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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论文: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探究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1-79569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4 00:32: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法基本原则论文: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探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论文: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探究 摘要: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思想的结晶。因此,本文详细分析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合法性、民主性以及责任行政原则,四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 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思想的结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要指导现实中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可以向我们传达今后政府职能实现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

1.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且应当使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中之“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首先,行使权力的动机和目的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根本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及保障人权,如果行政机关违背了该宗旨,以权谋私或公报私仇,则构成滥用职权。实践中这种滥用职权的情况并非

比如说对某违法者要给予警告处罚,但为了多发奖金,或由于执法者公报私仇,于是对其作罚款处理,这种表面不违法但存在主观恶意的滥用职权行为,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违反行政合理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绝对无效,而不当行使由裁量权的行为由于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只是由于客观因素或业务水平的影响而导致的,因此不适当的由裁量是可部分调整与完善的行为。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首要原则,主要足指行政职权的取得、存在和行使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要求的行政,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根据行政法治的实践,行政合法的要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即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范围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合法。这:丘方要求能否达到,关键取决于行政权的配置和运行过程足否正当。而行政权的配置问题正是行政组织法所要解决的,行政权运行过程的正当性是行政程序法要检验的。但纵观我国行政法制现状,不难发现,至今尚未出现一部囊括行政管理所有领域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使得行政权的取得

行政机关争午义、越权的隐患无法消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如何实现?其结果直接制约着行政法治的进程。所以,目前的首要问题是解决行政法治的法制基础,即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一方面,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创建行政机关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保证行政权配置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程序上规范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维护行政权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3.民主性原则

行政民主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制度、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因此,行政民主原则既包括对管理体制与制度方面的要求.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方式、方法方面的要求。行政民主与政治民主不同,如果说政治民主取决于国家本质的话,那么行政民主则是直接与社会的经济政治体制相联系,是与体制上的集中相对而言的。民主政府要求政府行政要面向民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的公共政策要回应民众的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当围绕着民众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政府不仅仅是曾理的机关,也是具体实际利益的提供机关。政府公职

第一,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

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

第二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第三,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4.责任行政原则

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对某种行为责任的追究,以实现社会一定的秩序状态和建立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同公民、社会团体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法产生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

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一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因此,责任行政原则不仅是行政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活动的现实需要,应当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

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社。2000 [2]方世荣.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 [3]高轩.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第二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课程总结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小结

目前概论课普遍存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的现象,枯燥、乏味、没有新鲜感的教学过程影响着教学效果。所以,在备课的过程中,针对艺术类学生的特点,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虽然经历过几次小小的挫折,但在学生们的鼓励下,我坚持了下来,受益匪浅。

总结经验如下:

1、教学中盲目堆积案例。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听课,在《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授课过程中穿插了很多案例,而每个案例都讲不透彻。最后下课后,学生只记得讲了什么有趣案例,而没有记住授课的内容,以致本末倒置。这样使用案例,表面上热热闹闹,实际上空空如也,达不到教学目的。

2、没有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的授课过程中,我作为教师仍处于传授者的地位,从案例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处于主导。真正让学生来思考、分析、讨论的情形并不多,反省一下,多为举例教学。在这种情形下的课堂,学生仍是看热闹的外人,而没有真正深入到案例中去。没有积极的思考,当然就不可能有深切的体会和收获。

基于个人对于案例教学的思考,形成了一篇名为《探析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案例选择与解释——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为例》的论文,并获得“六届辽宁省高校青年德育工作者理论研讨会征文比赛”二等奖。

仅此论文,作为总结的一部分,向领导汇报。

(一)原理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可听性:案例导入使抽象概念生动鲜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通过对具体知识的概括、总结与再思考的方式,达到对世界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把握。静态的基本原理是枯燥的,它们的具体作用体现在应用的过程中。为此,《原理》课必须以案例为铺垫,使其生动化。比如在“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节讲授中,教学案例是“南街村模式与华西村模式”的比较,不仅使学生看到中国新农村的美好前景,而且使学生能够领悟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不能一刀切,要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管理方式、多种运行机制共同发展。又比如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问题上,选用关云长败走麦城的典故。关羽并没有真正接受诸葛亮的劝诫,他把孙权看成是同曹操一样可恶的“碧眼小儿”;同时打击曹、魏两家,主次不分,全线出击,最终酝成地失人亡的悲剧。这些案例的分析,学生听得津津有味,增强了学习兴趣。

2.通俗性:案例介绍加深学生对深奥理论的理解

学生不是专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有些基本原理教师觉得容易理解,学生就是想不明白,这主要与他们的生活阅历与思维方式有关。“案例教学法”能使抽象理论具体化、通俗化,减少学生的畏惧心理和死记硬背的习惯。比如“哲学”中所讲的“属人世界”,学生百思不得其解,尤其是理工科学生,他们所认

为的世界就是基本粒子与场,不自觉地停留在机械唯物主义的层次上。授课中可以通过对“费尔巴哈生平”的分析,讲清这位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为什么不能冲破历史唯心主义牢笼。经过讨论,使学生对机械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有个比较清晰的区分,从而带动一系列难点的解决。又比如,学生对“认识来源于实践”感受不深,觉得很多成功来源于灵感和偶然。教学中选用摩尔根纂写《古代社会》一书的案例,向同学说明,为什么生活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摩尔根能写出研究原始社会的一部杰作?这离不开他的亲身实践,他除了对欧、美许多未开化的原始部落进行调查、考察、分析外,还在印第安易洛魁部落居住了40年之久,对原始部落的经济、社会组织、婚姻、家庭、习俗、宗教各方面都有了透彻的了解,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而灵感和机遇的捕获,往往是多次实践的结果。这些都能引起学生思考与探究的兴趣,从而有效克服了机械的思维模式。3.实用性: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必须要满足学生探索社会问题的需要、追求事业成功和日后人生幸福的需要,才能提高学生对它的认同感。如在讲“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问题时,列举人们对SARS、对甲型H1N1流感等的不断认识,通过讨论,使学生认识到人类始终处于追求真理的路上,学习是无止境的。在此过程中,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得到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随之增强。

有部分同学尽管对美国侵占伊拉克表示愤慨,但又认为美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得不错。针对这一情况,在“人的本质与价值”这一章节的教学中,可以着重介绍阿布格莱布监狱美军虐囚事件、美国政府在世界各地秘密设立的监狱以及美国国内的人权问题的大量案例,让学生了解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案例分析,深刻地揭露了美国人权政治双重标准以及人权外交的实质。

对于学生希望成才的渴望,可以在“意识”相关章节的讲授中,列举通过主观努力取得成功的伟人,如居里夫人等;也可以在人民群众与杰出人物有关章节的讲授中,列举毛泽东、罗斯福等历史人物,回答“什么是人才?如何成才?为什么人人都可以成才”的基本道理,受到同学的欢迎。

(二)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 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对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时效性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案例的典型性与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相关性与辐射性相结合。这不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艰巨性、严肃性和教学过程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更是由独立学院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决定的。

1.典型性与新颖性

典型性是案例选取最基本的原则,是指要以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择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而且被选案例要有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比如在讲到“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时,可以运用“六度空间理论”加以阐释;在讲授“事物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选择詹姆士·琴纳推广种牛痘遇到的困难做作为案例。这类案例具有典型性,容易说明问题,案

例的分析和讨论能够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处理事情的方法和原则等。但有些典型案例比较陈旧,过于“正统”,如,用塞翁失马诠释对立统一规律,用田忌赛马诠释质量互变规律,虽然典型,但这些故事学生们早就耳熟能详。这个时候,就必须举一些具有新颖性的例子。

什么是新颖性?一是新近的。对于那些新近发生在国内国际的新闻时事,那些最近发生在校园里和学生身边的事情,大家都会关注。二是别人没听过的。教师的知识面一般来说比学生要宽,掌握的教学资源也比较多,应当发挥自己的特长,多举一些学生不熟悉的新奇案例。

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但有时候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新颖的案例能够弥补典型案例的不足,为大家喜闻乐见,但未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所以,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在案例的总体分配中,典型性案例和新颖性案例都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二者不可有所偏废。

2.知识性与趣味性

在案例的选择和运用上,要将知识性与趣味性结合起来。首先,要注重知识性。只有让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更多知识,他们才会对课程和教师有较强的认同感。例如,在讲“货币的本质”时就给学生举世界文学史上“四大吝啬鬼”(夏洛克、阿巴贡、泼留希金、葛朗台)的例子,往往这个时候,学生都在做笔记。

其次,趣味性非常重要。选择趣味性较强的案例,并以幽默诙谐的语言演绎出来,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案例不一定要求很长,但一定要贴切。例如,在讲授“资本”一节内容时,需要讲清资本的本质属性(资本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表现形式(资本表现为不同的物质形式)和基本特点(资本的运动性、增值性和返还性)。如果就理论讲理论就显得比较抽象,学生不易理解,记忆也不深刻。可以列举孙悟空七十二变的故事,孙悟空虽然可以有不同的变化,但它本身是孙猴子,以此来比喻资本虽然可以在不同运动阶段采取不同的物质形式,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价值。为了说明资本循环过程中的增值性,可以列举八十年代的流行歌曲《回娘家》里的一段歌词,指出资本在循环运动中带回的虽然不是“胖娃娃”,却也带回了“金娃娃”。通过讲述案例,增强了趣味性,使学生对“资本”这个知识点能有比较形象的理解。

在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的过程中,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知识性为先。学生自然希望案例越有趣越好,但教师有自己的责任,而且案例过多,会冲淡课本知识,出现“喧宾夺主”的后果。

3.相关性与辐射性

所谓相关性,要求案例选取要与学生专业相关、与学生就业相关、与学生生活相关,即以选择最贴近学生的事例为原则。如在讲人生价值时,引入“北大才子卖肉”、“广州硕士卖猪肉”和“大学生做村官”等事件,由于这一系列事件和大学生就业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有密切联系,在学生中间获得强烈反响,课堂讨论的气氛也十分活跃。

除了相关性之外,课堂教学所采用的案例一定要能够给学生留有较大的思维空间,要有较强的辐射性,要能够培养学生发散和创新的思维,从而提高他们的思维素质。如,在讲授经济和政治关系时,可以采用美国霸权主义的推行在世界范围内带来的后果,如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等„„引导学生要正确认识霸权主义。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激烈的争论,提出许多很有见地的观点,使学生和教师均受益非浅。

(三)案例解释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对关系 1.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相结合以加强互动性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是教学的客体,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强调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简要介绍案例的相关背景,在讨论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主题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们思想道德水平、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是许多学生往往受现实阴暗面的影响较深,看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片面性和偏激性。他们过分关注社会腐败的一面,怀疑和否定社会积极的一面。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和进行总结时,要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学生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或批判,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共同探讨,坚持正面教育,以理服人,使学生能够真正受到启发,真正能够解决思想中存在的种种困惑,切实提高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相结合以凸显科学性 案例教学固然很重要,但案例教学并不能完全取代理论教学。教师对相关原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适当讲授,是教学中不能缺少的。案例中往往同时包含多个理论知识点,分析时比较复杂,难以理出头绪,这就要求教师既要把理论知识讲透,又要能指导学生运用理论去分析实际。所以,学生如果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为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中,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运用。因此,教师可适当地调整教学内容,精讲知识;同时,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使二者相辅相承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课堂理论讲授应当是诱导式和启发式的,应该与案例讨论结合起来。

3.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相结合以提高有效性

在教学中除了有好的案例之外,还必须恰当运用所选案例。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要根据不同的内容、不同的对象来决定运用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引子悬念式:上课前用案例引出要讲授的某一具体原理,给学生留下悬念,然后教师既可以结合案例讲授理论,也可以让学生听完理论,自己去分析判断案例,教师再做总结。

②简单列举式:是教师在系统讲授了某一理论后,举

一、两个案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解剖,也可请学生先分析、发表意见,教师再做总结。这种方式

虽然层次不高,但灵活简便,节约时间,适合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各部分教学内容和学生人数较多的班级。

③课堂讨论式:教师把选择好的案例事先发给学生,并提出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由同学各自阅读、分析、思考,并将分析的意见写成发言提纲,在课堂上开展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辩论。例如在讲哲学对立统一规律时,引入取消中医的观点,请同学们分析评价。这种方式让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使其在民主自由的气氛中交流彼此的看法,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大提高。这种方式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多,适用于讲授教学重点内容,并且在人数较少的班级应用容易取得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强调“授之渔而非授之鱼”,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只是传授学生课本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导学生思考的过程,学生需要的不只是成堆的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能够活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教师应赋予学生思考及行动的自由,发展学生个人的分析能力,提高学生倾听和沟通的能力,增进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总之,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对案例选择与解释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篇:行政法论文

论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管理

摘要:

行政权力是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是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十八大报告再一次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提出了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同时,报告中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都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需要依法行政来落实和保障,而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我国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政府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再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阐述如何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法治、廉洁、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

关键词:

监督制度 体制改革 民主意识 法律制度 权力规制 正文:

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出了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具体要求。报告再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设定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构建行政监督体系,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形成多元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行政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但是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难以完全扼制转型期腐败事件高发的态势,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监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以找出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途径。承接十八大关于行政权力监督的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于行政权力监督的

重视不断增强,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社会行政权力在监督和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本文将从行政权力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入手,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行政权力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一)行政权力监督的含义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者是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多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简言之,行政监督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活动。(二)行政权力监督的特征

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是由一个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组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自体监督两部分,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化。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有自身的监督,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和舆论的监督等。

二是监督的范围较广。随着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机构的日益完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广泛监督。

三是监督目的明确性、统一性。共产党作为各种监督主体的领导核心,统一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共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四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有机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靠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行政权力监督制度的整体。

(三)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能够更好地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勤政廉政建设;行政 2

监督还能够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促进行政体制和机制完善和进步,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增强其执行政策能力;行政监督能够保证国家政策的正确执行,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使政府能够更好的承担起其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行政监督能够更好地保证民主政治建设,密切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能够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二、当前行政权力的行使所出现的问题

目前,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来说,我国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止我国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某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还存在着一些非常明显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威力和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行政监督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这方面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直接导致了这些机关根本无法真正实施其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仅监督权限空泛,而且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定,其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1]行政权力监督作为制止行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有严格的程序。可是,目前我国制约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的相关监督标准,因此难以准确地判断和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没有具体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尚未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精确化的监督模式,而且因为公开的程度不够,往往会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

(二)各监督系统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协调

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主体广泛,可是由于相互之间职责权限不清,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导致我国的行政监督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1)行政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方面从整体上说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各个监督主体在监督力量上对比不合理,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监督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 3

是政党监督还是审计监督等,由于彼此是分散的监督,因此主体在隶属关系上受到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很多都是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的配套监督机制,也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只是借助于人大会议期间的审议和质询,对日常的政府行为的监督缺乏全面性和可控性。司法机关主要进行着事后监督,在监督内容上也较为狭窄,属于滞后性监督,在行政诉讼中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未作受理。同时,内部监督虽然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像专业监督,即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仍然没有建立高效而相对独立的监督。专业监督部门在行政系统内部属于地位相对较低的部门,往往会出现监督无力的现象。社会监督中除了中央纪委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加强之外,其它如新闻监督、人民监督并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2]

(三)监督客体缺乏真正的独立性

各个监督制约机构必须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制约的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制约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制约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想阶段我国的行政监察、审计和行政复议的机构都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第一,在领导体制上,这些机构一般受上级业务部门或者同级机构的双重领导。第二,在干部人员的配备上,相关专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或者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第三,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的经费开支等也都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的手里。[3]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制约主体因为缺乏监督上基本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所以难以正常发挥其自己的职能,在权力监督上显得软弱无力。

(四)民主监督缺乏保障性有效性

在政务公开方面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督主体的信息不灵,严重影响监督制约活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很多应当让人民知道的情况没有公开,在政务的公开性上把关太严,再加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以所谓的保密原则为借口限制政务公开,以此来拒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政务的不透明性和信息公开的滞后性给人民参与政治监督、制约行政权力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影响了人民监督的威力和效能的更好发挥。同时在行政监督意识这一块,普遍存在监督意识淡薄,行政权力制约缺乏基本的思想条件。中国的社会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封建主义的落后思想残余比较严重,再加上人民监督在“文革”期间一度 4

被错误利用而导致的恶劣后果,导致不少人对政治冷漠,缺乏基本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在民主监督上缺乏主动性和有效性。[4]这些方面的主要表现有:相当多的公民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大多人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只有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才投诉,更是有些人至今还“屈死不告状”;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弄清权力的真正来源,缺乏基本的监督意识,在工作中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愿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政府官员对于群众所讲的问题相互推诿,让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更有甚者会出现打击和报复监督者的事情。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没有能真正的发挥作用,出现了很多投诉无门,上访无道的怪现象。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选择性和封闭性,使得各个监督主体掌握的信息有限,也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行政监督的难度。

(五)行政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

科学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必须是全过程、多功能的,应当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的监督:对权力获得上的监督;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监督和对权力运行后果的有效监督。当前我国的情况是行政监督的程序化建设严重滞后,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事后追惩,忽略了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工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监督控制工作以及行政监督后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学习工作。

三、行政权力监督的完善

最近几年来,随着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毕竟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如果想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进行不断的创新、不断努力使其加以完善,努力提高行政监督和制约效率。

(一)、健全法制,监督法制化

当前我国实行的正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监督这方面更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说要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一个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一,依法规范现有行政权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或单位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坚决予以废止;凡是职责不清的,依法予以明确;凡是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进一步增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同时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发布并回答群众的提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询中心,扩大政府信息的宣传效应和群众的了解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及时听取群众和网民的意见,征询广大网民和群众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网上对话,从而更好地提高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水平。

(三)、监督体系分工明确化体系化

监督主体要想真正有效地行政监督,必须是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力范围的监督,那么使得监督主体实现权,责,财等关系命脉的自主,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健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物质基础。[5]将政府内部的监督与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内部监督的缺陷,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四)、监督的预防化和规范化

行政监督主体要加强事前的监督,以尽量减少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合理的结合起来,建立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互之间密切配合的监督体制,从而达到监督的良好效果。在现实生活中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如果想真正的发挥效用,必须要有可靠的执行者,否者这套监督制度再完美也将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加强行政监督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同时,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行政监督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事务,要求承担具体行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深 6

厚的法律素养、熟练的专业知识及对案件审查的能力,只有具备这些素质他们才能更好地胜任这份行政监督者的工作。

综上所述,作为政府的职能之一的行政权力的使用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构建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正如一把双刃剑一样,在发挥你正当作用的同时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那么当政府的行政权力一旦超越了法定的界限,就会对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巨大的危害。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利益格局会发生很多变化和调整,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权力监督意识也需要一步步的培养和加强,所以,当前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就是明确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把政府职能限定在适度和必须的范围之内,建立一个职责明晰的政府,公开化的政府,同时不断地增强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意识,从而更好地进行行政权力的监督,在不断的完善中去实现行政监督的有效实现,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王彩玲•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郑州大学,2004 [2] 曾维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05)[3]靳瑞敏•我国行政监督现状及思考[J]•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6,(01)[4]丁 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版.[5] 闫建•关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及其完善途径的探讨[D]•武汉大学,2005

第四篇:行政法论文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问题的几点思考

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条关于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范围的规定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此也提出了几点质疑,其中关于对为什么只补房价不补地价的分析十分全面。姜明安教授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四种形式:一是向政府买地的,有70年使用权,如果只用了10年就要被征收,那么政府是不是应当补那60年的地钱;二是购买的开发商的房子,买房时价格里面很大一部分就是地价;三是继承的祖宅,这个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私人的,那么政府征收房子时就应当对地价部分给予补偿;四是有些房子是在政府划拨的地上盖起来的,可能被当没有地价,如果购房时没有地价成本,那么不补偿 地价也还算合理。

笔者认为姜明安教授对该规定的分析虽然比较全面,但亦有不妥之处。从本条规定看,对房屋的补偿确实仅限于房屋成本价值,但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该条表述看,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等同于同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在实践中这一价格就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姜教授的分析仅仅从第十七条规定出发似乎与立法本意不符。

另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行政法,调整的是政府与被拆迁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的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分析,首先,该条例规定重点是对政府行驶行政权力实施征收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就政府征收行为本身来说应该是“无偿的”,只要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征收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并应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征收行为启动的上,关键点在于对政府为“公共利益”征收的监督。其次,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规定也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性质。姜教授对补偿范围的质疑主要是从保 护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的角度提出的。如果单从保护被征收人利益角度分析,姜教授的质疑是正确的,并且从条例规定看,这方面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之处。但是从这个角度分析,往往又会让我们陷入过分强调保护被征收人民事权益的陷阱,而忽视了“个人利益”小于“公共利益”这一基本论断。最后,从利益这一法律基本要素看,该条例全文本质上就在处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一基本问题。笔者认为,条例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限定还是强调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者始终还是坚持了让政府行政行为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这一基本立场,只不过通过让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充分监督的制度设计实现让大多数人满意、让大多数人能够承受的政治意义。

第五篇:行政法论文

浅谈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概况

摘要:纵观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当时已具有雏形,经过封建社会时期的发展和完善,已初具规模,这一时期称之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我国产生却比较晚,在我国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应该说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历了创新、停滞和破坏、重建和发展、繁荣振兴四个阶段。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已基本形成,并且日益发展、日趋完善,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着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真正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现代行政法;发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在职权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家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生活,要求国家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按照法律法规的既定内容活动,尤其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溯源于人民政权创建之始,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法治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和逐步形成的。它随着革命政权的建立、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它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法,贯彻了党的领导和党的方针政策,体现了人民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实行了精简等基本原则。

一、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初始阶段

1949年到1956年为我国现代行政法的初建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种管理制度。首先,根据新中国成立前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规定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政权、工作方式和责任,制定了保护人民的法律、政令。例如在《共同纲领》中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个规定在当今仍然是适用的。

随着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国家又制定了许多重要的组织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组织法对于建立各机关各部门上下级和同级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提高公务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建国初期,除了制定行政组织法以外,还根据当时国家的工作重点,制定了两方面的行政法律和法规:(1)是为继续完成民主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任务而制定的一些行政性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私营企业条例》;(2)建立了新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法规。据统计,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法规829个,这些法规都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当时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主义建设对行政法的客观要求。

总的说来,国家在这一时期是比较重视行政法制建设的,只是限于当时对行政法制的认识还不是很深刻,因而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并不是很完善的,并没有完全解决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问题,而且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造成权力过度集中,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人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停滞和破坏阶段 ① 胡锦光:《行政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195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与195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对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1957年发动的对“法律至上”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对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否定。并且,从1957年以后,国家的行政立法工作大大削弱,几乎形成停滞的状态。不仅立法数目大大减少,而且许多正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被众多的临时性通知、书法、指示等所代替。其次,在行政法的实施方面,由于当时的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日益严重,因而造成有法可依逐渐向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甚至完全不依法而只依政策、依指示办事转化,行政法制逐步被取消。

对中国现代行政法造成最严重破坏的当属是十年“文革”时期。十年**中,林彪、“四人帮”任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无政府主义思想空前泛滥,宪法被实际废除,“四人帮”说的话就是法。当时许多行政法学者被送往农村劳动,广大人民的权利自由毫无保障,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全国一片混乱,如刑法无“法”可言,罪名可以随意设定,刑罚可以任意科加;民法变得毫无作用,企业财产可以无偿调拨,个人的财产可以任意查抄罚没;至于行政法,由于国务院的职权被“革命委员会”攫取,因而也失去了它应用的作用。从而整个国家的法制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50年代初在中国大地上刚刚生长起来的行政法,经过50年代末至70年代的那场狂风暴雨,已经完全凋谢了。从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间,整个说来,是中国行政法被忽视、被破坏的时期。

三、中国现代行政法的重建和发展阶段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从思想上拨乱反正,中国出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春天,行政法又开始受到应有的重视,展示出行政法在中国大地上重新生长和发展的希望。这一时期,我国对行政法制的建设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加强行政组织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之后,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的组织和行动重新纳入法制的轨道。另外,还加强了行政法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确立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创造新的行政法律规范。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发生伟大转折的标志,它宣告了一个时代的结束,并且它也是行政法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法制基础上的人民主权原则,确认和发展了“宪法至上”、“依法行政”的行政法治原则,规定了工作责任制和效率原则。正是宪法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使得行政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依法行政。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准则。在宪法原则指导下,国家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并且监察部、审计署等执法机构相继成立,行政执法权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国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纷纷配备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建立行政司法制度,完善行政程序规范。8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了建立行政司法制度的尝试,尤其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后,有关行政司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行政司法制定的建立,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高效,维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法,标志着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一方面表明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官贵民贱” 2 观念的结束;另一方面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综合上述,从80年代到90年代这一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已基本形成。

四、中国现代行政法的繁荣振兴阶段

从1990年发展至今,是现代行政法的繁荣振兴时期。已经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并且相关方面的法律体系都已建立,新时期所颁布的主要行政法如下:

第一,1996年,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它是引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我国民主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规范行政权力,在制度设置上,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以在行政强制程序中应建立听证制度。这样不但可以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杜绝执行主体混乱、程序混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还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从居民的申领和发放到使用和查验,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对其进行社会活动提供了便利。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有利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一个划时代阶段的到来。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普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对此,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六,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时间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于2007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90年代以后至今,全国相继颁布了十多项关于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如《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一句话,有理由相信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会更加辉煌。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李铁著:《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 陈安明、沙奇志著:《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 [3] 陈立民、王连昌主编:《中国行政法通论》,新疆大学出版社,1991. [4] 胡锦光编:《行政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 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行政法学精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 关保英主编:《行政法史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行政法基本原则论文: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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