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1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生部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5-2-28 执行日期:2005-2-28 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办法
时间:2005-06-29 字体:大 中 小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 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1 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吴仪 二 00 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 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 的防护用品。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 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 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 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 就诊。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 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从事传染病预检、分
第五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官方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部长 吴仪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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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主要目录:
第一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基础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基础知识
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防疫实施
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与计划免疫
第四章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系统苡
第十二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操作流程
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甄别、检查与分流制度
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预检、分诊工作规程
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与分诊点的卫生标准
第五章医疗机构科室医师接诊注意事项
第六章传染病现场样品的采集与运送
第七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与分诊点的消毒措施
第八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的建立
第九章医疗机构隔离与控制传播措施
第十章医疗机构医学观察及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医疗机构专用车辆管理
第十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制度
第十四章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配套法律法规
第十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
第三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操作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第一章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
第二章传染性疾病的鉴别与诊断技术
第三章传染病常见症状监别与技术应用
第四章感染性疾病科临床诊疗处方用药规范
第五章感染性疾病科抗感染药物治疗临床应用
第六章传染性疾病典型病案分析
第四篇突发传染病医疗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五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第一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基础
第二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理论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法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
第五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支持
第六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篇医疗机构传染病调查与疫情报告公布制皮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第一章医疗机构突发传染病及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调查研究方法
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调查问卷及其设计
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的实验室检查
第五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临床常用诊断技术
第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
第七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七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与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性病预防与控制概述
第二章医疗机构法定管理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医疗机构新发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控制中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四章医疗机构病毒感染性疾病控制
第五章医疗机构立克次体感染疾病控制
第六章医疗机构细菌感染传染病控制
第七章医疗机构螺旋体感染性疾病控制
第八章医疗机构原虫病控制
第九章医疗机构蠕虫感染传染病控制
第十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与实验诊断
第十一章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的控制方法
第八篇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管理与卫生保持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的监测
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机制
第三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行为
第四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依据
第五章医疗机构卫生理化检验技术
第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与公共卫生监测
第七章医疗机构常用的物理消毒法
第八章医疗机构常用化学消毒法
第九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源地的消毒法
第十章医疗机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的监测方法
第九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配套法律法规精编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十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相关标准