八)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另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事故责任的划分,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一律停岗整改7天,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

第七节 驾驶员经营服务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5分,处以200元-3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首末班时间运营,且擅自变更或停止运营的;

(二)随意上下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未出具有效车票凭证的,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票、优惠乘车的乘客的;

(四)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未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的;

(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从事运营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3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的;

(二)车容车貌不卫生、整洁的;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与人闲谈,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空调车厢内高于28℃时,未按规定开启车辆空调设备的;

(五)未配备语音报站器或没有使用语音报站器的;

(六)驾驶员衣着不整洁、未文明语言、礼貌待客的。

第四十条 对同时违反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的,按照罚款金额最高的单项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节 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在本公司上岗资格,并予以辞退: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年满60周岁的;

(三)发现有重大疾病,影响安全行车,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四)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且安全意识不牢,屡教不改的;

(五)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连续3次以上的;

(六)连续2年公司安全考评不合格的;

(七)一个月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2次或轻微事故6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半年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3次或轻微事故10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 果的,一年内严重交通违法达2次以上(含2次)。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②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上(含20%)的;③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二)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九节 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安全考评达到优良,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经营行为量化考核加分标准以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办[2010]17号文件《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加分分值为准,奖励标准按照《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每分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连续五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驶员,经营安全科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科室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中第七章和第十七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客运驾驶员岗位职责

客运驾驶员岗位职责

1、客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车、简易维护、一般性检验、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队以及车辆的清洁、保养责任。

二、出车前应随身携带符合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明驾驶员资格的证件,同时检查车辆行驶运营中的需随车携带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钻研技术,全面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技术管理,行车途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技术状况,随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不超员、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五、坚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正点运行,礼貌待客,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杜绝甩客、倒卖旅客、粗暴待客等损坏企业信誉的行为。

六、负责车辆运行过程中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认真查堵“三品”上车,正确处置遭遇火灾、抢劫、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抢救突患严重急症的旅客或伤员,持续提高企业的营运信誉。

2、客运司机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负责接送旅游团、长途乘客等;

2、负责公司车辆保养、维修和清洁工作;

3、定期送外消毒,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4、协助处理公司车辆保险、索赔、年检办理;

5、协助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6、做好出行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燃油使用记录;服从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客运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

1、热爱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的和谐、团结和稳定,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①严格履行公司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严禁任何恶意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如散布谣言、拉帮结派、制造混乱;

③严禁以任何方式恶意对抗公司管理;

2、维护核心景区正常的运营秩序,负责驾驶公司分配或临时指定的车辆,完成公司安排的运输任务。

①严格服从公司管理,服从公司轮岗或有关调整安排;

②严格执行《调度管理办法》,服从站场调度管理,严禁违调;

③在核心景区内严禁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破坏、干扰、中断正常运营秩序。

3、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及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禁止违章驾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①在核心景区不超速、不超车,弯道及会车时减速行驶;

②严禁酒后驾车和擅自出车;

③严禁行车中使用移动电话;

④在景区外严格按规定的速度及路线行驶,严禁在外延时逗留;

⑤严格按公司规定上下客、停放车辆、候班。

4、严格履行主车驾驶员机务日常维护及检查责任,并配合做好机务检查工作。

①每天认真统计行驶里程数,向分队长及时申报800-1000公里安全检查,一、二级维护保养及小修情况;车辆如有机务隐患,及时报修。运行里程满800-1000公里时及时上安全检查台自行检查安全关键部位(转向器、转向节、转向节臂、横直拉杆球头、刹车管道、安全阀、钢板弹簧、减震器、传动轴万向节、传动轴螺丝等底盘机件的安全部位)并据实做好记录,确保无重大机务安全隐患,杜绝病车上路;

②每天上车前、下车后对车辆的油、水、灯光、仪表、轮胎气压等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报修;

③定期检查车内配备的灭火器状态,使用期满及时申报更换;

5、规范服务,善待游客。

①讲究仪容仪表、车容车貌和车辆卫生,按公司要求规范候班待客、适时开启空调、播放VCD;

②做好“3米微笑服务”工作;

③每天积极配合经营助理、分队长的优质服务抽查工作。

6、不酗酒、不沾毒、不赌博、不买地下“六合彩”,按公司规定时间就寝,保证睡眠充足;如有特殊情况晚上未获充足休息,次日必须主动向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分队长、分部经理助理、分部经理)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安全轮休。服从分部中途轮休安排。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令、法规和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其他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积极参加市、区交通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大组的学习,宣传交通安全,交流安全经验,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出车前必须做到五检查(即转向、制动、灯光、雨刮、喇叭),经检查正常后方可出车,坚决做到车有故障不出车。出车途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集中思想、谨慎驾驶、中速行驶、礼让三先。

(3)车辆行驶中或中途停车以及回库后要随时查看有否漏油、水、电等,冬季要做好防冻措施。经常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要经常利用不出车的空余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机件始终处于良好性能和待用状态。

(4)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或借用外协单位及私人借用等,一律凭出车单方可驶出校门,回校后及时填写好出车单,并做好出车日记。

(5)驾驶员之间要发扬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精神,小修小补,互相配合,无任务时在车队办公室待命。严格做到客运车辆不超客;按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停放车库制度。

(6)出车过程中要按照用车部门要求,完成各项运送任务。

(7)驾驶员必须做到不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例外),出车回校后须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到,以示完成任务和安全返回;若要离开学校,须向车辆管理负责人请假,说明情况并批准后方可离开,但驾驶员中必须有一名在校,以便应付紧急情况。

(8)随时保证联系畅通,呼机手机24小时开机。

(9)车辆进库,要认真检查有无漏电现象和燃烧的烟头等,严防火灾的发生。

(10)公私分明,不擅自开车办私事,严防开车赶点,抢时间。

(11)严禁酒后开车。

(12)服务周到,态度和蔼,讲礼貌,讲职业道德,做文明驾驶员。

(13)完成本中心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四篇: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驾驶员聘用制度…………………………………..2 第三章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3 第四章

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4 第五章

驾驶员上岗服务证管理办法……………………..5 第六章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6 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8 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10 第九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12 第十章

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13 第十一章

客运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14 第十二章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16 第十三章

驾驶员评优及奖惩制度……………………….24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修订并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企业和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公安部《驾驶证申办及使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结合公司化管理要求及我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内参与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

第三条

驾驶人员由公司统一招聘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聘用、辞退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车队安全科具体落实。驾驶员的准入、聘用、日常管理或辞退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司驾驶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由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制定专门人员发给U盾密匙,实行“专人负责、U盾管理”,并必须制定专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除制定的U盾管理专门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无权

对驾驶员的各种电子档案信息进行增加、修改、删除和上岗服务证的打印。

第二章

驾驶员聘用制度

第五条

驾驶人员的聘用由公司行政办公室按照招聘录用条件录用并由车队安全科进行审核,录入驾驶员电子档案实行驾驶人员动态监控管理。

第六条

统一招聘程序:

一、各单位应组建由安全、运输、机务、行政等部门及有经验的资深大客车驾驶人员组成营运驾驶人员统一招聘技能考查小组,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和资格考查,合格后填写《驾驶员上岗资格考查表》,同时建立驾驶员档案和台帐,作为驾驶员档案资料保存;

二、对新进及单位转岗的驾驶人员进行身高、肢体、精神状态、安全和操作知识的解答能力等进行面试;

三、对驾驶员各种准驾资格证照、身份证件、以前开车经历、事故及违章情况进行审核;

四、对实际驾驶情况进行实际驾驶考查;

五、上述情况合格后,进行岗前培训,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

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七、办理企业上岗服务证。第七条

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一、遵纪守法,安全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生活习惯,驾驶行为良好,无恶劣记录,具备实际操作的技术素质,服从企业安全管理,无不良的嗜好。二、三年内未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事故;交通违法记分无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三、身体状况要求按公安部《驾驶证申办及使用规定》条件办理。

四、持有驾驶证,普通等级公路驾驶员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驾驶经历5年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年龄在55岁以下。

五、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与准驾车类相符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过去驾驶车辆经历的相关证明,安全行驶公里证明,交警部门提供的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按公安部统一口径)。

六、经各招聘单位实际驾车操作考查,具备实际驾车操作技能。

第三章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第八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进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内适应工作环境,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

第九条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经审查合格的驾驶员,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前,由车队安全

科负责组织的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

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

1、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行车知识;

3、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职业道德;

5、安全告知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

6、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并书面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对新进驾驶员或转岗驾驶员或班线线路不熟悉的驾驶员,要组织不低于30个学时的跟车实习,告知其岗位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及应对措施,并做好跟车实习的记录和台帐。

第三章

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

第十二条

客运驾驶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驾驶记录和动态情况建立调离和辞退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驾驶员队伍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凡我司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调离或辞退。

情节严重的给予终止劳动合同,进入驾驶员恶劣名单的处罚,由U盾管理专门人员在电子档案中注明进入劣迹名单的理由和说明,取消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驾驶工作资格。但无劣迹理由说明的不得进去劣迹名单。

一、发生致人死亡并附有同等以上责任的;经常或连续发生事故或经常违法违规驾驶的;尚未发生事故,但其违章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且情节恶劣的驾驶员。

二、不顾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冒险行车,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途中你追我赶,开赌气车,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聚众闹事,封堵车站,故意堵塞交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车的、吸毒的、冒险通行危险路段时不下旅客,不服从GPS监督管理,“三超”现象严重且经教育不改的。

五、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年审不合格、身体状况不符合继续驾驶客车的条件,年龄达到55周岁的。

六、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的、酒后驾驶车辆的、超员20%的、超速50%的、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第十四条

驾驶员的进入和退出,必须由单位制定的驾驶员电子档案管理专门人员及时对该驾驶员的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填写处理,退出人员及时对该驾驶员的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填写处理,退出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退出原因,以便及时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发布,无论任何原因退出的驾驶员电子档案信息不得进行删除。

第四章

驾驶员上岗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在我司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必须办

理企业内部“驾驶员上岗服务证”,或持有“驾驶员临时上岗服务证”才能驾驶我司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驾驶员上岗服务证。驾驶员上岗服务证由车站在车辆发班安检时进行监督检查,凡是没有佩戴驾驶员上岗服务证或持有临时上岗服务证的驾驶员禁止发班出站,并及时通知车队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上岗证”由公司制定的驾驶员电子档案管理的专门人员进行办理或打印,经考察确认合格的驾驶人员,由考查小组具体经办人员填写《驾驶人员上岗资格考查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电子档案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和打印,无各级责任人员签字同意确认的,《驾驶员上岗资格考查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时,电子档案管理专门人员不得办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办理上岗服务证时只能向驾驶员或单车收取办证工本费,不准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调离或被辞退或被取消驾驶资格等不在本单位驾车时,必须将注销原因和注销期限及时填写在该驾驶员电子档案内及时进行发布,并将注销情况书面通知相关车站。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上岗服务证分为“驾驶员上岗服务证”和“临时上岗服务证”,单车需聘请驾驶员临时顶班时,应从经过考查合格的具有上岗证和临时上岗证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所发给的临时上岗服务证不得超出10天。

第五章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从业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由车队和车站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相适应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并形成制度,落实到人头。

第二十二条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驾驶员岗前和再培训工作,每月组织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学习活动,按月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全司统一组织驾驶员学习、培训工作并形成如下制度:

一、每逢星期一,为我司驾驶人员和行车班组安全或东日,由车队、车站轮流组织“安全活动日”学习活动,所有客运驾驶人必须参加,驾驶员每月参加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

二、对长期在外住站或其它原因,不能保证每月两次回公司参加学习活动的驾驶员,要通过委托车站进行学习管理或指派专人通过有效的形式对其开展培训学习教育活动,确保每一个在岗驾驶员能够参加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活动日”活动或学习的内容、考试试题等由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并将学习内容、组织人、签到册等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四、组织驾驶员学习禁止走过场,要做到学习内容丰富,讲求实效,除了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外,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如节假日、雨季、冰雪季节等特殊的交通环境,讲解操作经验,事故教训及抢险救援等。开展好以会带训,安全知识竞赛,技能训练,抢险救援等教育,努力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注重实效,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可聘请有经验的驾驶员现场讲解操作经验和应急处置方式方法,举一反三,让驾驶员真正从内心深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六、驾驶员每月参加学习活动的情况,由各部门当月定期进行清理和考核,凡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的,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补学,缺一次补学一次,决不能以罚代学。不愿参加补学的,车队要书面通知相关车站,给予停班处理。

七、各部门在做好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考核的同时,要建立驾驶员清理补学台帐进行登记,将停班通知、处罚通知、驾驶员签字的补学记录等贴附在一起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八、对不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学习或补学的,不按规定落实各项记录、台帐及存档等基础工作的,致使驾驶员疏于管理、管理落实不到位或管理混乱的,按《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要

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工管的原则开展好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党组织要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利用召开驾驶员家属恳谈会等形式开展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会等部门要利用板报、广播、组织竞赛活动等形式开展好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酿造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十五条

劳资部门每年应对驾驶人员进行2次职业驾驶员再培训,职业驾驶员再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并将培训时间、内容、考试卷等建档备存。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和培训后,要对驾驶员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并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的有关资料纳入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驾驶员考试试卷必须进行阅改及试卷讲评,100分制的试卷必须在80分以上方为合格,凡考试在80分一下的驾驶员在通过试卷讲评后重新组织补考。

第六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培训教育档案及个人技术档案,档案应真实反映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情况、个人详细情况、进入、退出及异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教育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

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客运驾驶员个人信息档案的建立健全:

1、建立健全驾驶员个人安全技术档案(制造档案)必须一人一档,驾驶员在本单位驾车时永久保存;驾驶员异动、变动、辞退等离开本单位后应保存五年以上;

2、驾驶员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异动转岗时,应将驾驶员个人档案提交给新受聘单位,凡是不能提交驾驶员档案的,各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3、对转出或解聘的驾驶员,应立即在该驾驶员的电子档案个人信息中记录其转出或解聘原因,并将该驾驶员电子信息档案改为即将转入的单位,以便转入单位正常接收。

第三十条

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应反映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经审查合格的驾驶员个人信息,即: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等级资格证、身份证、体检表、各种证、卡及年审记录、无重大事故证明、安全行驶里程证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原驾车建立证明材料等信息;

二、驾驶员资格审查表、岗前培训记录及实际驾驶操作记录;

三、与企业签订的历年和当年的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违章处罚记录、事故等级表、奖惩记录等;

五、按月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公里进行统计记录;

六、驾驶员变动、异动、辞退记录;

七、驾驶员违章及处罚和奖励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驾驶员档案装订目录进行装订。

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建立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由车队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车队要积极参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周期为三个月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与驾驶员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挂钩。

第三十五条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主要内容为:驾驶员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车队每月对驾驶员档案进行一次清理,增补和完善,清理的内容是:

1、根据驾驶员违章记录台帐清理驾驶工作中的违章情况和肇事情况;

2、根据驾驶员的学习记录清理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

活动情况;

3、对年审、体检、尿检情况及安全行驶里程统计;

4、根据驾驶员培训记录清理培训考试参加情况;

5、检查车容车貌及车辆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6、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情况;

7、履行发班前安全承诺及群众反映的安全情况;

8、其它情况。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考核统计要按照驾驶员定线和非定线营运情况及加班、包车的实际情况进行;新进驾驶员按原单位开除的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无法取得原安全行驶里程的职业驾驶员,按照平均每天50公里和初次领证时间进行计算统计。

第三十八条

在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按照以下情况扣减安全行驶里程:

1、发生无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事故时,不扣减安全行驶里程;

2、发生人员受伤或车辆损坏的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10%;

3、发生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坏的事故,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20%;

4、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任3人的责任事故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40%;

5、发生一次死亡二人或重4~9人的责任事故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80%;

6、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责任事故时,扣减全部的安全行驶里程;

第三十九条

对每个客运驾驶员当年的从业行为及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上墙公开公示,认真填写驾驶员奖励台帐和违规处罚台帐,并根据驾驶员违规处罚台帐记载的情况对当年或历年违章肇事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及时公开调离或辞退,被调离和辞退的驾驶员要立即将信息记入电子档案,不能再在集团公司全司范围任何单位驾车。

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第四十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特制定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媒体做好对驾驶员的安全告诫和安全警示工作,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要进行询问、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告诫内容:

1、出车前车辆必须经安检合格,严禁“病车”上路;

2、出车时必须携带有效驾驶证件和车辆有效证件,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

3、行车中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

4、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12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

5、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

6、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7、不准在雨雾实现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

8、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塌方、泞滑、车渡等危险路段载客通过;

9、不准驾车时打手机、带耳塞停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10、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11、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三条

出车前对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工作由车站组织实施,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纳入“五不出站”检查内容统一管理。

第九章

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合理安排运输生产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有效防范行车安全事故,特制定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四十六条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七条

严格要求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2小时必须到中途服务区停车休息20~30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山路连续下坡1小时必须停车休息10分钟。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不应再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九条

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介绍夜间运行时间。

第五十条

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求客运驾驶人定期检查,凭体检合格单和尿检证明办理上岗手续。

第五十一条

要建立与相关车站的联系制度,及时纠正

驾驶员违章行为。对夜间车辆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要通过调整发班时间、换驾等手段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十章

客运驾驶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管理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之重中之重,为把对驾驶员的管理认真落到实处,形成制度,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对其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事事有人管,职责落实到人头。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驾驶员的进入、退出管理;

2、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管理;

3、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考核奖惩管理;

4、驾驶员的档案管理;

5、驾驶员的责任制管理;

6、驾驶员的“五统一”管理;

7、驾驶员途中运行安全管理及GPS监控管理;

8、驾驶员定期考核管理;

9、驾驶员安全告诫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驾驶员管理中要认真落实驾驶员的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劳动保险,统一工资发放,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五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督促驾驶人员签订当年的《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责任书》、《春运安全责任书》等,认真落实驾驶员岗位职责,督促驾驶员服从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六人小组管理和GPS监控管理,严格遵守《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三检”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每个驾驶员当年的安全生产情况必须上墙公开公示,对当年或历年违章肇事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及时公开辞退,被辞退的驾驶员要立即记入驾驶员电子档案,不能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驾车。第五十七条

车队要经常协助车站工作,及时解决车站发班、加班、包车时的驾驶员管理情况及车辆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始发站和终点站均不在雷波的车辆驾驶员,超长客运驾驶员,异地包车驾驶员,冰雪严重、塌方危险路段驾驶员等特殊情况驾驶员,要制定或特聘专人负责进行重点追踪管理,制定追踪管理的具体措施,把追踪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管理科室和人头,每天清查和掌握驾驶员动向。第五十九条

建立与相关车站的联系制度,通过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对夜行车辆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通过调整发班时间或换驾或停班等手段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路面驾驶车辆。

第六十条

对日行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要督促配备二名驾驶员并制定轮流驾驶时间、路段

和休息时间等具体方案,防止超时疲劳驾驶。

第六十一条

车站对发班车辆的驾驶员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发现驾驶员有身份不符、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记入本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通知车属公司及时处理,绝不允许视而不见,得过且过的现象发生。第六十二条

落实专人定期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网络互通平台,查询驾驶员的为组长为贵情况,并对各种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按照安全检查计划每月组织上路检查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检查中发现违章驾车行为要及时给予查处,并将驾驶员签字的查处情况及整改通知做好台帐以备存查。

第十一章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州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行为,结合我司管理实际,制订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

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客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不得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2小时必须到途中服务区停车休息20~30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例检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严禁携带“三品”上车,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李物品的稳固,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十六条

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配备并正确使用防滑、防火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主动避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礼宾车队等。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不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六十七条

驾驶员上岗“十不准”

1、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

2、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

3、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12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

4、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

5、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6、不准在雨雾实现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

7、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塌方、泞滑、车渡等危险路段载客通过;

8、不准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9、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10、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第六十八条

客运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坚持政策应班,严禁使用经涂改、改造、倒卖和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牌以及公司上岗服务证应班。第六十九条

旅游客车驾驶员在承运旅游团队前,必须回单位签订趟次安全责任书、接受安全教育、携带合格的行车手续和团队运输合同,同时进行车辆趟次安检。在运行过程中向旅客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并负责收回交单位。自觉服从旅行社和导游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规范运行。驾驶员对旅行社、导游或乘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和举报。驾驶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接团、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和从事其他非法营运。

第七十条

驾驶员必须爱护GPS监控设备,严禁人为破坏、遮挡及加装开关等屏蔽行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自觉接受乘客的安全监督。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行车前检查:

1、检查所需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及轮胎、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检查车辆邮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发班器前必须向旅客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第七十二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

1、自觉遵纪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挡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

3、做到汽车的换档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

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

5、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打手机;

6、做到不脱档滑行、不硬吃排档。行进陡坡、长坡和溜坡路段时严禁熄火空档滑行,下长坡刹车发烫或疲软时应停车休息,等待制动力回复后再运行,严禁勉强和侥幸凑合行驶。

7、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8、超、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来车(夜间用灯光)。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弯道、狭路、桥梁、繁华地段、隧道灯要谨慎驾驶,严禁超车。

9、经常观察旅客乘车情况,发现旅客有头手伸出窗外或其它不安全行为时,应及时提示和纠正,消除不安全隐患。第七十三条

驾驶员夜间行车:

1、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

2、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障碍;

3、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的原则下方可超越;

4、会车时如遇对方车辆不关大灯或闪光示意,必要时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

5、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遇大灯突然不亮时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禁摸黑行驶;

6、严禁超时疲劳驾驶。第七十四条

驾驶员雨天行车:

1、雨刮器必须灵敏有效;

2、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处理障碍要比晴天提前,避免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

3、行进山区遇暴雨或落石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车,防止塌陷和山洪暴发;

4、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辆、行人突然横穿。第七十五条 驾驶员雾天行车:

1、检查灯光是否完好;

2、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3、途中停车或到站上、下乘客时,不准关闭防雾灯和小灯;

4、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在确

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由专人指挥方才通行。第七十六条

驾驶员涉水行车:

1、驾驶客车需要涉水或车渡时,不得载客通过,听从指挥;

2、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

3、涉水时,应保持低速、平稳,水中不准停车和急打方向;

4、涉水完毕,应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第七十七条

高速公路行车:

1、从匝道上路进入主线车道时,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应通过加速车道,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合流时,不能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

2、应当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道行驶,一般情况下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

3、遵守速度限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在雨天、冰雪天行车,车速应当降低;

4、行车时随时注意路边和道路上空的标志标线,并适当靠右行驶,避免辗压右侧车道分道线,以利于候车超车有足够的侧向距离;

5、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一般情况下,在路面干燥、制动良好的情况下,车间距离(m)不小于车速(Km/h)的数值。如车速80Km/h时不小于80m,时速100Km/h时不小于100m。随时注意路旁车间距离标志牌。遇雨雾天、冰雪天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

6、不准在主线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准超过中央分隔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7、不妨碍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公安、抢险等车辆的通行;

8、始终握稳转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能太大,防止车速过快车辆漂移。需要制动时,分几次制动(点刹)为好,不要一脚踩死,防止车辆跑偏;

9、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

10、进出隧道光线发生变化,要适当降低车速,以适应光纤的明暗变化;

11、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第七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故障及事故处理:

1、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停靠在宽阔的地段或紧急停车道,停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立即疏散旅客下车至安全地带,并妥善处理;

2、汽车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迅速观察事故现场。先检查是否有人遭受伤害,如果伤害已死亡,则不应搬动,此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用东西将尸体遮盖起来,待交通管理人员来处理。受伤害者是否确认死亡,必须抓紧时间诊断,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误认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造成真的死亡。死亡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心脏是

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等。当对受到伤害者是否死亡无把握时,应将其作为受伤者来抢救。抢救受伤人员(包括自己受伤)的第一步是止血,特别是动脉血管有出血处时,应立即止血,然后再紧急送往医院;简单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压住出血处的上端动脉(近心端),直接停止流血或流血较少时为止,然后再用干净毛巾、布条之类的东西将该处绑紧,有受伤人员时,要及时拦阻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或运送受伤人员去医院的同时,必须注意保留现场,设置标记。抢救受伤人员时还应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在发现一民伤员后,应再检查周围是否还有受伤人员,当有多人受伤时,应先抢救重伤人员。

3、及时消除危险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险因素,如:先转移乘客至安全地带、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使危险品停止外溢、禁止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的危险因素。若车辆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驾乘人员要全力合作开启车门或砸碎车窗玻璃,有序组织乘客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燃油油箱(或CNG汽瓶)开关等,有组织地开展自救灭火。

4、及时报案。故障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该亲自或请其他认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车队安全运输科(0831—8823679,***)、122、120、119、保险

公司等报案。报案时要讲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保护现场。现场的周围通常是指车辆采取制动时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伤害的对方所行进、终止的位置。简单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区域周围摆设小时肉;用绳索拦围等。保护现场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交通情况,灵活处理。如果交通要道上发生小事故,就不应当为了保护现场而封闭交通,那样会造成来往车辆的停驶损失,会远远超过事故本身的损失。

6、保留证人或证据。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注意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证据。见证人是指目击事故发生的人。证据是指事故现场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碍物、车辆等。驾驶员应请目击事故的人作证人,如果证人有事不能停留时,可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记下。驾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被移动和失落。

注:“及时”: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同步进行。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车后:

1、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置(有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向低速档,打好眼木),拉近手刹;

2、车辆有故障的应及时报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

第八十条

驾驶车辆进出车站时:

1、按车站规定的进出速度行驶,不得超速,不得鸣放高音喇叭,按规定的导线指引的方向和地点行驶与停放;

2、不得携带危险“三品”和无关人员进站;

3、出站前应协助清点乘客人数,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危险“三品”上车;

4、发车前应向旅客做出安全承诺;

5、配合出站口检查人员搞好车辆出站检查。

第十二章

驾驶员评优及奖惩制度

第八十一条

每年公司将考核评比公司级明星驾驶员,并视情申报州或省级明星驾驶员;考核评比“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康杯”活动的先进优秀驾驶员;考核评比先进、优秀驾驶员。第八十二条

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自学地搞好安全工作;

2、模范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带动作用强;

3、工作认真负责,敬业精神强,能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当年内无违章处罚记录、无旅客投诉和事故记录;

4、从事营运客车的驾驶员,具备10年以上驾龄和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及当年均在我司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

5、严格遵守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驶技术娴熟,做到了文明行车,礼貌服务;

6、有典型的先进事迹。第八十三条

评优评先奖励: 特别奖: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

凡被评为明星驾驶员,公司将直接向省、州推荐,如被省、州评为明星驾驶员的,将享受相应级别的明星驾驶员待遇。

第八十四条

奖惩

1、驾驶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通过对驾驶员的公开考核评比和奖惩,达到奖优罚劣,奖惩分明,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2、每年对驾驶员的安全考核评比必须实行上墙公示公开考评奖惩,并做好考评记录台帐备案存查。

3、对驾驶员的奖惩工作,将按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

4、用于驾驶员的安全评比奖励金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用于评比奖励先进,不得挪作它用。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X驾驶员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五篇:客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客运驾驶人聘用准入制度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 第三条.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 第四条.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 第五条.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客运驾驶人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第七条.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1).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3).有酒后驾驶违法记录的;

(4).有超员 20%违法记录的;

(5).有超速 50%违法记录的;

(6).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第二节 驾驶人准入程序及岗前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由承包人及驾驶人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由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

第二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经历等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交警队查寻出具)。

第三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考试。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行车知识;

(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四).职业道德;

(五).安全告知知识;

(六).应急处置知识;

(七).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 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第五条 驾驶人经公司初审,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报送当地交警队经复核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史证明,驾驶学校考核实操表,专职驾驶人身体体检表各一份。由公司与驾驶员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书》及《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交纳 2000 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

第三节 驾驶人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三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五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六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动态监控视频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第八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九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一条 连续驾驶车辆 4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 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二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三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员不得在夜间(晚 22 时至早 6 时)驾驶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十四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和路面湿滑,冰冻路滑情况下强行超车。

第十六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 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第一条 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 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

⑴每月 10 日至13 日晚19:00 至20:00;

⑵ 25日至28日晚19:00 至 20:00;

每月学习应当接受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说明请假事由,对无故不参加者,第二天必须停班补学,公司将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处以 100 元∕次的违约金。

第五节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一条 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以下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及时调整或辞退:

(一).交通违法记满分;

(二).诚信考核不及格;

(三).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第二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达 1 次以上的。

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

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

②超过核定载客 20%以上(含 20%)的;

③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含 50%)的;

(三)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 20 分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 第三条 凡是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司不再行聘用。

第六节奖励措施

第一条 公司年底将对本优秀车队长、优秀驾驶员给予评优和适当奖励。

本制度自 2012 年 6 月 1 号起开始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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