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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1-62909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1 04:17: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enterprise)的概念

(一)新古典理论对企业的定义

企业就是生产商品和劳务以供销售的单位。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位。

(二)法律与经济学派对企业的定义

1、科斯的定义--交易费用理论

2、詹林和麦克林的定义--企业契约理论

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组多边合约关系。

(三)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的理解

1、王保树:企业是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2、赵旭东:企业是连续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3、马俊驹:企业是各种要素的投入者(包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契约组织。

二、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组织性:社团性或联合性,区别于自然人。

(二)独立性: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法人企业表现为完全的独立性(法人性),而非法人企业 则表现为不完全的独立性。

(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

三、企业(公司)的沿革

(一)独资企业与合伙组织

(二)家族经营团体

(三)康孟达组织:后发展为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

(四)无限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六)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的分类

(一)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等----以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性质为标准。

(二)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为标准。

(三)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以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亲疏关系为标准

(四)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以资金来源为标准。

(五)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含有外国企业、组织及个人的直接投资。

(六)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

(七)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以企业法律形态为标准。

五、企业法律形态(形式)

(一)概述

所谓企业法律形态(Enterprise’s legalform)就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 组织形式。

(二)古典企业(classical firm)

1、含义:古典企业,又称为企业主企业,指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掌管的企业

2、特征:

(1)企业规模小,经营范围单一,且只在一个较小的地理区域内经营。

(2)高度一体化的权力结构。

(3)所有者不仅出资,而且承担经营风险和自主经营管理,企业的运营及其收益处分完全从属于所有者的意志。

3、类型

(1)独资企业:业主制企业

特点:A、所有权与经营权不相分离,不存在代理人问题,经营灵活,企业内部决策迅速,管理成本较小;

B、业主独占企业的经营成果,但同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C、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力有限,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业主人力资本的质量。(2)合伙(制)企业

特点:A、以合伙契约为基础设立;

B、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不存在代理人问题,但重大决策须所有合伙人同意,容易造成决策的滞后和延误;

C、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合伙人的人力资本;

D、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较大。

(三)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存在代理问题。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

(四)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是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于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六、企业法概述

(一)主体法(组织法)

(二)行为法

(三)企业法的新分支--企业政策法

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律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2000-1-13)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也不包括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2、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企业对财产不具有所有权。

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5-3-30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

答案:C。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区别。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非住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设立登记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企业成立)

三、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包括转让赠送其全部和部分营业、设置分支机构等。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3、保障和维护职工权益

4、依法纳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自行管理

(二)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1、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权的范围。

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托任或被聘用人员的义务

(1)勤勉义务

(2)诚信义务(忠实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

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受托任或被聘用人员的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一)财产构成

1、投资人投入的财产

2、盈利及其他收益

(二)财产归属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 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思考:该“五年”是什么性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2005-3-59 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

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项是错误?

A 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 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付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ACD。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1、自行清算

应在清算前15日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要公告,债权人知悉后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三)注销登记

八、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民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

(二)私营企业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4-16)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7-28)

一、概念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开办条件

(一)人员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资金条件:法律没有最低额的强制性要求;

(三)场地条件:一般应有经营场所;

(四)行业管理:特殊行业应经相关机关批准。

《条例》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三、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一)相同点

1、都是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设立成立;

2、民事责任承担都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都有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区别。

(二)不同点

1、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反面更小;

2、独资企业应有固定经营场所,流动经营、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只能登记为个体户;

3、独资企业可设分支机构,个体户不可;

4、独资企业必须有企业名称,个体户可以没有;

5、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个体户一般以公民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何种,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6、财税制度:独资企业要求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个体户可以建立账簿,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缴纳定额税。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原合伙企业法: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组建。

注: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旧法规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注:理解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区别。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有效。

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只对合伙人有效。

3、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合伙人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相互代理关系。

4、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法律地位)。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无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一)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大陆法系)

隐名合伙企业由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组成。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英美法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

(三)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共同特征

1、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

显名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责任。

2、由负无限责任者享有经营权,赋予有限责任者监督权。

3、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般限于实物和货币,而不能用信用和劳务出资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合伙人的出资。

(1)无最低出资的要求。

(2)出资形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非住所)和从事经营必要的条件。

名称不得有 “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等字样。

4、有合伙协议。

(二)程序

1、申请设立登记

2、审批核准

经营范围有需批准的应依法经过批准。

3、登记发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财产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受赠、受奖、受让的收益及无形财产等。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共同共有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退伙)。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1)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的区别。

(四)私自转移、处分财产和私自以财产份额出资的效力。(第21条第二款与第25的区别)

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管理参与权。

2、知情权。定期报告义务;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

3、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销权。

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 果发生争议,按相关规则决定。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表决权。

(1)表决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全体合伙人自由约定,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约定不明确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但有些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一致通过。(第31条)

4、收益权。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且协商不成的,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自我交易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可以聘任经营管理人员。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职务代理关系。

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超越经营范围履行职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六、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消权。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执行财产份额须经诉讼程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七、入伙

(一)概念: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一)入伙的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书面伙协议。

(二)入伙的方式

1、另行出资

2、受让或继承财产份额。

(三)入伙的后果

1、取得合伙人资格。

2、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八、退伙

(一)概念: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二)退伙的种类

1、任意退伙:也称自愿退伙、声明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1)合伙协议规定了经营期限的:一般不允许退伙,但下列情形例外: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E、合伙人丧失相关资格。

3、除名:也称开除退伙,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结算

1、死亡(宣告死亡):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不同意或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财产份额。

2、非死亡退伙:

A、应进行结算,退还相应的财产份额;

B、如遇未了结的业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C、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D、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与一般的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于特殊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二、行业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

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的构成1、人数:2-50人。

2、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和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表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业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如:持合伙企业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

(二)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事由

二、清算人

三财产分配顺序

四、注销后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二篇: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刘洋、陈娟娟、张晓锋、付红梅共同投资设立了农产品批发销售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刘洋、陈娟娟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张晓锋、付红梅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刘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2006年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刘洋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名义与顺风种植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陈娟娟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利益,且刘洋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内部规定的刘洋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刘洋代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陈娟娟、张晓锋分别征得刘洋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付红梅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陈娟娟、张晓锋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付红梅退伙,并从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吸收韩景林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韩景林出资8万元。

10月,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债权人家具公司要求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张晓锋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陶瓷公司到期债务,陶瓷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晓锋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晓锋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刘洋、陈娟娟、韩景林决定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内部约定,刘洋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顺风种植公司与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刘洋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名义与顺风种植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刘洋代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陈娟娟、张晓锋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家具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晓锋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刘洋、陈娟娟、韩景林决定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第三篇: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2000年1月15日,王冰出资5万元设立汇丰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汇丰企业”)。王冰聘请高超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高超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冰同意。2月10日,高超未经王冰同意,以汇丰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海波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汇丰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徐然的债务,王冰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李景涛作为清算人对汇丰企业进行清算。经查,汇丰企业和王冰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汇丰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高超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徐然10万元;(2)汇丰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王冰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王冰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高超于2月10日以汇丰企业名义向王海波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汇丰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徐然的债权请求?

第四篇: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2008年3月,张淼、张迪、李欢、丁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张淼以现金5万元出资,张迪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李欢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辉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辉为普通合伙人,张淼、张迪、李欢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欢和丁辉执行,张淼和张迪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李欢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篇:企业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的房屋是否应该作为偿债财产?】

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了吸引更多合作者,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的20万元作为出资。后在经营时,欠下50万元债务,A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提出变卖甲的住宅,但是甲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其爱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

【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二:张三是否可以成为投资人?】

张三为某派出所民警,想开办一个养殖企业,张三的是否可以申请成为开办独资企业呢?

【案例三: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14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讲明自己不具有签订14万元价值合同的事情。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分析】:此合同对 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 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四:甲与丙的买卖是否有效】

假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分析】 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案例五】

2009年9月,王力(美籍华人)计划在北京独资经营一家MUSE酒吧,拟定投资200万美元。另王力在林大科技有限公司占有89%股权,林大科技极力阻止王力的酒吧计划,王力说:“我只投200万美元,酒吧我托我妻弟管理,只有大事发生才找我,即使破产,林大科技也不会受到影响。

【任务】分析MUSE酒吧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六:A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个特殊合伙制的妇产科诊所。由于A 的重大失误,致使产妇李某的新生儿左臂骨折,其家属要求该诊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只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B、C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七:入伙和退伙案例】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同月赵某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小赵12岁。

【任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规定,完成以下任务:

①分析赵某、孙某和李某将钱某除名的有效性;

②分析小赵继承其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问题。

【案例八】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分别找甲、乙、丙、丁要求清偿全部贷款。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乙表示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丁表示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 •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得以对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乙应当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然后取得向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资产、劳务等非资金形式出资,取得合伙人资格,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材料中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即说明丙是以劳务形式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途加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于合伙企业欠银行的欠款,银行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即可要求甲乙丙丁任一人偿还全部欠款,也可要求甲乙丙丁部分或共同偿还欠款,甲乙丙丁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的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材料中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有相关约定:“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所以,银行欠款清偿后,合伙人对于债务责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真实案例】

[案情]: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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