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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1-40500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3:55: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百善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区域管理,落实文明生产职责,旨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对井下环境卫生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基层单位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

采煤一、二、三区:负责机巷顺槽车机头向外20米范围以内环境卫生;风巷挑棚外5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泵站、工具房、料场定置点、配件、支护品堆放定置点前后5米范围的环境卫生。

掘进一、二区:负责拨门位置以内掘进巷道及所负责管理的皮带机巷、链板机巷的环境卫生;工具房、料场、配件设备、支护品定置点前后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采煤四区:负责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时设备区域环境卫生及风巷距挑棚外5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

运输区:负责副井上下口,井底车场、井下大巷(北大巷井底车场至8-12轨道巷第一部斜巷上口躲避硐;西大巷井底车场至西65轨道巷移变处;52轨道巷至东65乘人索道斜巷下口车场);8-12乘人索道巷及出口与主巷衔接处;683斜巷到上口绞车硐室范围区域的环境卫生。负责所管理绞车、开关设备前后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保运区:负责所管理皮带机巷、链板机巷及工作面顺槽车以外的环境卫生;负责各眼口、喂煤机后5米、备件堆放区定置点的环境卫生;由该区负责维护的小绞车开关硐室;64采区水仓的环境卫生。

机电科:负责井下所辖硐室、主井斜巷、下口平台、上口车场的环境卫生。

节能电管科: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及门前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以及所属该单位维护的设备、高、低压电缆、线路的卫生。通风区:负责井下各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所属风、水管路定置点前后5米范围的环境卫生。

物资保障部:负责井下调直硐室、井下所属各工字钢定置点的前后5米范围的环境卫生;负责清理各头面转运工字钢时的现场环境卫生。

掘进三区:负责除上述单位规定的责任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环境卫生。负责所有回风巷道的环境卫生自查。

二、矿职能部门包干检查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的划分: 安监处:负责东一口三岔门至北大巷以里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

技术科:负责底大巷、井底车场、东运道、副井下口西门至52石门及东65采区(包括千米皮带机巷、52平巷定置点)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

调度所:负责52石门口至西65采区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

三、环境卫生基本标准要求

1、井下巷道及车场应保持清洁,无淤泥、积水(长5m,深0.1m)、杂物和浮煤(矸),掘进巷道浮煤浮矸不得超过轨枕上面。

2、井下巷道无闲散车皮、叉车、专用车皮和废旧设备、构件搁置、积压,空闲物件及时升井。

3、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材料、工具堆放整齐,清理的杂物必须及时转走,严禁出现车皮积压和其他堵塞交通现象。

4、巷道内的工字钢必须转运及时,并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挂牌管理,严禁乱堆乱放。

5、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工字钢、轨道、风水管、道木、钢丝绳、大板、木料、工具、设备应分类集中堆放,并且位置适当,外口排列整齐,进行挂牌管理。

6、回出的工字钢、轨道、管子应及时运到矿指定地点集中分类堆放,进行挂牌管理。

7、机电设备峒室、躲避硐室和绞车窝保持环境清洁,无笆片等杂物。

8、井下宣传、施工、责任、制度、标志等牌板应按规定吊挂整齐,位置合理,且板面保持清洁,损坏应及时更换。

9、风管、水管、风门、风筒应进行编号挂牌管理,吊挂安装符合要求,且保持卫生整洁、无积尘。

10、电缆线路表面保持无积尘。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包括工作服。施工场所应专门设置工作服悬挂点,统一整齐挂放。

四、检查考核办法

1、基层相关单位环境卫生区域范围的考核纳入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

2、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井下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日常井下环境卫生的管理,对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要指定人员负责。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要加强井下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落实。

3、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应按所检查的区域范围,安排专人每旬检查一次井下环境卫生(一月三次),所检查出的问题按每条10元罚责任单位科区长,从当月工资中扣除(首次检查除外,从第二次检查开始,按每条问题10元处罚。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在月底把各自负责处罚情况统计汇总到调度所,由调度所统一出具处罚证明给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罚)

4、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把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报调度所汇总后在矿内网通报。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其检查区域内环境卫生问题的整改,同时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文明生产条款进行扣分。

5、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单位科(区)长(书记)必须在报告整改结果栏签字。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需要延期的,要在反馈单上说明原因,并经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

6、安全矿长(安全副总)每月组织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相关人员对井下环境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井下环境卫生治理不到位的,对相应的包干检查职能部门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负责人罚款300元。

五、此规定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一日执行。

百善煤矿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区域管理,落实文明生产职责,旨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对井下环境卫生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

采煤一、二、三区队:负责各区队区域向外20米范围以内环境卫生;各巷道外5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工具房、料场定置点、配件、支护品堆放定置点前后5米范围的环境卫生。

装卸队:负责井上下口,井底车场、井下大巷(北大巷井底车场斜巷到上口绞车硐室范围区域的环境卫生。负责所管理绞车、开关设备前后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机电科:负责井下所辖硐室、主井斜巷、下口平台、上口车场的环境卫生。

二、矿职能部门包干检查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的划分: 安监科:负责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高道以东的卫生区)

生产科:负责大巷、井底车场、运输大巷、高道以西到车间门口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

调度室:负责井口办公楼卫生。

三、环境卫生基本标准要求

1、井下巷道及车场应保持清洁,无淤泥、积水(长5m,深0.1m)、杂物和浮煤(矸),掘进巷道浮煤浮矸不得超过轨枕上面。

2、井下巷道无闲散废旧设备、构件搁置、积压,空闲物件及时升井。

3、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材料、工具堆放整齐,清理的杂物必须及时转走,严禁出现堵塞交通现象。

4、巷道内的工字钢必须转运及时,并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挂牌管理,严禁乱堆乱放。

5、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工字钢、轨道、风水管、道木、钢丝绳、大板、木料、工具、设备应分类集中堆放,并且位置适当,外口排列整齐,进行挂牌管理。

6、回出的工字钢、轨道、管子应及时运到矿指定地点集中分类堆放,进行挂牌管理。

7、机电设备峒室、躲避硐室保持环境清洁,无杂物。

8、井下宣传、施工、责任、制度、标志等牌板应按规定吊挂整齐,位置合理,且板面保持清洁,损坏应及时更换。

9、风管、水管、风门、风筒应进行编号挂牌管理,吊挂安装符合要求,且保持卫生整洁、无积尘。

10、电缆线路表面保持无积尘。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包括工作服。施工场所应专门设置工作服悬挂点,统一整齐挂放。

四、检查考核办法

1、基层相关单位环境卫生区域范围的考核纳入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

2、各单位的负责人是井下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日常井下环境卫生的管理,对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要指定人员负责。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要加强井下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落实。

3、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所应按所检查的区域范围,安排专人每旬检查一次井下环境卫生(一月三次),所检查出的问题按每条10元罚责任单位科区长,从当月工资中扣除(首次检查除外,从第二次检查开始,按每条问题10元处罚。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在月底把各自负责处罚情况统计汇总到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出具处罚证明给财务科进行处罚)

4、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把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报调度所汇总后在矿内网通报。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其检查区域内环境卫生问题的整改,同时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文明生产条款进行扣分。

5、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单位科(区)长必须在报告整改结果栏签字。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需要延期的,要在反馈单上说明原因,并经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

6、安全矿长(安全副总)每月组织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相关人员对井下环境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井下环境卫生治理不到位的,对相应的包干检查职能部门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负责人罚款300元。

五、此规定从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樊家河煤矿三号矿

2015年1月1日

第三篇: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

一、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臵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臵,并在脚线上设臵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臵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 牌 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臵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臵放炮警戒,警戒人设臵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臵,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臵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6、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过断层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设备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放炮崩坏设备。(2)、所有炮眼必须都装设彩带,装药结束后,放炮员必须进行对每发雷管单个电阻检测,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臵,并在脚线上设臵彩带。

(3)、综掘工作面放炮时,施工单位负责将综掘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15米以外并进行保护,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工作面可进行支护。炮后必须在迎头向后3米设臵一道警戒网,综掘机严禁进入警戒网内。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拆除警戒网。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4)、综采工作面放炮时,采煤队负责将采煤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对相关设备进行保护。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矿调度,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后验炮正常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17、巷道挑顶、刷帮、排底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放炮地点出现局部欠挖需要进行刷帮,刷帮前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检查,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情况下方可进行刷帮作业。

(2)、需要放炮排底时,每个炮眼必须装彩带。放炮后必须人工出矸到实底后再进行彻底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3)、迎头需要放炮挑顶时,迎头顶部必须有临时支护;放炮刷帮时,顶部必须支护到位。(4)、所有炮眼深度必须大于600mm,岩石中最小抵抗线大于300mm。(5)、挑顶、刷帮、排底放炮不得与迎头进尺炮同时进行。(6)、每次起爆炮眼数不超过10个,每个炮眼都装上彩带,装药量不超过1卷,且保证封泥长度达规程要求。炮泥填满捣实。

18、处理煤仓、溜矸眼堵塞放炮管理规定(1)、装药前、放炮前由测气员现场检查瓦斯,采用竹竿连接软管伸入煤仓内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

(2)、使用煤矿许用1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和三级水胶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发雷管,炸药量不超过一卷。(3)、将炮头可靠固定竹竿顶端,并将脚线和母线固定在竹竿上,所有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布包裹。将炮头缓慢从仓底部或观察孔送至堵塞处。在确认炸药送至被堵位臵后,将竹竿底部固定好。

(4)、装药过程中,下口放矸(煤)口必须关闭,严禁任何人员将身体伸入仓口下方或从下方经过防止掉煤、矸伤人。

2(5)、煤仓、溜矸眼上下口均要设臵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5米。(地面煤仓放炮必须在所有可通往放炮地点的路口设臵好人、排、网三警戒。)

(6)、煤仓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对煤仓进行洒水灭尘。

19、局扇及其配电点在工作面放炮警戒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所有影响局扇供电的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影响单位签字认可。被影响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停电申请。

(2)、局扇试漏或停电检修结束后,必须在局扇司机确认局扇正常运转10分钟后,方可由局扇司机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影响该局扇的放炮掘进工作面班队长开始安设警戒,撤出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放炮。

(3)、本工作面因强制性检修而需要运转备用局扇的,严禁安排在放炮前、后半小时内进行。

三、验炮管理规定 20、放炮前(1)、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2)、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保证眼内不留残渣。(3)、底部两排眼、周边眼全部装设彩带,彩带必须装在眼底的药卷上。(4)、严禁在残眼等其它孔眼中施工炮眼。(5)、装药时要求炸药紧密接触,不要留有空隙。(6)、加强对炸药的检查和保管,不使用超期、硬化、变质等质量不好的炸药。

21、放炮后(1)、炮后工作面临时支护后,两次验炮过程中,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配合放炮员对所有残眼进行仔细验炮,要见到眼底。残眼内有残药时必须立即处理干净,否则严禁进行下一步工序。(2)、如果发现残眼内有残药,残药用手能够拿出时用手拿出,手够不到时采用低压水流冲出残药,水流由小到大冲刷孔底,不得用压风吹。(3)、炮后放炮员进入迎头验炮时,必须将迎头2米范围内的残药、未爆电雷管、彩带清理完毕,然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迎头。(4)、严禁套打残眼,放炮前所有不用的孔洞和残眼必须充填实。(5)、因岩性变化,造成放炮后残眼深度超过0.6m的,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调整爆破参数,减小残眼深度。

第四篇: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第五篇:煤矿井下大巷行人管理规定

大巷行人管理规定

由安全监察部组织井下九大部室和运输队研讨对井下大巷行人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

1、除特别小分队、运输部管理人员、运输队安排的大巷搞文明生产和清理水沟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无证走大巷。

2、各队组需要抬油人员不准走调度站,必须走二次换装站到加油硐室,且所有人员每次必须开通行证。

3、生产技术部顶板管理和顶板巡查人员,信息管理部巡检线路人员、机电管理部防爆检查和线路巡检人员、通风管理部各工种(包括爆破工、测风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每次最多带领三个队组背火药人员)、井下机电队巡检人员、瓦斯抽放队巡检人员必须持大巷通行证按规定路线行走大巷,不得没有任务安排随意行走,多人一起行走时必须靠大巷一侧排成一排。(开长期通行证,根据需要审批)

4、各队组必须提前一天到运输队批要车单(特殊情况由调度指挥部协调),根据批单情况井下用电话联系运输队,运输队必须按时给队组派车,不准再往井下调度站送用车单。

5、各队组必须提前考虑材料、配件使用情况,不准用副斜井料车捎料和派人进入换装站取料;特殊情况由调度指挥部协调并由安全监察部追究责任。

6、运输队要对进入换装站的人员进行监管,发现无证进入的要向安全监察部进行举报;安全监察部视情况对举报人员奖励安全绩效分。

7、凡是行走大巷人员无大巷通行证的或有证未按规定路线行走的,一律按《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8、其它在大巷施工、行车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安全监察部运输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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