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安业务法律知识
五条禁令——枪酒车赌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考点精讲一: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考点精讲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含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特别要求: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5.讯问聋哑人时的特别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聘请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考点精讲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证人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几种情况: 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②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③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询问笔录的规定: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考点精讲二:搜查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考点精讲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封存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以多方面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证据。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决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估价,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对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为保管。对于不能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应当拍成照片;对容易损坏、变质的财物、文件,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考点精讲七: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考点精讲八:鉴定 1.鉴定的含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2.鉴定的种类: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等。
3.专门性问题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4.刑事技术鉴定。①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③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5.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考点精讲九: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批准,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于现代技术和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应当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案 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考点精讲十: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为了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考点精讲十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临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对象的特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5.法定性: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暂时性: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考点精讲十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 取退还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现行拘留。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再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 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考点精讲十三: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监管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公安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从法的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第二篇:公安业务
(四)、公安业务类 第一章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的普遍原则与我国的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2.特征:
3普遍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2)、基本人权原则
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3)、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4.我国的基本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国家性质的概念与类型;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
1.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基础是工农联盟,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类型: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家性质
B “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C “民主集中制是”人大的特点
D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选举制度的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1.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选举制度的概念: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划与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五、经济制度的概念;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六、公民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七、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二章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犯罪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
五、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六、刑罚的概念与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量刑的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与赦免;
七、罪状;法条竞合;
八、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任务;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的职权;
三、管辖的概念与种类;自诉案件的范围;审判管辖;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
四、证据的概念和意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法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 ;
六、立案的概念与程序;破案和销案;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
八、审查起诉的内容;提起公诉;不起诉;审判组织;审判制度;审判程序的种类;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监外执行。第四章 行政法
一、行政与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的渊源;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复议法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法的特有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与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受案与立案、调查、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五章 民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代理;
五、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六、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效力、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取得;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债权;人身权;
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与免责条件。
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法;
二、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公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公安行政赔偿程序;
三、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与范围;公安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刑事赔偿程序;
四、国家追偿权的概念及行使国家追偿权的条件;行政赔偿中的国家追偿权;刑事赔偿中的国家追偿权。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的概念;人民警察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
二、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三、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警衔制度;人民警察的条件及录用;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四、人民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的纪律;
五、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警械的种类;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条件和情形;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和情形;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情形;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四、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补偿。第九章 公安学基础理论
一、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现代警察制度;
二、警察的概念与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宗旨;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与基本任务;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三、公安工作的概念;公安工作系统;公安工作的主要特点;公安工作的重要地位及奋斗目标;
四、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基本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五、公安政策与公安法制。第十章 公安队伍建设
一、公安队伍建设的含义、方针;公安队伍建设建设的核心;公安队伍建设的目标;警衔的概念;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制度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概念;内务建设的目的和依据;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基本内容;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第十一章 治 安 管 理
一、治安和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的特征;治安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治安管理的组织;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
二、城乡社区警务的涵义;城乡社区警务的基本原则;城乡社区警务的基本特征;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的主要内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工作方式;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室建设;
三、户政管理的基本概念、性质和任务;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制度;暂住人口管理;
四、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管理;查禁社会丑恶现象;
五、危险物品的概念和特点;危险物品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的基本方法;枪支弹药管理;管制器具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剧毒化学品管理;
六、治安案件的概念、构成条件;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适用;治安调解;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七、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群体性事件预防的方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原则。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一、道路交通的概念与分类;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与的主体;道路交通管理的对象;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任务;道路交通组织;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静态道路交通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四、车辆与驾驶人的管理的概念;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制度和特点;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非机动车管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及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三章 刑事侦查
一、侦查工作的概念与特点;侦查工作的性质、任务;侦查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侦查工作的体制与机制;侦查人员的职责、权力与素质;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概念和特点;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现场勘验、检查;
三、侦查措施的概念、特征;摸底调查;公开搜查与扣押;辨认;控制销赃;追缉堵截;通缉通报;并案侦查;追捕;
四、侦查范围的划定;侦查方案的制订;对嫌疑对象的审查;破案的条件。第十四章 侦查讯问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侦查讯问的任务;侦查讯问的原则;
二、侦查讯问人员;侦查讯问人员的职权和职责;侦查讯问人员的素质要求;
三、侦查讯问对象的法律特征;侦查讯问对象的诉讼权利;侦查讯问对象在的诉讼义务;
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及演变过程;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第一次讯问;续讯;讯问策略、方法。
第三篇: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章人民警察法 1、1995年2月2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2、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3)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3、人民警察的范围:(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4)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5、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原则:(1)警务活动的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行为规范的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3)法律保护的原则(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6、人民警察的职权的特征:(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统治权和管理权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权力(2)警察权的主体是人民警察(3)警察权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4)警察权是职责和权限的统一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嚼用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物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旅行的有关事物(9)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1)行政强制措施权a、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治疗、强制隔离)b、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收激、追激)c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强行铲除)
(2)行政处罚权(警告、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限期入境和驱逐出境)
(3)人身强制权(强行带离现场权、依法拘留权、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权)
(4)盘问检查权(5)使用武器权(6)使用警戒权(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8)优先权(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权)(9)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10)交通管制权(11)技术侦查权(12)技术侦查权(13)现场管制权
9、盘问检查权与治安处罚权的传唤的区别:(1)口头传唤的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盘查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2)书面传唤的对象是已知姓名住址和违法行为的人,盘查的对象是只是形迹可疑,不知其基本身份信息(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并使用约束性警戒,盘问检查后带至公安机关的不具有强制传唤的性质,继续盘问期限也不能使用警戒(4)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分别是8小时和12小时,继续盘问的时间分别是24小时和48小时。此外,询问笔录和继续盘问笔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者不能同时使用。
10、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周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除外)
11、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12、人民警察的录用的原则:(1)公开考试(2)严格考核(3)择优录取
13、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民警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一线民警必训
14、奖励种类和等级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15、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1)天敏警察必须警令畅通(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4)追究妨害警务行为的法律责任(5)惩治侵犯警用标志、制服、警戒和证件专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为(6)人民警察的物质技术保障(经费、装备、设施、科技成果)(7)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和优抚保障(警衔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16、妨害警务后给予治安处罚的情况:(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17、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资秘密(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人(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6)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0)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8、违纪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章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
1、警戒: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驱逐性、制服性警戒)、警绳、手铐、脚镣(约束性警戒)
2、武器: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阻击步枪、冲锋枪、班用机枪、防暴枪
3、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4、人民警察使用警戒的条件和情形:(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2)剧中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3)非法举行游行、集会、示威的(4)强制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戒的其他情形
5、使用约束性警戒的条件和情形:(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戒的其他情形
6、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1)现场的人民警察必须判明情况(2)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暴力犯罪行为(3)情况紧急(4)先行警告
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1)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违纪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违纪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8、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
9、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1)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10、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1)现场处置
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2、保护现场
3、立即报告(2)书面报告
11、违法使用警戒和武器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赔偿责任。
第三章公安学基础理论
1、公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公安现象的基本规律、公安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对策和基本要素。
2、基本规律:警察的起源和发展规律、公安机关基本职能相互依存的规律、正确处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规律
3、基本对策: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工作方法
4、基本要素:公安组织要素、公安意识要素、公安实物要素、公安信息要素
5、公安学基础理论的指导思想:(1)马克思主义为公安学基础理论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2)坚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3)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4)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6、警察起源观:警察自然起源观;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
7、警察产生的自然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2)阶级矛盾与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条件,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8、古代警察时期的历史特点:(1)军警不分,警政合一(2)其职权行使,在法律上使极不严格的,法外行权是普遍的现象(3)私刑普遍存在 9、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10、1905年,在北平成立的“巡警局”,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11、近代警察的主要特点:(1)警察职能彻底从军队、审判机关和一般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并在职务在有了明确的界限(2)警察组织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设机构,并呈多层次化,警察队伍迅速扩大,成为一个人数众多的专政机器,在国家机器中成为举足轻重的暴力机关,警察实力大大加强,并采用了先进的装备和科学技术(3)警察机关的简历和行驶职权都依据法律(4)警察人员有统一的制式服装
12、现代警察时期:1914年在摩纳哥公国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
13、现代警察的特征:(1)加强中央集权,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指挥(2)实行情报和治安分开,在加强治安管理的同时,强化反间谍工作(3)搞科技装备,建立了防暴组织和特种警察部队,以应付暴力犯罪和国际恐怖组织活动,营救人质等(4)强调为民众服务,抢险救灾,救死扶伤,解救民众灾难
14、四次警务革命浪潮:(1)伦敦大都市警察的诞生即警察的职业化运动(2)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3)欧美各国开展的警察现代化运动(4)欧美各国警察开展的警务改革即社区警务改革
15、警察的本质:它们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和巩固其阶级统治,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16、警察的基本职能:政治镇压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
第四篇:公安业务试题
公安业务试题
一、填空(10分)
1、公安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刑事执法)、(治安行政管理)、(保卫(含警卫))三方面的内容。
2、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3、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素:(道路要素);(违章要素);损害后果要素。
4、治安案件调查程序有传唤、询问、检查、(扣押)、(鉴定)等。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
1、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C)。
A.人身罚B.财产罚C.申诫罚D.证照罚
2、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B)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A.全面、及时B.全面、及时、合法
C.全面、合法D.及时、合法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法行为人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B)以上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A.数次B.两次C.三次D.四次
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B)居民身份证的,构成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申报B.骗领C.核实D.补报
5、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D)
A.治安拘留B.刑事拘留C.扣留D.盘查
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
A.查封B.收缴C.扣押D.先行保全
7、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对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
A.从重从快B.选择适当时机
C.及早控制D.实施强制手段
8、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D)
A.应该B.从轻C.减轻D.不再
9、辨认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以下不属于辨认时应坚持的原则的是:(D)
A个别辨认原则B分别辨认原则
C混杂辨认原则D共同辨认原则
10、下列物品不属于毒品的是(C)
A可卡因B大麻C 苯甲醇D鸦片
三、多选题(共15题,每题1分)
1、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盘问、检查:(ABCD)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B有现场作案嫌疑的C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D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2、重点人口类型有以下几种:(ABC对)
A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B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C因矛盾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D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10年的3、公安机关依法列入管理范围的危险物品主要有:(ABC对)
A枪支弹药B管制刀具
C民用爆炸物品D有毒化学物品
4、交通警察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ABCD对)
A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进行施救
B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
C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
D携带勘验工具勘验现场
5、破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对)
A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C全部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D法律手续完备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BCD对)
A.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
B.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C.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
D.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CD对)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C、七十周岁以上的D、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8、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ABCD对)
A警告B罚款
C行政拘留D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9、刑事案件现场勘察的内容包括:(ABD对)
A场所勘验B痕迹勘验
C走访群众D物品勘验
10、以下属于国内安全保卫主要业务工作的有:(ABCD对)
A防范和打击邪教B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C宗教保卫D民族保卫
11、宣传教育群众的基本方法有:(BCD对)
A访谈法B示范法C灌输法 D舆论攻势法
12、以下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中规定的突发事件的有(ABCD对)A重大刑事案件B重大涉外事件C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D外敌侵扰、空袭
13、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指导思想有:(ACD对)
A积极预防B 慎用警力C教育疏导D依法处理
14.公安机关群众工作制度包括(ABD对).A、警民联系制度B、公开办事制度
C、为群众办实事制度D、群众工作的考核讲评制度
15、杀人案件的侦破,主要应围绕(abcd对)等内容进行。
A确定死者身份B查找因果联系
C排查嫌疑对象D收集犯罪证据
四、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
1、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两种基本方式。(错)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可以分为10年、20年及长期三种。(错)
3、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等社会行业中,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同社会治安密切相关,国家颁布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的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业。(对)
4、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保障交通畅通,并不要求立即向上级报告。(错)
5、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对)
6、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治安处罚措施。(错)
7、公安情报信息的特点是具有社会性、复杂性、服务性、共享性、时效性、保密性等特点。(对)
8、处置群体性治安案件调动警力200人以上的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对)
9、“三基”工程建设中“三所三队”的范围包括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刑警队、交警队、治安队。(错)
10、新时期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要求是要发现的早、控制得住、处置的好。(对)
五、简答题(共5题,每题5分,共25分)
1、人民警察在执勤中,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查时,应坚持的规则是什么?
2、公安人口管理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一,常住人口管理。
二,流动人口管理。
三,重点人口管理。
3、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4、国内安全保卫的职能是什么?
答:一,收集掌握情报信息。
二,防范保卫。
三,侦查调查。
5、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一,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的原则。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
六、案例分析(共4题,每题5分)
1、202_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李某驾驶皖L00784号客
车在合徐高速路上行驶。在行驶至305KM+900M时,在超车中由于路面滑、车速快,与前面行驶的苏B98253号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客车右前部严重损坏,驾驶员李某当场昏迷不醒,车内乘客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你作为执勤交警,接到报警后,应如何处置这起交通事故?
2、某派出所副所长老王和民警小王值班时接报警,称辖区某洗浴中心有卖淫嫖娼情况,老王和小王带联防队员出警后现场抓获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三对男女,并对有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的大堂经理也一并传唤。到派出所后大堂经理态度不好,谎称不了解情况,老王一气之下让大堂经理到墙角去蹲马步。在对卖淫嫖娼人员询问时,老王向他们许诺,只要揭发大堂经理的违法行为,保证对他们从轻处罚,如果不揭发,就要把他们的相片张贴到警务公开栏中。在进行了两天一夜的突审后,大堂经理承认了自己的介绍卖淫行为,但向老王提出个请求,罚多少钱都行,就是不能拘留。老王同意了大堂经理的要求,让其当场缴纳了5000元罚款,但只给其开了一张5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民警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3、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厢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可以采取哪些侦查手段和措施?
4、202_年10月18日13时,重庆万州区某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胡权与其妻曾庆在行走时,被进城务工人员余奎的扁担撞了一下。双方因此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胡权将余打伤,并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情都可以花钱摆平。胡的话引起围观群众的义愤,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公务员光天化日之下殴打群众,立即向“110”报警。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欲将当事人带上警车时,有人煽动“天下公务员是一家,被打民工不会得到公正处理”,造成矛盾激化,围观群众不准车辆启动。经过耐心工作,在僵持三个半小时后,三个当事人才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
但此时并未得到平息,一些人听信谣传,使事态趋于复杂化,当日18时左右,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一辆警车经过新城路时,被一青年煽动部分围观者砸烧,由于正值下班高峰,一度造成数千群众聚众围观。当晚8时许,在少数人的煽动下,数百人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并砸坏区政府玻璃大门等。19日凌晨3时左右,冲进政府办公大楼的闹事人员被带离现场。
事件发生后,重庆市委、市政府和万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黄镇东作出批示,要求密切注意动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在香港考察的市长王鸿举专门打回电话,对处置工作作了具体指示。市委常委、公安局长**赴万州区现场指挥处理这起突发性事件。万州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机关干部深入现场进行宣传解释工作,目前事态已基本平息,总体趋于稳定。
请谈谈重庆公安机关应如何应对处置此次骚乱?
第五篇:公安业务类
(五)公安业务类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宪法
一、宪法概述
二、国家性质(国体)
三、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四、国家结构形式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七、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三章 刑法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
五、刑事责任
六、刑罚及其适用
七、刑法分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三、管辖、回避
四、刑事诉讼证据
五、刑事强制措施
六、立案、破案和销案
七、侦查
八、提起公诉、审判
九、执行 第五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复议法
四、行政诉讼法
五、行政许可法
六、行政强制法 第六章 民法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五、诉讼时效
六、民事权利
七、民事责任 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概述
二、人民警察的职权
三、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
四、人民警察的义务、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概述
二、警械的使用
三、武器的使用
四、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一、国家赔偿概述
二、公安行政赔偿
三、公安刑事赔偿
四、国家追偿权 第十章 公安学基础理论
一、公安学基础理论概述
二、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三、公安机关的形成和发展
四、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五、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六、公安政策与公安法制 第十一章 公安队伍建设
一、公安队伍建设概述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制度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治安管理
一、治安管理概述
二、社区和农村警务
三、户政管理
四、治安秩序管理
五、危险物品管理
六、治安案件查处
七、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一、道路交通管理概述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四、车辆与驾驶人管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章 刑事侦查
一、侦查概述
二、刑事犯罪现场勘查
三、若干侦查措施
四、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